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事法律实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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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法律实训的内容刑事法律实训的内容v第一节第一节 司法机关与刑事诉讼规范司法机关与刑事诉讼规范v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律师参与刑事诉讼v第三节第三节 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的技巧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的技巧v第四节第四节 刑事诉讼技巧刑事诉讼技巧v第五节第五节 分析能力的培养分析能力的培养v第六节第六节 制作法律文书技巧制作法律文书技巧v第七节第七节 实训教学的管理实训教学的管理v第八节第八节 培养团队精神培养团队精神v司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机关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它们是公权力的代表。因此,老百姓将诉讼称为“打官司”,或曰“对簿公堂”,即意味要通过“官方”、“公家”

2、来解决纠纷。可见,没有司法机关,就没有刑事诉讼。然而,司法机关作为掌握侦查、起诉、审判等权力的主体,没有程序的规范和制约的话,其权力就可能因极度膨胀导致失控甚至滥用。这正与古希腊神话金苹果的故事所寓含的深刻启示相同。第一节第一节 司法机关与刑事诉讼规范司法机关与刑事诉讼规范v引例引例16:金苹果的诱惑金苹果的诱惑v在古希腊诸神中有位叫做厄里斯的纠纷之神,他在参加了一个婚宴之后,扔下了一个写有“给最美丽的女神”字样的苹果。结果,在众女神间引起了一场争夺金苹果的纠纷。为解决这一纠纷,众神之王宙斯授权帕里斯做裁判,由他将金苹果判给他认为最美的女神。为了得到金苹果,众女神纷纷许诺帕里斯好处。天后许诺让

3、他获得最富之地,智慧女神许诺让他成为智者,爱神许诺他美女为妻。财富、智慧、美女,帕里斯对美女动了心。于是,便不顾标准,将金苹果给了爱神。后来,爱神果然帮他从希腊抢来美女海伦为妻。v问题与思考:该故事的启示是,权力导致腐败,神都不能幸免。即使是神,没有监督也会滥权。同样,作为司法权力的行使者司法人员来说,手中的权力必须以程序规范加以制衡和约束,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将司法机关与诉讼规范紧密相连的原因所在。v司法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理念是人对事物的理解与信念,是人们主观的认识、看法、观点和思想的聚合。它应该是清晰、明确又充满理性,包含智慧。有什么样的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所以,理念的正确与

4、否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因素。那么,如何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作为司法权力主体的司法人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v一、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一、树立程序正义理念v随着法治的进步与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有实体公正还不够,如果没有程序公正作保障,实体公正也很难充分、完整地实现。程序正义要求,司法人员的权力要受约束、受监督、受限制,要自觉接受程序法的制衡。如不得非法取证,不得超期羁押,不得限制和剥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等。从公权力的角度看,权力是法定而并非自定,所以权力不能滥用,也不能以牺牲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司法人员应彻底抛弃其位尊权重的“官本位”思想,扭转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修

5、正其惯有的重打击、轻保护的主张。法治目标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治的本质是治权,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是规范权力运行的规则,是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能得到充分和正当行使的保障。如果司法人员离开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去行使司法权,不仅会损害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机关本身应有的尊严和威仪。更严重的是还破坏了法治体系的完整性,使法失去了规范性的作用。故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司法人员一定要树立程序公正、程序优先的司法理念,并以此指引执法活动,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以此强化队伍建设,塑造文明司法新形象。二、树立尊重权利的理念二、树立尊重权利的理念v2004年,我国首次将人权概念收入宪法,明确

6、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至此,中国的法律观正从“国家本位”逐步转向“社会本位”。但问题是一些权力主体的观念尚未开始转变,他们还不习惯同权利主体平等相处。一些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多处于一种居高临下的优势或强势地位,他们过于强调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却忽视或轻视他们应有的权利。如办案人热衷于有罪供述,却不屑于无罪辩解,以至于逼供行为尚存。典型错案有佘祥林杀妻案。又如办案人不注重对证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使证人权利受损害。2005年,河北沧州和重庆先后发生二起证人状告公安局泄露个人信息案。这种司法现状确实暴露了一些司法人员轻视权利保护的观念问题,它带来的负效应是相关权利人对法律的不信任,对司法机关的不合作

