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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介绍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介绍20112011年年4 4月月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2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居民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及管理介绍q目的:用足用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推“黄蓝”经济区发展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一)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q1、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q2、资源综合利用优惠q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q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q5、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优惠q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
2、得优惠q7、技术转让所得优惠q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4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9、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10、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q11、抵免所得税优惠q12、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q13、加速折旧优惠q14、农林牧渔税收优惠5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1、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 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财税2009122号文件q财税2009123号文件 q鲁国税函201028号文件q国税函201079号文件6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免税收入优惠q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
3、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q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q (一)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q(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q(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q(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7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qq 财财税税20091
4、222009122号号对对符符合合条条件件的的非非营营利利组组织织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免免税税收收入入范范围明确如下:围明确如下: q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q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q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q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q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q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8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qq 财税2009123号对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5、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q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q 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q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9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qq 财税财税20091232009123号对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
6、如下:号对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q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q (一)申请报告;q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q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q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q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q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q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q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0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
7、所得税介绍q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qq 鲁鲁国国税税函函201020102828号号对对非非营营利利组组织织免免税税资资格格认认定定管管理理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q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于每年的2月底和10月底向山东省国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按文件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市级(含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和资料报送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11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2、资源综合利用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 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 财税2008117号文件q 财税200847号文
8、件q 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12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q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q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qq 财财税税20082008117117号号文文件件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1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资源综合利用优
9、惠 q 财财税税200820084747号号文文件件对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q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4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10、资源综合利用优惠qq 国国税税函函20092009185185号号文文件件就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q 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q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1、。q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q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q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15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q 企业
12、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 16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17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qq国国税税发发20082008116116号号文文件件明确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具体管理办法 q 一、本办
13、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q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q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q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q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q贴、补贴。q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q(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
14、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q形资产的摊销费用。q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q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q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18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qq 国国税税发发20082008116116号号文文件件明确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具体管理办法 q 三、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q 四、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q 对委托
15、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q 五、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q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q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19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qq国国税税发发20082008116116号号文文件件明确了企
16、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具体管理办法 q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q 七、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q 八、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
17、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q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20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qq国国税税发发20082008116116号号文文件件明确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具体管理办法 q 九、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q(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q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q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18、q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q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q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q 十、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21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 财税200970号文件 22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19、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qq 财财税税200970200970号号文文件件就就企企业业安安置置残残疾疾人人员员就就业业有有关关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优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qq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q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
20、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q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qq财税财税200970200970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q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q(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q(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21、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q(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q(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q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24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5、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22、条例q 财税2008116号文件q 财税200846号文件q 国税发200980号文件25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优惠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
23、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6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优惠qq 财财税税20081162008116号号文文件件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q 目录规定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类别、项目、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27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优惠qq财税财税200846200846号文件号文件就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q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
24、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q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q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28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优惠qq国国税税发发200980200980号号文文件件就实施该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
25、如下: q 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q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9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优惠qq 国国税税发发200980200980号号文文件件就实施该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q 二、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
26、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q 三、本通知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q 四、本通知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30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优惠qq国税发国税发200980200980号文件号文件就实施该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q 五、本通知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
27、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q 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q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31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优惠qq国国税税发发200980200980号号文文件件就实施该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q 七、从事目
28、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q(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q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q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2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优惠q国国税税发发200980200980号号文文件件就实施该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q 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
29、纳企业所得税。q九、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3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 财税2009166号文件q 财税2010110号文件34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30、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qq 财财财财税税税税 2009166200916620091662009166号号号号文文文文件件件件明确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目录规定了类别、具体项目及条件。35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q财税2010110号文件对促进服务节能产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q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
31、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6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7、技术转让所得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q 财税2010111号 文件37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技术转让所得优惠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8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32、技术转让所得优惠qq国国税税函函20092122009212号号文文件件就就符符合合条条件件的的技技术术转转让让所所得得减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qq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q(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q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q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q(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q(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9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33、qq 国税函国税函20092122009212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q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 所 得 =技 术 转 让 收 入 -技 术 转 让 成 本 -相 关 税 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q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
34、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q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40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技术转让所得优惠qq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国税函2009212200921220092122009212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 qq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q(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q1
35、.技术转让合同(副本);q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q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q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q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1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技术转让所得优惠qq国税函国税函20092122009212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q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q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q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q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q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q6.
