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消费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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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消费税会计目目 录录第第1节节 消费税概述消费税概述第第2节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第第3节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的会计处理第第1 1节节 消费税概述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四、消费税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一、消费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主要包括: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

2、烟、酒、鞭炮、焰火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一)税目现行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若干个子税目。1.烟税目2.酒和酒精税目3.化妆品税目4.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目5.高档手表税目6.游艇税目7.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目8.实木地板税目9.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目10.鞭炮、焰火税目11.成品油税目12.汽车轮胎税目13.摩托车税目14.小汽车税目(二)税率(具体见P113114) 现行消费税实行从价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税率和复合计税三种形式。(1%-56%)三、消费

3、税的纳税环节 我国现行消费税基本上是单一环节单一环节纳税,但对卷烟的商业批发环节增征5%的消费税。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委托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四、消费税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一)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P45(二)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税消

4、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p115第第2节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二、销售额的确认 三、销售数量的确认 四、消费税从价定率的计算 五、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算 六、消费税复合计税的计算 七、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根据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确认其纳税义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

5、售收入;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销售额的确认(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1.基本要求。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

6、税最低计税价格。2.计税价格的申报(申请)。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3.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1)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标准: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2)从高适用计税价格。(3)重新核定计税价格。4.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白酒消费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二)其他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应税产品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含义及包括内容与增值税相同),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7、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收取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但对因逾期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相关部门核定。 三、销售数量的确认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

8、的移送使用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是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四、消费税从价定率的计算在消费税按从价定率方法计算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一般没有减免税规定。现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缴纳消

9、费税;子午线轮胎免缴消费税。(一)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1.基本销售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凡是应税消费品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因此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也就是消费税销售额的确认,按此销售额乘以消费税税率即可计算应纳消费税额。例:某酒厂年销售白酒2 000吨,年销售额预计880万元。9月份销售白酒15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 5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10吨,单价5 0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其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应纳消费税=(1506 500+105 000)20%+ (1502 000+102 000)0.5 =365 000(元)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用以投资

10、、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而非加权平均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3.企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耗用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例:某卷烟厂8月外购烟丝价款100 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 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

11、36 000元。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的销售量为28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40元,共计280 000元。有关的计算如下: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75 000+100 000-36 000=139 000(元)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139 00030%=41 700(元)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28150+280 00036%-41 700=63 300(元)(二)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

1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计算消费税时,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例: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乘用车(气缸容量2.0升)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万元,生产成本10万元。其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额=180 0005%=9 000(元)如果该自用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万元,乘用车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8%,则: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 000(1+

13、8%)(1-5%)=170 526(元)应交消费税税额=170 5265%=8 526(元)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 000(1+8%)+8 526=170 526(元)应交增值税税额=170 52617=28 989(元)(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属于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由委托方自己在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例:A企业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供

14、的材料成本95 000元,双方协议加工费为1 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95 000+1 200)(1-10%) =11 889(元) 应纳消费税额=11 88910%=1 189(元)(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加工生产成为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当其销售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原已缴纳的消费税。有关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纳消费税额=当期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

15、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例:某日化厂6月委托甲厂加工化妆品A,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4 000元,委托乙厂加工化妆品B,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 000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生产化妆品M出售,当月销售额440 000元。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 70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 300元。有关计算如下: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2 700+(4 000+5 000)-3 300=8 400(元)本月应纳消费税额=440 00030%-8 400=123 600(

16、元)(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时缴纳消费税,并由海关代征。部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也按调整后的税率,即有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两种方法。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某公司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该成套化妆品CIF价格(成本加保险及运费价格)为40万元,设关税税率为50%,其消费

17、税税率为30%。则应纳消费税、增值税计算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400 000(1+50%)(1-30%)=857 143(元)应纳消费税税额=857 14330%=257 143(元)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400 000(1+50%)+257 143=857 143(元)应纳增值税税额=857 14317%=145 714(元)(六)包装物及其押金的消费税计算1.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应税收入,在计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消费