7、,动摇了他们对公平与正义的向往与追求。故司法人员一定要摆正对权力与权利的正确认识。司法权力掌握生、杀、予、夺,是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它不仅要靠法律的明确规定,还要靠严格的操作程序规范和制约。故司法权力是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而为的。权利的拥有者在诉讼中是除司法机关以外的诉讼主体,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对司法权力而言它属于私权利。由于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统治长达数千年,官本位思想、权力至上观念一直占据社会主导地位,人治强于法治。故个体权益、私人利益在法律体系中总是处于相对次要、微不足道、甚至可忽略不计的地位。所以,诉讼中,司法权力无所不在,私人空间极其狭小。人们习惯了对权力的顺从,习惯了个人

8、利益的牺牲。然而,时代的更迭,社会的进步,法治深入人心,权利意识的觉醒,都必然要求当今的社会对权力与权利予以全新的理念。v所以,司法人员首当其冲、顺应时代的要求,从根本上扭转重权力、轻权利的特权观念,树立以人为本、关注权利的现代司法理念。司法人员应摆正自身的位置,不要高高在上,惟我独尊。要养成平等待人、尊重权利人的职业习惯。要改变门难进、脸难看的“冷、横、硬”的衙门作风,规范、理性、审慎地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扩张与滥用。司法人员权力的滥用,势必以牺牲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为代价。要知道,权利的实现通常是对弱者而言的。权利的实现途径有二:一是通过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人的消极不作为和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使

9、权利得以实现;二是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和干预,排除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人员对权利的侵害来恢复和实现权利。可见,国家权力的介入与干预,是权利人在诉讼中实现权利的主途径,因为第一种途径权利人可以自行把握,而第二种途径靠权利人自己则无能为力。因此,司法权力主体的理念及其是否规范地行使权力,决定了权利主体权利保障的状况。如果权力主体不能给予权利主体应有的尊重、关注或呵护的话,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在法律的字里行间寻觅,而不能由权利人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拥有和感受。所以,司法人员作为司法权力的主体应与诉讼参与人作为诉讼权利主体处于一种平等、协作的地位,消除紧张、对抗与缺乏信任的状态。只有权力主体担负起自己

10、的责任和使命,才能保障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最大范围内得以实现。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一、律师如何介入刑事诉讼一、律师如何介入刑事诉讼v引例引例17:出师无名还是师出有名出师无名还是师出有名?-侦查阶段律师的名分侦查阶段律师的名分和权力和权力 v人类的自尊心或许是天生的,而最能表现这一点的,是人类对于名分的重视。在我国古代,皇帝后宫三千佳丽的明争暗斗为的是“后妃”之类的名分,诸多皇子手足相残为的是“皇太子”的名分,即便庶民百姓之家,妻与妾的区别,嫡长子与庶子和次于的区别,也都有关名分。因此,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

11、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规定刚出台时,律师界为之欣喜若狂,是啊,律师终于可以“提前介入”了。但是等高兴劲儿过了,仔细想想,不觉心里一凉,没有名分!可叹啊,“侦查阶段师出无名”!由此产生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不明确,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很多问题。v小强于200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有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得知自己唯一的宝贝儿子“进去了”,小强的父母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听人说可以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经朋友介绍,赶到辽宁省天平律师事务所。胡律师接待了他们。胡律师了解了他们的来意,耐心的解答了他们提出的问题,指出在签订委托律师协议前应该先跟

12、办案机关打个招呼,征得他们的同意。v两人又马不停蹄地找到了办案人员孙警官,提出准备为儿子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孙警官认为,小强刚被拘留满一天,口供还没录完,审讯尚在进行中,律师参与进来可能有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遂予以拒绝。v在案件证据基本收集齐全、胡某被批捕后,办案人员终于同意了小强聘请律师的请求。而此时离小强被拘留已经半个多月了。胡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工作,来到办案机关,提出会见胡某,公安机关以会见时需派人在场,而机关内的侦查人员比较忙,倒不出人手陪着会见为由迟迟不予安排会见,直到胡律师去了四次,离第一次提出会见后一个月,才得以安排会见。v陪同胡律师会见的孙警官在路上对胡律师提出了会见