3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2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技术转让所得优惠qq 财财税税20101112010111号号文文件件就就符符合合条条件件的的技技术术转转让让所所得得减减免免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有有关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qq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q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
37、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q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q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q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q 五
38、、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4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财税200969号文件q财税2009133号 文件q财税20114号 文件44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q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q(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
39、元;q(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5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q财税财税200969200969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q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q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 年 月 平 均 值 全 年 各 月 平 均 值 之 和 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0、q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46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qq财税财税20091332009133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q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41、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qq财税财税2011420114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7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9、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 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q 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 q 鲁科高字2008137号文件q 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48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42、q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q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q(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q(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q(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q(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q(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49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q 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0
43、82008172172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 q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开展下列工作:q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q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q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q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0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q 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082008172172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 q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q (一)在
44、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q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q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q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q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
45、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q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q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q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1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q 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082008172172号规定:号规定: q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q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q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46、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52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q 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082008172172号规定:号规定: q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q (一)企业自我评价与申请q 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q (二)提交下列申请资料q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q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q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
47、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q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q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q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5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q 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082008172172号规定:号规定: q 高新技术
48、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q (三)合规性审查q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q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q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q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54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
49、税介绍q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q国税函国税函20092032009203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 q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q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q(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50、定的范围的说明;q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q(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q(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q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55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q 鲁科高字鲁科高字20081372008137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 山东省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q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51、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核实后的申请企业名单。56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q 鲁科高字鲁科高字20081372008137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q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程序如下:q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申
52、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q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认定办公室。省认定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q (三)提交材料。在规定申请时间内,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办公室(书面材料须经核实后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q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络开通时间, 企业网上申请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规定如下:2009年起为每年2月1
53、0日20日、4月1日10日、7月1日10日、10月10日20日。57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q 鲁科高字鲁科高字20081372008137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 省认定办公室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主管税
54、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58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qq 国国税税函函20102010157157号号文文件件就就居居民民企企业业选选择择适适用用税税率率及及减减半半征征税税具具体体规规定定如下:如下:q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
55、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q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
56、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59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10、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 国税发200987号文件60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q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
57、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1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qq国国税税发发200987200987号号文文件件就就创创业业投投资资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优优惠惠的的有有关关问问题题规规定定如下:如下:qq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58、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q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q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q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62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创业投资企业
59、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qq 国国税税发发200987200987号号文文件件就就创创业业投投资资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优优惠惠的的有有关关问问题题规规定定如如下:下:q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q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
60、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q(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q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6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qq 国国税税发发200987200987号号文文件件就就创创业业投投资资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优优惠惠的的有有关关问问题题规规定如下:定
