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修订1994版《调规》的背景、指导思想和修订过程第二节 关于“总则”一章第三节 关于“事故(障碍)”一章第四节 关于“事故调查”一章第五节 关于“统计报告”一章第六节 关于“安全考核”章节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源自1950年中央人民政论燃料工业部颁发的《事故处理暂行规程》,并于1951年更名为《电业事故报告统计规程》,至1994电力工业部颁发94版《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止,历经五次修订在我国电力工业史上,接《调规》对电力行业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为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预防事故发生,促进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调规》规范了行业内部事故定性,故在评价电力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如重大、特大事故次数、事故率、事故次数、创百日个数、伤亡人数、负伤率等),能起到客观、公正、直观的作用总之,《调规》对于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在电力行业安全工作的50多年历史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调规》规定了“事故”定义的界定,调查程序等,从而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寻找了事故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反事故措施(简称“反措”)。
因此,当前电力行业的许多“反措”都是吸取了以往的事故教训而制定的 《调规》规定了事故调查必须贯彻“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这为避免重复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三不放过”明确地告诉我们,对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这是符合2001年4月21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精神的 一、修订1994版《调规》的背景 自电力工业部按国家“政企分开”的改革指导方针组建国家电力公司以后,国家电力公司不再承担政府职能;公司内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职能;电力工业改革的方向之一是“厂网分开”,故而电力与电网之间将发生较大的变化,随着改革深化,电力和电网经营企业之间关系将由行政命令改为按并网协议等相互制约随着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能的转变和资产关系的调整,原有的部分电力行业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和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管理体制和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电力企业的地位、环境、条件的变化,必须清理和完善过去颁发的一些安全管理的规定、办法,《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就属首批要修订的规程。
原国家电力公司陆延昌副总经理在1999年3月9日“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会议”上谈到《调规》修订工作时强调指出:“做好《事故调查规程》的修订工作,使之进一步适应当前安全工作和重点的需要,通过《调规》调整安全管理和可靠性管理的范围,加强电网停电事故考核,并使调查程序和统计报告与体制变化的情况相适应 1999年5月10~14日,国家电力公司在山东黄台电厂召开了国家电力公司安全处长座谈会,主要议题之一就是研讨在当前新形势下如何修改好《调规》,张贵行总工程师在会上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对电力的依赖和每感度越来越强,电网事故,即便是局部电网事故,对社会的影响都越来越大……对配网事故我们过去研究不够,管理不正规,今后安全监察部门要给予更多关注,因此在安全管理的范畴上,有必要对安全管理,包括对事故的定义进行重新调整、界定原发输电营 运部王炳华主任在会议总结时指出:“……《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在现有1994年版本的基础上,主要是适当调整事故定义的界定和安全管理的范围,同时根据体制情况明确事故调查的组织和程序,以及统计渠道和口径,大的结构和格局不作调整 新《调规》在结构上仅作了部分变动,如:事故定义,原《调规》是先对电力生产事故作确定,再从中确定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按这种顺序编写的。
在新《调规》中将事故定义分为①人身事故;②电网事故;③设备事故再将这三个部分分别按:①人身事故先确定什么是人身事故,再从中确定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②电网事故则直接分为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一般电网事故、电网一类障碍;③设备事故也是直接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一类障碍 事故调查也按以上原则作了顺序上的调整三、修订过程 国家电力公司领导为修编1994版《调规》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同时要求修订1994版《调规》必须考虑论定事故具有连贯性,宽严要适度,体现抓大放小,易于操作并便于分级管理会后决定1994版《调规》由国电华东公司负责修订华东公司于1999年7月下旬正式成立编写组,经过国内收资调研后,2000年1月中旬写出第一稿,后经三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大家提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立这次《调规》的修订工作,自始至终在国电公司发输电部安全处直接指导下进行,前后修改十多次,这本新《调规》得到了国电公司系统安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国电公司安全专家组有关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第二节 关于“总则”一章1.这次总则条文主要只将文字作了精炼,没有原则变动。
