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法规决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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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審計法規決算法講授老師:張倍榮決 算 法 一、導 論 二、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 三、決算之編造 四、決算之審核 五、決算之公告 六、幾個應行注意的問題 七、名詞解釋 導 論v導 論一、引言 政府預算經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政府部門據以 執行或收支,並以會計處理原則加以記錄、彙 整、編製報告,於年度終了時,須予以編造決 算,以顯現政府預算執行之情形,以供民眾瞭 解並作為立法部門來年審查預算之參考。導 論二、決算法之適用範圍(一)決算法本質上為適用於中央政府之法律: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決算之編造、審核及公告,依 本法之規定。(決算法第1條) (二)地方政府準用之: 1.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

2、法律未制定 前,準用本法之規定。(決算法第31條)導 論2.又由於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政府之決算亦有相 關規定,依據該法第1條第2項規定:地方制 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故地方政府之決算如地方制度法 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如未規定者,始準用決 算法之規定。導 論3.另就地方制度法有關決算之規定摘錄如下: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

3、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地方制度法第42條)導 論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 v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一、決算之定義 係執行預算結果之報告。亦即一會計年度收支 之總(會計)報告。二、決算之功能(一)利用決算可以考核各機關財務之效能(二)辦理決算可以彌補政府機關事前監督之不足(三)根據決算可以解除財務執行人員之責任(四)公告決算可以取信於民,達到財務公開之目的(五)參考決算可以作為日後編製預算之準據 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一)利用決算可以考核各機關財務之效能: 決算報告編

4、成後,應送上級機關核定及審計機關之審定,如發現預算之執行有違法失職或效能過低或進度落後,應予懲處或予以告誠。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二)辦理決算可以彌補政府機關事前監督之不足: 政府依照預算計畫執行,如無決算制度的事後審核,則行政機構對經費的支用,自不免發生浮濫浪費的情事。同時如有財務收支上的計算錯誤,亦可藉決算的行使,而獲得矯正之。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三)根據決算可以解除財務執行人員之責任: 行政機關辦理決算,說明執行的經過情形,既可闡釋政府施政方面的業績,復可解除行政上的責任。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四)公告決算可以取信於民,達到財務公開之目的: 民主國家的財政原則為財務公開,即政府每年取之於民者

5、為數多少,而用於民者為數多少,其取得的方式如何,其支用的內容又如何,均應公開使全國人民均能夠明瞭政府財政內容;而此種事實與資料,即為決算書的內容。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五)參考決算可以作為日後編製預算之準據: 編製預算,須依據客觀的事實與過去年度實際的數字,為其次一年度預算編製的根據,而過去年度的實際數字,自不能憑空估計,惟有決算是賴,故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決算報告,為編製次一年度預算最有價值的藍本。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三、決算之種類 (一)以範圍廣狹而分(決算法第3條) (二)以提出時間而分 (三)以收支項目而分 (四)以使用性質而分 (五)以基金性質而分 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一)以範圍廣狹而分(

6、決算法第3條) 1.總決算。(決算法第21條) 2.主管決算。(決算法第18及20條) 3.單位決算。(決算法第12及19條) 4.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5.附屬單位決算。(決算法第14、15及16條) 6.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決算法第14條第2項)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二)以提出時間而分: l.半年結算報告(半年度結束後)。(決算法第 26條之1) 2.年度決算(年度結束後)。(決算法第2條) 3.特別決算(執行期滿後)。(決算法第22條)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 (三)以收支項目而分: 1.歲入決算。 2.歲出決算。 3.融資調度數決算。 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四)以使用性質而分(以收支性質而分)

7、 1.經常門決算。 2.資本門決算。政府決算之基本概念(五)以基金性質而分(就目前中央政府情況而言) 1.普通基金決算。 2.特種基金決算: (1)營業基金決算。(決算法第14條) (2)債務基金決算。(決算法第16條) (3)作業基金決算。 (4)特別收入基金決算。 (5)資本計畫基金決算。 (6)信託基金決算。決 算 之 編 造v決算之編造一、決算事務處理(籌編決算)之基本原則 (一)每一會計年度之前半年應編製半年結算報告(二)政府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三)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 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 編入其決算決 算 之 編 造(四)未來承諾之授權與