61、如下:qq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q(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q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q(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q(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q(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64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11、抵免所得
62、税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 财税2008115号文件q 财税2008118号文件q 财税200848号 文件q 财税200969号 文件q 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65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抵免所得税优惠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 抵 免 的 , 可 以 在 以 后 5
63、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66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抵免所得税优惠qq 财财税税20082008115115号号文文件件明确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q 上述目录规定了具体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能效标准。qq 财财财财税税税税2008200820082008118118118
64、118号号号号文文文文件件件件明确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q 目录规定了具体的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及适用范围。67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抵免所得税优惠qq财税财税200820084848号文件对执行专用设备目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号文件对执行专用设备目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qq 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二、专用设备投资额
65、,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q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q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q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6、。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68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抵免所得税优惠q财财税税200920096969号号文文件件对对执执行行专专用用设设备备目目录录的的有有关关问问题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进一步明确如下: q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
67、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69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抵免所得税优惠q国国税税函函20102010256256号号文文件件就就专专用用设设备备所所涉涉及及增增值值税税进进项项税税额能否抵免问题明确如下额能否抵免问题明确如下q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68、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70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12、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qq 财税财税200820081 1号文件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明确如下:号文件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明确如下:q 一 、 关 于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69、 展 的 优 惠 政 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q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q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q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q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
70、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q(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q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71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 qq财税财税200820081 1号文件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明确如下:号文件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明确如下:q 一 、 关 于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的 优 惠 政 策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71、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q(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q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q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
72、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72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13、加速折旧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q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q 7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加速折旧优惠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q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q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q (二)常年处于
73、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q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74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加速折旧优惠q 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8181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q(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q(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q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
74、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q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q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75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加速折旧优惠q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8181号
75、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q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q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
76、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q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q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q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76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加速折旧优惠q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8181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 四、(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77、计算公式如下:q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q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q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q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q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q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q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q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77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
78、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加速折旧优惠q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8181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q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
79、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78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14、农林牧渔税收优惠q主要政策依据:q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q国税函2008850号q财税2008149号(农产品初加工范围)q财税20104号(农村金融)q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79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
80、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q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80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二)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q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q2、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q3、证券投资基金优惠81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免税收入优惠q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
81、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q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q (一)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q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q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82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免税收入优惠q 财税财税2008120081号对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规定号对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规定q 对
8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qq 国国税税函函201020107979号号对对免免税税收收入入所所对对应应的的费费用用扣扣除除问问题题明确如下:明确如下: q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三)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q 主要政策依据: q 企业
83、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q 国发200739号文件q 财税200821号文件q 财税200969号文件84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过渡期税收优惠q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q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 惠 期 限 从 本 法 施 行 年 度 起 计 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
84、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85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过渡期税收优惠qq国发国发200739200739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q 一 、 新 税 法 公 布 前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过 渡 办 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q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
85、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q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q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86一、居民企业所
86、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过渡期税收优惠qq国发国发200739200739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q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87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过渡期税收优惠qq 财税财税200821200821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qq 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