2.取消了原调规中的1.5条,即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企业(设计院、制造厂、施工安装企业、调试单位、集中检修单位等)进行事故责任追查的条款该条文虽取消,但并不排除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签订“设备质量保证期”、“经济赔偿”等有关条款,从而在经济活动中,运用法律手段,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权益3.新增加了1.3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4. 该条指出,事故统计分析和设备可靠性管理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在于事故统计分析主要依据故障后果作定性分析,而设备可靠性分析主要依据设备的可用性进行定量管理(当然其中也有对事件定性内容,如分一类强迫停运,二类强迫停运等)5. 两者相结合,对设备的健康状况及发生的事故就有了一个较完整的概念,就能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这句话,在后面“事故”、“统计报告”、“安全考核”等章节中都相应反映分级管理和统计考核内容,如:①某些特大事故由国电公司认定,某些重大事故由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认定,一般事故由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二类障碍标准由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自行制定,不搞全国统一标准。
②哪些220KV变电所是枢纽变电所由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根据电网结构1自行确定(2.2.2.3条)③人身轻伤事故只报至省公司一级,不再向国电公司上报(4.2.4条)④10KV及以下供电设备的一类障碍不需向省公司上报(4.2.4条)⑤新《调规》安全考核项目取消了“人身重伤率”、“发电事故率”、“输电事故率”、“变电事故率”等,但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可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自己制定上述各种“事故率”,以考核下属发供电企业(5.1.8条)⑥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自行制定( 5.1.5条)4.新增1.6条“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5. 此条主要明确本规程仅用于国电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含义是很明确的因为如果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那是不妥当的,如2.1.1.8、2.2.3.4等条第三节 关于“事故(障碍)”一章 一、人身事故 目前阶段,国电公司系统的许多单位在一段时间内仍面临着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调整和适应,其机构设置、职能和管理模式均处于演变之中,为保证电力生产安全稳定有序,防止改革调整中出现安全管理滑坡或出现真空,对人身事故部分不宜作大的变动,这是总的指导思想。
电力行业的三产是在减人增效大环境下成立的,其从事的业务主要还是依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施工、检修、试验等工作,而且大多还未实现真正剥离,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基于上面提到的总的界定人身事故的指导思想,故在总则1.5条中所列国电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包括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经企业,并在本章的“事故的归属”一节中明确:“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2.4.1.3条) 人身事故基本维持1994版《调规》条文涵盖的内容,只是将次序作了更合理的调整,主要修改了原来规程的1.1.10条,“凡非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吵论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伤亡”新《调规》改为2.1.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员伤亡:①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②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③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等存在问题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国电公司内部将其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主要是防止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生产中“以包代管”二、电网事故 国电公司上前作为国家电网经营企业,户负着电网安全的责任,也肩负着通过保电网安全以确保大多数发供电企业利益的责任,同时必须从保电网角度加强对发电企业有关方面的监管,故而国电公司将电网安全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老《调规》本包含有电网事故内容的条文,新《调规》其独立出来,并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单独设“电网事故”一切这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对大面积停电事故作了以下修改(见新《调规》2.2.1.1条和2.2.2.1条):①特大电网事故的电网负荷增加了20000MW及以上一档这主要考虑到几个大区电网均已达到这一水平,其减供负荷改为达到20%做特大事故(原为30%);电网减供负荷达8%定为重大电网事故(原为10%)② 对中央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减供负荷也向下作了适当调整如将省会城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停电(即100%)改为达到80%即为特大电网事故新《调规》将国家计划单列市与省会城市等同,主要考虑这些城市重要性不亚于省会城市,一旦发生大面积停电,将极大地影响电力企业形象。
