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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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概念.安全监察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二)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据o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o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o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 o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o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 90号)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三)资格分类方法 o分为A类和B类 A类(专业技术类) B类(

2、管理类)。 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监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县以上质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四)安全监察员的条件o第五条 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o(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o(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o(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oA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

3、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oB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五) 安全监察员职责:o(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o(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实施安全监察工作,按照文件(国质检法200440号)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4、;o(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o。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四)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o(五)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o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oB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A类和B类安全监察员均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执法工作

5、。A类安全监察员还可以从事技术性较强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技术鉴定、评审以及特种设备事故的技术分析等工作。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六)安全监察员证申请程序及证件管理工作要求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发证,适时对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组织专项知识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和所有安全监察员考核报名前的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与持证期间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

6、培训。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核、发证。 总局特种设备局常年接受A类安全监察员的申请和报名,并按照每年年初公布的A类安全监察员考核计划安排考核。考核合格者,报总局批准颁发A类安全监察员证书。 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及发证工作,由省级质监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向质检总局申报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质检总局。申请人向省级质监部门申报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省级质监部门。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

7、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为4年。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o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相关工作,并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的,准予换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安全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省级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发证件。o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员辞职、退休或者不再从事安全监察工作时,应将安全监察员证交回所在的质监部门,省级质监部门每年年底应将注销证件汇总后按附件6的要求报送质检总局。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七)安全

8、监察员考核的基本内容o安全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安全监察业务知识、行风廉政建设等知识。A类安全监察员还应按承压专业和机电专业分别考核专业技术知识。各类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具体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考核大纲(分A类和B类)o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包括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闭卷考试60分及格,开卷考试70分及格。考试成绩为一次有效,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试。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八)对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要求o各级质监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建议不低于70%,市级质监

9、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建议不低于50%。o县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定期对其执法活动、行风廉政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保持安全监察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监部门暂扣其安全监察员证:(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二)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而不出示,被投诉2次以上的;(三)故意损毁、涂改安全监察员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五)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暂扣安全监察员证件期限为3

10、0天。被暂扣证件人员应当向所在的质监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监察工作。扣证期满后,由所在的质监部门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况决定是否发还证件。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质监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告,省级质监部门调查属实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监察员证:(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二)将安全监察员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o安全监察员证被吊销2年之内,原持证人不得重新申领。一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九)安全监察员执行工作时具有的权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部门中依法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职能、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公务。在其获准的专业监察范围和法定的区域或场所内,依法行使所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职能、执行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公务。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十)对安全监察员行为准则、工作作风与廉政建设的要求o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

12、容违法行为;(四)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五)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七)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o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监察“十不准”规定:具体内容见教材第389页。o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的规定具体内容见教材第389页。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概念检验检测人员:受聘于检验检测机构,并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是一项

13、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实施细则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项目划分方法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种类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检

14、验类别:监督检验(产品制造、安装)、定期检验2、无损检测人员级别分为:级(初级)(中级)(高级)无损检测方法分为: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分为:种类:12个,作业项目:55个。3、型式试验人员其类别、级别的划分方法目前正在制定相应的规定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持证项目框图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持证项目框图机电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电梯检验师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游乐设施检验师电梯检验员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起重机械检验师架空索道检验师起重机械检验员架空索道检验员游乐

15、设施检验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锅炉检验师压力容器检验师压力管道检验师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检验员医用氧舱检验员气瓶检验员压力管道检验员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1.各类检验人员允许从事的检验范围(见教材第508页表11-4)例如:氧舱检验方面,压力容器检验员无资格检验o2.无损检测人员:I级只能操作,II、III级人员可签发报告(见教材第507页)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均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o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总局授权的考试机构承担注:各省考试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考试工作,对总局负责。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四)监督管理对检验检

16、测人员的监督管理分为二个方面: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1.检验人员的管理要求:(I)职责;(2)工作守则;(3)工作质量;(4)禁止检验人员从事的事项2.对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1)检验机构内部的管理;(2)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检验人员职责检验员的职责:1、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2、编制检验方案,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员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1、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2、编制、审核检验方案、检验报告;3、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高级

17、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师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1、对检验员、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2、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编写和审定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工作守则见教材第560页o工作质量的要求见教材第560页o禁止从事的事项A、必须在机构从事资格允许范围内的工作;B、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C、不得刁难检验检测对象;D、不得从事生产和销售,也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五)检验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处罚o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

18、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o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

19、,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

20、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违规的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罚则o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检验人员通报批评暂时收回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或报请发证机构注销其检验人员资格。(一)转让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二)从事超项目资格范围的检验工作;(三)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四)严重漏检,误检等不能保证检验质量;(五)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乱纪,造成严重责任事故。o被注销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三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核。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o特种设备

