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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财政史(续3)第八章 清代前期的财政 清代的统治,自顺治元年(1644)迄于宣统三年(1911),共计二百六十八年。其中鸦片战争(道光二十年,1840)以前凡一百九十六年,可称清代前期,而鸦片战争以后,凡七十一年,可称清代后期(或称晚清),与社会形态的变化情况相适应,清代前期的财政,属于封建制国家的财政。可是清代后期的财政,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的财政,而以1840年的鸦片战争为分界。第一节 概说 明嘉靖万历间(十六世纪后期),我国东北地区由于女真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统一的趋势。万历十一年(1583)至十六年,女真贵族努尔哈赤首先统一了建州各部。以后,又合并海西各部和东海诸部。万历四十四年(
2、1616)称汗,建立后金政权。二十年后,皇太极改国号为清。顺治元年(1644)世祖率清军入关,定都北京,逐步统一全国。一、清前期的经济概况 在清朝统治中国以前的几十年中,由于明末统治者的横征暴敛,中国的社会经济早已是生产凋蔽,民不聊生,最后终于酿成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经过长期的战争,社会生产力更加受到破坏,户口也显著减少。及至满族统治阶级入侵关内,兵威所至,大肆屠杀和劫掠,更使中国的社会经济遭受到一次惨重的破坏。 清朝统治者在入关之初,不但进行了残暴的杀掠,(“扬州十日”惨剧,史可法抗清,八十万民众被杀,“嘉定三屠”,“江阴抗清”被杀近10万,只存53人)(明末全国人口5100余万,清初顺治三年
3、人口1390余万,23年间人口减少3800万)。清统治者还实施了野蛮的民地圈占。首先推行于近畿,继而扩张到山东、河南等地,而以顺天、保定、永平、河间四府为最多。圈地的最高额,达九十九万三千七百零七垧。圈得的土地,都拨给满族贵族及其落众,使他们都成为新的地主。而被圈去土地的汉人,流离失所。圈地运动延续四十年之久。 清代前期的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逐渐推行了一系列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第一、奖励垦荒,行“更名田”康熙时期,曾将明代藩王在各地所占民田的一部分,和清初满人圈占田地的一部分,拨归原来的佃户去种,即所谓“更名田”。容许百姓垦荒,并奖励。永为世业,借官牛,免租税3-10年。第二、实行大规模、较
4、长期减免田赋 自顺治起,重大减免计有32次之多。康熙五十一年(1713年)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次轮留“三年而遍”的“普免天下钱粮”,“凡遇 免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乾隆时期,曾先后四次普免钱粮,三次普免漕粮。 康熙像第三、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 康熙年间大举整治河流,大力兴修水利、筑堤疏渠、挖河建坝在淮河流域和江南各地都普遍建有良好的水利海溉设施,还疏浚了永定河,开挖了一条长达200里的新河道,同时,在洪泽湖和黄河交汇处以及黄河入海口发起了治理黄河大决战,招募了几十万民工,调遣了大量的八旗兵丁,投入了特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历时20多年于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终告工程竣工,黄河下
5、游旧貌换新颜,“海口大辟,下流通畅”。 大河颂 又如以免税缓科及奖励地方官等办法招人垦荒,并修筑沿海堤塘,兴修水利。此外,更突出地实行蠲免租税。如入关之初,首先宣布蠲免明末的剿饷、助饷、练饷等三饷加派,康熙时更以蠲免田赋作为恢复农业经济的主要措施,乾隆时亦仍然推行这一政策。在这一系列措施的推行下,农业生产终于得到恢复,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虽然发展是缓慢的,然而封建经济的基础是稳定下来了。康熙以后,人口和耕地面积都逐渐增加起来,如下表:由上表所列,清代经济的恢复,几乎过百年之久。清代统治者在其统治中国的二百余年中,对工商业一直实施着重农抑商的政策,束缚压制其正常发展。例如对于开矿,清廷一直严格
6、禁止,理由是怕聚众生事。清代前期,为了防止反清势力的联系,曾野蛮地实行海禁政策。这都决定着当时的财政政策。清代前期,财政政策主要有:(一)财政实行高压政策与怀柔政策 清代前期,特别是初期,其财政支出,绝大部分用于镇压反清斗争的军饷。但财政收入,则大部分来自对汉族及其他各族人民的剥削和掠夺;满族军民不但没有负担,而且在土地、俸禄等各方面都享有特殊的供给。财政机关和财政权力,自然更掌握于满员之手,他族不容过问。凡此种种,都是财政从高压政策方面,配合着民族统治。 与此同时,清代前期的财政政策与财政措施中,也贯彻着怀柔政策的精神,用以缓和民族矛盾。例如顺治、康熙、乾隆各朝,多次蠲免田赋;特别是康熙年间
7、,规定五十年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以及跟着实行的“地丁合一”(摊丁入地),使无地农民,名义上可以免税,都是笼络汉族地主与农民的策略。另一方面,为了重农抑商,将许多民营工业收为官营;为了施惠于民,在税法上是轻课商税(征商),即在政策上,征了关税(常关)不征市税,这也是怀柔政策的一个表现。(二)财政储备与捐纳、捐输以巩固民族统治 清初财政异常贫困,顺治八、九年(1651、1652),岁入总额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余两,岁出总额达一千五百七十佘万两,收支相抵,不足八十五万两。十三年以后,岁入增至一千九百六十万两(存留不计),而岁出增加更巨,光是军饷即增至二千四百万两,将全部岁入,抵充军饷,犹不足四百
8、佘万两,其他经费更是无着。但自康熙以后,经济日益好转,收入增加,各朝均有储备(积储),有如下表(单位:两):清代前期的财政储备(结余) 清代前期的积储政策,显然有巩固民族统治的效果。另外,捐纳、捐输,既可有大量收入,又可以拉拢汉族地主。捐输为捐纳事例之一种,两者性质相同,均起源于汉代的纳粟拜爵,历代均有采用;其推行于清代,则除收入目的外,尚有拉拢汉族地主以为己用的作用。作为临时收入的捐纳,始于顺治六年(1649);其后亦偶尔施行于康熙年间。及至雍正以后,始有常例捐纳,成为户部的经常收入。嘉庆以后,财政由盛转衰,捐纳更见重要。道光时,迭遭事变,临时应付,亦均赖捐纳。捐纳在财政上发生重大意义,是平
9、衡收支的第一道防线,而积储(储备)才是第二道防线;也可以说,有了捐纳这第一道防线,才使第二道防线不致轻易被突破。而捐纳在拉拢乃至笼络汉族地主上,更发生重要的意义,它与积储有不同的作用。所谓“捐输”就是让有钱人出钱买官,即国家卖官鬻爵。捐输有暂行事例和常例报捐两种。“暂行事例”系因军需、赈荒或兴办工程特开之捐例,因事而开,期满或事竣即停。“常例”是可按定制随时进行的捐纳。清代自乾隆以后,凡俊秀或文武生捐纳贡、监,官员捐升衔、加级、纪录或捐请封典,以及平民捐职衔或捐请封典等无关铨政者,各有定例,可随时报捐。捐输有按报捐者的身份及所捐职衔等级高下明定的捐额,或以银捐,或以谷纳。 例如康熙七年(166
10、8年)以“赈灾”为名所定捐例:“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准入监读书。俊秀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戴;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戴” 报捐可在各省,亦可直接纳银于户部,户部有专门机构捐纳房主持其事。捐银及额,吏部发给执照,捐贡、监者并发给国子监监照。捐官有一定限制:文职捐途自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员;武职自千、把总至参将。捐纳官不得分用于吏、礼二部,道府不得授实缺正印官。 清
11、代自康熙初为平定三藩筹饷而大开捐例(此前也有,但范围不广),历朝沿行。乾隆以后更有了常捐,捐输乃成为国家财政不可缺少的经常入款。乾隆时期,每年常例捐银约为300万两。嘉、道时期,据记载,自嘉庆五年至道光四年(18001824年),江苏藩库共收捐监银376万两,安徽收174万两,合计各省总数,在5000万两以上。因事特开之捐收银更多,如乾隆时的豫工、川运两次捐例每次收银都在1000万两以上;嘉庆时的川楚事例收银3000余万两,衡工例收银1120万两.(三)加派与勒索的实际效果 清代前期的赋税,表面上尽量做到轻徭薄赋,但额外的加派与勒索是非常苛重的。所以康熙十九年给事中(官名)许丞宣,曾发见了赋外
12、之赋、差外之差、关外之关、税外之税。1、赋外之赋即如江南扬州府国家正赋,平均每亩纳银四、五分,固有定则,然船厂炮厂须用铁则赋,筑河堤须用夯木则赋,决口卷扫须用稻草则赋,下桩须用柳则赋,扎埽须用麻则赋。岁凡数供,疲于奔命。这便是赋外之赋2、差外之差摊丁入地,赋之中,本已有役,今如以扬州府江都县为例,每岁一定,贴线夫工食银二十四两,则田已役其二;及至河流溃决,复按亩起夫,则田已役其三;挑河夫之外,又有帮工夫,则田已役其四。四役之外,又有庄差。3关外之关清代前期设关,通天下凡十三处,皆相隔三、四百里。当时,船不抵关,货不抽税,料亦如之。但后有攒典之设,各踞口隘,横行村落,处处皆关,即处处有税与料。4
13、,税外之税清代前期的常关,有税货之关,有抽料(船料)之关,大小各有定制,轻重悉载成书。凡民间米麦税课,概行扎草。但其后则农船小艇,一米一豆,莫不征税,甚至乡民驴背肩挑,亦被征课。常纳至四、五倍。而于正数之外,又名曰加仓,又有落地之税,有寄钞之税,是兼课船与货,重复更多。三、几项突出的财政措施1财政大权掌握在满员之手 清初直至雍正以前,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乃由满贵族所组成;雍正以后,改为“军机处”,其军机大臣,亦全由满员充任。他们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六部不过是执行机关。六部均设有尚书,满汉各一人,左右侍郎,亦满汉各一人。汉人仅属备员,大权掌握在满员之手。管理财政的机构是产部,也是同样的配备。此外,
14、银库、缎匹库、颜料库,是满员的专缺,即财政物资由满员专管。以上是中央的财权。2摊丁入地”的地丁制度清代前期实行摊丁入地,即将丁银摊入地亩来征收;并规定自康熙五十年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其实所谓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不过是骗人的词句而已。3加派与附加一明末的三饷,虽行潋免,但田赋的加派与附加,照旧发生,照旧增加。加派方面之最重要者,要算赋外之赋。附加方面,最重要的,要算耗羡与平余,可说是清代特有的一种附加税,它与漕粮的各种附加相并行,而为正常田赋的普遍附加。这是随着货币经济发展到秤量货币时代的一种附加,其苛重是前所未有的。4,消费税的发达 关税(主要是内地关税)、盐税、落地税、茶税、榷酤等,还
15、有牙税,它是营业税的先驱。凡此种种,均与封建经济的成熟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封建税收的苛重,增加了人民的负担。5引岸制的成熟四、总的财政趋势 清代前期财政之总的趋势,大致如下:清代前期财政的主要收入,为地丁、钱漕、关税、盐课四项,其他杂赋所占的比重不大。四项之中,尤以地丁为主要,约占全部岁入的三分之二:其次则为盐课。支出方面,则以兵饷为主,官俸为次。例如顺治九年(1652)其收支项目及数额,如下表:(单位:万两)顺治9年收支项目 其后兵饷增至二千四百万两,而地丁亦增至二千五百万两。但康熙初年,三藩变乱,地丁等款,自二千六百佘万两减至二千一百余万两。到了二十一年(1682)变乱既平,赋税收入亦大有增
16、加,数字如下:地丁2,634万两关税200余万两盐课276万两米麦豆(征本色)634万石雍正初,整理度支,收入颇增。到了乾隆三十一年(1766),收入数字,达四千数百万两之巨,其中重要的项目及数字如下:地丁2,991万两常例捐输300万两芦课鱼课14万两盐课574万两落地杂税85万两矿课定额8万两关税540万两契税19万两茶课23万两耗羡300万两牙当等税16万两在支出方面,重要的项目及数字如下:兵饷l700余万两武职养廉80万两织造14万两文职养廉347万两内务府等56万两外藩王公俸12万两王公百官俸90余万两京官各衙门公费饭食14万两采办颜料等12万两 可见在乾隆盛世,经济发展,财政扩张,
17、收支均有增加;但因支出增加更快,不能不有待于常例捐输来平衡财政了。在嘉庆、道光两朝,例定岁出岁入,仍守乾隆时的旧数。所以这三朝的数字,表面上相去不远,列示如下表:(单位:万两)第二节 清代前期的财政收入 清代前期的岁入,分为田赋与杂赋两大类:田赋中包括地丁、漕粮、耗羡、租耗;杂赋中包括盐课、关税、茶税、酒税、牙税、当税、契税、落地税等。在闭关自守的时代,地丁收入,在岁入总额中,常占压倒的多数。迨至资本主义列强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以后,洋税(即关税)厘金,渐占重要地位,于是地丁收入在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较以前降低了一些。兹分类叙述之:一、田赋部分(一)清代前期的田制 清代前期的田制,有民田、官田、
18、官庄(庄田、旗地)、屯田等之别。一般言之,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每亩一斗二升。苏松太为重赋之区,又当别论。(清代1升约合1.5斤)1民田即民赋之田;乃相其肥瘠,予以课赋之田。 这里有农桑地、归并卫所地(没收明代卫所地)、退圈地(已圈给旗丁,其后退还之地)、苇地(芦课地)、灶地(产盐之地)、籽粒地(种苗之地)、山地、塘湖地等等;此外,有一种“更名田”亦属之,亦称“更名地”,发生于康熙八年(1669),乃将明代贵族所占之地。废藩田产,拨与原种之人,这表面上是一种仁政,实际上不过是增辟田亩,增加税收以为久远之计而已。 民田在清初非常集中:“一