87、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实 行 减 半 征 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88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
88、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过渡期税收优惠qq 财税财税200969200969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 qq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 定 期 减 免 税 和 减 低 税 率 类 的 税 收 优 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89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四)优惠管理要求q主要征管文件:q 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q 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q 鲁国税
89、发201095号文件90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q 列入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q程序:备案报告 -审核登记q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及相关资料。qq程序:备案报告程序:备案报告 -审核登记审核登记q 审批类管理程序:优惠申请优惠申请- -审查核实审查核实- -审批决定审批决定91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
90、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五)资产损失及相关规定q主要依据文件:q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92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1、相关定义 q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q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
91、的损失 9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2、资产损失扣除年度q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q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
92、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94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资产损失扣除年度q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q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95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3、资产损
93、失证据q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96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4、资产损失扣除管理q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q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97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
94、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98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q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q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q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q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q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q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
95、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99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q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
96、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q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00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六)总分支机构管理q主要管理文件规定:q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适用跨省经营企业)q 国税函2008747号文件(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 q 国税函2009221号 文件(跨省分支机构若干问题)q 鲁财预200819号文件 (省内企业跨市、跨县区经营适用)101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一、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q 国国税税发发200820082828号号文文件件从从汇汇总总纳纳税税企企业业范范围围、税税款款预预缴缴和和汇汇算算清清缴缴、分分支支机机构构分分摊摊税税款款比比例例等
97、等方方面对总分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了明确。面对总分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了明确。qq 国国税税函函20082008747747号号文文件件对对加加强强跨跨地地区区经经营营汇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qq 国国税税函函20092009221221号号文文件件进进一一步步对对跨跨地地区区经经营营汇汇总总纳纳税税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征征收收管管理理中中的的若若干干问问题题进进行行了了规定。规定。qq 鲁鲁财财预预200820081919号号文文件件对对省省内内总总分分机机构构企企业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了规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了规定。
98、102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相关管理介绍q目的:自觉履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协助管理义务,防范相关税收风险103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一、非居民企业定义(征税对象)q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3款)104q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
99、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六)营业代理人。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税法实施条例第5 5条条) )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105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
100、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 3条)条) 106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综上所述:在我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有以下几种类型:q(一)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期限,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企业,如:在我市从事石油开采的外国公司等。q(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
101、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外外国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1018201018号号 ) q(三)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非非居居民民承承包包工工程程作作业业和和提提供供劳劳务务税税收收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令令20092009年年第第19
102、19号)第号)第3 3条条 )q(四)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股息、红利、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源源泉泉扣扣缴缴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国国税税发发200920093 3号)号)107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q(一一)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第(一)、(二)、(三
103、)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 (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核核定定征征收收管管理理办办法法国国税税发发201019201019号号 ) q(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
104、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08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
105、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以上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第(一)、(三)种类型非居民企业。(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1019201019号号 )109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1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
106、业税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外外国国企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1018201018号号 ) (三)其他方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第
107、(四)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法法第第1919条条、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源源泉泉扣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3 3号)号)110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q(一)适用于第(一)至(三)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 4条第条第1 1款)款)q(二)取得源泉扣缴项目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第(四)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法法实施条例第
108、实施条例第9191条条) )q(三)有关源泉扣缴项目适用有关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协定税率。如:利息,中港税收安排规定,符合条件的减按7%执行;股息,中港税收安排规定,符合条件的减按5%执行等。(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下下发发协协定定股股息息税税率率情情况况一一览览表表的的通通知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112112号、相关税收协定)号、相关税收协定) 111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四、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四、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q(一)自行申报缴纳q 对第(一)至第(三)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按照规定,应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q 1、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
109、所得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1018201018 号)号) q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非非居居民民承承包包工工程程作作业业和和提提供供劳劳务务税税收收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 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令令20092009年年第第1919号号 ) q 对指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
110、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法法第第3939条条、 非非居居民民承承包包工工程程作作业业和和提提供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2009年第年第1919号号 )q 3、对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法法第第3939条条、 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源源泉泉扣扣缴缴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国国税发税发200920093
111、 3号号 )q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源源泉泉扣扣缴缴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法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3 3号号 ) 112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二)源泉扣缴(二)源泉扣缴q 对第(四)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
112、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q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q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q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q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上述所得
