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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0132013年年年年6 6月月月月主要内容消防法律法消防法律法规与百姓日常生活与百姓日常生活我国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内容介主要内容介绍公安部公安部39、61、106、107、108、109号令号令简介介结语消防法律法消防法律法规与百姓日常生活与百姓日常生活万物皆有法,守法天下安。万物皆有法,守法天下安。法的价值:秩序、自由、平等、正义。法的价值:秩序、自由、平等、正义。消防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安全、和谐。消防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安全、和谐。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共享平安幸福生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共享平安幸福生活
2、。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n n消防法律消防法律n n消防法规消防法规n n消防规章消防规章n n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一)消防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在全国范围实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号主席令公布,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与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还有: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等。(二)消防法规。包括消防行政法规和消防地方性法规两种。消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全国范围实施。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消防行政法规,国
3、务院正在组织起草消防法实施条例,还没有通过。与消防工作有关的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消防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辖区内实施。我省现行的专门性消防法规是河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消防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下属部门及相关直属机构制定,在全国范围实施。现行的与消防工作有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公安部39、61、106、107、108、109号令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
4、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在辖区范围内实施。(四)消防技术标准。是国家各部委或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布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人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准则或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内容介绍消防法消防法修订后的重大变化修订后的重大变化 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消防法修订后的重大变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的政府职能的转变,近年来,随着我
5、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的政府职能的转变,旧行旧行消防法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
6、的规定,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及时有效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及时有效的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火灾隐患。 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总结了消防工作经验并借鉴了国外成熟做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
7、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修订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是:1、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2、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一是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责任。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
8、防工作的责任三是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四是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五是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3、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时常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制度和消防验收制度,以及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
9、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或的消防行政许可。 4、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
10、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5、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为规范和促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修订后的消防法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6、加强了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需要,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的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并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
11、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7、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掉正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一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
12、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任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扽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
13、)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三是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检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五是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
14、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六是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七是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三)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是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二是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
15、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三是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四是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五是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三、公安部公安部39、61、106、107、108、109号令号令简介介(一)公安部39号令简介。39号令即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实行。顾名思义,3
16、9号令主要是规范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一个行政规章,共23条。第二条对公共娱乐场所的范围作出了界定: 1、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六条 公众聚焦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二)通往地面的安全
17、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制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二)公
18、安部61号令简介。61号令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章是专门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行为的规范性文件。61号令共有8章48条,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消防档案、奖惩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
19、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
20、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
21、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
22、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
23、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
24、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
25、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
26、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27、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
28、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公安部106号令简介。106号令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5月1日起实施。主要规定了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执法监督 、法律责任 等内容。因为跟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酒店关系不大,这里不作详细介绍。(四)公安部107号令简介。
29、107号令即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5月1日起实施。主要规定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执法监督等内容。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30、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
31、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
32、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五)公安部108号令简介。 108号令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5月1日起实施。这部规章主要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程序和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因为专业性较强,这里不作详细介绍。(六)公安部109号令简介。109号令即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规章主要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
33、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关注消防安全,共建平安家园! 谢谢大家!本文欣赏结束 红藕香残玉簟秋,轻解罗裳,独上兰舟。 云中谁寄锦书来?雁字回时,月满西楼。 谢谢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