13、时的要求:不准询问案情、不准解答小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不准有暗示性的教唆对抗审讯的语言。胡律师认为,三点要求除了最后一项正当合法以外,前两项于法有悖,不能接受,而孙警官表示,不照办就停止会见,你看着办吧!v在看守所,见到小强,胡律师在对自己做了介绍后让他讲讲事发那天的经过,当即被孙警官制止:“不是告诉你不准涉及案情吗?再这样就终止会见!”胡律师据理力争:“法律规定我有权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不让我问案情,那我来干什么来着?”“谁管你干什么来了,少跟我谈什么法不法的,不让问就是不能问!”孙警官毫不让步。会见不足一小时,孙警官就因为胡律师的问话又涉及了案情而终止了会见。v两天后,胡律师又提出要

14、求会见,被孙警官拒绝:“会见一次就行了,整天陪着你会见,我们还干不干工作了?”胡律师又提出要看看拘留逮捕手续是否齐备,也被孙警官以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查阅为由予以拒绝。v在看守所,见到小强,胡律师在对自己做了介绍后让他讲讲事发那天的经过,当即被孙警官制止:“不是告诉你不准涉及案情吗?再这样就终止会见!”胡律师据理力争:“法律规定我有权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不让我问案情,那我来干什么来着?”“谁管你干什么来了,少跟我谈什么法不法的,不让问就是不能问!”孙警官毫不让步。会见不足一小时,孙警官就因为胡律师的问话又涉及了案情而终止了会见。v两天后,胡律师又提出要求会见,被孙警官拒绝:“会见一次就行了,整天

15、陪着你会见,我们还干不干工作了?”胡律师又提出要看看拘留逮捕手续是否齐备,也被孙警官以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查阅为由予以拒绝。v问题与思考:v作为法学院的学生,我们要思考律师如何介入刑事诉讼以及如何开展工作:vA.侦查阶段律师怎样开展工作,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vB.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如何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vC.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性质怎么理解?v(一)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v聘请律师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于此可见,小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就有权聘请律师

16、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以审讯尚在进行,律师参与进来有碍侦查为由予以拒绝,违反法律规定。v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聘请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v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协议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律师服务费,授权委托书主要是委托人就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限给予明确授权,一般应写为:

17、“律师的权限,为发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v(二)律师在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工作的开展v1与侦查机关联系v律师在与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侦查人员接待律师时,律师应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并向侦查人员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请侦查机关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后,侦查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

18、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不予安排会见的,律师可以向上级侦查机关的督察部门反映,请求解决。v2会见犯罪嫌疑人v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途径。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进行。前往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携带委托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公函、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经看守所值班工作人员办理会见登记手续后,由看守所工作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到会见室会见。会见时侦查人员可以在场,会见完毕,将犯罪嫌疑人交还给看守所工作人员收监。会见未被羁

19、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也应请侦查机关派员在场,以预防会见的风险性。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聋、哑、盲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v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向其介绍自己的姓名、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征询其对自己担任他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再开展后续会见。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自己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即中止会见。v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谈话内容如下:一是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二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是询问犯罪嫌疑

20、人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四是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自己涉嫌的罪名,是否参与了涉嫌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认参与了涉嫌的犯罪,可以要求其简要陈述参与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五是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和理由,六是了解侦查人员有无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情况;七是向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八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v3代理申诉控告v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代理申诉、控告、要详细询问申诉、控告的理由,并作好记录、记录完毕后,交给犯罪嫌疑审核后签字按手印。申诉、控告理由不充分的,应向其做好解释教育工作。申

21、诉、控告理由充分,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的,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后,代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v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v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并获得批准后,应与犯罪嫌疑人亲属商谈准备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事宜,商谈妥后即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侦查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协助其亲属办理取保候审的有关手续。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应教育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v(三)关于侦查阶段律师的性质问题v侦查阶段的律师是不是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

22、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显然,在审查起诉之前的侦查阶段,是不存在辩护人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侦查阶段的律师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没有具体的“名分”,只能叫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才能称为辩护人或辩护律师。二、律师会见当事人中应注意的问题二、律师会见当事人中应注意的问题v律师“会见难”已经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法的缺陷或法被打折扣,决非立法者的经验不足抑或执法者的素质问题那么简单。就律师会见问题而言,它的背后涉及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定位。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命令服从”,个人无任何