在大面积重大停电事故方面,除了将负荷的百分数适当减少了10%(直辖市原为30%,改为20%;省会原为50%,改为40%)外,新《调规》把原来“重要城市”(名单由网、省公司定)改为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即为重大电网事故,以地级市替代原“重要城市”的主要原因是更易操作,也更合理 若省电网和省会城市由于电网小,结构薄弱,发生大面积停电后是否定特大电网事故,可报国电公司裁定 2.2.2.1条中“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不包括由于该地级市电网结构薄弱,且由单一线路或单一变压器供电,并且该线路或变压器停运必定造成该城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的情况②重大电网事故中,变电所全停电事故主要修改了全所停电的释义(2.2.2.3条)原规程2.3.2.4条中的释义全所停电是指“……该变电所经主变压器转供的负荷降到零现改“……该变电所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③ 2.2.2.3条中“单一线路供电”是指按调度安排,事故前只有一条线路供电变电所”含换流站、变频站等在内2.增加了性质为“电网瓦解”的重大电网事故(2.2.2.2条),“110KV及以上省电同多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3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3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原规程中的电网瓦解成3片,只要减供负荷未构成大面积停电条件,均作为一般事故,这次规定凡电网解成3片及以上,且减供负荷达到相应值(只要达到重大大面积停电事故减供值的一半),即定为重大事故如10000~20000MW以下的电网,全网减供负荷5%或达800MW即构成重大电网事故,同时对每片电网运行机组总容量作了修改,原来事故前参加统一调度的发电厂带多少负荷未作规定,现改为解列前的发电出力和供电负荷超过100MW方视为重大电网事故的一片3.将原规程“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作了修改,拆开成为“电网失去稳定”(2.2.3.1条)和“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3片及以上(2.2.3.2条)在此处,每一片电网不管是否造成电网减减供负荷,均适用 本条,并对电网换稳作了新的释义,重新明确功角超过360°即称“失去稳定”事故,以更于操作发生此类事故均作为一般电网事故4.增加了“变电所110KV及以上母线全停;35KV变电所全停”定为一般电网事故(2.2.3.3条)变电所110KV及以上母线全停”是指变电所内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11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
35KV变电所全停”包括66KV变电所全停35KV(含66KV)终端变电所只有一回线路供电,无论是线路或变电所站内部原因引起全停,适用本条5.电能质量降低事故这次将频率偏矩及延续时间改为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的电网50±0.2Hz,由1h改为30min, 50±1Hz改为50±0.5Hz时间则未改(仍为15min);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的50±0.5Hz由1h改为30min(2.2.3.4条)这主要考虑到这几年电网结构已普遍加强,调度自动化系统和大量的大机组投用AGC装置后,电网经营企业应该能够在保证电能质量方面达到更高的要求6.电网非正常解列,未构成一般事故者定为一类障碍(2.2.4.1条)三、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仍维持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其他修改部分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确规定了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定为特大火灾事故(2.3.1.2条)新《调规》规定重大火灾为30万元(2.3.2.5条);一般火灾事故达1万元(2.3.3.12条) 此处的经济损失考虑了折旧年限和烧损率;即扣除折旧费用的其他残余经济价值(如残值)。
2.3.1.2、2.3.2.5和2.3.3.12条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电力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2.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由150万元改为300万元(2.3.2.1条)主要考虑两种因素,首先近10年来,大300MW级发电机组投运和30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投运,其技术含量高,价格昂贵,原150万元定重大事故相对而言已不大适宜其次,过去装机容量中25MW及以下机组占的比重较大,现在25MW和50MW机组已列入应淘汰之列,故改为300万元为重大设备事故3.设备严重损坏,修复期由原来的30天改为①“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片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定为重大设备事故(2.3.2.2条)②“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 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定为重大设备事故(2.3.2.3条)。
4.对重大全厂停电事故作了一些调整,改为①发电机组容量由200MW改为400MW及在上的发电厂②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③其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指定的发电厂④发生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者⑤2.3.2.4条中“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仍应作为“全厂对外停电”本条不适用于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厂(如水电厂、燃机电厂等),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对外停电的情况该条中“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码玫发电机组容量”是指发电厂的总装机容量⑥ 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2.3.2.4条)5.增加了“33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作一般设备事故(2.3.3.2条)(输变电主设备指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电缆)、母线、断路器)6.将原《调规》2.1.2.3条(非计划检修)和2.1.2.6知(非计划被迫停运的停运检修时间规定)改成一条即:新《调规》2.3.3.4条“发电机组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定为一般设备事故:①虽提前6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h。