19、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2。官田此处所谓官田,包括下列几种田产:(1)籍田:如各省公田,或天子亲耕之地属之;(2)学田:名义上为专修学及赡给贫土之用;(3)祭田:以赐给所谓圣贤后裔;(4)牧地:使壮丁开垦附于牧地的荒地,以供马粮。如有剩余,再事开垦,便行课税。 上列这些官田,即以国家为地租,名义上收的是税,实际上收的是租,而且额外又包括有赋,所以征课较重。3官庄指清初“圈占”所得并赐予满贵族的土地。官庄里面,包括:皇室庄田、宗室庄田、八旗庄田、屯田。 (1)皇室庄田:从管辖上来说,又细分为内务府、户部、礼部、工部及三陵等五个官庄。但实际上均是为皇室自身所保留的庄田。其来源大约有二:一
20、是汉人自带土地来投降者,这便称带地投充的官庄;二是承继明代的皇室庄田及收夺剩余地等,这便称承领地官庄。皇室庄田由庄丁或官庄佃户,作农奴式的经营;庄丁为旗丁,佃户为一般农民,结有永佃关系。每庄必设一庄头,以管理全庄,同时为农奴的头目。他的职务是世袭的,主要是监督庄丁与佃户,征收庄租;其上缴田租,定有限额,如有余剩,便归庄头中饱。(2)宗室庄田:是王公的庄园。其来源或为受赏地(圈地、分封地),或为“带地投充”的土地,或为私设庄园的土地。例如顺治二年(1645)规定:诸王贝勒子公等,大庄每所地四百二十亩至七百二十亩,半庄每所二百四十亩至三百六十亩,园每所六十亩至百二十亩。五年规定:亲王给园十所,郡王
21、七所,每所一百八十亩。这些都是受赏地。私设庄园中,最重要的是马厂;所谓马厂,即马料田。宗室庄园的管理,与皇室庄田相同。(3)八旗庄田:八旗庄田即旗地,拨给于旗籍之人。单就满洲八旗而论,一旗就有十八万七千余人,每人分的田亩,视宗室、军将、兵丁而有所不同,如平均每人分得一顷,那便是十八万七千余顷。同时他们还有钱粮供养,月领银,年领米;大片土地均为满洲八旗所占领了。 满洲八旗的庄田,以直隶为中心,亦分布于其他各地。旗地为种族财产的性质,不纳租,为世袭制,不得卖与汉人(后来亦有出卖的),但可典质(租与佃农)。旗地的来源,多由“圈拨地”与“带地投充”而来。(4)屯田:亦称军田或赡军田。本为官地,由兵卒、
22、商人屯垦,或由兵士垦荒,以助军饷。以地区为标准,分为四类:直省屯田;新疆屯田;南路屯田;北路屯田。屯田不纳租,但耕作者有服兵役的义务,并充国境及都邑的守备(如维持堤堰,从事漕运)。清代的屯田,在雍正二年(1724),总计直省屯田约三九四、五二七顷。到了乾隆十八年(1753),计各省屯田二五九、四一六顷。乾隆三十一年,总计各省屯田三九二、七九五顷。(二)地丁1演变的过程清代前期的几种田土,只有民田是承担税课的。民田所承担的税课,称为田赋。而田赋中最主要的,则为地丁。地丁包括地赋与丁银,后来摊丁入地,称为地丁。其演变的过程如下:清初的田赋,采用明代嘉靖至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取消明末杂役和三饷。但明
23、代的一条鞭法,是以固定的支出摊派于丁、田两项,倘若丁、田两项常有变动,则丁税地税,也就不能彻底合一。 在清代康熙年间,人口增加速于耕地增加,而人口增加不易清查,如编审不实,反见减少,从而影响税收。故须予固定,方能实行地丁合一,保证税收的稳定。所以到了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人口(直省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万一千三百三十四口)为常额。这样,人口固定,丁银自然固定。到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之间,就实行丁银摊入地亩,简称“摊丁入地”,2摊额的规定至于摊入地亩的丁银,各地略有不同。若干省数字:(1)直隶: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七厘。(2)福建:地赋一两,摊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二厘。(
24、3)山东:摊一钱一分五厘。(4)河南:摊一分一厘七毫至二钱七厘。(5)浙江:摊一钱四厘五毫不等。(6)甘肃河东:摊一钱五分九厘三毫。(7)河西:摊一分六毫。(8)江西:摊一钱五厘六毫。(9)广西:摊一钱三分六厘。(10)湖北:摊一钱二分九厘六毫。(11)江苏、安徽:摊一厘一毫至二分二厘九毫。(12)湖南:地粮一石,征一毫至八钱六分一厘。3“地丁”的性质“地丁”制度,本质上为一条鞭法的进一步发展。盖田赋为地税,原为最主要的税收,所以是正税;丁税为徭役,并非正税。地丁合一后,丁税也就成为正税。无地农民,表面上虽可以不负担地丁税,但他们对地主一般缴纳着百分之五十的私租,地丁的重荷,结果仍归着于农民。
25、地丁的缴纳,使用白银。田赋部分称为地银,丁税部分称为丁银,所以当时人民完纳这种税银,叫做“完银子”。 地丁合一,于康熙五十五年始行于广东。雍正元年至七年,分别推行于直隶、福建、山东等省。到乾隆年间,始推行至全国。地丁合一的结果,收入增加了。田赋收入增加的趋势如下表:上列数字中,自顺治十八年至康熙二十四年的增加,显然是由于土地的开垦,而不是由于地丁合一;而雍正以后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地丁合一的效果。 清初田赋的课征手续有了较大的改进,征收前,先将列有税率、应纳钱粮及欠交钱粮数等栏的由单发给花户(即民户),花户按期完纳后,发给截票。官府在钱粮入库时,还要填入印簿,岁末上报。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
26、改变催征方式,实行“滚单制”,即把由单改成滚单,每里以五户至十户为一单位,限用一单,单上注明纳税人姓名、应纳税额等,先给首名,依次滚催,不允许里长征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地方官吏私派滥征,保证了国家的田赋收入。4地丁的附加关于地丁的附加,有耗羡与平余。从其本质言之,两者没有多大的分别,只是起源有些不同而已。(1)耗羡:也叫做“火耗”,因地丁征银,银的成色不同,而上解户部的成色则有一定,故熔销时便不无折耗。税吏为补偿耗损,便多征一些,重者数钱,轻者钱余。同时,耗羡为正额之羡余,羡余有赏,故税吏常于定额之外,另外科派,以为进身之阶。所以行之既久,州县重敛于民,上司苛索州县;一遇公事,加派私征,名
27、目繁多。禁之不能,乃为之限;限之不能,乃明定其额以归公。 雍正二年,山西巡抚请提解火耗归公,分给官吏养廉及其他公用。从此政府即认为正额。在雍正八年以前,凡有解部钱粮,每千两随解余平银二十五两,饭银七两,俱于耗羡内动支起解。至雍正八年,始减半动支,即每千两止随解十二两五钱,饭银七两。以后即以此为例。耗羡归公,即成正税,但明定一次归公,官吏必另加一次附加税,结果是无限止的增加人民负担。火耗弊政,行之甚久,实与清代相始终。(2)平余:四川的“不肖有司,巧为营私之计,将戥(deng)头暗中加重,有每两加至一钱有余者,彼收粮之书吏,倾销之银匠,又从而侵渔之”。这增收之银两,遂成为平余。这样的平余,不但四
28、川存在,而且他省亦一样存在。后来到了乾隆三年,曾予以普遍的查禁,以后划一戥头,不准多取。从划一戥头以后,不法的平余,变为合法的平余了。 四川、江西、甘肃等省征收田赋,在耗羡之外,又有“暗中加重戥头”之所谓“平余”。这种“平余”,在雍正以前,似乎还只是“暗中加重”的,到了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四川巡抚硕色向皇帝陈奏了这件事,奏章中写的是每百两提解六钱,“充各衙门公用”,实际上是每两加至一钱有余,即每百两提解十两以上。这件事公开以后,乾隆帝表示“不胜骇异”,要永行革除这一耗外“交纳之项”,办法是“遵照征收钱粮之天平法码,制成划一戥,饬令各州县确实遵行”。至于遵照哪一种天平法码,是“加重戥头”以前的
29、,还是加重以后的,没有讲明。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平余”并没有因此取消,而是在不久之后,变成了正项。因为第二年就出现了“将解部减半平余扣存司库,以备荒歉应用”的“谕旨”。可见在此以前,这个“减半平余”,必已上解户部,并随即在“备荒”的幌子下,变成了正项。 (三)漕粮1漕粮的性质与征收方法地丁以银两交纳,是货币税,漕粮以实物交纳,为实物税。漕粮也是田赋之一种形式。除分储于各省仓库外,输送京师,供官兵俸饷之用。因其是转漕,故谓之漕粮。漕粮的征收地区,为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等省。漕粮的征收,有正兑、改兑、改征、白粮之分(咸丰以后渐征折色)。(1)正兑:各省征收漕粮,运输到京仓的,
30、叫做正兑,以备八旗三营兵食之用。顺治二年(1645),户部奏定每岁额征漕粮四百万石,其运京仓者约为三百三十万石(2)改兑:各省征收之漕粮,运至通州仓者,叫做改兑,以待王公百官俸廪之用。改兑之米,原额约七十万石。(3)改征:对某地征收的种类及数量的漕粮改为仓库在京师者凡十五,在通州者二,直省有水次仓七。仓库储粮,为发运军月粮,并驻防过往官兵粮饷之需。清末纳本色者仅江浙两省,一百万石。以银代纳,但仍要征足原征之运费。未起运者,供兵糈之用,曰“南米”,后来绿营裁撤,此项南米。亦改为折色。二、徭役 清前期,即有摊丁入地,人民就不再服徭役,官府需要劳力,理应支付报酬。但是,官府实际调用劳力时,仍然无偿征
31、取,诸如:修理房屋、喂养马匹、铺设器用、官府的琐碎杂务劳动者承担,这就形成役外有役、差外有差的徭役制度。三、专卖收入 (一)盐专卖 盐课在清前期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其收入可与“田赋国税相埒(lie)”。清兵入关后“所需兵响,半资盐课”,足见盐税是清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财源。 清前期的盐法,基本沿袭明代制度,主要采取官督商销制、官运商销制、商运商销制、商运民销制、民运民销制、官督民销制、官运官销制。但行之最久、影响最大的是官督商销制,即灶户所制之盐,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而运商或散商纳税后取得引票,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并在规定的地区销售,故又称引岸专卖制。所谓“引”,就是
32、盐商纳税后,准许贩盐的凭证;所谓“岸”,就是盐商销售的指定区域。引岸制是典型的专业垄断制度。 清前期的盐课大致分为两类:场课与引课。场课又分为灶课、滩课、锅课、井课等纲目。纳税人是灶户和场商,前者是制盐的生产者,后者是收盐的商入。 引课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清前期每引盐一般约300斤至400斤左右,引课的课征对象是盐斤,纳税入是运销盐商,引课的缴纳形式分为正课、包课和杂课。正课是按盐引向运销商课征的专卖税。包课是将盐税课额在引地各属内摊丁入地项下征收,或由包课商缴纳一定数额的盐课。杂课又称盐课附加税,多为盐政官吏的浮征或额外勒索,其名目繁多,不可胜数。 运商所销盐的地区都是独占的,运商姓名、所销引
33、数、销区,都在盐税管理机构额“纲册”上注册登记,取得永久贩运专利权,子孙相传,这种专卖凭证叫“引窝”或“根窝”。 清前期,各地引课税率不一,每引斤量多少也不同,而且同一地区的引课额也常有变化,但盐税收入总是在逐年增长。顺治初年(1644年)为56万两,乾隆十八年(1753年)为701万两,嘉庆五年(1800年)为608万两,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为750万两。 清前期盐税三大弊政为:盐税预征、加征和盐商垄断。 盐税预征。康熙七年(1668年)困盐臣差遣稍迟,而盐差在任一日就考一日,即原任征完本年课额后,又开征新盐课,结果盐未卖一引,而课已征20余万两。始开清代盐税预征之首。至康熙中期,盐税
34、预征已成为盐税收入的重要部分。 盐税加征。康熙年后,由于国家财政需求不断扩大,盐税附加和加征越来越频繁,其加征加派的数额直线上升,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仅浙江一省的盐税加派就近31300两。 盐商垄断。乾隆、嘉庆年间,是盐商势力极盛时期,每遇国家军需、庆典、大灾大赈、河防工需盐商就捐输、报效。如两淮盐商捐额高达3826万余两以博得皇上恩宠,不仅能得到世袭垄断权,长获厚利,尚可少缴税、延期缴税,并可自定盐价销售,有的盐商甚至干预朝政。清人绘清人绘巨富盐商聚会图巨富盐商聚会图两淮盐法图两淮盐法图展示了两淮盐场向货船发货的繁荣景象展示了两淮盐场向货船发货的繁荣景象盐商的奢侈生活:盐商的奢侈生活:
35、 盐商把大量的钱投入奢侈的生活消费中,其中尤以居住在扬州的两淮盐商为甚。扬州是两淮盐运司衙门所在地,盐商多聚集于此。据清稗类钞记载,黄均太黄均太是当时两淮八大商总之首。他吃一碗蛋炒饭需要耗银50两。之所以这么贵,是因为这碗蛋炒饭要保证每粒米都是完整的,且必须粒粒分开,每粒米都要泡透蛋汁,炒出来外面金黄,内心雪白。与这碗饭相配的是百鱼汤,汤里包括鲫鱼舌、鲢鱼脑、鲤鱼白、斑鱼肝、黄鱼膘、鲨鱼翅、鳖鱼裙、鳝鱼血、鳊鱼划水、乌鱼片等等,极尽精致之能事。更令人咋舌的是,据说他吃的鸡蛋是吃了人参、苍术等药物的鸡下的,所以味道特别好。 清人李斗的扬州画舫录一书是扬州盐商奢靡之风的全面记录,吃喝玩乐就不必说了
36、,据说盐商会想出各种各样的花招来消遣。例如,为了比谁更有钱,大家纷纷在金箔上刻上自己的名字,跑到镇江金山的宝塔上把金箔往外扔,看谁的金箔第一个飘到扬州。 (二)茶专卖 清前期的茶税主要行引法,类似盐税的引岸法。茶法分官茶、商茶与贡茶。官茶用于储边易马;商茶则给引课银、即可行销各地,贡茶专供皇室品用。 清代官茶征收实物。顺治七年(1650年)规定:大小引均按十分之五征纳。设仓储备,用以易马。按清初茶马条例,在西北陕西设茶马御史司,主行茶马交易,其交换比例,上马给茶120斤、中马给茶90斤,下马给茶70斤,官府严禁私茶出境,并派兵巡守,违者治罪。 清代商茶行引法。雍正八年(1730年)边事渐平,马
37、已足用,官茶需求量日减,故定川茶征税条例,由户部颁发茶引与各地方官府,茶商纳课领引,于产茶处凭引购茶,到指定的地域行销。无引者称为私茶。茶每引100斤,附茶(运脚费)14斤,用于弥补途中消耗,共计114斤。不足一引的,称为畸零,另行发给茶贴。官府按引征银。但是,清代茶引税率高低不一,差距甚大。 清代贡茶,数量较小,由官府按规定上解。 四、工商税(一)酒税 清初禁酒,故酒无税。雍正年间,始对酒铺课征营业税,上户每天征银一钱五分,中户一钱,下户八分。清代酒税征收主要有三种形式: 1.缸税。缸税是对造酒缸户所征的酒税。缸户造酒先要领取牙帖,官府按牙帖征收缸税。清初对造酒业控制甚严,各地缸户均有定额缸