23、社会地位可言。皇帝老儿天生就是臣民的父母,皇恩永远浩荡,臣民所拥有的都是恩赐,哪天寡人心情舒畅再多赏赐给你一些。让你见一次就一次,让你见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不高兴就不让你见。你不服?想反了不是?不服也得服。如今,我们虽然已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对于一些立法者、执法者,要改变他们的潜意识中残存的人治观念谈何容易?具体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出现的“口惠而实不至”也就不足为奇了。v引例引例18: 为会见当事人,把公安厅告上法庭为会见当事人,把公安厅告上法庭v2007年4月2日,等待了10天的周泽就沈阳市皇姑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辽宁省公安厅一案提起上诉,这天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v10天前,北京市展

24、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经历近10次往返于北京和沈阳两地会见其当事人任世伟“无功而返”的情况下,将辽宁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当天下午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就裁定不予受理。v从2006年6月30日起,周泽就开始了会见其当事人任世伟的征途。在经历了近9个月的交涉后,仍未能见到任世伟。2007年3月22日上午,抱着对公安厅专案组几个月来阻挠其会见当事人、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行为讨个说法的想法,周泽将辽宁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v周泽上午起诉,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下午就做出了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他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天,周泽与他的合作律师终于见到了任世伟,但会见时不许问案情。v4月2日,他再次来到沈阳

25、,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v引例引例19:律师会见当事人怎么这么难?:律师会见当事人怎么这么难?v王涛律师在接受一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委托后,向检察院递交了辩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手续。之后带辩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会见证明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看守人员称,我们不知道这个案件究竟在哪个阶段,你律师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回去让检察院出个证明再来,即使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同志也交待过,没有他们的批准手续律师不能见。v无奈,又回到检察院,检察官称,根据规定,律师会见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后出具证明才能会见。王涛律师问,这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还需检察

26、机关批准?我怎么不知道?检察官答,内部规定。v哭笑不得的王涛律师拿着检察院的批准手续到看守所后,看守人员又称,还需要拿来起诉书和法院的出庭通知才能见。王涛律师忍无可忍:“你准备把我折腾到什么时候才算完了?”看守人员毫不示弱:“我的地盘我做主,就折腾你了,怎么着?”v无助的王涛律师又等了半个月,等来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出庭通知才终于得见,但会见时看守所认为王涛律师的所作所为不令人放心,始终派二人在场监督。v问题与思考:vA.律师“会见难”现象是怎么一回事?vB.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是否需要检察院和法院的比准?vC.司法机关是否可以派人在场?v(一)律师会见难的现象及解决v1实践中

27、律师会见的困难v(1)拒绝会见。产生原因是公安人员对法律的无知和误解。无知是认为律师不能会见,误解是公安机关把安排会见理解为需经批准才能会见,把义务当成权利来行使。在办案过程中,曾有两个案例:一次律师要求会见,一派出所长说:“不能你律师要会见,就让你见。我们可以让你见,也可以不让你见。”并且真的在律师函上签字:“依据本案情况,不准律师会见。”还有一次办案中,律师多次要求会见,但公安人员都以工作忙为借口不予安排,最后律师要求给与一个答复。该办案人员在律师函上签字:“由于今天工作时间安排已满,今日不作安排会见。”v(2)阻挠会见。如果说上面拒绝会见的情况是对法律的无知和误解,那么这种情况纯粹是对律

28、师的职业偏见和误解。“律师是为怀人说话的”这一错误观念决不是在少数执法人员大脑中存在。有的警察甚至说:“看见律师就好像看见犯罪分子一样憎恨”。因此在办案中设置障碍,加以阻挠,就可以理解了。具体来说:一是办案机关相互推托,不予接待。律师来时,要求会见,找到承办人,承办人说:“我不当家,没有权力安排你会见,你找领导吧”。找到领导,领导说:“我又不负责承办,你找承办人吧”。二是以没有时间为由不给会见。你找到承办人时候,承办人说:“你明天来吧,今天没有时间。”以后再来时候还是以同样理由,先前还接你电话,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你的了。v2如何解决会见难v律师会见难问题已经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公安部、各省公安

