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植物检疫法规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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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检疫法规 9/1/2024徐志宏 63741270,13957177409植物检疫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国家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所以需要法律来规范第一节 植物检疫法规法规又称法律规范,由国家政府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通常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假定-指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应禁止的行为;处理-指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即条例、细则等,要求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制裁-指在违反法规时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规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国际植物检疫法规是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保证贸易及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国际、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均制

2、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是“使全球植物检疫一致的程序”,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SPS) ,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ISPM)等, 国内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以及为贯彻这些法规所制定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等,都有法律效力。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和人员都必须遵守和熟悉这些法规;农林等部门和商业的有关人员在有关活动中也应遵守这些法规。 法律层次1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是法律2法法规规:省一级及国家批准的计划单列市(如宁波)、副省级市(如杭州)的

3、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称“条例”“办法”3规章规章(可以不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可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实施办法,以通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1. 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规定向综合性法规发展早期的植物检疫法规一般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有害生物的单项禁令。以后演变成综合性法规。1877年英国在利物浦码头发现活的马铃薯甲虫后,紧急公布了危险性害虫法(Destructive Insects Act); 1967年公布了植物健康法(Plant Health Act)。美国国会在1912年通过了植物检疫法(Plant Quarantine Act),1944年

4、通过了组织法Organic Act,授权主管单位负责有害生物的治理及植物检疫工作 2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印发了制定植物检疫法规须知。从目前公布的各国检疫法规来看,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法规与公约、地区性法规与各个国家的法规规章与条例等。内容包括名称、立法宗旨、检疫范围与检疫程序、术语解释、检疫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禁止或限制进境物、法律责任、生效日期及其它说明。2.1 国际性法规与公约2.1.1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及

5、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是目前有关植物保护领域中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虽名曰“植物保护”,但中心内容均为植物检疫。 2.1.2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为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乌拉圭回合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针对植物检疫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是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的。 规定权力与义务SPS规定了各缔约国的基本权力与相应的义务,明确缔约国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对相

6、同条件的国家之间构成不公正的歧视,或变相限制或消极影响国际贸易。 要求SPS要求缔约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基础,要求缔约国尽可能参加如IPPC等相关的国际组织。SPS要求缔约国坚持非歧视原则,即出口缔约国已经表明其所采取的措施已达到检疫保护水平,进口国应等同接受这些措施 风险性评估SPS要求各缔约国采取的检疫措施建立在风采取的检疫措施建立在风险性评估的基础之上险性评估的基础之上;风险性评估考虑的诸因素应包括科学依据、生产方法、检验程序、检测方法、有害生物所存在的非疫区相关生态条件、检疫或其它治疗(扑灭)方法;在确定检疫措施的保护程度时,应考虑相关的经济因素 在SPS中原则

7、明确了疫区疫区与低度流行区低度流行区的标准,非疫区非疫区应是符合检疫条件的产地(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地区或几个国家组成);在评估某一产地的疫情时,需要考虑有害生物的流行程度,要考虑有无扑灭或控制疫情的措施;此外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或指南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 各成员国制订的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应检有害生物名单都应经过充分的科学分析,各项规定要符合国际法或国际惯例各国不能随意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所列名单必须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 Risk Analysis,PRA)”。若未经科学分析就制订的检未经科学分析就制订的检疫法规等如科学论据不足,就被认为是疫法规等如科学论据不足,就被认为

8、是“歧视歧视”和和“非关税的技术壁垒非关税的技术壁垒”,并可能受到“起诉”、“报复”直至“制裁”。 2.1.3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ments,ISPMs)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下属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编纂发布的。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使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上统一的准则 2.2 区域性的植物保护组织 全世界有9个区域性国际植物保护组织;其中亚太地区植保组织、欧共体植保组织和

9、北美植保组织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秘书处的直属机构,其日常工作由联合国粮农组织直接派遣植物保护官员主持。其它均是在IPPC的要求下建立的区域性组织。 2.3. 检疫双边协定、协议及合同条款中的检疫规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口岸检疫的需要,我国政府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协议。例如,近年来先后与智利、美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与蒙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1992年5月9日)。此外我国还与荷兰、澳大利亚、朝鲜等国家签订了

10、植物检疫协定或协议。 3我国植物检疫法规简介我国自开展植物检疫以来先后颁布了不少有关植物检疫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1992等。 1983年10月20日; 农业部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84年9月17日;林业部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农林植物检疫范围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农业部农农发199510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的通知(浙农发1999207号)、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