18、税。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其中应税消费品价款22 000元、包装物收入2 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交消费税。 企业应纳消费税=22 000+2 000(1+17%)10% =2 370.94(元)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时,则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但对因逾期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3.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计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

19、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例:A企业(一般纳税人)向某商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价款26 000元,并收取包装费4 000元,另外又收取包装物押金2 5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交消费税。(1)如果在12个月内退还押金。应纳消费税=26 000+4 000(1+17%)10% =2 941.88(元)(2)如果在12个月内未退还押金。应纳消费税=26 000+(4 000+2 500)(1+17%)10% =3 155.56(元)4.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纳消费税。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例:B

20、企业(一般纳税人)5月份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40 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4 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 000元。计算应交消费税。应纳消费税=40 000+4 000(1+17%)20%+2 000=10 683.76(元) 五、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应纳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单位税额)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 量。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

21、品是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例:某企业5月采购原油40吨,委托炼油厂加工成无铅汽油12吨(汽油1吨=1 388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121 3880.2=3 331.2(元) 六、消费税复合计税的计算复合计税方法是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税方法。目前,我国白酒和卷烟产品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例:某卷烟厂2月出售卷烟25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共计价款437 500

22、元,烟丝45 000元,不退包装物,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货已发出并办好结算手续。该厂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25150+437 50056%+45 00030% =262 250(元)例:某酒厂4月份以粮食白酒1 000箱(每箱1 20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换取建筑材料,满足扩建工程需要。假定每箱1 200元的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以上。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1 0001 20020%+1 00060.5=243 000(元)七、消费税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或是否营利,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制消费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第第3 3节节 消费税的会计

23、处理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一、消费税会计账户的设置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六、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消费税会计账户的设置1.“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方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方核算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的消费税。2.“营业税金及附加”。该账户核算因企业销售应税产品而负担的消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计算应缴消费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实际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期末,

24、应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一)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销售实现时,做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做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例:某企业8月销售乘用车15辆,气缸容量2.2升,出厂价每辆150 000元,价外收取有关费用11 000元/辆。则:应纳消费税税额=(150 000+11 0001.17)9%15=215 192(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50 000+11 0001.17)17%15=406 474

25、(元)根据有关凭证,做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2 797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319 0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6 474 同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15 19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15 192 上缴税金(假设同期应交增值税11万元)时,做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10 000 应交消费税 215 192 贷:银行存款 325 192(二)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并售出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核算,原则上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若是从量计税,只计增值税,不计消费税;若是实行

26、从价计税,两税都应计缴。而在复合计税时,对从价金额部分,计缴消费税;对从量部分,不计缴消费税。对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应缴纳营业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也应计缴消费税。1.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其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2.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因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消费税则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例:某酒厂异地销售粮食白酒,包装物单独计价, 收取包装费700元(不含税金)。出售包装物应 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70020%=140(元)应纳增值税额=70017%=119(元)借:应收账款 819

27、 贷:其他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借:其他业务成本 1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03.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按没收的押金计算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扣除“应交税费”后的余额,贷记“营业外收入”。例:某企业销售化妆品一批,出借包装物(周转期半年)收取押金1 500元。因包装物逾期未归还而没收押金。应纳增值税税额=1 500(1+17%)17%=217.95(元)应纳消费税税额=1 500(1+17%)30%=384.62(元)做会计分录如下:借:其他应付款 1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7.95 应交消费

28、税 384.62 营业外收入 897.43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一)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现行税法要求作销售处理。企业在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存货跌价准备”等,按该应税消费品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等,按其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投资时支付的相关税费(增值税、消费税除外),贷记“银行存款”。例:某汽车制造厂5月以其生产的20辆乘用车(气缸容量2.0升)向出租汽车公司投资。双方协议,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汽车售价为150 000元,每辆车的实际成本为100 000元。计算应缴税额如下: 应缴增值税税额=15

29、0 00017%20=510 000(元) 应缴消费税税额=150 0005%20=150 0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2 660 000 贷:产成品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000 应交消费税 150 000(二)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应视同销售进行处理。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应按售价借记“材料采购”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劳务费,按售价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售价计算应缴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并结转