29、厅、各市公安局对这一问题单独下发过关于严格执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通知,也和司法部门联合下发过通知。这些措施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不能有效制止。产生律师会见难的根本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先天不足造成的。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律师可以会见。这是律师的法定权利。但这种会见并没有说要通过公安机关的安排。六部委规定会见由公安机关安排,公安部规定47条进一步提出“律师提出会见,公安机关应当检查律师职业证、公安机关会见通知书,”。笔者认为正是这一“安排”和“会见通知书”惹得祸。v会见是律师的权利,这一权利刑诉法没有规定要通过其它机关的安排来实现。如果在法律上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候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需

30、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完全可以拿着执业证,委托书,会见证明到看守所去会见,在会见之前一定期限(如48小时)将会见的具体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是否派员在场。那么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如果自己的一项权利要靠别人安排来实现,那么这种权利必然要受到别人的制约,只能是一项不彻底的权利。v所以,正是法律规定的先天缺陷造成了律师会见难,要解决这一难题,仅仅靠双方沟通,靠提高认识,靠领导反映等方式远远不够,只能从根本上才能解决。v(二)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是否需要检察院和法院的批准的问题v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31、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侦查机关的所谓批准律师会见证明,仅是对案件性质不涉及国家秘密及会见时间的一种确认。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持有辩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会见证明就可以会见。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六部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

32、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看守人员当然也不能在场。三、律师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三、律师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v引例引例20: 悬于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悬于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v一谈及“律师”这个当代流行的名词,许多人往往少不了眉飞色舞,甚至有的青年人还要表示一番“非律师不当”的勃勃雄心。问其原因:一为欣羡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论辩,真是潇洒至极,二为仰慕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个人收入颇丰。其实,这只是人们受电影、电视对律师形象包装加工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的中国律师哪里有如此之高的“魔力”?他们自觉负有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责,但有时又不能依法执言,反而还要陪

33、着小心看某些司法人员的脸色行事。他们认为自己的职业具有正义者的地位,而在某些审判、检察人员眼里,竟被视为“为罪犯开脱罪责的异端分子”,在部分当事人眼里,至多不过是拿谁的钱替谁讲话的贪财鬼。尽管近几年来律师面临的发展机会增多了,但是他们面临的威胁也似乎更大了。这些威胁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的。一幕幕活生生的律师蒙难悲剧,正在频繁地上演。特别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把律师当作了制造伪证的假想敌,容易出入人罪,“帮助”、“引诱”是相当模糊的概念,司法机关掌握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该条款成为悬于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律师界中正流传着这样一种比喻:“律师参

34、与刑事诉讼,是一个铺满鲜花的陷阱。”v1钱律师接受了某伤害案件的被告人贾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钱律师在阅卷及会见贾某后,认为在案件起因、及具体情节上被害人陈述存在不真实之处,有必要找被害人刘某核实清楚,于是带着助理小王在被害人家里找到了刘某。钱律师列举了大量案件事实及证人证言证实其陈述的虚假,并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苦口婆心的教育,刘某被迫承认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不真实的证言,并向钱律师出具了当时真实情况的证词。但事后刘某反悔,向法院声明其给钱律师的证词是在受到钱律师的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以前的证词才是真实的,并要求追究钱律师的责任。法院认为钱律师没有经过法院许可,威胁被害人作伪证,涉嫌辩护

35、人伪造证据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v2江苏南通某律师事务所贾元兴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斌的委托,在依法为其受贿案提供辩护的过程中,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及令人发指的抢人、非法扣押证人、非法扣押律师事件。v王斌受贿案2006年11月10日经两次开庭,庭审程序已全部结束。法庭通知证人张小林于11月14日下午到市人民法院四楼刑庭办公室核对笔录签字,律师贾元兴、蔡若岚陪同前往。14:45左右,当律师与张小林等人从法院办公楼出来上车准备离开法院时,市人民检察院的汤飞、孙才、等近十人与不明身份的十多人,围住律师车辆不让通行,并将法院的大门关上,要求强行带走证人,既不告知身份也不告知带证人上哪儿去。v法院院长命令由法院

