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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交法之內線交易規範金管會證期局第三組95 年10月壹、禁止內線交易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 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規範重點 證交法之內線交易規範2壹、禁止內線交易禁止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受領人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買賣有價證券圖利,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公平性。一、立法目的3壹、禁止內線交易二、 內線交易的民刑事責任n刑事責任(證171條)一、3-10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仟萬至2億元罰金。 二、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處7年以上有期 徒刑 ,得併科2仟5佰萬至5億元罰金。 三、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1/2 。民事責任(證157條之
2、1第2項)一、對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二、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 請求,將損害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 得減輕賠償金額。4n修正重點:修正前內部人之範圍: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第1款) 二、持有股份10%之股東(第2款)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第3款) 四、從上述之人獲悉消息之人(第4款) 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 5n修正重點:增列規範主體 (一)公司董監事及大股東喪失身分後6個月仍視為公司內部人:考量公司內部人於喪失身分後一定期間內,通常仍對公司之財務、 業務有熟悉度或影響力,且實務上公司內部人等亦有先辭去現職 後
3、,再買進或賣出發行公司股票,以規避本條規範之情事。為遏止 內部人此種規避行為,爰參酌美國、日本國外立法例,增訂公司董 監事及大股東喪失身分後6個月仍視為公司內部人。同時配合增訂 公司內部人於其喪失身分6個月內,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 他人名義買賣公司股票者,亦有本條之適用。(二)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喪失身分後6個月內仍 有禁止內線交易之適用 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 6增列規範主體(三)增列法人當選為公司董監事所指派之自然人亦視為公司內部人:主要係考量渠等代表法人董監事行使職務,經常有機會接觸 公司重大消息,且目前實務上按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7 年8月26日(77)
4、台財證二字第08945號函令亦已將法人董監 事所指派之自然人納入規範,故為使法律適用更明確,爰予 增訂。 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 7明定重大消息公開後沉澱時間為使投資人消化公司公布之重大消息並作出適當之反應,經參酌美國(24小時)、)、日本(12小時)之立法及我國國情,爰定為12小時,主要係考量市場資訊之對稱性與限制公司內部人買賣時點之合理性。由於我國幅員不如美國遼遠廣闊,且現今資訊傳播快速,如公司已於當日晚上公布重大消息,投資人即可於隔日開盤前得知訊息並作出適當反應,市場資訊之對稱性得以維持。 另考量如定為24時,則在市場資訊已充分反應下,內部人仍須承擔一日不得買賣之限制,恐造成過
5、度限制,反而對公司內部人造成不公平。 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 8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消息公開方式 考量罪刑法定主義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經參酌 美、日之規定,明定重大消息之公開管道,實屬必要。我國 基於下列理由,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消息之公開方式, 以確保投資人權益: 重大消息公開之充分性及正確性 投資人可即時查證且具便利性 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 9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消息範圍查各主要國家之立法,包含美國、香港、新加坡、澳洲等國家, 皆未明文列舉重大消息內容,或僅作概括式規定;各主要國家僅 日本將重大消息明定列舉於證券取引法第166條,惟為免掛萬漏 一,同時亦列舉其他對
6、投資人之投資判斷有重要影響者。由 此可見,明定重大消息之內容,相當不易。鑒於重大消息內 容及其成立時點等法律構成要件如訂於本法,恐 過於瑣碎僵化,同時難以因應未來市場之變化,為即時檢討重大 消息內容,以維持彈性,並符合市場管理需要,爰授權主管機關 明定重大消息之範圍。 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 10修正內線交易行為人之民事賠償計算方式(一)由責任額修正為賠償額: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之投資人甚多,如以內線交易行為 人之立場,擬制計算其賠償金額,將產生賠償上限,而限縮投 資人之請求賠償金額,致損及投資人權益。經考量前述因素, 爰修正本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人之立場 計算賠
7、償金額,其計算方式修正為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 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 均價格之差額,以確保投資人權益。 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 11修正內線交易行為人之民事賠償計算方式(二) 法院得減輕情節輕微者之賠償金額以符合比例原則:內線交易行為人賠償金額已修正為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人之立 場計算,應可加重其賠償責任,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 從事相反買賣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應可懲治並藉 以遏阻內線交易之不法行為;惟考量內線交易行為人之犯罪情 節如屬輕微者,仍需負擔龐大之賠償金額,不符合比例原則, 爰增訂對於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貳、證
8、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 12n民事責任範例修正前計算方式內線交易人於消息未公開前賣出1000張50元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30元內線交易人賠償金額上限:(50-30)元*1000張=20,000仟元修正後計算方式善意相反買賣人於消息未公開前買入共計2000張50元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30元善意相反買賣人賠償金額: (50-30)元*2000張=40,000仟元 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 13n制定法源: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就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等訂定相關規範,本管理辦法並於95年5月30日發布。 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
9、4項- 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14重大消息之範圍一、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面之重大消息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 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 之消息(詳附件,本管理辦法第2條)。二、涉及該證券市場供求之重大消息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 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 之消息(詳附件,本管理辦法第3條)。 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 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15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由於重大消息之發生
10、與經過有許多時點,為求明確,爰明定其成立時點,以日期在前者為準。 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 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16重大消息公開方式一、第1類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面之重大消息, 其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考量資訊公開平台公開資訊觀測站僅供公開發行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且該平台業已行之有年,投資人已習於該平台查詢公司之重大消息,爰明定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消息之公開方式,應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 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17重大消息公開方式二、第2類涉及市場供求之重大消息,其公開方式係指 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基本市況報導、及兩 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 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由於第三條涉及證券市場供求之消息,非屬公司所能決定或控制,其消息公開之方式,經參酌日本之立法例,爰訂定應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市況報導網站、兩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 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 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18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