11、品名单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2号)、关于农、林植物检疫机构业务分工问题的函(浙政办函199817号)的规定执行。在一些其它法规中也涉及植物检疫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款规定“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六款规定“货物运输的检疫,按国家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也包含有植物检疫的内容。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如1988年

12、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 1984年农、财发布了关于植检人员置装供应办法的通知1988年农、财发布了关于植物检疫收费的重要文件1987年农、财又制定了关于植检置装的办法1990年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国外种子引进审批管理办法植物检疫的规章制度1检疫对象审批制度 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的单位无权制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名单由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提出。省级农林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对象名单2疫区和保护区制度设疫区和保护区是为了消灭或有效地控制危险性病虫草害的传播蔓延,各省区对局部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及时划分疫区和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交通要道设检查站,设站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和交通情况

13、。3调运检疫和签证制度1995.6 国家技监局发布了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规程、证书及专用章4.产地检疫(1)产地检疫制度 指在植物检疫对象生长期间检疫,以提高准确性,避免在运输中压库。产地检疫合格的,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2)南繁检疫5.国外引种审批制度1980。10。10关于植物检疫的收费制度1983年农财商、物价部门批准6关于植物检疫的收费制度1983年农财商、物价部门批准7植物检疫人员的管理制度关于制装、统一着装,专职检疫员制度,加强工作的严肃性,兼职检疫员的聘用制度(浙江省)。8.行政许可制度,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我国

14、第一部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以植物检疫为主题的法律。该法于1991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50条 规定进出境植物检疫操作办法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在种子法的第46条至第50条,是有关对种子进行检验检疫的内容,也是农业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国家严格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第四十六条对种子质量有明确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劣种子:(一)质量低

15、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3.3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并发布,是目前我国进行国内植物检疫的依据。该条例共24条,包括植物检疫的目的、任务、植物检疫机构及其职责范围、检疫范围、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检疫放行与疫情处理、检疫收费、奖惩制度等方面。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为贯彻执行全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和林业部还分别颁布了各自的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1995,同时还颁布了农业和林业上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物的名单。条例明确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原则及疫区、保护区的划分依据及程序;对发现的疫情,各地检疫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检疫机构汇报,并组织力量予以扑灭;各类疫情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调运凡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检疫;列入应施植物检疫名单的植物产品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

17、前;应向有关植物检疫机构申请,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调运;无法消毒处理的,不能调运。 条例规定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繁育单位应按照无检疫对象要求建立种苗基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经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合格后引进,必要时应隔离种植,经试种确认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方可分散种植。 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植物检疫由原来脆弱的不完整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包括植物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执行机构及植

18、物检疫衍生部门。但近年的机构改革又使它分割成三个独立的部门,职能分工交错,与国际的植物检疫体系不相适应。 (1)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目前由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及林业检疫三部分组成。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立法和管理由农业部负责。口岸植物检疫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管理;国内县级以上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管理体制。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与贸易伙伴国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有关检疫条款;处理贸易中出现的检疫问题;收集世界各国疫情并作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办理检疫特许审批;负责制定与实施口岸检疫科研计划等。

19、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省植保植检站和省森林病虫防治站)主要负责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及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起草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定本地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提出划分疫区和非疫区的方案;检查指导本地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签发植物检疫有关证书,承办国外引种和省间种苗及应检植物的检疫审批,监督检查种苗的隔离试种等。 植物检疫的衍生部门 植物检疫的衍生部门主要包括植物检疫的科研单位、检疫技术人员培训基地、植物检疫学术团体等为植物检疫服务的各种组织。 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基地有天津和浙江两处的植物检疫培训中心,分别承担口

20、岸植物检疫人员及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节 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下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秘书处负责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在植物检疫方面将其作为全球统一的政策和技术支持,使各国采取的检疫措施协调一致,并符合世界关贸总协定(GATT)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要求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到2002年底已公布的17个,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年2月发布,其目的是了促进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的制定,从而减少或消除使用构成贸易壁垒的不合理的检疫措施。其内容包括八条

21、具体原则分别是主权、必要性、最小影响、修改、透明度、协调、同样对待、争议解决的原则和合作、技术主管部门、风险分析、风险管理、非疫区、紧急行动、通知违约行为及不歧视的具体原则 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1996年2月发布,该标准是介绍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分三个阶段: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起点;有害生物风险评估;有害生物风险治理 3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准则 1996年2月发布,该准则是处理为研究或进行生物防治而释放到环境中的能够自我复制的外来生物防治物(拟寄生物、掠食物、寄生物和病原体等)包括生物防治制剂的输入问题。经各国政府授权的主管机构(一般为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对外来生物防治物进行管理或控制

