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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日本的侦查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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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日本的侦查制度第一节 侦查的历史第二节 侦查的组织制度第三节 侦查的程序制度 2第一节 侦查的历史一、古代侦查制度的萌芽二、近代侦查制度的萌芽三、现代侦查制度的萌芽 3一、古代侦查制度的萌芽1、古代日本没有专门负责侦查的官员,甚至在很长时期内也没有专门负责审判的官员2、日本最早出现的专职司法官员大概是奈良时代设置的弹正台和检事(公元721年曾把辅佐京畿弹劾违法行为之摄政官的“摄政官记事”改称为“检事”)3、平安时代,日本曾设置“检非遣使”,其职责包括纠检违法、缉捕罪犯和审狱断罪4、幕府时期已出现了一些兼理审案断讼的行政官吏,如中央的评定所和“三奉行”断狱定罪完全以长官意志为标准 4二、近代侦查制度的发展1、明治维新阶段(1)日本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审判机构2)日本建立了近代检察机构1869年日本检察官的权限;1873年法国模式中检察官的权限;1890年德国模式中检察官的权限(3)日本警察机构区分司法警察和行政警察,由司法省掌管司法警察,由内务省掌管行政警察,明确系统;应在首都设立直属内务省的警视厅;为应付紧急事态,应给警察配备充足的武器,不轻易动用军队 5三、现代侦查制度的演变1、19世纪后期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

警察权力不断扩大不仅有执法权,而且有发布强制性命令的权力,甚至享有某些司法权力2、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1923年,东京警视厅成立特别高等警察课,专门对付具有“危险思想”的人特高课的课长由内务大臣任命,不受地方警察长官的管辖,甚至也不受府县知事的管辖1924年,该法扩大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在紧争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签发拘票,可以采取扣押、搜索、检验等的强制措施;在有搜查之必要时,检察官可以要求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采取强制处分措施该法还把检察官的公诉规定为审判的绝对条件1925年危险思想法 63、1932年,法西斯上台,以警察专横为特点,正常意义上的侦查制度在日本已不存在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检察制度和警察制度方面:检察机关从法院系统独立出来检察官不再是司法官而是国家的行政官吏1947年检察机构是设置于法务省的特别机关职权:日本的检察官可以自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检察官有权对所有犯罪活动进行侦查,而且检察官的调查笔录比司法警察的调查笔录具有更大的证据效力旧警察法对警察权力进行限制,在侦查方面明确规定侦查是警察机关的任务从法律上把原来检察官独有的侦查权改为检察官与警察共有的侦查权。

在人口为5千以上的市镇建立自治体警察机构 75、1952年日本恢复独立后警方侦查人员逐渐成为日本犯罪侦查的首要力量虽然日本的有关法律仍然规定检察官拥有侦查权,但是在实践中,检察官仅对重大经济诈欺案件、大规模偷税漏税案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案件等自行侦查,而对其他犯罪案件则仅行使侦查监督权 8第二节 侦查的组织制度一、检察系统二、警察系统从法律规定来看,现代日本的犯罪侦查主体当以检察人员为主,以司法警察为辅但在实际侦查活动中,则是以司法警察为主、以检察人员为辅检察官和警察共为侦查主体是日本侦查制度的特点 9一、检察系统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检察厅检察机关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厅内部分为:总务、刑事、公安和公审刑事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公安部负责保障国民安全和打击暴力犯罪;公审部负责掌握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总务部负责监督协调各部的工作并负责不属于其他部的管辖的事项侦查官都从检察事务官中选任侦查官的职责是对本检察机关负责的刑事案件亲自进行侦查或者指挥下级侦查官及其他检察事务官进行侦查 10二、警察系统警察机构的领导机关是相应级别政府的公安委员会国家警察机构国家警察机关由国家公安委员会和国家警察厅组成刑事局是国家警察厅中最重要的犯罪侦查部门地方警察机构地方警察机构由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和警察厅局组成东京警视厅北海道警察本部静冈县警察本部 11第三节 侦查的程序制度一、案件侦查的基本程序二、案件侦查的主要措施 12一、案件侦查的基本程序(一)案件侦查的开始警察机关开始侦查的途径:检察机关开始侦查的途径:(二)案件侦查程序的两种模式任意性侦查强制性侦查(三)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初步侦查后续侦查 13二、案件侦查的主要措施1、现场勘查2、询问证人3、扣押(或查封)和搜查4、逮捕、羁押和通缉5、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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