21、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罚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超项目检测;(二)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三)违反检测程序、工艺,造成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严重失实;(四)玩忽职守,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五)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o(六)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七、检验检测人员省级考核机构负责事项:o省

22、级考核机构负责以下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发证。n各类检验员取证n检验师资格复试考核-无损检测人员级(初级)(中级)人员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八)持证检验检测人员注册和延期规定o国家实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制度o持证检验检测人员取证后和变更工作单位时,须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进行执业注册。o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复试的人员,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特种设备许可办提交延期复试申请,办理证件有效期延期手续,但延期时间最多可批准1年(实际延长时间将在下个有效期内扣除)逾期未参加复试或未获准延期复试人员,其证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o检验人员在省外考核机构申

23、报考取检验员资格证书,须先征得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考核合格后,持考核成绩证明,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申办资格证书。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概念特种设备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统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持证人员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分析,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不善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占事故总数的66.1。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已有近3

24、0年历史。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首次将承压类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制度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二)监督管理的依据法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5.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6.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7.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

25、纲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8.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气瓶9.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1.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1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4.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5.充装人员考核大纲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三)对用人单位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o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o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

26、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o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o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法1、监督管理分工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2、考核分工: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

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锅炉能效作业、氧舱维护保养、带压封堵、带压密封、客运索道安装、客运索道维修、客运索道司机、客运索道编索、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安全阀校验、安全阀维修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考试合格人员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发证省局负责发证o1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我省范围内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o2全省电

28、梯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o3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除外的工业气体充装安全管理人员;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4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的司炉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额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o5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o6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o7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o8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机电类和无焊工考试机构设区市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焊接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o9全省铁路系统作业人员。设区市局负责o本辖区内国家质检总局、省局负责考核发证以外的其他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9、监督管理(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方法及各级别人员的允许作业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o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o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A2o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o电梯安全管理A4o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A5o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A6o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A7o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2 、锅炉作业o一级锅炉司炉G1o二级锅炉司炉G2o三级锅炉司炉G3o一级锅炉水质处理 G4o二级锅炉水质处理 G5o锅炉能效作业G6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3 、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R2氧

30、舱维护保养R3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4、 气瓶作业o永久气体气瓶充装 P1o液化气体气瓶充装 P2o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P3o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P4o车用气瓶充装P5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5、 压力管道作业o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D1o带压封堵D2o带压密封D36 、电梯作业o电梯机械安装维修 T1o电梯电气安装维修 T2o电梯司机T3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7、起重机械作业o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Q1o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Q2o起重机械指挥Q3o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Q4o塔式起重机司机Q5o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Q6o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Q7o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Q8o升降机司机Q9o机械式停

31、车设备司机Q10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8、客运索道作业o客运索道安装S1o客运索道维修S2o客运索道司机S3o客运索道编索S4o9、大型游乐设施作业o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Y1o大型游乐设施维修 Y2o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Y3o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Y4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o车辆维修N1o叉车司机N2o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o内燃观光车司机N4o蓄电池观光车司机N511、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o安全阀校验F1o安全阀维修F2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12、特种设备焊接作业o金属焊接操作o非金属焊接操作注: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

32、)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分作业人员的允许作业范围具体内容见教材第568页表12-2或各类考核大纲,允许作业范围以考核大纲为准如:司炉操作人员持证分类与书中有变化o级: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初级)o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中级) o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高级)o焊接操作人员允许作业范围以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为准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33、督管理(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1、考核基本过程考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o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考试程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公示事项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34、、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 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相关要求o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o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o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

35、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o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委托考试机构统一申请办理。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o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

36、,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

37、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为方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按期复审,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办理复审时,可向原考试机构调取作业人员档案或登录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

38、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o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o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总局调整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o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附件1。o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转换的新版证书应由原考试机构盖章,到期复审

39、时需重新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对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再转换,也不再将其列入监督检查的内容。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

40、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o(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o(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o(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o(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o(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o(六)其他规定的义务。o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o(一)作业时随身携带

41、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o(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o(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o(四)拒绝违章指挥;o(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o(六)其他有关规定。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七)行政处罚o对作业人员的监督o对用人单位的监督o对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o对考试机构的监督o对合法使用证件的监督o上级发证部门对下级发证部门的监督检查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活动。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42、法 设立的行政处罚规定o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2、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

43、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4 4、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

44、、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员证的,处1000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5 5、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业人员

45、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6、第三十四条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7、第三十五条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8、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o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1、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2、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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