8、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 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均應於決算內 表達或列表說明(五)決算之科目及門類依年 度預算之所定(六)決算之貨幣單位,以預算所列為準(七)應收及應付款之編列,以5年為原則(八)年度內機關或基金有變更時,應依規定編造 決算決 算 之 編 造(一)每一會計年度之前半年應編製半年結算報告: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 於政府提出後1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 報告於立法院。(決算法第26條之1)決 算 之 編 造(二)政府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1次,年度終了 後2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結束期間 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

9、由行政院定之。 (決算法第2條) 決 算 之 編 造(三)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 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 其決算: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 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 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 另行補編附入。(決算法第4條第1項)決 算 之 編 造(四)未來承諾之授權與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均應於決算內表達或列表說明: 1.當年度立法院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 應於決算內表達。 2.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 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決算 法第4條第2

10、項)決 算 之 編 造(五)決算之科目及門類依年度預算之所定: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 目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 一預備金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 科目,不在此限;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 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 算。(決算法第5條)決 算 之 編 造(六)決算之貨幣單位,以預算所列為準: 決算所用之機關單位及基金, 依預算法之規定, 其記載金額之貨幣,依法定預算所列為準。(決 算法第6條)決 算 之 編 造(七)應收及應付款之編列,以五年為原則: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 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

11、免予 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民法第125條規定: 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行政程序法 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 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必須繼續收 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 算科目辦理之。(決算法第7條)決 算 之 編 造(八)年度內機關或基金有變更時,應依規定編造決 算:1.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 規定辦理: (1)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由改組 後之機關、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 編造。如台北市立美術館由原隸屬於台北 市政府教育局,改隸屬於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則 美術館改組前後之決算係由美術館一併編

12、造。 決 算 之 編 造(2)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 金主管機關編造。如國立彰化教育學院更 改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則教育學院決算 由彰師大編造。(3)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在 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之決算,由合併後 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如行 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與經濟部農業局合 併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農發會及農業 局決算均由農委會分別編造。決 算 之 編 造(4)機關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 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 基金主管機關編造。如教育部體育司改組 變更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則體育司(按原 在教育部單位預算項下

13、)之決算由教育部編 造。(決算法第9條)決 算 之 編 造2.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束者,該 機關或該基金之主 管機關應於結束之日辦理 決算。但彙編決算之機關仍應以之編入其年 度之決算。(決算法第11條)決 算 之 編 造二、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編製之內容) (一)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1.編製原則: 2.編製項目: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所應具備書 表格式,依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 製要點之規定辦理。決 算 之 編 造1.編製原則: (1)機關別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由各該單位 機關編製之,編製時應詳實查填預算數、分配 數及執行數。 (2)前項分配數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分配

14、數列 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者,依修改後之分配預算 數列支,另辦理經費流用者,應確實依流用規定 作分配預算數之調整,不得產生執行數超出分 配數之情形。決 算 之 編 造(3)各機關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列有特種基金 盈(賸)餘應繳庫額及虧損(短絀)由庫撥補額 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及有關之補 (輔)助款項等列數,應與各基金附屬單位預 算半年結算報告所列各相關列數確實核對相 符。決 算 之 編 造(二)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1.編製原則: 2.編製項目: 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所應真備書表格式,依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編製要點附錄之規定編製。決 算 之 編 造1.編製原

15、則: (1)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業權型特種基 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 下簡稱政事基金)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及 作業基金部分,稱業權基金半年結算報告;凡涉 及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 分,稱政事基金半年結算報告。(2)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依本重要性原則,就已 發生權責之重大事項為整理分錄。決 算 之 編 造(3)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之載列數據應與6月份會 計月報一致。 (4)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 面、目錄及封底。依照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 冊,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由基金主持人 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該等印章並得以 套印方式處理)後

