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传染病防治中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精选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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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主要掌握的法律、法规、规章一、主要掌握的法律、法规、规章1、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年12月月1日日2、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年7月月1日日3、突突发发公公共共卫卫生生事事件件应应急急条条例例及及突突发发公公共共卫卫生生事事件件与与传传染染病病疫疫情情监监测测信信息息报报告告管管理理办办法法分别为分别为2003年年5月月9日和日和2003年年11月月7日日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年6月月16日日5、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年年12月月6日日6、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7、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

2、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年6月月1日日8、病病原原微微生生物物生生物物实实验验室室安安全全管管理理条条例例2004年年11月月12日日9、消毒技术规范消毒技术规范:2003年年4月月1日日1010、广广西西壮壮族族自自治治区区公公共共卫卫生生突突发发事事件件处理预案处理预案20002000年年1212月月2828日日1111广广西西壮壮族族自自治治区区重重大大传传染染病病疫疫情情应应急预案(暂行)急预案(暂行)20012001年年6 6月月1919日日12.12.医医疗疗卫卫生生机机构构医医疗疗废废物物管管理理办办法法20032003年年1010月月1515日日13.13.医医疗疗废

3、废物物管管理理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办办法法20042004年年6 6月月1 1日日二、二、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一)总则:(一)总则: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时间:实施时间:2004年年12月月1日;日;共九章八十条。共九章八十条。1.传传染染病病防防治治法法实实施施时时间间:20042004年年1212月月1 1日日;共九章八十条。共九章八十条。2.法法定定传传染染病病:3737种种,其其中中甲甲类类2 2种种、乙乙类类2525种种、丙类丙类1010种;种;对对乙乙类类传传染染病病中中的的非非典典、肺肺炭炭疽疽和和人人感感染染高高致致病病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性

4、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3.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条)4.卫生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各卫生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及管理监督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及管理监督工作。(第六条)工作。(第六条)5.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要求: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要求: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定期对其工作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培训。(二)预防:二)预防: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第

5、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执行国务院国务院卫生卫生行政行政部部门规定的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医疗机

6、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监管制度,防实验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监管制度,防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引起经血液传染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引起经血液传染病疾病的发生。疾病的发生。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物、场所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7、。(三)(三)传染病报告:传染病报告:(1 1)法定法定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类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传染病疫情的法定报告人。(第三十条)传染病疫情的法定报告人。(第三十条)(2 2)义务义务报告人: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均应报告(第三十一条)。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均应报告(第三十一条)。 (3)报告时限:报告时限:(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A甲类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典型肺肺

8、炎、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小时内、农村应于应于6小时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报告。B对其它乙类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小时内、农村应于于12小时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报告。C对对丙类传

9、染病丙类传染病和和其他其他传染病,应当在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四)疫情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条)(四)疫情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

10、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

11、规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五)医疗救治:(第五十一条)(五)医疗救治:(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应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

12、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诊点进行初诊

13、。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当将患者及其病历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六)、监督管理:(六)、监督管理: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拒绝、

14、阻挠。(七)、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法给予给予降级、撤职、开除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书;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的,依法追究刑

15、事责任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染病预防工作;(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3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规定对传染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求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求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4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

16、病病原体)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者无害化处理的;(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使用的;(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资料的;料的;(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信息、

17、资料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是指突然突然发生,造成或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疫情、群体性不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毒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可预见性差、来势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可预见性差、来势凶猛、病情急、病因复杂、死亡率高、波及面广等。猛、病情急、病因复杂、死亡率高、波及面广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及时限:(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及时限:(突发事件条例第十九、二十条)发事件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18、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事件的;发现时,应当发现时,应当在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或疾病控制机构;门报告或疾病控制机构;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或者授意他人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隐瞒、缓报、谎报

19、报。组织管理: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管理:属地化管理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和其他信息报告与管理)病疫情进行监测和其他信息报告与管理)突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八条。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

20、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应当服从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研究工作。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采取卫生防护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

21、作进行工作。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对就诊病人病人必须必须接诊治疗接诊治疗,并并书写书写详细、完整的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病历记录;对需要;对需要转送转送的病人,应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对传染病病人传染病

22、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依法报告所在地疾控机构。告所在地疾控机构。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第十条(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具体职责: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具体职责:1.建立建立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23、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包括报告卡、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2.执行首诊制执行首诊制、严格门诊日志和报告制度。、严格门诊日志和报告制度。3.建立专门部门、人员、配备设备建立专门部门、人员、配备设备保证网络直报。保证网络直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规定时限,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规定时限,以最快以最快方式报告,并同时报出报告卡方式报告,并同时报出报告卡。4.对医生和实习生对医生和实习生培训报卡工作培训报卡工作。5.配合配合疾控开展疾控开展流调和标本采样流调和标本采样。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24、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改正、通报批评、给予、给予警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人、负有责任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他危害后果,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的,依法追究刑事刑事责任: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