36、警车开道、将律师车辆带送出法院大门三十米。但律师的车刚出大门即被几十人拦下,那伙人通过报110警,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的民警到场,要求贾元兴与民警一起去派出所。在贾元兴离开被堵现场去派出所后,现场的检察院人员及不明身份人员即趁隙强行撬开车门,在未表明身份、未出示证件、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武力将证人张小林劫持走,并将随行蔡若岚律师的三星牌照相机抢去(其照相机中录有现场围堵影像)。v市纪委、检察院办案人员将张小林非法拘押八天多,11月19日,检察院以所谓的纪委名义在贾元兴律师上、下班途中实施跟踪、趁隙扑抓带人方案,伺机要强行将贾元兴律师带到不明地点实行不明关押,.而贾元兴律师办公室电话、家里电

37、话、手机、小灵通全部遭到非法监控,贾的一举一动全在被控制之下,简直就像对待通缉犯一样。没办法律师只好呆在办公室,吃住均在所内,不能回家,也不能办案,造成变相限制律师人身自由。21日晚上23点30左右,纪委的人将律师事务所铁大门拧坏,二三十个人冲进律师事务所过道内,到贾元兴律师办公室将其办公室门砸坏,破门而入,将贾元兴律师强行带走。连家属也不知带到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回来。手机及小灵通均关机,造成家属及律师事务所无法与贾元兴律师联系。直到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这种非法拘禁贾元兴律师的状态一直持续着。v问题与思考:vA.律师应怎样行使调查取证权?vB.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v(一)律师行

38、使调查证据请求权时应注意的问题v律师的调查取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客观上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为此,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一种救济手段,即辩护律师在无法调取或遇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如果相关证人及有关单位不同意,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v1.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情况、被告人的情况、被调查人的情况、调查请求理由事项,并制作详细的“调查提纲”附在后面;v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查证据时,辩护律师作为申请人可以在场,但这要根据案件情

39、况及证人情况来定,并须征得法院调查人员的同意;v3.法院调查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请求保留该证据的复印件,并作为辩方证据在法庭出示,并经过法庭的调查与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v4.由于证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调查以及有可能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被法院拒绝的,如果认为该证据确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通过询问和质证使该证据被法院采纳为裁判的证据。v(二)律师向被害人及被害人一方的证人取证的问题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40、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v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取证,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钱律师在审判阶段向被害人取证,没有经过法院的许可,违背了法律规定。v(三)最后,关于钱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问题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41、七年以下有期徒刑。v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钱律师会见被害人的行为虽然有违法定程序,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威胁、引诱被害人做虚假供述的情形,况且要求其改变以前的违背事实的证言的,也不成立犯罪。钱律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v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受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刑事司法政策、司法资源及司法官员的素质等诸多因素制约,呈现出动态运行过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

42、的基本目的之一保障人权。这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逻辑起点。.切实保障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空间和机会,是立法及司法界应该不断努力的方向。第三节第三节 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的技巧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的技巧v引例引例22:嫌疑犯衣服上的尘土:嫌疑犯衣服上的尘土v世纪初,法国里昂艾德蒙洛卡德警察技术实验室里,警方抓来了一个被怀疑制造金属伪币的家伙,洛卡德用自制的吸尘器对嫌疑人的衣服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在衣服上发现了尘土,其中含有微量的锡锑铅的混合物(锡、锑、铅正好是全世界伪造货币者最常用的金属)。通过化学分析发现,嫌疑人衣服上的这种金属的比率

43、与受怀疑的金属伪币相同。面对这样的证据,嫌疑人目瞪口呆,认罪伏法。可见,物证总是耐心地等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和判断。故收集证据是需要智慧和技巧的。v问题与思考:v收集证据需要哪些技巧?一、收集证据的技巧一、收集证据的技巧v(一)从小处着眼,于细节入手。上述例子便又以生动的证明这一点。实际上,收集物证是极其费神而又枯燥的工作,没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超常的细心、耐心及往往放过一些细节末枝,这样常导致至关重要的证据处于隐身或流失状态。v(二)善于利用先进的设备和高科技手段,如果不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掌握高科技的取证手段,则不能有效地调取证据和发挥物证的证明作用,也就不能掌握追诉