16、,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主 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5)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基金準用之。決 算 之 編 造(三)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1.編製原則: 2.編製項目: 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主要書表格式內容,依 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之 規定辦理。 決 算 之 編 造1.編製原則: (1)各主管機關應依所屬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 年結算報告,彙編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2)主管機關於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 者,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部、 行政院主計處及原編造機關。 決 算 之 編 造(3)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得以單 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代替主

17、管預算半年結算報 告。(4)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陳報之半年結算報告,應 予審核,於8月1日前將審核結果送審計部及行 政院主計處,但由主管機關編製半年結算報告 者,免填查核結果。決 算 之 編 造(四)融資調度半年結算報告: 國庫主管機關應於7月20日以前,依中央政府 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之規定,編製 總預算融資調度半年結算報告送達審計部、 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決 算 之 編 造(五)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1.行政院主計處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半年結算報 告,彙編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2.前項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有不當或錯誤者, 應即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部、主管 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18、3.行政院主計處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 報告(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 加具說明,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於8月底前函送審計部。決 算 之 編 造(六)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 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之規定,編製特別預 算半年結算報告, 於7月20日以前送達審計 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決 算 之 編 造(七)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半年結算報告: 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補 助地方政府經費,應由各該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 編具半年結算報告,於7月25日以前送達審計 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並將副本抄送各該地 方審計處(室)。決 算

19、之 編 造三、年度決算之編造(編製之內容)(一)單位決算: 1.編製原則:(1)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2)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之。(決算法第12條)決 算 之 編 造2.編製項目: 前述執行預算各表,行政院主計處經依據決算法第30條規定,每年均訂有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供各機關編造決算之參考,茲就其中單位決算之主要書表格式內容列述如下:歲入來源別決算表;歲出政事別決算表;歲出 機關別決算表;以前年度歲入來

20、源別轉入數決 算表;以前年度歲出政事別轉入數決算表;以 前年度歲出機關別轉入數決算表。;歲入、經 費類平衡表。決 算 之 編 造(二)附屬單位決算: 1.營業基金部分: (1)編製原則: a.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其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b.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50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決算法第14條)決 算 之 編 造(2)編製項目: a.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書表內容如下: (a)損益之計算。 (b)現金流量之情形。 (c)

21、資產負債之狀況。 (d)盈虧撥補之擬議。決 算 之 編 造b.前項第(a)款營業收支之決算,應各依其業務 情形與預算訂定之計算標準加以比較,其適用成 本計算者,並應附其成本之計算方式、單位成 本、耗用之人工與材料數量,及有關資料,並將 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c.第(a)項第C款關於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資 金轉投資各科目之增滅,應將其詳細內容與預算 數額分別比較。(決算法第15條)決 算 之 編 造2.非營業基金部分: 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決 算,得比照前二條之規定辦理。(決算法第16條)決 算 之 編 造(三)主管決算:1.編製原則:(1)各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決算各

22、表,關於本機關之部分,應就截至年度結束時之實況編造之,其關於所屬機關之部分,應就所送該年度決算彙編之。(決算法第18條) (2)各主管機關接到所屬機關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決算法第20條)決 算 之 編 造(3)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 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預算法第 41條第3項)2.編製項目: 有關主管決算之主要書表格式內容,同單位決 算。決 算 之 編 造(四)融資調度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 1.