113、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换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适用税率) (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3 3号号 ) 113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三)指定扣缴(三)指定扣缴q 对第(三)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作业,符合条件的,可指定扣缴。q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
114、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q 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非非居居民民承承包包工工程程作作业业和和提提供供劳劳务务税税收收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
115、国家税务总局令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2009年第年第1919号号 ) 114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四)汇算清缴及清算(四)汇算清缴及清算q1、汇算清缴q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q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国家家
116、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印印发发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汇汇算算清清缴缴管管理理办办法法的通知国税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620096号)号)115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2、清算q 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外国国企企业业常常驻驻代代表表机机构构税税收收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国税发国税发201018 201018 号)号)q 通过源泉扣缴的,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117、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3 3号号 ) q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非非居居民民承承包包工工程程作作业业和和提提供供劳
118、劳务务税税收收管管理暂行办法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2009年第年第1919号号 ) q注:非居民企业所得申报表(年度、季度)、扣缴报告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规定的式样申报。116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q (一)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9191条)条) q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9、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9191条)条)q (三)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8120081号号 ) q (四)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
120、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201063号)号)117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五)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650650号)号)q (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
121、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3 3号号 )118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六、税收征管及法律责任六、税收征管及法律责任q(一)税收征管(一)税收征管 q 1、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外国国企企业业常常驻驻代代表表机机构构税税收收管管理理
122、暂暂行行办办法法国国税税发发201018201018号)号)q 2、对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非居民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被认可。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非非居居民
123、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核核定定征征收收管管理理办办法法国国税税发发201019201019号)号) 119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q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q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
124、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120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q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q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
125、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121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q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
126、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q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非非居居民民承承包包工工程程作作业业和和提提供供劳劳务务税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2009年第年第1919号)号)122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4、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实行源泉扣缴项目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
127、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q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实行源泉扣缴项目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q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23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q
128、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q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124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129、,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源源泉泉扣扣缴缴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国国税税发发200920093 3号号 ) q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加加强强非非居居民民企企
130、业业股股权权转转让让所所得得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管管理理的的通通知知国国税函税函20096982009698号)号) 125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二)法律责任q 1、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q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非居居民民承承包包
131、工工程程作作业业和和提提供供劳劳务务税税收收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局令总局令20092009年第年第1919号)号) 126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q 扣缴义务人未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
132、,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源源泉泉扣扣缴缴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国国税税发发200920093 3号)号)q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6969条)条)127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
133、q(三)国地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q 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调调整整新新增增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征征管管范范围围问问题题的的通通知知国国税税发发20081202008120号号 )q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
134、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明明确确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征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0095050号)号)128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七、特别纳税事项税务处理q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
135、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q 第五条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129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企业重组符合本
136、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q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q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q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q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q(财财政政部部、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企企业业重重组组业业务务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处处理理
137、若若干干问问题的通知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59200959号号 ) 130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资料。(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发发布布企企业业重重组组业业务务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管管理理办办法法的的公公告告,国国家家税税务总局公告务总局公告20102010年第年第4 4号号 ) q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
138、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加加强强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股股权权转转让让所所得得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管管理理的的通知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6982009698号)号) 131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2、境外H股、B股、QFII(股息、红利、利息)q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关关于于中中国国居居民民企企业业向向境境外外 H H 股股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股股东东派
139、派发发股股息息代代扣扣代代缴缴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有有关关问问题题的的通通知知国税函国税函 20088972008897号)号)q 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中中国国居居民民企企业业向向QFIIQFII支支付付股股息息、红红利利、利利息息代代扣扣代代缴缴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有有关关问问题题的的通通知知国国税税函函200920094747号)号)q 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
140、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关关于于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取取得得B B股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国税函20093942009394号)号)132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3、船舶、航空收入q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
141、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关关于于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船船舶舶、航航空空运运输输收收入入计计算算征征收收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有有关关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9522008952号)号)133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八、对外付汇(向非居民付汇)开具税务证明q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国国家家外外汇汇管管理理局局 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
142、总局局关关于于服服务务贸贸易易等等项项目目对对外外支支付付提提交交税税务务证证明明有有关关问问题题的的通通知知(汇发(汇发200820086464号)号)134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1 1、需、需要开具税务证明的项目要开具税务证明的项目 q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q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q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q (四)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