25、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年11月月12日实施。日实施。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微生物分为四类: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的微生物

26、,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人类或者动物严重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

27、预防措施的微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在通常情况下情况下不会引起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职责。第三十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第三十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物安全管理。制定制度、监督检查落实等。制定制度、监督检查落实

28、等。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第一责任人。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核。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合格后才能上岗。第四十七条: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第四十七条: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病人的,应当在人、疑似病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卫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生行政部门。第五十条:配合相关行政部门检查。第五十条:配合相关行政

29、部门检查。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有关活动、警告、撤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有关活动、警告、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传染病疫情: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暂行)第四条急预案(暂行)第四条1在县(市、区)范围内发生人间鼠疫疫情;在县(市、区)范围内发生人间鼠疫疫情;2在县(市、区)范围内发生在县(市、区)范围内发生2例以上霍乱;例以上霍乱;3经实验室证实的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输入野毒经实验室证实的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输入野毒株脊髓灰质炎病例时。株脊髓灰质炎病例时。4以县(市

30、、区)为单位在以县(市、区)为单位在5日内发生肝炎日内发生肝炎50例;伤寒、例;伤寒、副伤寒副伤寒10例;疾病例;疾病100例;出血热例;出血热5例;钩端螺旋体例;钩端螺旋体20例;例;乙型脑炎乙型脑炎20例;登革热例;登革热20例;炭疽例;炭疽10例;麻诊例;麻诊10例;白例;白喉喉5例;流脑例;流脑10例。例。5学校、工地等特殊群体在学校、工地等特殊群体在2周内发生伤寒、肝炎周内发生伤寒、肝炎20例;例;其他乙类传染病其他乙类传染病50例以上。例以上。6其它法定传染病在一个县(市)有三分之一以上乡其它法定传染病在一个县(市)有三分之一以上乡(镇)发生流行时,或疫情跨地(市)暴发流行或造成(

31、镇)发生流行时,或疫情跨地(市)暴发流行或造成2人死亡病例。人死亡病例。7在县(市、区)范围内出现新的传染病流行(在县(市、区)范围内出现新的传染病流行(O157:H7出血型大肠杆菌肠炎、新的肝炎病毒、莱姆病、出血型大肠杆菌肠炎、新的肝炎病毒、莱姆病、埃博拉出血热、风牛病等)埃博拉出血热、风牛病等)特大传染病疫情:特大传染病疫情:一旦发生如下之一为特大疫情。一旦发生如下之一为特大疫情。1在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情流行,在两个在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情流行,在两个鼠疫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出现病例鼠疫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出现病例50例以上时,或继发腺例以上时,或继发腺鼠疫流行;鼠疫流行;2霍乱

32、发生跨市(县)大范围流行,并造成霍乱发生跨市(县)大范围流行,并造成5人以上死人以上死亡;亡;3实验室证实有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病例并造成实验室证实有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病例并造成跨(市)流行时;跨(市)流行时;4各种乙类传染病跨地、市大范围流行,并造成各种乙类传染病跨地、市大范围流行,并造成10人人以上死亡病例发生;以上死亡病例发生;5学校、工地、旅游景点发生霍乱暴发性流行,造成学校、工地、旅游景点发生霍乱暴发性流行,造成5人死亡;发生其它传染病暴发性流行,造成人死亡;发生其它传染病暴发性流行,造成10以上死亡。以上死亡。6一次发生同源性食物传播传染病一次发生同源性食物传播传染病100例

33、以上,并造成例以上,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人以上死亡。7新发现传染病(如新发现传染病(如O157:H7或原因不明疾病)发生或原因不明疾病)发生流行,并造成流行,并造成10人以上死亡。人以上死亡。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消毒药械必须取得当地省规定:消毒药械必须取得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格式: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年份)第XXXX号如桂卫消证字(号如桂卫消证字(2005)第)第0018号号。产品获得卫生部批件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产品获得卫生部批件格式为:卫消字(年份

34、)第XXXX号如卫消字(号如卫消字(2005)第)第0008号。号。卫生用品取消备案,还要省级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用品取消备案,还要省级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次医疗用品的监督管理一次医疗用品的监督管理加强索证管理:取消加强索证管理:取消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发放发放,由食由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品药品监督局管理;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2005.5.30)2005.5.30)(一)紫外线杀菌灯(一)紫外线杀菌灯(二)食具消毒柜(二)食具消毒柜(三)压力蒸汽灭菌器(三)压力蒸汽灭菌器(四)(四)7575单方乙醇消毒液单方乙醇消毒液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并在并在产品上市后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行政部门备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规、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加强对上述产品,加强对上述产品的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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