23、融資調度決算,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實際舉借之公債收入與除借收入及實際償還之債務還本予以編報之。2.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決算法第17條第1項)決 算 之 編 造(五)總決算: 1.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 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 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 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 行政院。(決算法第21條)2.前述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 應修正彙編之,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機關、 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決 算 之 編 造四、特

24、別決算之編造(編製之內容)(一)編製原則: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 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 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 報告。(決算法第22條) (二)編製項目: 有關特別決算之主要書表格式,原則同單位決 算。決 算 之 編 造五、半年結算報告及決算書表格式之製訂 半年結算報告及決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決算法第30條)決 算 之 編 造六、半年結算報告與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 (一)基本原則: 1.各機關各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之 規定。(決算法第8條) 2.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

25、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 之。(決算法第21條第2項)決 算 之 編 造(二)編送程序:1.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1)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原則應於7月20日以前 編製完成,並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 政院主計處各一份。 (2)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a.原則應於7月20 日以前編製完成,並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 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B.編製合併報表之 營業基金及須綜計分預算基金之非營業基金, 得延至7月25日前。決 算 之 編 造(3)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a.各主管機關原則應於7月25日以前將主管預算半 年結算報告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 份。 b.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主

26、管預算半年結算 報告應於7月20日以前送達。c.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之半年結算報告,應予審 核,於8月1日前將審核結果送審計部及行政院主 計處。決 算 之 編 造(4)融資調度半年結算報告: 國庫主管機關應於7月20日以前,編製總預算融 資調度半年結算報告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 處各一份。(5)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行政院主計處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 告(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加具 說明,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8月 底前函送審計部。決 算 之 編 造(6)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各機關編製之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於7月 20日以前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

27、(7)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半年結算報告: 各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編其半年結算報告,於7 月25日以前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 並將副本抄送各該地方審計處(室)。決 算 之 編 造2.年度決算部分:(1)單位決算: a.各機關單位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 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 關。(決算法第19條) b.目前各機關單位決算,原則應於次年2月10日以 前送達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及 財政主管機關,惟部分特殊機關得展延5日送 達。決 算 之 編 造(2)附屬單位決算:a.各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決

28、算法第19條)b.目前各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決算,原則應於次年2月20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及財政主管機關,惟編製合併報表之機構或部分特殊基金得展延5日。C.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決算之編送程序,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辦理。(決算法第16條)決 算 之 編 造(3)主管決算:a.目前各主管機關之主管決算,原則應於次年2月 底以前送達審計機關及中央主計機關,惟部分特 殊主管機關得展延10日送達。b.至財政主管機關之主管歲入決算,應於次年3月 20日以前送達審計機關及中央主計機關。決 算 之 編 造(4)融資調度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 a.融資調度決算,國庫主

29、管機關應於2月10日前編 具,並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b.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國庫主管機關應於年 度結束後25日內編具,並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 審計機關查核。(決算法第17條第2項)決 算 之 編 造(5)總決算: a.中央主計機關應就編成之總決算書及各附屬單 位決算綜計表,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 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監察 院。(決算法第21條第1項) b.目前中央主計機關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 財務行政效能,經規定編成之總決算書及各附 屬單位決算綜計表,應於次年4月底前提經行政 院會議通過後,函送監察院審核。決 算 之 編 造3.特別決算部分: 特別決算之

30、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 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 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 報告。(決算法第22條)決 算 之 審 核v決算之審核 決算之審核,依據決算法規定,計有審計機關 之審核,立法機關之審議及監察院對應行處分 事項之處理,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審計機關之審核 二、立法機關之審議 三、監察院對應行處分事項之處理(決算法第 29條)決 算 之 審 核一、審計機關之審核(一)審核方式:1.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法無明文規定。2.年度決算部分: (1)單位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審計機關審核各機 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 決 算 之 審 核a.違法失職

31、或不當情事之有無。b.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c.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 程度。 d.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e.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 基金之比較。f.其他有關決算事項。(決算法第23條、審計法 第67條)決 算 之 審 核(2)總決算: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a.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b.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c.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c.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d.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決 算 之 審 核3.特別決算部分: 審計機關審核特別決算

32、,法無明文規定,惟實務 上係原則比照對單位決算及總決算之審核方式 辦理。決 算 之 審 核(二)如有修正之主張限期答辯: 1.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 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 視為同意修正。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 算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 級機關。(決算法第25條)2.茲就審計機關審核決算,如有修正主張時,其相 關流程繪圖說明如下:決 算 之 審 核決 算 之 審 核(三)審核期限: 1.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1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決算法第26條之1)2.總