②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③ 供电设备时间短于发电,主要考虑其停用对电网和用户影响大于发电7.将老规程的2.1.2.2条和2.1.2.4条修订为2.3.3.3条“发电机组、35KV至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h即新《调规》取消考核电厂负荷曲线的同时,发供电设备停运只要未引起少送电,不引起拉电限电,只要在8h内恢复运行可不作事故这样有利于查明故障原因再恢复运行也有利于促成保护装置投运避免设备损坏8.将经济损失事故由5万元或2万元改为10万元(2.3.3.8条)但增加了“经济损失包括赔偿费及相关罚款等”9.与新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提出的必须防止的一些设备故障相对应,在新《调规》的2.3.3.10条中增加了诸如发生炉膛爆炸、承压热力管道爆炸、汽轮发电机组烧瓦、220KV及以上的互感器、避雷器爆炸等一律定为事故(2.3.3.10条)这主要是引导发供电企业要树立保设备的安全思想10.聊将老规程中2.1.5.4条的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定为恶性误操作外(2.3.3.6条),增加了一般人员过失论定事故的条文(2.3.3.7条),将人员过失分为三类:①一般电气误操作,它包括:a.误、漏拉合断路器;b.误调度;c.继保热工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生“三误”;d.人员误碰、误动。
②热机误操作③人员监控过失便于基层企业按责任人过失的性质严重程度有区别地与考核挂钩四、对原来“配电事故”的处理 这次修改《调规》时考虑不再专门设定“配电事故”,属电网的(如35KV变电所全停)定电网事故,属设备事故则定为供电的设备事故经修改后对涉及用户的原“配电事故”在新《调规》调和事故中有以下几条:1.“……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2.3.3.1条)这条把老规程2.1.2.1的3KV提高至35KV2.恶性电气误操作,则不论有无后果(2.3.3.6条)均定为事故,与原规定相同3.3KV及以上设备由于电业人员过失使设备停运人员过失指误 调度、误操作、继保三误及人员误碰、误动等(2.3.3.7条)这条比农电《调规》严一点,严在不论是否少送电均算事故4.经济损失达10万元(2.3.4.1条)5.“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现定为一类障碍(2.3.4.1条)6. 从上面五点可看出,对35KV及以上等级设备只要有少送电或造成限电就视作事故,与老规程无差别;对3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备,则强调若有电业人员过失(主要指误操作)则不论是否少送电均定事故。
此类事故均要统计上报,并按规定中断记录其目的是要求供电企业要加强配网的安全管理,不要发生人员责任事故,树立良好的电力企业形象7. 对于10KV配电线路一般停电(无电业人员过失),则列为一类障碍统计(由地区级供电公司统计,不上报国电公司、省电力公司)此类设备停运对外界也可引用可靠性评价中“内部故障停电”和“外部故障停电”术语解释此类故障停电,而不用“事故”这一术语五、事故归属 这一节是将新颁发的《安全工作规定》相关部分和原《调规》中2.2节“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合并而成主要增加了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2.4.1条),明确了以下几点(条文要点):1.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代管单位的人身和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归属为上述公司生产性企业的事故(2.4.1.1条)2.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②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③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2.4.1.2条)。
3.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2.4.1.3条)4.任何企业承包发供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企业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发供电企业的事故(2.4.1.4条)5.《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98条指出,“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主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其他基本未作修改第四节 关于“事故调查”一章 “事故调查”一章主要考虑使新《调规》如何适应国电公司的政府职能移交和公司化改组 1994版《调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发,它是国务院归口管理全国电力行业的政府部门,在安全方面具有国家监察(劳动安全方面)和行业管理的双重职能,其下的大区电管局(网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和地区级供电局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相应级别地方政府的电力管理部门,它们同时还是电力企业的主管部门因此它是原《调规》中相应级别地方政府的电力管理部门,同时也是电力企业的主管部门原《调规》中凡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分别规定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可由电力工业部组织调查,重大人身伤亡由电管局、省电力局会同地方政府劳动部门等组织调查,死亡和重伤事故则由企业主管部门(省电力局或地区级从电局、省局直属电厂、电建公司)会同当地劳动部门调查。