22、 4建立非疫区的要求 1996年2月发布,该标准介绍了建立非疫区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Pest Free Areas,PFA)是有害生物监查下的一个标准。该标准描述了建立和使用非疫区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作为一种从非疫区出口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的风险管理措施 非疫区(Pest free area)所谓的非疫区(Pest free area)是指一个由科学证据证实没有发生某种有害生物,且这种情况由官方维持的地区。 国家植保组织在经科学证据证明某地区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并且这一状况得到官方的维持后,将这一地区划为非疫

23、区,从而可以不需要执行额外植检措施的情况下将植物、植物产品输出到其他国家。非疫区的建立和保持需要一定的条件:确定其无疫害的方法必须得到公认;必须采取保持无疫害的植检措施;对无疫害状况进行持续检查。 疫区与非疫区相对应的就是“疫区”(Quarantine area),疫区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并正由官方控制中的地区。 5植物检疫术语1999年发布,2001年重新审定后,统一了植物检疫术语和定义 6监测准则 1997年11月发布, 该准则要求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建立一个信息收集系统来收集、证实或汇编需要注意的有害生物的有关信息。经过确认的监测信息,可以用于证明在某种寄主、货物或者某地

24、有某种有害生物存在,或者证明某地没有特定的有害生物(用于建立或维持非疫区)。 7出口证书系统1997年11月发布 。国家植保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料、设备开展检查、检验、货物鉴定或植物检疫验证程序,并定期审查验证制度和对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 8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 1998年11月发布,标准规定可以通过对有害生物记录来确定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有害生物记录是表明在某一地区,通常是某一国家,在某一特定地区和某一时期是否存在某一有害生物的证据。有害生物的记录应包括下述内容:有害生物的名称,生活期,类别,鉴定方法以及记录时间地点等。此记录应由专家按照来源确定其可靠性。9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 19

25、98年11月发布, 准则规定,有害生物根除计划由国家植保组织制定,该准则是为制定一项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和审查现有的根除计划提供相应的指导,以阻止新近传入的有害生物的定殖或进一步扩散,或者是为杜绝某种有害生物定殖而设立方案。 10建立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的要求1999年10月发布,该准则介绍了建立和利用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输出国植物保护组织根据某一产地或某一生产点的有害生物特性、产地和生产点的特性以及生产者的操作能力等因素建立和保持非疫生产地和非疫生产点,并包括建立缓冲区,定期检查等程序。11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2001年5月发布,这是系统而全面介绍对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所进行的风

26、险分析,包括风险分析的起因,有害生物的归类,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和适生能力,以及一旦进入所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12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年5月发布, 该标准描述了准备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转口植物检疫证书的指南和原则。模式证书被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附录于1997年采用。对证书的各项内容进行了说明。 13违规通知和紧急处理准则2001年5月发布,该标准描述了一个国家在采取下列行动时应予以发布通告:(1)在进口货物中发现明显证据与特定的植物检疫要求不符,包括检测到特定的限定性有害生物;(2)在进口货物中存在明显证据与植物检疫证书记录的要求不符;(3)对未列出但与进口货物相关的限定性有害生物

27、进行检测的紧急行动;(4)对进口货物中具有潜在检疫威胁的有害生物进行检测的紧急行动。14有害生物风险管理系统中综合防治措施的利用2002年3月发布,在进口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时,为符合“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国际标准”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为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体系中综合防治措施的实施和评价提供指南。 15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2002年3月发布。准则指出,由于通常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来源难以确定,未经加工的原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是传播有害生物的一条途径。介绍了经核准的、全球通用的能够有效降低有害生物传播风险的措施,主要是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对已经用核准的措施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提倡国家植保

28、组织接受并不再进一步处理。木质包装材料包括垫木,但不包括已经加工过的木质材料。 16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2002年3月发布。该准则指出,存在于用于种植的植物上的有害生物,尽管不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但由于会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损失,也应当实施植物检疫措施。在植物保护公约(IPPC,1997)中被定义为限定性非检疫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IPPC(1997)中部分内容就涉及了限定性非检疫有害生物。17有害生物报告2002年3月发布。准则指出,由于考虑要及时通告现存或潜在风险,IPPC(1997)要求所有成员国应当对有害生物的发生、爆发和扩散予以报告。国家植保组织负责通过有害生物监测收集有害生物的信息并对收集的有害生物分布记录加以验证。通过观察、凭经验或者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发现有害生物的发生、爆发和扩散具有现存或潜在风险时,应当向其他国家报告,尤其应当通知邻国或贸易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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