143、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国国家家外外汇汇管管理理局局 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服服务务贸贸易易等等项项目目对对外外支支付付提提交交税税务务证证明明有有关关问问题题的的通通知知(汇汇发发200820086464号)号)135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五)境内旅行社对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款。q (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购汇汇出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q (七)境内机构办理下
144、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q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q 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q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136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2、开具税务证明提供的资料q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送下列资料:q (一)合同、协
145、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q(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q(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q(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q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国税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q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q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鲁国税发2010103号)137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3 3、税务凭证事项管理程序、税务凭证事项管理程序 鉴于国际税源涉及的税收政策专业性较强,结合目前我市
146、涉外服务贸易等项目工作量较小的实际,税务证明管理暂由市局统一负责,各单位“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统一保管,并将相关“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向市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转转发发山山东东省省国国家家税税务务局局 山山东东省省地地方方税税务务局局关关于于转转发发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印印发发“服服务务贸贸易易等等项项目目对对外外支支付付出出具具税税务务证证明明管管理理办办法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东国税发的通知(东国税发200920094 4号)号)138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九、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q1、审批事项 q 非居民需要享
147、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
148、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139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前款规定的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一)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二)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三)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以上所述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是指同一税收协定的同一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
149、,不包括不同税收协定的相同条款或者相同税收协定的不同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印印发发非非居居民民享享受受税税收收协协定定待待遇遇管管理理办办 法法 ( 试试 行行 ) 的的 通通 知知 国国 税税 发发 20091242009124号号 )140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2、备案事项q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四)除本条
150、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在按上述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印印发发非非居居民民享享受受税税收收协协定定待待遇遇管管理理办办法法(试试行行)的的通通知知国国税税发发20091242009124号)号)141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3、审批、备案管理q (1)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151、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如:非居民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情况,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作业期限在6个月以内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在我国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仍然要征税。q (2)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在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
152、印印发发非非居居民民享享受受税税收收协协定定待待遇遇管管理理办办法法(试试行行)的的通通知知国国税税发发20091242009124号)号) 142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3)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印印发发非非居居民民享享受受税税收收协协定定待待遇遇管管理理办办法法(试试行行)的的通通知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14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审批事项,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备案程序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享享受受税税收收协协定
153、定待待遇遇操操作作规规程程(试试行行)的的通通知知(鲁国税函2010268号)文件规定执行。143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4 4、税税收收协协定定中中“受受益益所所有有人人”认认定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对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不得享受相关协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如
154、:美国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导管公司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不得适用中港税收安排中利息优惠税率待遇。(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如如何何理理解解和和认认定定税税收收协协定定中中“受受益益所所有有人人”的的通通知知国国税税函函20092009601601号号 ) 144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5、协定股息条款规定 国际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q6、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145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十十、非非居居
155、民民企企业业纳纳税税避避免免双双重重征征税税的的分分析析(如如何何维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自身合法利益角度)护国家税收权益和自身合法利益角度)q 现举例说明:假设我市境内一居民公司与美国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专有技术引进合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类似),合同标的金额为150万美元,折合900万人民币(假设汇率按1:6计算),在中外签订的合同中,合同约定所有税款均由中方企业负担(即包税条款),下面分析此合同涉及的税收问题。146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一)美国公司在我国涉及的税收问题(一)美国公司在我国涉及的税收问题 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和中美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对美国公司取得
156、的来源于我市企业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应该在我国缴纳所得税,税率为10%,如果不存在包税条款时,应缴纳所得税900*10%=90万元,由中方公司扣缴;但由于该合同出现包税条款,应该将所得税计税依据换算为含 税 收 入 ( 根 据 财 税 2008130号 、 国 税 发20093号规定,计税依据不得扣除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即900/(1-10%)=1000万元,应缴纳所得税税款1000*10%=100万元,多缴纳10(100-90)万元。147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二)美国公司税收及获利分析(二)美国公司税收及获利分析q 假设合同不出现包税条款,美国公司因该
157、项所得在中国缴纳90万元所得税税款,按照中美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可避免双重征税,即美国公司在中国缴纳的90万元税款可以在美国汇总缴纳所得税款时进行抵免,假设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美国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税款为900*25%-90=135万元,总体所得税负担为225万元(90+135),税负25%,净所得为:900-135-90=675万元。如果合同中出现包税条款,即美国公司逃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在中国没有缴纳税款,则美国公司在美国汇总纳税时应缴纳税款为900*25%=225万元,税负25%,净所得为:900-225=675。可见该公司不管在中国缴税与否,对同一笔所得其总共缴纳税
158、款225万元,税负25%,净所得均为675万元,对美国公司的税负和获利均没有影响,美国公司并没有因为逃避中国税收而获得任何好处。q 问题:1、美国公司逃避中国税收谁获得了好处?2、给谁造成了损失?148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三)中国公司税收问题及经济负担分析(三)中国公司税收问题及经济负担分析q 该项业务中中国公司构成扣缴义务人,如果出现包税条款,即中方负担外方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带来的问题有:一是中方不能将缴纳的税款列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二是如果将税票(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纳税人为外方,扣缴义务人为中方)交给外方,外方不但不缴税还会得到税收利
159、益,实际上将中方代缴的税款又转化为了外方的利益。外方实得利益计算如下:假设中方负担了100万元税款(包税),外方在美国缴纳税款为:900*25%-100=125万元,外方只负担了125万元税款,净所得为900-125=775万元,即中方替外方缴纳的100万元税款又转化为外方的盈利了。q 如果中方既不扣缴也不负担外方应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查处时,中方(扣缴义务人)要承担外方应缴纳税款50%-3倍的罚款,同时向外方追缴税款。 149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四四)对对国国家家税税收收权权益益的的影影响响(前前面面引引申申问问题题的的解答)解答)q 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和税收
160、协定之规定,如果中方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外方主动配合,国家的税收权益会得到有效保护。如果外方逃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中方又不履行扣缴义务,这样就会造成中国的税收无偿援助给外国了(外国政府得到了好处),损害了国家的税收权益(中国政府受到了损失),同时对中方企业则会造成额外税收负担(对扣缴义务人税收罚款的风险,受到损失)。 150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五)对境内公司防范税收风险的建议(五)对境内公司防范税收风险的建议q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合同内容中在税收条款方面出现瑕疵或形成包税条款,中方将会付出更多的税收负担,承担更大的税收风险。对外方公司来说,只会获得收益,
161、不会造成损失。对外国政府来说,也会获得额外利益。但是对我国来说则造成了税收流失。q 随着涉外经济业务的发展,涉外经济合同签订数量不断增加,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涉及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所得与税收关系十分密切,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方面或为征税、或为免税、或为不予征税,税收问题成为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公司、单位在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要十分关注税收问题,严格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和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对税收问题加以判断和分析,作为与外方谈判的重要内容。自觉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大局出发,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操作,切实维护好国家税收权益和自身利益。151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介绍q 注重将
162、自身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一并考虑。特别是今年的所得税汇缴工作,市局部署了汇缴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查工作结合,各单位要认真自查,确保自查成效。今年市局与稽查局联合单独部署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搞好结合,防范扣缴处罚风险。q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问题,各单位也要引起高度重视,市局在所得税汇缴工作中也一并作了部署,还专门拟文进行了部署强调,特别是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走出去企业、对外付汇企业都要按规定申报。以上企业,市局已筛选出名单,将督导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控,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将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各单位要自觉、据实进行申报,防范未按规定申报处罚风险。152企业所得税业务介绍谢谢!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