38、税征税按定额上解,或征粮食或折银。 2酒曲税。洒曲税是对酿酒所用的曲块征税。在直隶等地,由官府发给造曲商执照,并按例课征酒曲税,但国家对曲块数量,严加限制,一般不得超过300斤。 3,关征酒税。关征酒税即对不在本地销售、而需长途贩运,经关卡时所课征的酒税。乾隆年间,运酒过关卡时,一般酒10坛(约200斤)征酒税二分。 清初对酒征税,主要在于加强控制酿酒业,而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故酒税收入甚少,多留作地方办公费用。 (二)矿税 明末,宦官税吏广收天下矿利,横征暴敛,敲诈勒索,是导致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故清初统治者,为恢复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经济,对开矿收税之事,极为谨慎。康熙后,遂开矿禁,矿业
39、生产逐年有所发展。 清前期的矿税收入主要来自铜、铁、铅、黄金、白银的开采与生产,特别是铜和铅。国家征税采取抽课的方法,一般抽取实物,但也可折收银两,抽课后的铜铅由国家定价,或官府收购,或任民自卖。具体形式如下: 1二八抽收。国家对铜铅矿产课以20的矿税。抽课之后,余铜余铅由官府以官价收购一半,另一半由商民自由买卖。这是清前期实行最普遍、时间最久的一种方法。 2一九抽课。国家对铜铅矿产课以10的矿税。抽课之后,余铜余铅或由官府以官价全部收购;或收购一半,一半听民自卖。 3三七抽课。国家对铜铅矿产课以30的矿税,余铜余铅,听任商民自由买卖。 矿税除抽收正税外,尚有杂课,主要是撤散与价脚。 撤散,即
40、为弥补正税在征收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而课取的正税附加。实际上却作为地方税吏的经费,其税率一般在3一5之间。 价脚,即为支付铜课、铅课在运解途中的费用而向厂商征收的款项。每百斤铜铅收取一两六钱的价脚。 (三)关税 清前期的关税分为内地关税与国境关税。清官府设置的税关较明代有所增加,乾隆年间关卡增加较多,其中户部的户关有45个,工部的工关有15个,税额也比前代有所增加。 1.内地关税。内地关税是清前期在国内水陆交通要道和商品集散地所设置的税关亦称钞关,即后世所称的常关。 内地关税分为正项和杂课,正项是内地关税的主要部分,包括正税、商税和船料三项。 正税是在出产地对产品征收的税,其课额不大,属货物税性质
41、,商税是按物价对货物征收的通过税,兼有交易税性质,这是关税的主要部分,其税额在关税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船料,按商船梁头大小所征收的船税,又叫梁头税,因对不载货物的空船也征收船料,故船料兼有车船使用税性质。 内地关税的税率,据雍正、乾隆年间户部制定的则例规定:从价5而课,征取实物。但清前期各类正项关税均有定额,各关差员若未能完成总额,要“参奏追赔”,以致革职,故各关税率多以自定为主,全国不一。 关税除定额上缴外,关税盈余也要上缴。清初关税定额较低,因而关银盈余数量较大。康熙年间,诏令溢额多缴者晋升加升之例,但效果不大。雍正年间,整顿关务,清理贪官,在各关自报盈余的基础上,核定关税盈余额,令各关按
42、核定额上缴。乾隆十四年(1749年),再次整顿关税,重申核定额上缴,并据以考核。关税除正项和盈余外,尚有杂课。杂课为各关巧立名目之苛索,下面略述一二。 (1)火耗。清初,为弥补所征关税银两在熔铸时的损耗而加征纳税额。 (2)落地税。即对商人货物行销时所课征纳税,属于关税杂征,性质类似商税,但没有统一的征收标准,也不列入国家财政,多为地方备用。 (3)楼税,即按过关货物重量所征收的税。每百斤货物征收银一厘五毫。 另外,还有饭盒、陋规索银、容费等五花八习,不胜枚举。杂课收入进差员私囊,于国无利,扰民极深。 2国境关税。国境关税,亦称海关税。清初,为避免同海外诸国发生关系,故实行海禁。康熙二十三年(
43、1684年),海内统一,遂开海禁,并于云山、宁波、漳州、澳门设立海关,允许中外通商,并制定了海关税则例。清前期的海关税包括货税、船钞和渔税。 (1)货税。货税是对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进口税或出口税。货税以具体的货物为课税对象。康熙二十八年(1690年)颁布的海关执行条例,将进出口货物分为食物、衣物、用物和杂物四大类,并详载各种货物的名称进口税率为4,出口税率为16。进出口货物除纳货税外,还得执行抽买,即按海关规定的价格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强制性收购,持别是国内紧缺物资更是如此。抽买之后,方能入港贸易。 (2)船钞。船钞是海关按商船梁头所征收的船税。船钞税率相对高些,每船征银2000两。乾隆二十三年(
44、1759年),为抵制外货,将船钞提高一倍。船钞一般征收白银,有时也折征实物。 (3)渔税。渔课是海关对国内渔船出海所征收的税。由于渔税由海关代征,同时进出口渔船,往往顺势捎带一些货物,亦在海关征货税,故把渔课并入海关税。清代的渔课实际上也是梁头税,一般按渔船大小,从五尺以上,分上、中、下三则起科税款收入归地方海关支用。 清代海关税除上述税目外,尚有各种名目的附加和杂敛,有“规银”(外国商人入粤贸易、除征船钞、货税外、还要征收进口规银,一般按船料的80%征收。还有“埠租”(渔课的附加。乾隆年间在沿海地区征收甚广,其额为渔课的十几倍)。另外还有税饷脚费、饭食、支销、充饷等。(四)牙税 牙税是向牙行
45、经纪人或牙商所征收的税。牙行牙商是协助买卖双方成交或代客买卖货物,而从中抽取佣金的中间商人。牙行牙商必须先在户部或地方官府登记,领取牙帖,缴纳牙税,方可营业。因此,牙税实属特种营业税。 清代牙税收入分为两类:其一是牙帖,牙帖是牙商经批准领取营业凭证向政府缴纳的费用,其二是按年度或季度课征的常年税收。清初的牙税以牙帖为主。 清初,各省牙帖由各藩司制定数额并负责发放,然后报户部存档。雍正初年,各地滥发牙帖,牙商数量大增,奸牙把持市场,自称经纪,强行收取口钱,商民深受其害。牙帖收费各地不一,一般以上等纳银三两、中等纳银二两、下等纳银一两最为普通。清初,牙帖银数额不多。康熙二十四年(1686年)全国征
46、牙帖银10 728两。 牙税则以牙商资本和经营额大小分等计征,税额为50两到1000两不等,每年征收两次。 五、杂税 (一)当税 当税为清初所创,是向典当店铺课征的营业税。顺治九年(1653年),制定典铺税例,各当铺每年课银五两。康熙三年(1665年)规定当铺按照营业规模大小,每年纳银五两、三两、二两五钱不等,永为当税标准。雍正六年(1668年),制定当帖规则,民间开设当铺均须请帖,帖为营业许可证。一般当铺或小抵押铺,缴纳当税,领取当帖,就获得营业许可权。其时当税已较康熙时提高了一倍,每年纳税一次。当税除正税外,还有各种附加税,为地方官吏个人所得。 (二)契税 契税又称田房契税,是对买卖田地房
47、屋等不动产所课征的税收。清初契税课于不动产的取得者,亦即买方,故称买契。 顺治四年(1648年)规定,凡民间买卖田地房屋者,由买主按卖价每银一两纳税银三分,官府在契尾加盖官印为证,称为红契。雍正年间,又于三分之外,每两加征一分,用作科场经费。 乾隆十二年(1748年),审定税契则例,布政司负责印发契尾,契尾前半部登记买卖双方的姓名、买卖数量、价格以及纳税金额;后半部空白,只盖有布政司印。待百姓投税时,将契价银数填写,当场撕下前半部作为回执给投税者,并要求将其粘在契约上后半部留官备案,税率一般为9。上图为乾隆十五年(1750)户部颁发契尾版式;下图左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印典当契尾;下图右宣
48、统买卖房产正契及契尾 (三)门面税 门面税是在大中城市或商贾云集之地,向居民铺面征收的税。其后扩展到居民住房凡“沿河傍市,及包场学宫之旁,贫民楼民小尾,均收租税”。门面税明代就有,清代沿袭此税,采取定额征收方法,具体则例各地不一。此税征收面较广,故税额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第三节 清前期的财政支出 一、军费支出 军费开支是清前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最大项目之一。清初军费支出一般要占总支出的80左右故有“供亿不资”,“国用所以不足之故,皆养兵耳”之说。清代军费开支主要有养兵费和战争费两项。养兵费取决于兵制和兵饷,战争费则取决于军事行动的次数和规模,两者基本上可反映清代军费开支的概况。 (一)养兵费 清入
49、关前,其军队分为满州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入关后分为京营和驻防两类。故清前期的军队编制构成即为八旗、绿营、防军和乡兵、土兵。 1.八旗兵。清太祖定八旗之制,先设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后增设四旗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天聪九年(1635年)设蒙古八旗。祟德七年(1642年)再设汉军八旗。合为二十四旗,约20万人左右,其中满州八旗为主要武装力量。 2绿营兵。清入关后,鉴于八旗兵力太少,无法控制全国,故尽力收编汉族地主武装,组成“绿营”,受各地总督、巡抚统率,与八旗同样驻防各地,如防区内有八旗者,均受八旗指挥。故清代军制,满人用八旗,汉兵用绿营。绿营兵力,基本上维持在60万人左右。 3
50、防军。清廷除设八旗和绿营之外,另行招募的军队,分守于各州、县故称防军。防军兵力多少不定有事则战,无事则散。后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以湘军、淮军的姿态出现而成常备军,最后发展成为陆军。 4乡兵。乡兵始于雍正年间,清政府为镇压农民起义而豢养的武装力量。乡兵多由各地训练,有屯练、民壮、乡团等,人数多少不一。 5土兵。即以少数民族地区如川、甘、湖、广、云、贵等为最多。雍正年间,以族内人户超过1000户以上者设“千户”一人,有百户以上者设“百户”一人,不及百户者设“百长”一人,每千户之下,设教司长数人。土兵主要用作向导。 清前期仅用于八旗、绿营的兵的就达2000万两之多,几乎耗去了国家岁人的80左右,这还
51、仅仅是养兵费。 (二)战争费 清政府的军事行动规模大,延续时间长,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据史载:乾隆十二年(1748年),金川之役耗银775万两;乾隆十九年(1755年),淮回之役耗银2311万两;乾隆三十一年(1767年),缅甸之役耗银911万两;乾隆三十六年(1772年),大小金川之役耗银6370万两,台湾之役耗银800万两,镇压白莲教起义耗银20000万两红苗之役仅湖南一省耗银1090万两。 如此巨大的战争经费开支,使清政府的正常岁入难以承担,于是就于方百计地进行搜刮,弥补军费不足。 二、皇室支出 清初皇室支用不敢奢侈,尚能节俭。皇室各项生活费用支出与明代相比,都有较大幅度地减少
52、。乾隆以后,皇室日益奢侈,开支不断扩大,乾隆中,皇帝亲自裁定每年支出60万两,此项定额已比初时增加了几十倍。 赏赐支出也是皇室支出的一个重要项目,内容纷繁数额可观。雍正五年1728年),对官兵赏赐两次,共用银1190余万两。康熙六十寿庆,赐宴在京的满、汉、蒙官员及家属6800余人。 巡游费也是皇室开支的一大项目,康熙皇帝五度南巡,乾隆皇帝六下江南,耗费民力、财力无数。 三、官俸支出 清代官制,初时以满人为主,满汉参用,其后汉官渐多。清代国家中央机构由军机处、内阁和六部组成。军机处受命皇帝处理军政大事,内阁执行军机处命令,六部设尚书及左右侍郎。此外尚有都察院、翰林院、光禄寺、太常寺等机构。地方则
53、设总督、巡抚、学政、布政使、按察使、盐运使等。 清代的官俸主要有俸食、养廉和公费三项。 (一)俸食 俸食为国家官吏的正薪,分为宗室之俸、公主之俸、世爵之俸和百官之俸。 1宗室之俸。宗室之俸,共二十等,每岁给银。 清前期官俸支出一宗室之俸 2。公主之俸。 公主之俸,共十四等。每岁给银。 清前期官俸支出公主之俸 清太宗皇太极继位后,于崇德元年(一六三六年),始仿明制,皇帝女儿开始称为“公主”,并规定皇后(即中宫)所生之女皇后(即中宫)所生之女称称“固伦公主固伦公主”,“固伦”满语意为天下、国家、尊贵、高雅;妃子所生之女及皇后的养女,称“和硕公主”,“和硕”,满语,意为一方。“格格”遂专指王公贵胄之
54、女的专称。例如,皇太极的次女马喀塔(孝端文皇后所生)初封固伦长公主,后改为“永宁长公主”,复改为“温庄长公主”。由此可见,现在影视剧中把皇帝之女称作“格格”是不准确的。 3世爵之俸。 世爵之俸,共二十等,每岁给银。 清前期官俸支出世爵之俸 4百官之俸。 百官之俸,在京文武官员,满汉一律按品颁发,每岁给银。 清前期官俸支出百官之俸 (二)养廉 养廉是清代统治者在正俸之外按官职大小、等级高低另给官吏的岁银,亦称公廉。初时,在外文官皆自耗羡内支给,武官则从兵丁名粮中扣除。乾隆四十八年(1784年)始,照文官例议给,雍正以后,养廉银数额日趋固定,其总额与官吏正俸相等,有时甚至超过正俸,始成清政府财政的
55、一大负担。如乾隆三十一年,王公百官及藩王公俸102万两,而文武职养廉427万两,大大超过正俸。 清代地方官员养廉银简表清代地方官员养廉银简表(部分部分)单位:两地区 总督 巡抚 布政使 中间略(按察使、学政、道员、府)县 直隶 15000 9000600-1200 江苏 30000(两江总督) 120090001000-1800 安徽 10000 8000600-1000 江西10000 8000800-1900 浙江18000(闽浙总督) 10000 7000500-1800 福建 13000 8000600-1600 清代前期,官员的俸禄不算很高。当时,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年收入大约为10两银
56、子。一个知县一年的俸禄约为76两银子,大约是普通劳动者的8倍。清政府给官员们发放的“养廉银”出自百姓征收的附加税,其数量高达官员们俸禄的10多倍至数十倍。同一品级的官员在不同地区将领取不同标准的“养廉银”,在这里仅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知县的“养廉银”分别为1000至1800银子,为俸禄的13倍至24倍;知府的“养廉银”是2000至3000两,为俸禄的11至15倍;巡抚的“养廉银”为12000两银子,为俸禄的47倍;两江总督的“养廉银”为18000两银子,是其俸禄的60倍。 清政府实施了这巨额的高薪养廉的政策后,有没有起到预期的廉政效果呢?没有。清官员收到这笔巨额的“养廉银”时,起初,有些官员感
57、激涕零,还表示要除去日常开支后,“养廉银”若有节余,可用来救济贫苦百姓。不过没有多久,官员们视“养廉银”为理所当然的收入。他们贪心未改,又在原来的附加税外再加收各种税,并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灰色收入。 依据见存的资料对各地官员的灰色收入进行估算,可知在19世纪平均一个知县每年的灰色收入约为3万两银子,是“养廉银”的20倍;一个知府的灰色收入约为525万两银子,也是“养廉银”的20倍;一个总督或巡抚的灰色收入约为18万两银子,是“养廉银”的10至15倍。由于当时的官员们几乎都有这样的灰色收入,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只要不在这基础上再收刮民脂民膏,当时则不称之贪官。于是民间有流传至今的“三年清知府,十万