30、销售成本。例:某白酒厂1月用粮食白酒10吨,抵偿胜利农场大米款50 000元。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4 8005 200元之间浮动,平均销售价格5 000元/吨。以物抵债属于销售范畴,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5 0001017%=8 500(元)该粮食白酒的最高售价为5 200元/吨,应纳消费税额为:5 2001020%+101 0001=20 400(元)借:应付账款胜利农场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1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 400(三)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31、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自用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企业并没有现金流入,因此,应按产品成本转账,并据其用途计入相应账户。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按自用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缴消费税时,则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例: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乘用车(3.0升)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格为180 000元,该汽车成本为110 000元,消费税税率12%。应缴增值税税额=180 00017%=30 600(元)应缴消费税税额=180 000

32、12%=21 6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 162 200 贷:产成品 1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 600 应交消费税 21 600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一)委托方的处理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例: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55 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A厂代扣代缴消费税,并做相应

33、的会计处理。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 000 贷:原材料 55 000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贷:银行存款 23 400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代扣代缴消费税=(55 000+20 000)(1-30%)30%=32 143(元)借:委托加工物资 32 143 贷:银行存款 32 143加工的烟丝入库时。借:产成品 107 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7 143烟丝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额准予抵扣。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待最终应税消费品

34、销售时,允许从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现行税法已将收回抵扣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反映其发生和抵扣过程。例: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55 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A厂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后,经过进一步加工后作为卷烟对外销售。假设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2 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29 88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52 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325060) 45 00

3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 650计提消费税时。应纳消费税税额=1503+45 00036%=16 650(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 6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 650抵扣消费税时。 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额=2 580+32 143-29 880=4 843(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843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4 843当月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 807 贷:银行存款 11 807(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可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款;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例:A厂作为受托方为

36、某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资料见上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为30%,则组成计税价格=(55 000+20 000)(1-30%)=107 143(元)应纳消费税额=107 14330%=32 143(元)A厂有关会计分录如下:收取加工费时。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收取代扣税金时。借:银行存款 32 14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 143上缴代扣消费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 143 贷:银行存款 32 143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进口应税消费品时,进口单位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中。按进

37、口成本连同应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等账户,而为简化核算,一般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例:某企业从国外进口化妆品一批,CIF价为USD40 000。关税税率假定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当日汇率为USD 100=CNY 700。组成计税价格=(40 000+40 00020%)(1-30%)7=480 000(元)应纳关税=40 00020%7=56 000(元)应纳消费税=480 00030%=144 000(元)应纳增值税=480 00017%=81 6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借:商品采购 4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

38、值税(进项税额)81 600 贷:应付账款 280 000 银行存款 281 600六、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自购自销零售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缴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例: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一般纳税人)。8月实现以下销售业务:(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 648 000元;(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 845 000元;(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饰品,销售

39、额为3 415 800元;(4)销售金银首饰、钻石连同包装物,其包装物金额 为314 500元,未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 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回金银首饰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 644 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 000元,实收回金额728 000元。该商品8月应缴消费税计算如下:(1)消费税计算如下:金银首饰、钻石饰品零售应纳消费税=(1 845 000+3 415 800+728 000)(1+17%)5%=255 931.62(元)包装物应纳消费税=314 500(1+17%)5% =13 440.17(元)(2)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如下:金银首

40、饰销项税额=(2 648 000+1 845 000+3 415 800+728 000)(1+17%)17%=1 254 919.66(元)包装物销项税额=314 500(1+17%)17%=45 696.58(元)(3)根据以上计算,做会计分录如下:金银首饰、钻石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 借:银行存款 8 636 799.92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91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 2 263 247.86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 6 034 63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254 919.66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5 931.62 贷:

41、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5 931.62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借:银行存款 314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8 803.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 696.58计提包装物收入消费税。借:其他业务成本 13 44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3 440.17(二)受托代销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如果以收取劳务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劳务费贷记“劳务费及佣金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相应冲减“劳务费及佣金收入”,借记 “劳务费及佣金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 消费税”。不采用收取劳务费方式代销的,通常是由双方商定代销协议价,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谢谢观赏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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