现在电力部撤消,劳动部也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来由其归口管理的劳动安全监察职能交国家经贸委针对这一情况,新《调规》中要把具有政府职能部门方能从事的事故调查工作修改如下: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进行,即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3.2.1.1条)2.特大电网事故由国电公司组织调查,视情况邀请有关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参加(3.2.2.1条);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3.2.3.1条)构成国务院1989年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工作从其规定(3.2.3.1条)本章中的3-3调查程序,其要点包括:①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同时,事故发生后,有关调度和发、供电企业的值长、值班长及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向本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负责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汇报,并通知安监、生技等有关部门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报告人身事故还须向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有关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应在24h内向国电公司报告②收集原始资料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③调查事故情况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以及伤亡人贺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龄、健康状况、安全教育记录等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④分析原因责任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通过对直接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⑤提出防范措施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技术措施⑥提出人员处理意见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3.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执行国务院1991年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自理规定》(3.2.1.2.条)4.其他特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调查均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5.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3.2.3.2条)6.重大电网事故根据涉及范围分别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的重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系统外的并网独立发电厂和地方电网,则按照签订的并网协议,执行本规程中的有关部分。
即由其引发的电网事故则应接受本规程规定调查,对他们的其他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则不参与组织调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除外)8.进一步强调各类设备事故报告应由生技部门专职技术人员填写,改变以往设备事故报告往往由安监人员填写的做法(3.2.2.3、3.2.3.3条)9.各类事故报告均增加了“填报质量”栏目,由省公司对基层企业报来的事故报告的填报准确性、完整性和事故、一类障碍的定性正确与否作出评价10.除此之外,新《调规》中调查一章基本上未作大的改动,仅增加了各类事故发生后的“即时报告”的规定(3.1节)主要是按国务院75号令和34号令中要求,规定发生人身重伤、死亡,重大和特大死亡,以及一般、重大、特大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如何立即逐级向上报告11.应该指出,生产现场发生人员伤亡,应首先排除自杀、他杀等刑事案件及病亡的可能,然后才可以说是否属工伤,并查明事故责任,而上述情节的确认是检察部门、劳动部门与医务(含法医)人员的职权第五节 关于“统计报告”一章 本章节的框架和内容基本没有大的变动,仅作部分修改,如:1.凡涉及两个及以上从电企业的电网事故,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作为填报单位(4.5.1条)。
原规程对此类事故规定各供电企业“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主管局裁定其中一个单位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原规程5.6.4条)”修改《调规》时考虑到由国电分公司、省公司填报《电网事故报告》时,在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反措、落实方案经费及监督实施时更有利,并能注意举一反三,提高电网安全水平这一条是新增加的,并设计了新的《电网事故报告》,格式见表4新增加表4中各种栏目基本能涵盖电网事故主要信息,如:事故涉及的35~500KV变电所个人数,110~500KV线条数,各种容量的发电机组台数,电网瓦解的片数,事故时频率、主网电压波动情况,少送少发电量及经济损失情况报告中尚增加了引起电网事故的设备名称,其运行管理单位名称,造成事故扩大的设备及运行管理单位名称等由于电网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往往与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运和动作情况密切相关,故表4中新增了有关安全自动装置相关内容这张表的填写说明,在《填报手册》中另有阐述2.明确供电企业发生的10KV及以下的输变电设备一类障碍不报省公司、集团公司、国电公司(4.2.4条)通过调研和估算,90%~95%的原“配电事故”将成为新《调规》的一类障碍当全国县级供电企业全部纳入国电公司系统管理后,10KV及以下设备的一类障碍合计将达六位数,故新《调规》明确这种电压等级的一类障碍由地区级供电公司管理,不必逐月上报报至省公司、国公司。
但10KV及以下的设备事故仍应每月逐级上报至国电公司,前面已经讲过,这些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电业人员过失造成,务必加强管理和考核3.增加了每个月和季的“快报”要求,即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公司(企业上级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和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分别向国家电力公司上报上月各下属发供电企业事故次数和上季度创安全记录个数等的快报7.5.2.4条中科学实验项目发生非人员过失的故障,过去作一类障碍,现在改为该定事故的应定事故,但可不中断记录8.5.2.5条中,有关“雷击”是否可作自然灾害,释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9.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既构成电网事故(障碍)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障碍)条件时,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考核10.因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事故的,发电厂根据本厂实际损坏情况定为一次设备事故(或障碍),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定为一次电网事故,若管辖该电网的单位无责任,可以不中断安全记录11. 总之,磨损修订的《调规》基本上做到了论定事故与老规程具有连贯性、可比性,宽严适度,体现了侧重电网和抓大放小的原则且易于操作本次规程修订时在文字上尽量简练,释义文字大大减少,能正文写清的则不加释义。