58、雪花银”之说。 (三)公费 公费是清政府以办公费为名,给各级官吏的额外补贴,按官品等级,每岁发给公费银一两至五两不等,岁支银约20余万两左右。 清初,官俸支出只有200万两。随着清代官僚机构的膨胀,官吏编制不断扩大文武百官不断增加,到乾隆三十一年(1767年)时,官俸支出已达543万两,约占国家总支出的18,而且在官俸分配上,亲室王公俸禄要远远高于文武百官,满族官吏俸禄要远远高于汉族官吏,这是清代官俸支出的一大特点。四、工程费支出 工程建筑费在清初岁出中,也为一项大宗开支,其经常费用与百官正俸不分上下,支出范围包括城垣、府第、仓库、营房、坛庙等营建与修缮,其中最主要的是河工费与海塘费。 (一)
59、河工 河工一般多指治理黄河工程,它是清初几项重大支出之一。河工费包括材料费、修防费、俸饷费、役食费、图册费等。 清初的河防,主要是沿河州县征发徭役,拨派民夫,义务治河。乾隆中,河工费始由国家财政负担,岁修定额约100万两。嘉庆时,规定岁修的定额,属经常性开支;抢修则听其报销,属临时性费用。故各地方官吏采用岁修列价不入帐,抢修时,虚估开报,通融办理造成河工费急剧上升。嘉庆十年,把岁修抢修定额提高两倍,规定不得借口浮报,但收效甚微。每年河工费开支增至500万两。 (二)海塘 海塘建设是为保障田赋收入,在沿海一带修筑海塘、堤坝,以防海决水患。 海塘修筑,耗费甚巨,故岁修由州县主持,察其境之应修者,于
60、冬至前核计上报,督府核实方准兴工。工峻则以四月内具案报案。顺治年间,整治钱塘县石塘,共筑堤坝8l丈。康熙三年(1665年)海决,修筑海宁县塘,共筑堤坝5000丈。海塘堤坝,均用石一纵一横,因以油灰熔铁锭镶嵌石缝,深根坚杆,再加筑子塘,所费人力、物力、财力自然不少。海塘工程,清初所建较多,这也因为江南是清政府田赋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清代的海塘日本老村长40年前执意造海塘 海啸中挽救小渔村2011年05月14日 14:46来源:北京晚报 日本东北部海岸,一个小渔村在海啸后安然无恙:没有房屋被海水冲走,村里甚至没怎么淹水。一道海塘,高15.5米,挡在村子与来袭的海水之间。40多年前,小渔村老村长坚持要
61、造这道海塘而且毫厘不可矮,不少人曾质疑花这么多钱究竟值不值得。海啸后小渔村几乎没有受损普代村位于首都东京以北大约510公里处,依山傍海。村外,一道混凝土海塘连同一道水闸,总长205米,在村子与大海之间形成一道屏障,同时可掌控普代河入海的水量。值得注意的是,水闸与海塘高度相同,为15.5米。3月11日地震发生后,村民遥控降下闸门的4条主要挡板;几条小型挡板卡住,最终由一名消防员攀爬到故障处手动降下。地震触发的海啸过后,沙滩上一片狼藉。而在海塘的后面,这个3000人的村子几乎没有受损:普代小学距海滩大约数分钟步行距离,没有浸水。这次海啸中,海浪高度为20米。一些海水漫过闸门流入村里,没造成什么破坏
62、。不久后,学校棒球场内可见成群的小男孩跑步锻炼。据新华社 五、社会救济 清代的社会救济分为两类,一类称“保息之政”,另一类称“救荒之政”。这两类救济的施予对象和制度规定不同,经费支出的特点也不同。1、保息之政 保息之政是对鳏寡孤独、残疾无告、弃养婴儿、节孝妇女等社会特殊群体之人的救助和抚恤。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恤孤贫。清前期,自京师至各省,凡通都大邑,普遍设立养济院,以收养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有额设的口粮银米及冬衣等项生活供给。各省收养孤贫人数,乾隆以后皆有定额,多的数千名,少的四五百名,浮于限额收养者为“额外孤贫”。孤贫供养有规定的动支款项,每年将支用情况造册送上司查核。官设养济院之
63、外,另有由官绅士民捐建的民间此类机构,其经费自行经理。(2)养幼孤。对于被遗弃的婴儿,官设育婴堂以养育之,长大后准士民收养;本家有访求者,核实后准许归宗。育婴堂之设,在京师者建于康熙六年(1667年),以后各省也大都设立30。育婴堂经费,或给官帑置产,岁取租息,或在指定款项内动支,主要用于乳妇工食及医药等项。(3)收羁穷。顺治十年(1653年),京师五城设栖流所,以司坊官管理,收留贫病无依之流民,日给钱米,冬给棉被,病者扶持之,死者棺瘗之,费用从户部关支。又五城自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设粥厂煮赈贫民,用米由通仓关支。京师之外,各省地方亦有栖流所及粥(饭)厂之设,主要是在隆冬季节收留、赈济贫病流民,
64、春暖则资遣之。各地的普济堂亦多收留此等穷民。(4)安节孝。节孝妇女无遗孤或贫无以自存者,令地方官给口粮以养之,每年将动用款项、数目造册报户部。(5)恤薄宦。乾隆元年(1736年)定例:各省县丞、主簿、典史、巡检等微员离任而无力回籍者酌给路费,身故者给归丧之费,每年造册报销。十年又定:各省教官原籍相隔本地五百里以外,实系艰窘者,一例赏给路费。州县以上官之贫乏者也有给路费的,但属例外施恩,费用不在存公银内动支,而于同府或通省养廉内捐给。(6)矜(jin)罪囚。京师及各省监狱囚犯,例给口粮及灯油、柴薪、盐菜、冬衣、药饵等项费用,死者另给棺木。雍正以后,各省相继奏定囚粮及各项费用给发标准。乾隆时,定发
65、遣军流及递解人犯口粮定额。囚粮经费多在赃赎及存公银内动支,年底造册咨送刑部,转咨户部核销。(7)抚难夷。对于遇风漂流至内洋海岸的外国人,由该地督抚督率有司抚恤,动用存公银赏给衣粮,助其修理舟楫,使其能安全回国。 保息经费是各地方的经常性支出,大都有一定的数额或规定标准。动用款项一般也是固定的,或在正项钱粮内动支,或于生息款(发官款交商生息)内解决,也有的来自于士民捐助。2、救荒之政 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社会救济。清制,凡地方遇灾,地方官必须迅文申报,督抚一面奏闻,一面委员会同地方官踏勘灾情,确查被灾分数,在规定期限内题报,以作为国家推行荒政的依据。荒政措施主要有:(1)救灾。遇到川泽水溢、山
66、洪爆发及地震、飓风等突然性灾害,以至淹没田禾,损坏庐舍,死伤人畜的时候,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救助,谓之“救灾”。救灾自乾隆以后有一定成规。如直隶的水灾救济定例规定:水冲民房,全冲者,瓦房每间给银一两六钱,土、草房每间给银八钱;尚有木料者,瓦房每间给银一两,土、草房每间给银五钱;稍有坍塌者,瓦房每间给银六钱,土、草房每间给银三钱;瓦、草房全应移建者,每间加给地基银五钱,每户不得过三间。淹毙人口,每大口给银二两,小口给银一两。地震、飓风等灾一般比照水灾例办。实际执行中,也常有奉特旨不拘成例的情形 (2)蠲(juan)免。荒歉之岁,按照灾情轻重,免征部分额赋,叫做“蠲免”,也叫“灾蠲”,以别于因国家庆典
67、、皇帝巡幸、用兵等等而实行的“恩蠲”。蠲免之实行与否及蠲免多少,根据被灾分数确定。顺治时规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十分之二;四分,免十分之一。康熙十七年(1678年)改定:五分以下为不成灾,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十分之二,九分以上免十分之三。(3)赈饥。发仓储向饥民施米施粥叫“赈饥”。与蠲、缓不同,赈饥的对象不是“有田之业户”,而是“务农力田之佃户、无业孤寡之穷民”。“凡有地可种者,不在应赈之列。但有地亩之家,现在无收,实与无地者同受饥馁,应查验酌赈”。清制,地方官于勘灾同时,即应清查户口,将应赈人口造具册籍,分别极贫、次贫,给发印票,以为领赈凭据。开赈时,地方官及监
68、赈各员分赴灾所,发放米谷;米谷不足,折银钱给之,叫“折赈”。雍正时,令煮赈与散赈兼行,近城之地设粥厂,四乡二十里之内各设米厂,米厂照煮赈米数按口月给。乾隆初,定日赈米数,大口五合,小口半之。又定:地方遇水旱,即行抚恤,先赈一月(叫“正赈”,也叫“普赈”、“急赈”)。 (4)返流亡。对灾年饥民外出逃荒,清统治者的基本政策是尽量防止,规定地方官于灾后即应出示晓谕,令其毋远行谋食,轻去乡土。已经外出者,则令所过州县量行抚恤,并劝谕还乡,以就赈贷,称之为“返流亡”。雍正时,制订有对外来流民的留养则例,规定各地方于冬寒时动用常平仓谷赈恤外来流民,至春暖再动支存公银两资其返籍。但这个制度实际行不通,且多弊
69、端,故自乾隆以后,除对老弱无力者仍予留养、资遣外,对一般投奔亲故或往丰收地方觅食者,并不强制执行。第四节 清前期的财政管理一、财政管理机构 清前期的财政管理机构,在中央设有户部,户部总司国家财政,职掌天下的田亩、户口之籍,统理经费收支及发布财政赋税之政令。户部尚书二人,满、汉各一;左右侍郎二人,满、汉各一。户部下设十四清吏司、宝泉局、井田科、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房、监印处、则例馆等机构。 十四清吏司,分别职掌各省民赋钱粮收支,同时兼理八旗诸司廪禄、军士饷粮、各仓盐课、钞关杂税。 宝泉局,职掌铸造制钱、收纳铜课、分理匠役工料。 井田科,职掌八旗土田、内府庄户、入官房宅地亩及课征岁租。 俸
70、饷处,职学八旗官兵俸饷和赏恤及八旗户籍管理。 现审处,裁决八旗户口、田房、诤讼。 饭银处,职掌各省解缴户部的饭食银。 捐纳房,职掌卖官鬻爵事务, 此外,中央在地方的财政专司机构有漕运,职掌运漕之政;河道,职掌黄河、运河之政;盐正和织造等。 地方财政管理机构,各省设布政司,司全省财赋钱粮之出纳,执行国家财政法令,及时汇总全省户籍、税役、民数、田数,上报户部。府的行政长官为知府,总核所属州县之赋役。下设府大使、仓大使、宣课司大使、税课司大使,主掌财政事宜。县的行政长宫为知县,职掌一县政事及财事。二、财政管理体制 清前期的财政管理大权完全集中于中央,地方组织收支必须按户部规定或得到户部的允准。每年上
71、报的赋税,必须采用四柱清册式记帐,由巡抚送达户部,户部按新隶而核之,然后汇总呈报皇帝。如一省入不敷出,户部按邻省所报实存数,移文拨助,这是清前期财政高度集中的特征。三、库藏制度 (一)中央库藏 中央库藏分内府库藏和户部库藏,前者为皇室内库,后者为国库。 1内府库藏。顺治十八年(1662年)设缎库、银库、皮库、衣库,计四库,康熙十八年(1580年)增设茶库、磁库共六库。 2户部库藏。清代国库,户部设三库:(1)银库:为国家财赋总汇,各省岁输田赋、漕赋、盐课、关税、杂赋,除存留本省支用外,凡入京者,皆入此库。(2)缎匹库;各省所输缎匹棉麻之类,皆入此库。(3)颜料库;各省所输铜、铁、茶、蜡、杂物,
72、皆入此库。此外,还有京通十三仓,按类储存漕粮。 (二)地方库藏 1省直布政使司库:为一省财赋总汇,各州县田赋、杂赋,除留存支用外悉数输入。 2粮储道督道库:存储漕粮。 3盐运使司盐法道库:存储盐课。 4按察司库:存储赃罚银钱。 5驿道库:存储驿站夫马工料。 6河库:存储河饷兵备。 7道库:存储兵饷。 8州县卫所库:存储本色正杂赋银,或存留照额坐支,送布政使司库。 四、漕运制度 清前期的漕运分为河运和海运。 清前期,管理漕运的官吏为漕运总督,总理粮储、转漕,以输京师,下设粮储道,分掌各地漕政;漕运船只所经沿河,各地文武官吏皆有责任,或提供方便或给予协助。顺治年间,因漕船不足令雇募民船,给予水脚钱
73、,江南地区每石自三钱至三钱五分,均于随漕项内开支。 各省漕船,原有l0455艘,后因改拆实存6242艘,故每年都得修洽和新造。造船之费,初于民地征十之七,军地征十之三,不足部分划征军工丁田以贴漕船。康熙二十六年(1688年),规定各省岁修漕船之费为:每出运一船给修费银七两五钱。雍正五年,规定造船岁修银为每船给银二十七两六钱三分。 清中期后,海运逐兴。其后海禁大开,轮船通行,东南之粮源源转运至京。至此,我国有着1200年历史的南北漕运宣告结束。清代的漕船第九章 清代后期的财政第一节概说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形成 道光二十年至宣统三年(18401911),属于清代后期。1840年,爆发了第一次鸦
74、片战争,从此,中国由一个封建社会,一步一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 但就在这一时期,欧美资本主义的发展却极为迅速,英国尤其突出。法国、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当时也都对中国抱有同样的侵略野心。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顽强地抵抗着资本主义工业品的侵入。马克思“在中国,农业与手工工场直接结合,这就大大节省钱财又节省时间,因此就给大工业生产品以最顽强的抵抗”。 英国在道光二十年(1840)向中国发动了可耻的侵略战争第一次鸦片战争。第一次鸦片战争因清朝统治者的卖国投降而失败,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步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二、清代后期的财政概况(一)财
75、政支出特点首先是镇压农民起义的军费。 咸丰元年(1851),为了围堵太平军即消耗了二千七百万两,三年至十一年,江南大营、徽宁防营月费八百万两,年计约一千万两(这九年即达九千万两),湖北供所谓“东征军费,年约四百万两(九年即达三千六百万两)。 同治年间(18621874),曾国藩的湘军四案、五案,合之“剿稔”军费,计三千余万两;李鸿章的苏沪一案二案及淮军西征两案,计一千七百万两;左宗棠的西征两案,计四千八百二十万两,福建援浙及其他军费,截至三年六月为止,计六百万两;四川及湖南援黔军费,年四百万两,积五年,共二千万两;云南军费一千四百六十万两;甘肃军费(由绅商集捐)五千余万两。 其次是丧权辱国,赔
76、款累累。主要的计有下列几次:鸦片战争后根据所订南京条约,需补偿鸦片原价六百万元,清偿欠英商之款三百万元,补偿水陆军费一千二百万元,共计二千一百万元,约合银一千五百万两。英法联军之役后,根据所订北京条约,需赔款英法军费各八百万两,另恤金英国三十万两,法国二十万两,共计一千六百五十万两。中日战争后,根据所订马关条约及辽南条约,需赔款二万万两,赎回辽东半岛费用三千万两,共计二万三千万两。八国联军之役后,根据所订辛丑条约,需赔款四万五千万两,作为借款分三十九年偿还,年息四厘,本利总数达关平银九万八千二百万两,超出原赔款额一倍以上。第三是洋务费用开始出现,并日益增加。此项费用的具体数字,未见专门资料。1