33、決算部分: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決算法第26條)最終審定數額表係由審計機關產生,而非由立法機關審議後才產生。決 算 之 審 核3.特別決算部分: 審計長於特別決算送達後,應於幾個月內完成 其審核,法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係原則比照 總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決 算 之 審 核二、立法機關之審議(一)審議方式:1.半年結算報告部分:法無明文規定。2.總決算(含單位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部分: 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

34、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決算法第27條)決 算 之 審 核3.特別決算部分: 立法機關審議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法無明文規 定,惟實務上係原則比照對總決算之審議方式 辦理。決 算 之 審 核(三)審議期限:1.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法無明文規定。2.總決算(含單位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部分: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1年內完成其審議, 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決算法第28條第1項)3.特別決算部分: 立法機關審議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期限,法 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係原則比照總決算之審議 期限辦理。 決 算 之 審 核三、監察院對應行處分事項之處理(決算法第29

35、條) (一)對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 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之,計 有:1.會計人員因繕寫錯誤,致公庫受損者。2.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因違法失職或重 大過失,致公庫受損者。決 算 之 審 核3.會計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將會計檔案遺 失、損毀等,致公庫受損者。(會計法第109條第2項)4.會計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將會計檔案遺 失、損毀等,且又匿不呈報,致公庫受損者。(會 計法第109條第3項) 5.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致公庫受損者;另與交待不 清有關係之人員,亦應連帶負責。(會計法第119 條)決 算 之 審 核(二)對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計

36、有: 1.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會計法第119條) 2.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者。(審計法第17條)決 算 之 審 核(三)對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誠者,通知其 上級機關之長官並報告監察院(審計法第69條):1.各主管機關未依審計法第62條規定,逐級考核所 屬機關實施計畫進度及實際收支狀況,並通知審計機關者。2.各公務機關未依審計法第63條規定,於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附送績效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至審計機關者。3.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未依審計法第64條規定,於編送結算表及年度決算表時附送業務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至審計機關者。決 算 之 公 告v決算之公告一、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37、法無明文規定,故推定毋須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二、總決算部分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自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 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決算法第28條第2項)決 算 之 公 告三、特別決算部分 特別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如何咨請總統公告,法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係原則比照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之公告方式辦理。幾個應行注意的問題v幾個應行注意的問題一、決算之編送及修正與審計部的關係 依據決算法第19條至第21條規定,各機關單位決算須送該管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查核(彙編),然後由主管機關連同其單位決算彙編成主管決算送中央主計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再就各單

38、位決算,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並參照總會計記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提行政院會議通過後,送監察院交審計部審核。惟 幾個應行注意的問題(一)各機關單位決算送該管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查核時,亦應同時分送審計機關。(決算法第 19條)(二)中央主計機關及主管機關查核單位決算如有 修正事項時,除通知原編造機關外,亦應同時 通知審計機關。(決算法第20條) (三)總決算係由行政院送監察院,而非直接送審計 部。幾個應行注意的問題二、總預算、總決算、審核報告及最終審定數額表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及審計部的關係 依據決算法第26

39、條至第28條規定,審計長應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與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及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故幾個應行注意的問題(一)審核報告包括最終審定數額表。(二)總決算雖由行政院送監察院,但立法院審議時,監察院長無須列席立法院,而係由審計長列席,亦即審計部向立法院負責,此係基於五權憲法的精神(按審計權係屬監察權的一種)及審計長是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至行政院長亦無須列席,惟其所屬(原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則必須列席備詢。但立法院於審議總預算案時,行政院長卻必須列

40、席,此係基於政府向人民負責所致。幾個應行注意的問題(三)最終審定數額表係由審計部編造,並俟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故原則上立法院於審議時並不能對送去的總決算金額有所增刪(雖尚有爭議),此係基於尊重監察院的審計權(憲法第90條)。至立法院審議之目的係就上一年度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鑒往知來,作為審議下一年度預算之參考,以及針對決算中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按立法院無決算議決權一憲法第63條)幾個應行注意的問題(四)總預算係由總統公布(預算法第51條),而總決算卻係由總統公告(決算法第28條),此係基於預算可以執行,決算不可執行所致。幾個應行注意的問題三、總決

