监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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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强化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第一节第一节 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建筑法建筑法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

2、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3、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

4、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二节第二节 监理的法律责任监理的法律责任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筑法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

5、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6、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

7、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8、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监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监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一、人员要求 1、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

9、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3、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4、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二、工作要求1、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监理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做好监理工作,做

10、好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2、监理企业应对项目部开展定期检查,项目部对检查结果应有相应回复。3、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4、严格执行现场按批次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5、监

11、理人员要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6、切实做好监理旁站工作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7、监理单位应每月向质量监督站报送电子版监理月报,我站将抽查月报与现场质量状况的属实性。8、监理单位应

12、按规定进行验收工作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验收规范,做好各项验收工作。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9、切实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监理单位的责任:(1)验收施工单位编制的分户验收方案(2)参与确定分户验收方案中的每户住宅和公共部分的检验批项目以及检查内容和数量。 (3)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以及足够的检查验收工具。(4)按分户验收方案中确定的每户住宅和公共部位检验批项目和内容,参照户型做法表和抽查点分布图,验收施工单位分户验收检查评定结果,并记录问题,对不合格项下发不合格项处置记录,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名。10、工程技术资料应与进度同步。监

13、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等资料应如实反应工程质量情况,具有可追溯性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要将涉及工程质量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注明其各自的质量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此册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会同其他工程验收文件提交城建档案馆备查。11、做好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工程进入保修期,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有专人检查质量缺陷修复的质量;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处理;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记录。12、采用图像资料记录监理的质量监管过程(详见图像资料留置细则)。建立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

14、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水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隐蔽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一张照片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拍摄的照片应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第四节第四节 监监 管管 措措 施施一、为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管力度,采取以下七项监管措施:1、工程项目总监必须驻场,监理项目部人员必须佩戴本区监理分级管理胸卡; 2、工程项目监理旁站方案计划必须落实执行; 3、工程项目结构平行检验必须落实实施; 4、已验收合格的工程部位、工序,不得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缺陷; 5、对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进场和分包单位进场必须落实进场查验职责; 6、必须参加单位工程分户验收; 7、一般性等级以上质量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凡存在以上七条之一不能有效落实的监理单位,都将被责令停工整顿 二、执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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