77、899年有御史熙麟在奏折中陈述这种情形说:“近今之大费有三,曰军饷、曰洋务、曰息债。”足见洋务开支是被列为当时三大开支之一的,而据他估计,数额是每年两千余万两,且日益增长,。(二)财政收入特点 关于清代后期的财政收入情形,马克思说:“1840年不幸的战争后所要付给英国的赔款,巨大的非生产的鸦片消耗,鸦片贸易引起的金银外溢,外国竞争对本地手工制造业的破坏性的影响,国家行政的腐败状况,这一切,造成了两个结果:旧税更加繁重而难以担负,旧税之外又增加了新税。” 财政收入的特征,就是加重旧税和开征新税,并且更开始举借公债:首先是加重旧税。当时加重旧税的情况,显著地表现在田赋和盐税上。鸦片战争之后,田赋增
78、加更形明显,一方面通过附加税的形式,一方面通过银钱折合的关系,首先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再通过以撤田为要挟的加租,将税负转嫁给佃农。自从八国联军战役以后,各省分担赔款之责,地方遂获得自由筹款之权,于是田赋的附加或加派亦为地方特权之一。田赋之外,盐税的负担亦日益增加。从乾隆十八年(1753)至道光二十七年(1847)的九十佘年间,盐税几乎没有增加。咸丰三年,实行厘金制度,盐过卡均抽厘。课征办法,各省不一,或征一、二次,或征三、四次,或征落地税。所征盐厘,往往超过正课数倍。盐税既增,盐价必然趋涨,劳动人民的负担显然加重了。 其次,是开征新税。清代后期开征的新税,以关税和厘金为最著。这两者都是间接
79、税,列宁:“间接税是最不公道的税,是向穷人抽的税。”五口通商,成立新海关。此后商埠日增,海关日多,关税遂日益成为晚清财政收入的大宗。这些关税,计有进口税、出口税、复进口税、子口税及船钞等多种。关税的税额增加颇速。但关税主权,悉为帝国主义所侵夺;关税收入,作为赔款或外债偿还的担保;清政府所能利用者,仅只有“关余”而已。 厘金的举办。厘金是一种新创的恶税,其税率名义上是一厘(即值百抽一,后来亦不止此数),但常常是随地征课,随物征课,而阻碍了商品流通,影响着工业生产。厘金既课及百货,税收旺盛,所以太平天国战事完了,亦无法再行废除。光绪五年(1879),地丁杂税盐务杂款,从旧额的四千万两跌至二千七、八
80、百万两。而新增之款,如“洋税”达一千二百万两,盐厘达三百万两。马克思:“每出现一种新税,无产阶级的处境就更恶化一些;取消任何一种旧税,都不会提高工资,而只会增加利润” 发行公债,外债尤为突出。当时清政府由于加重旧税、开征新税仍不敷支出,遂不断向各个帝国主义国家举借外债。借这些外债的条件均极苛刻,利息重、折扣大、期限短,更常以关税税款等作为担保。因此,不但这种外债本身成为外国侵略者的资本输出,而且使得中国关税主权落入外人之手,而为后来财政上造成无穷的祸害。第二节 财政收入一、田赋及附加 清后期的田斌,仍是当时主要税收项目之一。但田赋附加不断增多是后期田赋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田赋附加 1按粮津
81、贴。为镇压太平军,各省官府匆忙筹措军费。四川省率先创办按粮随征津贴,即每田赋银一两,加征津贴一两,此后各省相继仿行。初为临时加派权宜济事,其后历年援案继续征收进成田赋的正式附加。 2亩捐。亩捐主要行于江苏、安徽等省。咸丰三年(1853年),雷以诚在江北里下河开办亩捐以济军需次年推行到扬州、通州两府各州县。大致每亩起捐20文到80文不等。其后江南各州县亦有举办,一般用作本地团练经费,有每亩捐钱400文,也有每亩捐谷二斗。 3捐输。亦称按粮捐输。同治元年(1862年)四川总督奏办按粮捐输,即按其田赋纳粮多少,强制摊派多少,一般按钱粮一两加征捐辅银二两,但也有加征捐输银三两甚至四两,其后各省也相继举
82、办,名称不同,用途亦异。 (1)丁漕加捐:主要行于安徽、江西、浙江等省,税率为钱银一两,加征100文到300文或者粮每石加征100文到300文,其用途为筹措赔款和举办新政。 (2)赔款加捐:主要行于山西省,税率为钱银一两加征一钱二分五厘,其用途为筹措赔款。 (3)沙田捐:主要行于广东。广东沿海因涨沙而形成的田名为沙田,届时因办理防务,开办沙田捐,于正赋之外,每亩加征银二钱,由地主与佃农按“主八佃二”分担,用途为防务和开垦海滩沙田。 (4)警学亩捐:主要行于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等省,税率为每六亩征银半角或一角,其用途为地方治安费。 (5)新加粮捐:主要行于福建等地税率为每银一钱或粮一斗,各加
83、征40文,其用途为筹措赔款。 除上述以外,捐输还有其它众多名目。4厘谷。厘谷亦称义谷主要行于云南、贵州两省。云南自咸丰六年(1856年)后,由于钱粮不能照额征收加之农业收获不过十分之二,即使田赋全数改收粮米,也不足供给本省军粮之用,为了添资军食,清政府在田赋之外征收厘谷,规定按州县大小和收成情况“酌量征派”,税率为十取一、二,全省一律行使。 由此可见,清后期以田赋为基础,各省巧立名目,乱施加派,苛征勒索,已成为当时财政搜刮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漕粮改折 清后期的田赋,除地丁征银外,在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撤、江西、湖南、湖北等省亦征收米麦,漕运至京师,故称漕粮。咸丰、同治年间,由于太平天
84、国革命的兴起,漕运路线阻塞,漕粮无法北运。于是除江苏、浙江两省仍输本色外,其他各省相继改为征收折色,即以银两折纳,故称漕粮改折。 这一时期,由于鸦片输入日多,白银大量外流,使清政府的币制己陷入极度混乱之中。为弥补货币流通的不足,更为货币的财政性发行,始铸大铜钱、大铁钱又铸铅钱及至发行钞票,造成银价因贵而钱价低贱。当时漕粮规定折银农民手中流通的却是钱钞,以不断贬值的钱钞去兑换日益昂贵的银两,实为对纳税人的苛征重敛。连曾国藩在上疏中也承认:昔日银一两兑钱1000文,一石米可兑三两银;今日银一两兑钱2000文,一石米仅得银一两五钱。昔日卖米三斗,输一亩之课有余,今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不足,小民暗加一
85、倍之赋。达说明漕粮折银而银贵钱贱所形成的额外苛征给人民带来的沉重负担。 (三)浮收与预征1浮收。清后期田赋浮收的方法多种多样,手段极其卑劣无耻。江浙地区的田赋漕粮征收本色“计数七折八扣”,纳米一石算作五斗、六斗,又有“淋尖、踢斛、捉猪、样盘、贴米”等。再加“水脚费、花户费、灰印赞 合计之,则二石四五计当一石”。 踢斛,用脚踢动装满粮食的斛斗,使米粒密集充实,以便再装;淋尖,粮食装平斛斗后继续装成锥形,而使米粒淋漓下滑。清叶梦珠 阅世编徭役:“计诸杂费,共约每石五钱有餘,加以踢斛淋尖,几于平米二石,始完漕串一石。” 清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仓收陋弊:“又有仓胥积恶,指称米色杂碎,掯勒不收。或串同斗
86、级,踢斛淋尖,指称欠数,停阁仓收,此仓蠹之为害也。” 斛 斗 同治二年(1863年)李鸿章上疏“苏松太浮赋、上溯之则比元多至三倍,比宋多至七倍”。漕粮浮收,各省皆是,江苏二石五、六斗当作一石,湖北每石浮收五、六斗,“或加倍收,竞有多至三石零者”。湖南征收地丁银一两而民间费至数两。江西征米一石,浮收七斗至八斗。安徽浮收“有数倍于正额者”。可见浮收比田赋正额更重。 2预征。由于太平天国起义的迅猛发展,清政府在东南一带已无法课征田赋,于是只能在其统治区域实行预征。咸丰三年(1853年)下诣,在山西、陕西、四川三省内预征一年钱粮,声明事定悉数图免,但却以“军务告竣,国带斯裕”为条件,实际上等于加倍课征
87、。其后,田赋预征经常以各种形式出现,各地借口军饱紧急,不照例限,先期催征。直至同治九年(1870年),清政府渝知各省督抚,“务令仍按上下雨忙征收不得违例预征”。 二、盐税 清后期的食盐,主要有海盐、池盐、井盐和土盐、矿盐等五种由于盐制变化、盐厘开征,使盐税税额大幅度增加,成为清后期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 清后期的盐税分为盐税正课、盐厘和盐税附加三部分。 (一)盐税正课 盐税正课是对盐的产制运销者所课之税。正课分为场课和引课。场课是对食盐产制者所课之税,包括滩课、灶课、锅课及井课。引课是对引盐运销者所课之税。因引课收入远远高于场课,故一般就忽略场课而以引课为正课。 道光十一年(1831年)废除盐引
88、法,改行票盐法。由于票盐运销成本低廉而运销区域较大、盐商竞相购买,这不仅解决了积引问题,而且票价上升,收入十分可观。不久票法就推行于各地。同治年间,票盐商通过报效捐款等手段,把持了食盐运销,使其成为票商专利。票法又成了变相的引法,直至消亡。 光绪年间的官盐票(二)盐厘 盐厘,即盐税抽厘,是清后期与盐税正课并行的盐课收入。 咸丰三年开征了厘金,于是盐税之外,又征盐厘,按引征税,从量计征。盐厘分为入境抽厘、出境抽厘、过境抽厘,境内也抽厘,即盐厘征收有入境税、出境税、过境税和落地税。食盐运输距离越长,越境过卡越多,抽厘次数也越多,盐厘负担就越重。盐厘课征,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省各自为政自定政策,自
89、行征收,弊端至深,为害最大。以淮盐为例,每经过一卡,一包盐100斤征收制钱500文经过二卡则征1000文,每引盐400斤,只要经过二卡,就需缴纳4000文盐厘,以制钱400文兑换银四钱比例计算,则为银三两二钱。当时盐税正课,每引纳银一两钱,盐厘则高于正税二倍以上。 (三)盐税附加 清后期的盐税附加可谓多如牛毛,诸如领告费银、帑利银、缉私费、行政费、盐捐、经常捐输、临时捐输等等。道光年间整理盐税,每引征正课六钱八分六厘杂课五钱七厘,帑利四钱四分二厘共一两六钱三分五厘。咸丰、同治年间以军需、加价、生息、汛工、巡费等名义,每引增加一两二分三厘。光绪年间,又以赔款、帑利、商捐等名义,每引增税三两二钱九
90、分八匣另外还有两次加价,这样每引盐运到销售地点,要支付十二两以上。除此以外,还有地方附加,如盐票盐引捐输等名目不下几十种。 清代的盐税收入清初岁入约为200万两,至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为495万两,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为507万两,同治十二年(1873年)为663万两,光绪十一年(1885年)为739万两,光绪十八年(1892年)后为1300万两以上,已是清初200万两的六倍多。宣统三年(1911年)盐课预算收入高达4500万两,仅次于田赋与官业收入而占第三位。三、关税 道光二十二年(1842)鸦片战争的结果,中国战败,被迫实行五口通商,议定:“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
91、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 二十三年,与英国订立虎门条约(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并同时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从此。凡系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此外各项规费,丝毫不能增加。其英国商船运货进口及贩货出口,均须按照则例,将船钞、税银扫数输纳全完,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 海关税则适用于五口,其出口货分为十二类(多为土货特产),进口货分为十四类。其课税标准全采从量(百筋、于条、每匹、每丈、每条),只有进口新货,例内不能核载者,即按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五两。又,进口洋米、洋麦、五谷
92、等,皆予免税。 海关行政方面,鸦片战争后,根据南京条约开放了上海等五个商埠,当时由苏(苏州)松(松江)太(太仓)道道台兼理海关征税事宜。咸丰三年上海小刀会起义,占领上海县城,海关业务陷于瘫痪,英、美、法三国领事乘机篡夺上海海关行政权,于1854年7月组织上海关税管理委员会,从此海关一直被帝国主义所把持。当时税务司名为三人,但因海上贸易,英国居首,故海关事务,实际上也由英国专权。这样,海关的性质有了根本的改变,成了各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有力工具。 在清政府中,全国海关由总理衙门兼管;在各关所在地,又设有关道(官名),分管各关,大权似仍在握。但按之实际,各关用人行政权,皆操在外籍税务司之手,总理衙门
93、与关道,全无实权可言。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税务处,专管全国海关,于是总税务司以下的外人,表面上皆归税务大臣节制;但按之实际,亦徒具形式而已。税务司由外人充任,把持海关全权;所掌事务,异常广泛,远远超过海关收税的范围,其下有税务、港务、教育、邮政四部,这四部的内容如下:(1)税务部,掌理税务、船只及货物之检查与仓库事务等项。(2)港务部,掌理灯塔、浮标、港湾、水路等项。(3)教育部,管理海关人员的教育。(4)邮政部,掌管中国全国邮政事务(邮政成为海关的一个机构,是海关越权最突出的表现。直至民国成立后,邮政才归交通部管辖,但还是徒具形式而已)。首任总税务司首任总税务司李泰国(李泰国(Ho
94、ratio Nelson Lay ,18321898)英国人。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随父到华,在广州学习汉语。后任香港英国政府翻译。咸丰三年(1853年),为英国驻广州领事馆汉文副秘书。是年,调任驻上海副领事。咸丰五年,继任江海关英方税务司。咸丰七年,以汉文副使身份随英国专使额尔金率军北上天津。咸丰八年,参加中英天津条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谈判起草。是年十二月,任海关首任总税务司,驻沪控制中国海关。次年夏,干涉上海民众因愤恨外国人绑架掠卖华人而发生的骚动,被殴致伤。后至广州、汕头等通商口岸推行海关管理制度,稽查各口洋商完税事宜。回国治病。代清廷购置兵船,擅自组织舰队。同治二年(1863年)
95、,返抵上海,旋往北京,请求清廷把舰队指挥权交英国海军军官阿思本,未果,被清廷革职。后回国。著有我们在中国的利益等书。 赫德赫德赫德,中国清末英国侵华代表人物之一。在中国长期担任海关总税务司,被清廷视为客卿。在主持中国海关的近半个世纪中,赫德不仅在海关建立了总税务司的绝对统治,而且其活动涉及中国的军事、政治、经济、外交以至文化、教育各个方面。他侵夺中国港口的引水权,扩大海关税务司对海关案件的审判权,把中国的邮政权控制在海关税务司手中。 清廷授予他正一品官,死后清朝追授他为太子太保。 海关在名义上归属总理衙门管辖,但实际上,从人事到运作管理,全部操于洋人之手。海关主权的旁落,是清政府最突出的无能证
