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84479856 上传时间:2024-08-31 格式:PPT 页数:40 大小:188.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4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配套 规范性文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分四个部分进行解读:第一部分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以及与11规则配套的相关文件整体框架介绍;第二部分第二部分:11规则及其实施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第四部分第四部分: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的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第一

2、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以及与11规则配套的相关文件整体框架介绍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 由船员管理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与其配套的一系列部令和规范性文件组成。主要包括主要包括1个条例、5个规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形成一棵履约管理树:(1+5)(STCW+Q):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STCW公约履约文件框架:船员条例培训管理规则考试发证规则值班规则配员规则质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二)

3、培训管理(T):中华人民共和国培训管理规则、培训大纲; (三)考试与发证管理(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实施细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海船船员合格证考试大纲、评估标准;考官和评估员管理: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四)值班(履责)管理(W):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健康管理: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五)一整套标准(S):体

4、现TCW配套的配套文件中;(六)质量管理(S、T、C和W的质量保证):质量管理的四个文件,以及配套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与和发证规则宣贯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与和发证规则宣贯会11规则配套文件框架:11规则履约准备通知实施办法合格证管理办法过渡办法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四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与和发证规则宣贯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与和发证规则宣贯会二、11规则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框架(主要包括(1个部令+1个通知+4个办法+1套适任标准+1个规则):(11411)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二)一个履约准备通

5、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三)一个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八)一套质量管理文件:中华人民共

6、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11规则和配套文件的主要内规则和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容一、关于11规则规则正文和附表结构说明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一)船员培训1.岗位适任培训(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2)增加了

7、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3)培训大纲;(4)航海院校招生;(5)培训证明的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2.合格证培训(1)取消雷达观测与标绘、ARPA二小证培训项目;(2)增加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3)调整液货船及客船培训项目;(4)明确培训资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操作级高级船员来源航海类学历教育非航海类18个月培训两年制航海培训18个月水手机工资历后12个月培训3.新规则确定的操作级高级船员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

8、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二)适任考试 1.资历要求(11规则)(1)各职务晋升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维持连续性;(2)打通“无限航区”船员在“沿海航区”船上的任职通道;(3)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资历要求统一为12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2.适任考试科目和题目形式(实施办法中规定):(1)适任考试科目调整;(2)考试形式调整;3.航海院校学生申请适任考试(11规则附表备注4)(1)差别管理,强调航海教育的实践性;(2)明确校生考试的时间节点,强调培养和考察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中华人民

9、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三)船上见习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2.见习时间要求 支持级、操作级和管理船员的见习时间分别是6、12、3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四)证书1.船员证书形式调整:7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2.适任证书(1)航区调整;(2)申请年龄调整;(3)有效期限调整;(

10、4)证书再有效形式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3.培训合格证(1)部分合格证申请需要资历条件;(2)培训合格证有效期;(11个培训合格证有效期5年,8个培训合格证长期有效)(3)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条件。4.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关系(在实施办法和制证细则中体现)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仅限船长和高级船员)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结合适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5.健康证书的管理(1)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的资质;海船船员健康体检

11、机构及主检医师,应当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2)健康证书的签发;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由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签发。(3)健康证书的报备;(4)适用范围。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6.适任能力跟踪(1)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2)第四十四条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未通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3)对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

12、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包括时间)一、过渡期时间节点(一)过渡期证书签发的时间节点1.适任证书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

13、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2.合格证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停止合格证换发,逾期不换发的,重新参加培训。3.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二)过渡期适任考试的时间节点。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14、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逾期成绩未全部通过者,成绩全部作废。过渡办法颁布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总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三)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适任考试申请资格(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

15、试。2.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在校时只能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四)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资质保持。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文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此后再申请资质的,按初次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二、过渡期培训内容和证书换发(一)过渡期适

16、任培训内容和适任证书换发1.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驾驶:BRM、ECDIS、新技术和法规;轮机:ERM、新技术和法规;电子电气:补相关课程。2.适任证书换发;(1)11规则适任证书与“04规则”适任证书对应关系。(2)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3)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2.适任证书换发;(4)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者。(5)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

17、规则适任证书者。(6)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包括有效和失效)。(7)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二)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证书换发;过渡办法中有详细说明。(三)关于船舶保安培训和发证的特别说明;特别关注2012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两个时间节点。以及国内航行船舶的适用性。(四)过渡期内申请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1.非强制配员;2.持有失效的老证书与未持证者的不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三、过渡期培训

18、的地点选择(一)过渡期适任培训1.经核验合格的单位(包括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和服务机构)可以开展对现职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2.核验合格的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可以对本公司或机构的现职海船船员开展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三、过渡期培训的地点选择(二)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1.完成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项目和新增项目核验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2.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过渡期基本

19、安全和船舶保安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质量管理教育与培训质量规则船员管理质量规则审核细则审核员管理规定第四部分: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 一、质量管理的文件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修订说明(一)适用范围:1.由过去的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业务扩展到船员管理业务的全覆盖;2.由过去单纯的海船船员管理业务扩展到内河船员管理业务;(二)质量体系基本要求的修订特点

20、1按行政许可业务归类;2按船员管理业务模块设定要素;3船员适任能力跟踪作为一个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二)质量体系基本要求的修订特点 4增加船员培训、服务管理内容;5船员考试管理内容合并成一个要素;6新增海员健康证书管理要素;7档案管理增加了管理内容;8公共要素部分做了以下修订:(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修改了人力资源要求,强调人员的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8公共要素部分做了以下修订:(3)增加了沟通的要求;(4)增加了最高管理者的说明及设定管理者

21、代表的要求;(5)增加了管理评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此部分为新增内容,由于原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没有相应的指南性文件,不利于质量体系的建立与审核,新修订的规则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补充规定,明确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标准,包括:体系文件的结构和层次、各层次体系文件的内容和覆盖范围,相关的编制说明等,为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审核提供了依据。两个规则的文件要求基本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三、两个体系外部审核与发

22、证(一)审核种类:两个规则的要求一致。包括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和跟踪审核5种。其中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需要申请人申请,跟踪审核为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强制性的主动审核。(二)发证与有效性: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有效期内各次外部审核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四、近期审核安排(一)船员教育与培训:1海船: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对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进行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2内河:对已取得内河船员培训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

23、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体系,在培训许可证第一次中期核查时通过质量体系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二)船员管理:1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修改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审核。2内河管理权限海事机构:对已取得一类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海事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审核。新申请者应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