44、犯罪的主动权。v(三)迅速及时、客观全面。物证多存在于犯罪现场,易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及人为的破坏,如果时过境迁,现场原貌则难以再现或不复存在。物品痕迹作为特定的物证,则难以提取。而人证亦是如此,不是证人踪迹难寻就是记忆模糊。或是受到某种威吓或挟制三缄其口,取证工作将陷入困境。搜集证据的人员应抛弃个人偏见客观全面搜集人证物证,根据人证物证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国家可行的取证方法,及时得全和固定证据,这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基础工作v(四)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法定规则不仅是老百姓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也是办案人员必守的诫律,搜集证据是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对此来不得半点虚假和变通,只有法定的机关,法定的

45、人员,以法定的程序搜集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当代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技巧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技巧v(一)物证的审查判断v物证属于一种“哑巴证据”由于这一本质属性所决定,其一般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借助特定的手段和方式v首先审查认定物证是否真实可靠,主要是判断该物证是否具有客观性。物证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凭借其本身所固有的外部特征、形状、品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但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或环节的影响以及来自人的主观影响,常常限制或阻碍了物证这一客观属性的再现程度,从而影响其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因此,应注意审查物证是否发生了实质变化、是否是

46、原物或伪造物。v其次评判物证的证明价值,评判物证的证明价值如何,主要是认定物证本身及其与其他证据构成组合,对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v引例引例23:谁是真正的驾驶者:谁是真正的驾驶者v2001年5月,30岁的克里斯托弗,贝内特乘坐朋友罗纳德扬,驾驶的车发生了撞车事故,扬被夹在座位之间死亡,而贝内特被甩到了车后,因此警方当时并不清楚谁在驾驶,但警方认为当时两人处于醉酒状态,根据事故现场还原时事发是的情景,应是贝内特在驾座上。而贝内特当时头部负伤后,也记不得是否是自己驾驶。贝内特认罪了。但他后来逐渐记起,实际是罗纳德扬在驾驶,但此时贝内特已被判刑入狱。v辛辛那提大学一些法律专业的学生接受了贝内特的

47、案子。他们找到了一个证人,说当时贝内特并没有开车,在乘客座位上找到的一些头发及被鲜血浸透的纸巾也证明了这一点。贝内特终于洗刷了冤屈,获释出狱了。v(二)书证的审查评断v首先,审查书证的真实性。通常主要是从书证的获取过程以及获有无伪造,变造方面着手。如书证是什么人提起的?在什么条件下提供的?是否是原件?是否是遭到破坏力?v其次,评断书证的证明价值。即应查明和确认有关书证记载,表达的内容里的确切实义。应查明和确认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关联性。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被害人是一未婚女子,经尸体检查查明,已怀孕6个月,经判断奸情杀人的可能性较大。但从被害人的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上可以了解到

48、,被害人正与某工厂职工谈恋爱,历经7个月,在时间上正好吻合,但如果不与其他证据相衔接或印证,仅凭该证据,显然还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v(三)视听资料的审查评断v视听资料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借助声音形象等连续的动态图像直观逼真的再观案件事实原貌。由于它具有客观性强,可靠性大等特点,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只要视听资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一旦被确认,它便可以作为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是,视听资料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即它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赖程度极强,而且在产生,收集,保管过程中又极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和侵袭。故对其审查评断则显得尤为重要。v首先,审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这应从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主体,方式,形成的

49、时间,地点,条件及周边环境,和有关技术设备的性能方面着眼。v其次,因对制作存储视听资料有关技术设备加以审视查明。视听资料都是一种对技术条件要求很高的证据,其真实可靠性的程度上大小,同技术设备,仪器和有关装置的品质和性能有直接的关系。v第三,视听资料证明价值的评断。这主要是对视听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加以审视查明。司法人员可以采用重播,定格,慢放,放大等技术方法,对视听资料的保真状况进行审查,鉴别,必要时还可以借助专业技术手段,如声波鉴定。此外还要就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大小进行认定。因为,若证据虽然真实,但案件事实间关联性小,那么其证明力就不够。如:甲诉乙故意伤害,并向法庭出具了证明其伤害后