这次论定事故(障碍)的条款比老规程少19条(72条减为53条),字数也相应减少较多4.关于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和县供电企业的人身、设备事故的填报,只写了“执行国电公司有关规定”,未进一步明确如何报)4.5.1条)这是考虑到国电公司系统内部的体制改革正在朝省、地区、县级深化,过去大部分县级供电企业由农电部门管,今天如何管理尚未统一;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在国电公司系统内部已形成完整有效的统计报告体系,故对上述二类企业的体制改革变动阶段只写明“执行国电公司有关规定”5.统计报表简化,将原来的月度、年度的11张报表简化为6张,而且内容简化发电厂和供电企业每月只需上报一张月(年)报表,该表统计栏目包括人身、设备(电网)事故及一类障碍数和年内创百日个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汇聚各基层企业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一类障碍和创百日个数后,只需向国电公司报相同内容的月(年)报表一张第六节 关于“安全考核”章节 本章节的内容变动如下:1.原安全考核的人身负伤率、发供电设备的发电、变电、输电设备事故率和可靠性指标中的发电等效可用系数、10KV供电可靠率和电力系统中枢点电压合格率、系统频率合格率均被取消。
这是因为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后,认为按分级管理、各有侧重的原则,国电公司主要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特大、重大电网事故,特大、重大设备事故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则应控制人身重伤和一般电网、一般设备事故此外,还考虑了以下几方面情况:2.①人身重伤率是电业《调规》一贯采用的考核指标,以往发电厂、供电局职工人数都达千人,有的甚至达三四千人现在普遍将检修、修试、燃料、出灰等划出去成为“独立法人”,由于各类企业的工作危险程度发生了变化,人员由上千减为数百人,再由国电公司对全系统的发电、供电规定一个统一的千人重伤率似乎不大科学此外,过去电力部制定的千人重伤率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不一样,加之各地劳动部门在确定“重伤”的依据标准也不一致,有的用达105折算工日定重伤,有的按重要骨骼骨折定重伤,有的“骨裂”不作“骨折”,等等由于各省市劳动部门规定不一致,全国的重伤事故的“可比性”就明显较差② 发电事故率也历来是《调规》沿用的考核项目,以往电力部对全国规定一个统一的事故率,它不考虑机组容量不同、自动化程度高低,是母管制还是单元制,是燃煤还是燃油(气),是带基本负荷为主还是调峰频繁,是进口机组还是国产机组,是刚投产新机还是进入稳定运行阶段机组。
经华东地区300MW机组为例 ,UP型直流炉的故障停运次数要数倍于引进型汽包炉上述种种因素均应在制定考核的指标时合理地考虑,通过“区别对待”来达到可比性输电事故率等也存在这一情况,大城市供电企业的35~220KV线路条数多,但每条线的平均长度要比小城市的短许多,故大城市的输电事故率与中小城市应区别,各种线路路经地区差异很大、气象条件不同,事故可能性差异较大故此类设备事故率宜由各省(市)公司通过近几年实绩测算,制定合理可行的考核指标③ 早年可靠性指标只统计不考核,现在企业的达标、创一流活动都将可靠性的指标作考核依据,故原规程中的发电厂“全厂发电机组等效可用系数和10KV供电可靠率不必在列入新《调规》的考核项目主网的频率合格率和中枢点电压合格率均列入国调对网调、省调的考核内容,新《调规》也将这两项考核项目取消,但增加了考核调度部门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次数的要求 尽管上述各项目在新《调规》中取消了,但仍明确各省(市)公司可根据需要睚行选取并制定这些率的考核要求(5.8.1条),增加考核力度,以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管理2.改制直管的、全资子公司、国电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公司,规定他们划入经营管理后,地区供电公司有两年免予考核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74条)。
新《调规》明确“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5.1.5条)主要考虑全国县(含县级市)供电企业差异较大,有的县级市管理的220KV奕电所有好几座,年售电量达二三十亿,有的县仅有一二个110KV变电所,年售电1亿上下;有的县供电企业一直是国电系统直属企业,基础较好,趸售县和刚纳入或即将纳入国电公司系统管理,基础较差故县级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上述公司自行制定为好3.5.1.6条的集中检修单位考核基础上中的“设备事故次数”是指2.3.2.1条和2.3.3.8条中的检修公司自有的施工机械、运输工县等设备资产4.5.2条中“以下情况”,包括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近停机事故的情况但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邦联构成事故条件的,仍中断安全记录5.5.2.2条中“110KV输变电设备”,包括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该条中除取消了有限追溯期概念外,对原规程中发电设备和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的新设备投运两年内无人员过失的一般事故可不中断记录,新《调规》由两年缩短为1年6.5.2.3条中的老旧小机组的容量由25MW改为50MW。
原规程3.1.3.2条规定使用30年及以上25MW及以下机组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定为一类障碍现修改为运行30年以上的50MW及以下机组非本单位人员过失的一般设备事故可不中断记录(详见5.2.3条)运行30年及以上31.5MVA主变压器和35KV输电线路也相应作了修变,由原来的这类故障可定一类障碍改为不中断记录的事故对31.5MVA及以下主变压器和35KV输电线路,若已进行过恢复性大修或城、家网改造中作了技术改造,则不再按使用30年的才旧设备对待,应当中断记录的仍应中断记录再 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