96、明,也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耻辱记录。不过具有讽刺性的是,在委靡腐败的晚清行政体系中,赫德管理的海关却也是最有秩序和效率的一个机构。他引进了整套的英国行政管理经验,无论行政组织、人事管理还是征税章程都置于一个严格、统一的管理体系之内,海关的财务制度是由英国财政部官员制订的,数十年里很少发生舞弊行为。各部门的主管人员,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的还是博士、硕士。清朝官员的俸禄很低,主要收入都是依靠职权滥取于民,因而形成无数的官场陋习,海关实行西方的公务员薪金制度,待遇很高,但不能额外支取费用。 经济学家杨小凯在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中评论说:“过去的很多史书都指称清朝卖国的证据是将海关权利让与外人,其实这
97、种指责是不准确的政治宣传。清末海关虽由英国人赫德管理,但他是作为清政府的雇员,行使他的职权。他的管理不但使中国海关迅速现代化,而且使海关成为最有效率、最少贪污的清朝官僚机构。他保证了条约制度对关税率的限制,因而促进了自由贸易及公平税收,他也保证了用有效率的管理和制度为清朝政府提供了大量税收。”参与主编剑桥中国史的美国学者刘广京的观点也与杨小凯近似,他认为:“赫德管理海关的最大贡献是促进了中国商业的发展,杜绝了清朝腐败制度下贪官对海关的扰乱。” 清代后期的关税,包括下列种种:1进口税在洋货进口时征收。道光二十三年,定洋货税则,值百抽五,先于广州、上海开市,凡洋货进口,按则纳税。这值百抽五,原则上
98、是从价的,但从价必先估价,估价难免争执,于是以当时各货百分之五的价值为基础,照货物之重量或尺寸,折合为从量税。凡属洋货,不问精粗,只要重量或尺寸相同,便课以同一之税。咸丰八年(1858),按天津条约协定,进口税率为从价百分之五。 光绪十七年(1891),详定各货税率,从价核算。所以这些税率虽低,却是从价征收的;但货价由条约钉住,十年内不能修改。咸丰时所估之物价,与以后十年中之物价,相差倍蓰(因金贵银贱,物价趋涨),而税率依然,名为百分之五,实际不足百分之二点五。到了光绪二十八年,重议税率,计算之法改从价为从量,另定税率表,从此进口货大部分皆从量征税。但有一部分以从价为便,或税目表中未有载明,则
99、仍以从价百分之五计算。免税品有外国米粮、金银、书籍、新闻杂志;禁止输入者,则有盐及兵器、火药。2出口税在本国货物出口时征收,其税率初为从价征百分之五,进出口税同率,致妨碍土产外销。此项出口税,非但征之于输出国外的商品,且亦征之于转输其他商埠的商品。因为外国商船所载的货物,究为外销抑为转运他口,殊难判定,只好同等课税,故虽声称旨在防弊,但却因此使转输商品亦受到不应有的税在中闩甲午战争以前,以关税收入力外债担保的事,也曾有过,但数字尚小,为时较暂,影响不大。3.子口税(子口半税)此税按海关进出口税之半(百分之二点五)征收;系基于南京条约,而成于天津条约。凡从外国输入之货,转输于内地,或内地土货,自
100、产地运至口岸(预备出口),沿途通过时皆课子口税。这因为太平军起义以后,清政府为筹集战费,内地遍设厘金。外国资本家为欲避免厘金,谋得方便,乃定输入之货再纳从价进口税之半;输出之货,在内地共纳出口税之半(从价百分之二点五)。完纳此税以后,便可免纳内地一切厘金,这是优待外国资本家的办法。后来到了光绪二十五年(1899),华商办进出口货,亦渐可适用。自然,这种措施只能助长外货的倾销。4复进口半税(沿岸贸易税)土货完纳出口正税后,由这个通商口岸转运到其他通商口岸时,须再纳复进口税,其税额为进口税之半(与子口税同)。但无税品则从价征收百分之二点五。清政府的理由是:商品在内陆运输,通过常关,负税甚重;反之,
101、如由海口转运,负税甚轻,故设此税。其实只是千方百计搜括民财而已。5机器制造货出厂税根据光绪二十八年(1902) 中英续定通商条约第八款第九节所载,凡洋商在中国口岸,或华商在本国各地,用机器制成棉纱、棉布,须纳出厂税,其数额倍于条约所载之进口正税。如棉花(原料)来自外洋,则应将进口税发还。如棉花来自本国,则应将已缴各税,一并发还。各商缴纳出厂税后,即可免纳出口正税、出口加税、复进口半税、以及销场税等。此项出厂税,亦由海关征收。除棉纱、棉布外,凡别项货物,与上列情况相同者,亦同样征出厂税。出厂税的税率以百分计,但须退还原纳的进口税或常关税等,其所余无多。实质上无异是鼓励帝国主义者在我国通商口岸设厂
102、。反之,对于土货制造,则当其原料进口、制品出货时,均须负担重重厘金。致使土货的生产受到扼制,使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莫大的阻碍。6船钞是在各通商口岸,向往来船舶所征收的税。因其按吨数计算(一吨为一百二十二斗),故亦名吨税。乃为使用费的性质,但由海关征收。此税税额先由国定+后来由各通商条约规定,并屡经变更,兹述其大概情形如下:(1)乾隆十八年(1753):按船舶大小分三等征税:一等船每单位课船钞5777两二等船每单位课船钞5142两三等船每单位课船钞5两(2)道光二十三年(1843)(南京条约订立次年)分两级征税: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课银5钱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课银1钱(3)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
103、第二十九款及第三十一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4钱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1钱 其后,与各国签订的商约,均照此例。 6洋药厘金。洋药即为鸦片,初入中国时,概称药材。洋药厘金,即海关在鸦片进口时所课征的进口税与运销内地时所征收的厘金。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为大规模向中国倾销鸦片,建议清政府对鸦片课税,企图使鸦片交易合法化,但遭到清政府的拒绝。其后英国在天津条约中,以洋药之名,取代鸦片混入进口商品之列,故有“洋药税”。税率为每百斤纳银30两,光绪五年(1879年),开征鸦片厘金,每百斤进口鸦片征收正税30两,厘金80两,共计110两。税后内地厘金一律免征。此后又大幅度提高了鸦片的税厘,每百斤鸦片共
104、征税厘350两,此举以重税代禁,可并末制止鸦片的进口,相反更有利于鸦片在中国的倾销。清后期的海关税收入,随着外国商品输入和中国原料输出而大幅度增加。咸丰末年(1861年)收入为490万两,同治末年(1874年)增至1140万两,光绪十三年(1887年)增至2050万两至宣统三年(1911年)已达3600万两。仅仅50年时间,关税收入就增加了七倍多,约占清后期岁入的四分之一,成为其主要税收项目。四、厘金 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创行于咸丰,为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1为一厘,故称厘金。 (一)厘金的产生 厘金的产生是中国近代财政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不仅对清后期的封建财政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而且
105、它本身所具有的浓厚的封建性和反人民性,对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破坏性作用。 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天国起义席卷南方各省,遂定都南京,清政府急调各省几十万大军,分驻江南、江北大营,围堵和节制太平军的发展。巨额的军费需求十分紧迫,然而自太平军起事起,清政府每年军费开支已达1000万两,占全年岁入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其后战事扩大,军费更巨。相反太平军战火所至,清政府便失去一块收入,入少出多,开支日渐拮据。 届时,清政府刑部侍郎雷以诚在扬州帮办军务,因部拨军费未能接济分摊各省协调又一直不到位,为急筹军饷,他于长江边上设局,对往来船只劝捐助饷,成效颇为显著。但劝捐必竟是“劝”,并非
106、长久之计,于是采纳了幕僚钱江的建议,试行“商贾捐厘”之法,既不称征厘,亦不称抽厘、而谓之“捐厘”,既类似捐输,又能长久课征,可谓煞费苦心,未料其税源确为丰厚,大助军饷。咸丰三年(1853年)九月,雷以诚派人去扬州附近的仙女庙、邵伯等镇,劝谕捐厘助饷,收效甚大。次年雷以诚上奏朝廷,要求在江苏各地仿行办理其后不久推行于各省。咸丰末年(1861年)已遍及全国,但此时捐厘,已非“捐”的意思,而成为正式税收了。河南社旗县社旗镇厘金局三品道台衙门 (全国唯一保存建筑) (二)厘金的种类 厘金主要包括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和土药厘四类,其中百货厘举办最早,收入最大,范围最广,课及一切日用所需之物。吃的、穿的、
107、用的、住的,无一不在被课之列,故所谓厘金,主要指百货厘而言。据同治八年(1869年)到十一年(1872年)的厘金收入统计,其中百货厘占93,其他各厘仅占7而已。 厘金按征收对象可分为两类,即坐厘与行厘。坐匣又称板厘,屑交易税,课于坐贾;行厘又称活厘,属于通过税课于行商。 厘金按课税地点可分为三类:(1)出产地厘金,即课于产地货物的厘金,主要有出产税厘、出山税厘、出境税厘、山产税厘、土产税厘,以及其他各种产地税厘。(3)通过地厘金,即以商货运输为对象课于行商的通过税,又称为活匣或行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3)销售地厘金即以商货买卖为对象,课于坐贾的交易税,又称为坐厘或板厘,销售地匣金还包括埠
108、厘、门市厘、铺捐、月捐、落地厘等。 (三)厘金的征收与管理 厘,顾名思义即1,即从价课1计征。但这只是厘金开征之初的税率,随着厘金推行于全国,至光绪年间,税率已普遍增至5%,有的甚至达10。厘金税率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为各省自定税率情况,其二设关立卡密度与课于货物的次数。如自定税率为5,只要通过四卡,即为20,这还是“法定税率”,至于额外征收并不亚于正厘,诸如兵饷、河工费、赈捐、塘工费等等,其附加额往往超过正税。厘金的征收与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法。 1.官征制度。即由各省官府设立局卡按照各自颁行的税率,负责征收与管理,故厘金属地方税。厘金既无全国统一的课征机构,也无全国统一的法定税率地方各
109、自为政,厘金收入除以一定的数额报效朝廷大部分由各省自行分配。厘金课征手续,即商运货物到卡,由货主到局卡被验,经核价查验,按章课税,开票放行,坐厘则按店铺某段时间的营业额为课税依据,按率计征。 2包缴制度。即由同业商人承总认定本业商货捐厘总额并负责征收缴纳,称之为“认捐”,或由非同业商人承总包纳该业捐厘总额,并负责征收缴纳称之为“包捐”。 厘金原本以劝捐助饷为目的的临时性课征,但一经开征,便无法罢课,厘金收入,以少到多、日见增加成为清后期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咸丰三年(1853年)厘金收入为9000两,光绪十一年(1886年)为l 400万两,光绪十七年(1891年)为1600万两,
110、宣统三年(1911年)厘金预算收入达4318万两,短短的50年,厘金收入增长了上千倍。故厘金与田赋、关税、盐税一起构成了清后期财政收入的四大支柱。 (四)厘金的弊害 1. 关卡林立,一物数征,危国害民。厘金制度杂乱无章,厘金征课各自为政。各省为增加厘金收入,就于水陆通衙、城镇要道,或乡村小径,随意设关置卡甚至一处数关数卡。局卡林立,商运货物逢关纳税过卡抽厘,层层盘剥,一物数征、数十征,见货就征,不问巨细,无一不在被征之列,“资本微末之店铺肩挑步担之生涯,行人携载盘川,女眷随身包裹,无不留难搜刮”。 厘金征收苛重,不仅人为地阻碍了商品货物的流通,也严重地摧残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 2官吏苛索中饱
111、私囊,人民负担雪上加霜。厘金征收没有统一的制度,各省自立政策,自定税额,任意征收,厘金收入除以一定数额报效中央,剩余部分即由地方自由处置。地方所得不列为正式收入,其中绝大部分被地方官吏假公济私,搜进个人腰包,更兼税吏敲诈勒索,营私舞弊,乘机渔利,侵蚀税额。商人则通过提高商品价格,尽可能把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人民视厘金如虎狼恶魔,它给商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无穷的灾难。 3厘金的封建性与反人民性。厘金的萌发,就是地方官吏与封建势力相勾结的产物,它自始至终是各地自行筹鼓的主要途径,表现出极大的封建地方割据性。厘金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同治初年以前,厘金全部用作对太平军的作战经费,其后又
112、绝大部分用于军费开支上。同治十三年(1874年),厘金收入用作军费的占737,光绪元年(1875年)占754%,光绪十年(1885年)占776。因此,厘金的本质具有浓厚的封建性与反人民性,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下孕育出的怪胎是一种典型的恶税, 五、其他工商税 (一)茶税及茶厘 清后期的茶课仍行茶引之法,其后因财政需求扩大,故在不同地区又增设了茶厘、茶捐、落地税、关税等,茶税负担日趋沉重。清后期茶税征课变化较大,各地征收方法和税率也不相同,一般来说,可分为三种形式。 1包商征收制。台湾各地新辟田园较多,而且土地适宜种茶。光绪十三年(1887年)开始试办包商征收。光绪十五年(1889年)、十六
113、年(1890年)两年,每年岁入六、七万两,效果不错,故应准照办。 2以票代引。同治年间,左宗棠督办陕甘军务,发现西北茶税税源丰厚,但因历年积引过多,商人顾虑代偿前欠课税,不愿贩茶去西北,茶务停顿有十年之久。于是左氏于同治十一年(1872年)改革茶税办法,实行以票代引制,规定任何地方的商人,皆可领票承应茶务。此法定为三年一案,即三年一个周转期,并规定每票50引,征课银150两,于领票之时缴纳;厘银72两,于运茶到陕甘盘验时交清。以票代引制实行后,西北荼税大增,每届三年更换周转一期,票数和税款有增无减,收效颇为显著,此法直至辛亥革命后仍继续执行。3厘金制。长江中下游地区概以厘金代替茶税,茶厘则逢关