41、算之公告或令行日的計算方式 依據決算法第2條、第21條、第26條及第28條規定,則有關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會計檔案保存期限及得為再審查期間之起算點,茲依序及連同相關日期一併說明如下:(一)12月31日:年度終了日。(預算法第12條) (二)1月15日:國庫支付截止日。(決算法第2條、 決算編製要點) (三)2月28日:年度結束期間之最後截止日。(決算 法第2條)幾個應行注意的問題(四)3月10日:各機關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之最後期限。(預算法第74條) (五)3月25日: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 關查核之最後截止日。(決算法第17條)(六

42、)6月30日:行政院將總決算送監察院之最後期限。(決算法第21條)(七)9月30日:審計部完成總決算最終審定及送立法院審議之最後期限。(決算法第26條)幾個應行注意的問題(八)次年9月30日:立法院完成總決算審議之最後 期限。(決算法第28條)(九)次年10月10日:總統公告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 表之最後期限。(憲法第72條)(十)故會計法及審計法所規定會計檔案之保存期 限及得為再審查之期間,最晚均以次年10月10 日開始起算2年、3年、5年、10年、20年。名 詞 解 釋 1.預算 決算乃預算執行結果之報告,預算為財務執行之始,決算則為財務執行之終,無預算則決算將失所依據,無決算則預算失其效用

43、,故決算乃依預算而於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之執行結果報告。 2.總決算 即總會計機關就總預算執行之結果所編成之決算,表現一個會計期間內全部財務收支之實況。名 詞 解 釋3.單位決算 即單位會計機關就其本身單位預算執行之結果所編成之決算,為構成總決算之單位部分。4.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單位決算內一部分之決算,此項決算在總決算內不單獨表現。5.附屬單位決算 為附屬單位機關就其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結果 所編成之決算,此項決算多為各特種基金及各公 有營業機關之決算。名 詞 解 釋6.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為附屬單位決算內一部分之決算。7.結束期間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

44、年度之結束期間。即12月31日年度終了,1月及2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名 詞 解 釋8.出納整理事務期限 依決算法第2條第2項規定:結束期間內有關 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此段期 間係各機關辦理決算之前,有關財務收支整理 的期間,依目前規定為年度終了後15日,即1月1 日至1月15日。名 詞 解 釋9.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 為總決算的附件,係國庫於年度結束期間將該會計年度各單位機關的歲收與歲出實際發生情況所做的彙總,用於勾稽各單位決算及編成總決算。10.綜計表 為總決算的附件,係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之損益情形、資產負債情形、資金來源運用情形及盈餘分配情形等,分主管機關

45、別與產業別彙總計算而成。名 詞 解 釋11.答辯 決算為原編造機關對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所提修 正事項之解釋,依決算法第25條規定:審計機 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 通知原編 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 意修正。 名 詞 解 釋12.同意修正 決算原編造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所提 之修正事項,如放棄答辯或逾期不答辯,視為同 意修正。依決算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 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 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名 詞 解 釋13.最終審定數額表 決算之編造雖由各單位機關編製,卻不能表示其 財務執行已告一段落,財務責任己免除,而須由 審計機關於總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審核,予 以審定,並將各單位之決算審定數,編成最終審 定數額表,連同審核報告提出於立法機關,因審 計機關以超然立場審定決算,立法機關無權刪 改,故謂最終。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監察院咨請總 統公告。名 詞 解 釋l4.審核報告 係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各基金決算或年度總 決算後,將該會計年度預算之執行情形所作的評 估,包括效能的考核與處分事項的提出。審核報 告須由審計機關提出予立法機關及監察院。15查核報告 係審計長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 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 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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