114、纳税,过卡抽厘,究竟征收多少,无从查考。以盛产茶叶的浙江、安徽为例,荼一引为120斤,每引纳课银三钱,公费三分;厘捐银九钱,又公费五分;另捐输银六钱,共一两八钱八分。因甲午战后赔款,每引加银三钱六分,内销本地茶,安徽每百斤抽钱百文,浙江抽钱150文至300文不等,可见厘金远远超过了课银。 清后期茶税,原本是按引计征、逢关过卡纳税,与厘金制本无区别。但茶税为地方州县官府所征,而厘金却为兼管军政民务的督抚人员以“军需”之名所征,地方官府自然恭让督抚,荼税只能归并厘金。可见茶厘制度,是就地筹措军响的一项重要措施。 清后期茶课收入,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为73万两,光绪二十年(1894年)后茶厘收
115、入为90万两,宣统三年茶厘预算收入为307万两可见清后期茶课收入还是不断增长的。(二)烟酒税 烟酒税在清后期属地方收人,当时各省地方政府因财政支出不断膨胀,军费、战费与日俱增,于是就在烟酒税上肆意苛索。为避增税之嫌,故采用只增税目不增税率的方法。因此,清后期的烟酒税名目繁杂,各行其事,有麦曲税等原料税,有酿造税、烟叶税等出产税有烧锅税、烟丝税等制造税,有厘金、关税等通过税。还有买货捐、行卖捐、门销捐、坐贾捐等营业税。有官厅直接征收,也有商人包办缴纳;有县公署、公卖局征收,也有厘金局、税务局征收。总之,各省征收机关不一,税目税率不一计征单位亦不一,故清后期烟酒征管可谓无章可循,终清一代,未能理顺
116、, (三)矿税 清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矿产品需求甚为迫切,特别是咸丰年间,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财政收入,政府转向奖励开矿。光绪年间推行新政,在民族工业兴起和洋务运动中发展起来的近代大工业,都需要煤铁等矿产原材料,开矿业从而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不仅官府、民间参与开矿,而且还采用招商集股的方法开矿。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外务部改定矿章,允许外国商人在我国境内开矿,这为外国攫取在中国的开矿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矿权多落于外国人之手。 清后期的矿税,按光绪二十四年(1899年)公布的大清矿务章程规定,矿税分为“矿界年租”和“矿产出井税”。矿界年租属于矿区使用费,矿产出井税类似产品税,但该章
117、程根本没有执行。故清后期的矿税,因矿种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其征税方法与税率也不同。终清一代,矿税极其杂乱,变化无常。(四)当税 当税创始于康熙三年(1664年),初时税率较低,由各省征收后奏报户部,每年纳税一次。清后期,当铺除纳当税外,还有贴捐,这是营业执照税,其后更有各种附加,如海防筹饷、军需筹饷等等,这类附加没有一定的税率,由各省自由征收,所得款项自由处置。 光绪十四年(1888)年,全国当铺7000多家,对当铺征税,无论资本规模大小,一律捐银100两,其时因河工需款,即令各省当铺每户缴银100两。光绪二十年(1894年)又因海防筹款,令当商税外捐银200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
118、),户部令全国各当铺,每户每年纳税银50两,当税的各种附加没有统一规定,各省自立政策,自主征收,故清后期的当税制度同样混乱不堪。 (五)契税 契税是对买卖和典当所订契约而课征的税。课税范围主要是田房买卖或典当契约。清后期的契税。承袭前制但各自税率不一,课征方法也不同。除了正税,还有附加,更有杂项。故契税扰民极深引起各方抱怨。但清政府由于财力吃紧,坚持课征契税。宣统三年(1911年)为统一全国契税,制定契税试办章程买契一律征收9,卖契征收6,其中买契的36、典契的45作为中央收入、其余留给地方。 清后期的契税收入据估计,岁入银为11万两左右。 (六)牙税 清后期的牙税分为帖费与牙捐。帖费是牙行向
119、官府领取牙帖所缴纳的费用,是营业执照费,牙捐是按年缴纳的正额牙税,属营业税。 牙帖,初时由州、县发给,后改由户部限额颁发,每五年换发一次。牙帖费按牙行资本及经营规模纳银,一般为150两至1000两,收入解部。 牙捐税率,各省不同。江西牙捐,上则纳银3两,中则纳银2两,下则纳银1两;湖北则为2两、1两、5钱。偏僻乡邑则为1两、5钱、3钱。(七)房捐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户部规定房捐章程通令各省,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亦课税10。该章程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有的仅征于店铺,民房不课,有
120、的有起征点,有的见租课税,无章可循,直至清末。 (八)土药税 光绪十一年(1886年),清政府令各省督抚对内地所产鸦片课税,谓“土药税”其征税标准与税率各省不一,有从价征,有从量征。每100斤鸦片有课20两者,也有课50两者。随后土药税率逐渐提高。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增加税厘,规定鸦片无论产于何省,每百斤皆课统捐银100两经费银15两,合计115两。宣统三年(1911年),度支部加税每百斤征银230两。同年广东鸦片每百斤实征税厘404两。 土药税收入估计岁入为283万两左右。六、公营事业收入 清后期的公营事业主要包括铁路、轮船、电报、邮政和军事工业等、这些部门都是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
121、事业。理论上说公营事业收入直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但是清后期的公营事业,由于吏治腐败、管理不善,以及西方帝国主义的排挤和刁难,经常严重亏损,故公营事业对国家财政,不一定是收入,更可能是支出。 (一)铁路 甲午战争前中国自筑铁路仅京奉线一条。甲午战争后至民国前,兴办铁路风气渐开,共筑l0多条线路,这些铁路多为举外债而建。据统计至宣统初年,铁路通车上万里,其收入为2000万两。 (二)轮船 中国自开埠通商后,内河外海的航运之利,尽为外轮所占。同治十一年(1872年)成立轮船招商局,开办之初,仅有轮船3艘。光绪三年(1877年)拨巨款向美国购入16艘。至光绪十年(1884年),已有轮船29艘,主要经营
122、国内漕粮食盐、官物的运销,尚有征兵调饷之类业务颇为可观。清后期航运事业由于经营不善,及外国竞争对手的打击,故亏损严重,尽管政府给予种种补贴和优惠,每月亏损仍高达五、六万两之多。 (三)电报事业 电报事业即指电报、电话业。我国电报业始创于光绪五年(1879年),次年即设电报总局。清后期的电报业以官办为主,另有官督商办,其收入在商办时,每年盈利五六百万两之多。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又创办商营电话公司,开办电话业务,其每年收入在三四百万两。1880年,盛宣怀在任天津河间备道时,向李鸿章建议,国家自强大计,一是铁路,二是电报,当前电报最为重要,可在天津试办电报局。盛宣怀拟写了一份电报局招股章程,
123、提出了“通军报为第一,便商民为其次”的观点。这年,“中国电报总局”在天津成立,由盛宣怀全权负责。为培养自己的技术人才,盛宣怀在天津办起了电报学堂。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中国电报总局完成了津沪电报线路的架设。这是中国民用电信事业的开端。 (四)邮政 中国邮政始于清后期。光绪二年(1876年)创海关兼办邮政。光绪四年各地也试办邮政。光绪十九年(1893年)清政府自办邮政,由税务司管辖,英国人赫德主事。自此邮政事业发展到全国。据宣统三年(1911年)统计,全国共有邮政局所6201处,各种邮路38万里,年收入600万两。中国历史上第一套邮票大龙邮票 (五)军事工业 中国早期军事工业均为官办。同治、光绪年
124、间,以曾国藩、李鸿章为首的洋务派先后兴开了一批近代军事工业,主要有江南制造总局、金陵机器制造局、马尾船政局、北洋机器局等,这些军事工业均由政府出资,官僚买办经营,实权尽操外人之手,所得利润,尽入洋入和官僚买办私囊,国家绝无收入可言。七、内债与外债 债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清后期的债务收入则是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其支出的主要内容一是军费,二是偿债,三是赔款。国债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先内债,后外债,而清政府则先举外债,再发行内债。故其债务结构中,外债占主要地位,内债作用不大。 (一)外债 中国的外债始于同治四年(1865年),因签订伊犁条约向俄国支付巨额战争赔款而向英国举债143万英镑
125、,期限20年。从同治四年到光绪二十年(1894年)共30年中,大规模纳举外债共六次,债务总额为4000万两,连本带息为5700万两。因外债占清政府岁入比重较小,至甲午战争前,基本偿清。 甲午战争后,自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到二十五年(1899年)共举外债七次,累计37000万两主要是偿付对日本的赔款。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中国而签订的辛丑条约,赔款45000万两,年利4厘,期限39年,本息累计达98223万两。自甲午战争到清王朝崩溃的十几年中所举外债高达12000万两这些外债大部分是由赔款转变而来,并以中国的关税、盐税和百货厘金作担保,充分体现了清后期外债的殖民地半殖民地
126、性质。(二)内债 清代内债始于光绪二十年(1894年),为筹措甲午战争经费,根据户部建议向本国富商巨贾借款,叫做“息借商款”。由政府发行债券,每张库平银100两,为期两年半,年息7厘。这次内债,没有举债总额,没有统一制度,利率各地不一,发行方法也各有不同,弊端百出,乃至成为一种变相的捐输和勒索,不到一年便停止发行累计借银约为1100万两。 第二次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为偿付马关条约规定的第四期日本赔款,清政府以田赋、盐税作为担保发行“昭信股票”,总额为10 000万两,票面分为l00两、500两1000两三种,为期20年,年息5厘,股票可自由买卖。由于清政府信用不高和地方官吏乘机渔利,
127、结果不到一年就停发了,募借总额不足500万两。 第三次于宣统三年(1911年),为应付辛亥革命爆发而发行的“爱国公债”,总额3000万元,为期9年,年息6厘。未及公债发行完毕清王朝就被推翻累计发行1200万元, 清政府发行的内债主要就这三次,均以失败而告终。第三节 清后期的财政支出一、军费支出 清后期的军费,主要包括养兵费、装备费和战争费三大部分。 (一)养兵费 清后期的军队,由八旗兵、绿营兵、各省招募的防军练勇以及水师兵等组成。同治、光绪年间,绿营兵力达46万人,各省防军练勇达36万人,常备兵力不下90万人。养兵费开支,八旗、绿营兵岁支军饷达2000万两,各省防军练勇岁支军饷也为2000万两
128、,水师兵等尚不计内,更有甚者,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军,竟启用华尔洋枪队4000人,岁支军饷达80万两,可见养兵甚多军饷开支极大。 (二)装备费 清后期的军事装备费以海军(水师)建设为最大,为装备水师,即从国外购入军舰,并投资船政、造船、养船等。 1军舰购入费。向外国订购各兵舰,始于咸丰十年(1860年),经同治、光绪年迄于宣统初年,历时50年,得船近百艘,所费如下: 同治年间,向英、法、美等国购入兵船14艘,炮舰2艘,共费银132万两。光绪年间,向英、德、日等国购入炮艇20艘、铁甲舰2艘、巡洋舰9艘、鱼雷艇4艘,共费银650万两、德国马克620万、英国英镑114万、日本日元546万。宣统年间,向英
129、、德等国购入炮艇2艘、巡洋舰1艘,共费英镑25万。 到1894年甲午战争爆发时,清军(以淮军为主)海陆军的武器装备已经完全西化,并达到当时的世界先进水平。 当时,清朝的北洋水师是亚洲第一大舰队,其主力定远号和镇远号铁甲舰都是7000吨级的巨型军舰,在其后100年时间里,中国海军的作战舰只没有超出定远和镇远舰吨位的。 日本为了购买海军军舰,举国捐款,日本明治天皇甚至捐出自己的生活费。而清朝政府很轻易就能拿出采购军舰的费用。 定远号 镇远号 2。船政经费。同治十三年(:874年),造船、购置、盖厂各费达516万两,养船费19万两。光绪二年(1876年)后,船政常年费为60万两。自同治五年至光绪三十
130、五年造船40艘用银852万两;营造厂房,用银211万两;装造机器,用银64万两;洋员岁俸及修置机器,用银505万两;学堂费67万两;养船费146万两,经营船政40余年,共用银1900万两。就造船费用而言,仅投资福州造船厂耗银就达2000余两。(三)战争费 清后期的战争费分为两个部分,即抵御外国入侵的支出和镇压国内人民起义的费用。 1抵御外国入侵的战费。清后期对外战费,据史籍记载:中英鸦片战争耗银1000余万两,中法战争耗银3000余万两加之与英法联军之战、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等大战役,累计耗银一亿几千万两。 2镇压国内人民起义的战费。清后期各地农民革命和农民起义风起云涌,遍及全国,清
131、政府为巩固其政权,调集了大批军队对人民进行了残酷的镇压和屠杀,促使其战费开支大幅度增长。太平天国起义之初,清政府就调拨广东、广西、湖南三省军需,耗银达1800万两,其后为围堵和镇压太平军,前后耗费达15000万两。另有剿捻军需一案,湘军四案、五案共耗银3000万两。苏沪一案、三案,淮军西征两案,耗银1700万两。左宗棠西征两案共耗银4820万两。福建援浙军需、台湾军需耗银600万两。 清军镇压农民大起义军费总计 这四亿二干二百多万两战费,皆为有案可稽的数字,如果把缺漏部分、各地自筹部分以及团练军需不得入报部分合计计算,当不会少于现有军费数的一倍。 二、赔款支出 战败赔款是清后期财政的又一项大宗
132、支出。从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这58年中累计赔款达117000万两,年平均赔款额在2000万两以上,约占清政府岁出的10一20。 三、债务支出 自同治四年(1865年)到光绪二十年(1894年),前后30年共举外债40余次债息总额5718多万两,至甲午战争前全部偿清。但从甲午战争后到清王朝崩溃,这十几年中,清政府对外债已失去了控制,据统计其外债实收数(即扣去外国银行的费用)已达66053万两,平均每年应偿还4200万两,占国家岁出总额的30以上,故光绪二十五年(899年)户部惊呼近年债务已成为清政府的三大支出之一。四、洋务支出 清后期的洋务运动,也有称之为“近代
133、工业化运动”近代工业始发于所谓的洋务运动。 自19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创办了一批近代军事工业,诸如上海炮局、安庆军械局、上海江南制造总局、福州船政局、天津机器局,约花费了国库经费银4500万两左右启用工人10000人到13000人。19世纪70年代后,洋务派逐渐从军事工业转向民用工业,兴办了一系列治金、铁路、纺织、面粉、织布、线丝等近代轻重工业。在洋务派的倡导下,设立了许多军事学校,如天津武备学堂、天津水师学堂、广东水师学堂、福建船政学堂等;同时还创办了一些普通学校,如北京同文馆、上海方言馆、广州同文馆、湖北自强学堂,并先后派遣不少留学生去英、美、法、德、日等国学习,这就是
134、“洋务运动”。这一运动持续了40年,每年所需经费2000万两,为清后期国家财政的主要支出之一。五、皇室支出 经常性开支项目中的陵寝、祭祀二项,从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的9年中,共耗银690万两,陵寝费每年少则12万两,多则47万两;祭祀费每年约34万两,多则40万两、 光绪二十六年后,皇室经费激增,至宣统年间已达400万两,再加上颐和园、东西陵、奉宾苑、太医院等处的开支,约达1034万两。 宫廷园林建筑耗费更大,光绪十三年(1887年)为慈椿太后颐养天年而修颐和园,不惜挪用海军军费十之八、九,其经费支出至少在6000万两以上,以至当时的海军处被人称为颐和园工程的收支处。 皇室临时费用仅以皇帝大婚费
135、为例,同治十一年(1872年)办理大婚,谕各省添拨京饷银100万两,光绪皇帝大婚,竞提拔京饷银550万两,可见皇室费用之巨。光绪大婚 清代皇帝大婚比历代皇帝奢华更甚,是极尽奢侈铺张之能事的。光绪帝是清代正常地举办大婚的最后一个皇帝,目前所存资料比较齐全,可以作一些透视与分析。 光绪帝的大婚典礼在光绪十五年(公元1889年)正月二十七日举行,时年19岁。 这次大婚,共花费银550万两。其中,各种“外办”耗费,共为105万余两,占大婚开支总额的20左右;而由“内办”的帝、后应用冠服、朝珠、钿钗、金银珠宝玉器,嫔位所用器物,皇后妆奁,以及后嫔铺宫应用的金银器皿等,共为银400万两以上,占总耗费的80
136、左右。 这些银两主要是从各省、各税关指派筹解的,是从全国搜刮来的民脂民膏。虽然清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对筹办光绪大典曾假腥腥地说:“国家经费有常,目下整顿武备,需款孔多,各省时有偏灾,尤宜体念民艰,爱惜物力,朝廷躬行节俭,为天下先,该大臣等,务当仰体崇实黜华之意,严饬承办各员,认真原理,不准稍涉浮冒。”但实际做法则完全相反,大婚典礼的经费,不但没有“节俭”下来,反而逐步加码。光绪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慈禧明降懿旨,光绪大婚应需款项,“著户部先行筹画银二百万两”,各省“预为指派二百万两”。半年之后,光绪十四年正月十七日总管内务府大臣福锟面奉懿旨:“办理大婚之款四百万两尚不敷用,著户部再行筹拨一百万两
137、”。九月二十六日又奉旨“续行筹拨五十万两”。三次共筹拨银550万两。 据清朝军机处档案记载,光绪十五年上半年直隶省顺天府、大名府、宣化府的粮价,以谷子、高粱、玉米三种粮食计算,平均每仓石计银一两四钱六分。如果每人每年口粮按二石计算,计折银二两九钱二分。光绪大婚耗用白银万两,按当时的粮价折算,可购买近400万石粮食,足够190万人吃一年。 六、官俸支出 清后期的官俸分为俸银和薪银。同治六年(1867年)规定;“凡在外文官俸银与京官一例,按品级发给,不给恩俸,不支禄米。其武官额俸,与京官异,各支薪银有差。”清后期官俸支出情况 同治年间,百官俸额还是较低的,至光绪年间,官俸日趋增加,如光绪三十二年(
138、1906年)定外交人员官俸“头等出使大臣1400两,二等1000两,三等800两;头等参赞500两,二等400两,三等300两;总领事500两,领事400两,副领事300两。” 宣统二年(1910年)官俸又加了公费,军机大臣每年24000两,尚书10000两,侍郎8000两,左右丞4000两,左右参议3600两。各省外官总督依据事务繁简均给公费8000两以上。此外还有津贴、薪水等名目。可见清后期的官俸支出也是在不断增加的。 七、行政与教育支出 光绪年间为适应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对政府各行政机构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于光绪三十二年重新厘定了官制,设立了外交部、民政部、吏部、度支部、礼部、学部
139、、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院、资政院、审计院等机构,行政开支增加。 清后期洋务运动开始后,办学兴盛,诸如实习馆、方言馆、水师学堂等,还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光绪二十九年设(教育)管部大臣,颁布教育制度。三十二年改设学部,学校日益增加,教育经费随之提高,但绝对额仍然较少。据宣统三年预算,教育经费仅为374万两,占国家财政总支出39844万两的1还不足。 八、交通费 交通费即铁路建设费,自甲午战争前中国自筑京奉铁路后,兴办铁路风气渐开,有官办,有商办,有宫商合办,亦有官督商办。官办者多由政府举外债修造,耗费甚巨,自在国家岁出之列。如京汉铁路耗资10 526万元,津浦铁路耗资8049万元,京
140、张铁路耗资1032万元,沪宁铁路耗资3653万元,正大铁路耗资2312万元,汴洛铁路耗资2050万元,道清铁路耗资954万元、广九铁路耗资1166万元。第四节 清后期的财政管理一、财政管理机构 清后期中央财政管理机构仍为户部。光绪三十二年改户部为度支部,下设承政厅和参议厅,并改原户部按地方所设的十四清吏司为分类管辖的十司一库即田赋司、漕仓司、税课司、筦櫂司、通阜司、库藏司、廉俸司、军饷司、制用司、会计司和金银库。 其外,中央还设有盐政院,专司盐务,下设总务厅、南盐厅、北盐斤等,各省以督抚管理盐政。 清后期的财政属君主专制制度下的中央集权制财政,但它正发生着变化。财政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户部,在地
141、方则为藩司。户部听命于皇帝各省督抚由皇帝任命,而藩司受督抚指挥,与户部无关。因此户部无法过问地方财政更无权干预和控制地方财政。在此情况下,如果中央能控制地方政府则财政为中央集权制;如果中央大权旁落,地方各自为政则为地方分权制。地方一旦不受约束,便可自辟财源,自订税率,自行征收来扩充地方财政。清后期的财政管理就是如此演变,直至清政府崩溃。二、预算与决算 光绪三十四年(1918年)清政府颁布清理财政章程,并设立了清理财政处,隶属度支部,专司审核中央和地方的预、决算报告,汇编中央与地方的预、决算报表,然后编成总册(即国家预算)报度支部,奏请实施。宣统二年又拟定了预算册式及例言,规定每年正月初一到十二
142、月底为一个预算年度;预算册内先列岁入,后列岁出,各分经常、临时两门,门内分类,类下分款,款下分项,项下分子目;出入银数以库平足银为标准,以“两”为记帐单位,小数至厘为止。 宣统二年(1910年)试办宣统三年(1911年)预算,此项预算是典型的赤字预算,从预算的安排上可以看出,当年赤字41687万两,占当年岁出的12,占当年岁入的14。这样大的赤字无疑是准备以外债来弥补的,举借外债必须偿还,而且还要加倍偿还,所以最终还要对人民税外加税、捐上加捐、厘外加厘,殊求无已。编制预算的目的不在于实行资产阶级民主,财政公开,而在于解决多年以来封疆大吏各自为政、收支混乱的局面。但当时清政府的社会危机已日趋严重
143、,财政崩溃的局面已经形成,所以企望财政统一已无可能,各地上报的数字不过是应付局面,中央的预算也不过是各省数字的凑和,因此这项预算是虚假的,连帐面的统一和平衡都没有做到。宣统三年(1911年) 预算收支一览表 单位:千两 这项预算的军事性质也是显而易见的,岁出项目中,军政、司法、边防三项支出之和占全部预算支出的31以上,而官业、实业、教育等支出只占3,由此说明清末财政相当一部分用于军事方面。这项预算也九满着殖民地性质,如应解赔款和债息支出之和占预算支出的153,这巨额的赔款和债息支出足以左右中国的财政。交通支出在预算中占162,比重是很可观的旭这项支出主要是用来修筑铁路、兴办邮政、电讯,而当时铁
144、路、邮政、电讯的绝大部分控制在帝国主义手中,情政府或中国商人能支配的铁路、邮政、电讯为数不多。 总之,清政府效仿资产阶级国家,编制了中国第一个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预算,但这个预算却是虚假的赤字预算。后因清政府的灭亡所以只有预算而没有决算。除这项预算外,在宣统三年还曾试办宣统四年(1912)年预算,亦因清朝灭亡而未实行。预算并末完全执行,决算始终也没有编制。三、库藏制度 清末的库藏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试办户部银行,三十一年(1905年)户部银行正式成立,三十四年(1908年)户部银行更名为大清银行。清政府赋予该行经理国库事务,主管国家一切款项,并代理经营管理公债证
145、券和纸币发行等职权。宣统二年,清政府又制定了统一国库的措施,国库分总库、分库和支库三种,总库设于北京,分库设于各省,支库设于各地。国库由大清银行经理,国家财政收支均按规定汇总于国库,但因此时清政权已摇摇欲坠、各省官吏各自为政,国库制度亦未能执行。大清银行发行的兑换券第五节 太平天国的财政 一、概述 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就立即颁布了一个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革命纲领,即天朝田亩制度。这是一个以土地问题为中心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太平天目的根本大法。它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奉行“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规定把全国的土地,按其年产量的多少划为九等,然后再按人口多少、土地等级,以户为单位,男女
146、平等地分配土地,15岁以下减半。社会基层单位称“两”,即每25户组成“两”。每两设一国库,一切生产物除满足各家生活必需外,其余上交国库,由“两”司马呈报备案。人民的婚丧生活大事,均由国库文给一定的钱米,荒年由政府统一调剂,丧失劳动力者由社会公养。太平天国的领袖们企望通过这一制度达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同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这一纲领的反封建性和革命性是十分坚定、十分明确的,但是它毕竟是空想农业社会主义,是无法兑现的。所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仍然被保留丁下来。二、太平天国的财政收入 (一)田赋 田赋是太平天国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田赋制度基本沿用清代旧制,分为地丁、漕粮两
147、项。地丁以银钱缴纳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上忙征于夏季,下忙课于冬季;漕粮以实物缴纳,课于秋冬。田赋税率各地不一,漕粮多者亩征三斗,少者亩征几升,一般在一斗至二今之间;地丁银亩征700文左右。总之太平天国田赋没有浮收、折色,没有额外苛索,另外还实行小户免征、灾歉减免等优惠措施,人民的负担远比清政府为轻。 太平天国后期由于军事失利,统治区域日益缩小,田赋收入已无法满足军政需要于是便开征丁一些田赋附加,主要有下面几种: 1田捐。按田亩向农民课征,每亩每日一文,三个月至半年征收一次,先由田主代佃农垫付。此税实行后,收入异常可观。 2田凭费。土地所有者向太平天国政府领取田凭、地契时所缴纳的费用,每亩60
148、文至1000文不等。田凭每年换发一次,故田凭费每年级纳一次。 3火药捐。即制作火药费用的田赋附加,按亩征收,每亩70文或每亩米一斗。 4海塘费。对海塘沿岸州县征收的供修筑海塘的一种临时性田赋附加,每亩400文至1500文不等,税额各州县不一。 5柴捐。即按亩征收的地方杂税,每亩地10天派柴5斤,也可折钱缴纳,每斤3文。 6局费。这是为了满足地方政府开支面课于地主大户的一种田赋附加、税额各地不一,征收方法是随田附加或按户派捐。 (二)二商税 1关卡税。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便在各水陆交通要道,特别是在长江沿岸设立多处关卡,对往来船只货物征收的过境税。其税率和征收方法没有一定的制度,水道关卡即以船只
149、的长短、货物的类别为课税标准,粗货船长一丈,抽税钱2000文,细货加倍。陆道关卡均以小商小贩纳流动交易货物为课税对象,过关纳税,发给凭证,其他关卡不得重复征收,大宗货物除正税外还要缴纳“照单钱”,每单100文。太平天国的关卡税不仅税率低,而且手续简便一次征收不再重课。 2商税。商税亦称营业税,是太平天国政府对商店和商贩所课征的税收,主要有店凭捐、店捐、客捐、眼捐、月捐、日捐等。店凭捐实质上是营业执照税,一般按其资本大小缴纳。其他各捐为商铺的营业税,其中以日捐较为普遍,每日按店铺大小纳税百钱至于钱。此外,太平天国还对牙行等中间商课以牙帖费和牙税等。3手工业税。手工业税是太平天国政府对私营手工业课
150、征的实物税如榨油坊、苗园业、丝车业等,都得缴纳手工业税,税率为2,以实物形态缴纳。 (三)杂捐 太平天图的杂捐,主要有门牌捐、丁口捐、房捐等。门牌捐按户征收,按财产多少定税额,以300文至1000文不等;丁口捐是以丁口为课征对象的人头税,税率为每人每天征20文;房捐是以房屋为课征对象的捐税、每间屋日征3文。三、太平天国的财政支出 太平天国的财政支出、绝大部分是通过其独创性的供给制度来实现的,而与这一供给制度相联系的则是太平天国特有的生产制度。 太平军定都南京后,就设立了许多生产机构,诸如诸匠营、百工衙、绣锦营等包括了食品、纺织品、日用品、军需品等应有皆有,并按劳动者的性别、年龄、能力编入各种营馆,这些生产机构为太平天国政权提供各种物品,既满足了军政开支,又保证了人民日常生活需求。 太平天国实行圣库制度。圣库即国库,它既是公共产品的集中地,也是人民生活的供应站,军民的生活必需品皆由圣库按平均的原则定量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