50、果的医院诊断书和法医鉴定为证据。但乙不承认甲实体伤害的后果是其所为,后来,甲提供了一当地记者拍摄到的当时双方争执场面的情景,但该视听资料反映的是乙正追打丙,丁的情景,并未殴打甲,因此该证据固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或者说关联性不够,所以不足以证明乙的行为是造成甲伤害结果发生的根据。v(四)证人证言的审查评断v首先,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这主要从证言的来源的形成过程及证人与案件的厉害关系,证人的品格等方面入手。证人证言作为言词证据其优点是作为直接证据时,往往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清晰明确无悬念。但其缺乏的是证人会说假话,当其提供虚假证明时,会误导办案人走向歧途。故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否,尤显得十分

51、重要。v其次,评断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这主要是查明确认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是否合乎情理,与其他证据所证明的方向是否一致,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如果同一个证人的证言前后有变化或不同证人的证言相互不一致,或者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尤其是在案件关键情节上有出入,就说明证人证言有问题。在排除矛盾之前,不能轻易采信。v(五)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评断v被害人陈述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在犯罪现场亲眼目睹了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这类情形常见于伤害,抢劫,强奸,流氓等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

52、述可以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其优势之处甚为显著。证明方式上,被害人陈述体现的更直接,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其二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没有亲眼目睹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的陈述。如外出时家中被盗,但受害人往往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后果,赃物特征等情况,可以查清案件事实提供重要的情况和线索。v可见,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的优点很明显。但这种证据又有其特殊性,其自然属性在特定情形下受到其社会属性的严重制约。例如,在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在案发时精神上往往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其正常的观察思辨能力会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心理上的错觉,幻觉,思维混乱。还有的被害人顾虑重重,如担心名誉面子受损,或怕遭

53、到报复,留下后患,不敢作证或不全面陈述案情,对重点情节,关键问题有所保留,当然还有些被害人出于对犯罪的痛恨会夸大其辞,甚至会诬告陷害。因此种种,说明被害人申述这一证据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既不能重视不够,又不能盲目轻信。v故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评断应从其内容着眼。看其陈述是否合乎情理与逻辑,是否前后一致,相互照应。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手段,情节,目的,过程及后果是重点考证的问题。其次,被害人与被控对象的关系及品格修养也是审查评断其陈述的重要因素。v(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辩解的审查评断v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具有真伪并存的特点,当其做出有罪供诉时,便能直接详尽的反映犯罪的过程和详细情节,

54、即便其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时,通常也会提出相关的具体事实,根据其相应解释。因此,凡经查实的供诉,或确有根据的辩解,都能起到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功能。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逃避或减轻罪责,他往往会说假话。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诉与辩解不可轻易相信。v首先,应审查供认和辩解的动机。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动机如何,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这种证据的真伪成分。如王某被控故意杀人一案,王为自己辩解说自己没有杀人故意,王与同乡贺某是安徽籍民工,与河北籍农工张某,李某同居一室。张某平素经常无端欺负贺某,王为给同乡出气,在一日深夜,趁张某熟睡之机,抄起一根铁

55、棍向其头部猛击数下,致张某当场死亡。经尸体检查,张除头部受伤外,其他部位均无损伤。王某为自己辩解没有杀人故意的理由是作案时室内光线很暗,无法辨别被害人张某的卧姿,遂持铁棍向张某身上乱打,并直接向其头部猛击。那么,此辩解的真实性如何?据此案证人同宿舍的李某证实,被告人用铁棍击打张某时其被惊醒,遂问:“老王你干什么?”经查证被告人王某视力正常。至此,王某的无故意杀人的动机可以从以下两点判断为假。第一,尸体检查的结论死者除头部外,身体其他部位均无伤;第二,在同等光线下,证人被惊醒后立即认出是王某在行凶,而王却称无法辨认被害人的卧姿。显然,王某对此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这说明其辩解只是为了减轻或逃避罪责

56、。v其次,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逻辑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如何,也往往反映在其所供述的内容是否存在内在逻辑性和是否符合日常情理上。故审查口供结合一般社会经验和形式逻辑,可以找到疑点和矛盾之处。例如孙某贩毒一案,孙某供述说自己是受人委托捎带物品,自己不知道捎带的东西是什么,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公诉人询问该被告人适用何种方式捎带所托之物时,被告人回答是随身携带的。公诉人继续问道是装在包里还是带在身上时,被告人说是带在身上的。公诉人紧跟着追问是带在身上的什么部位时,被告人说是缠在了腰上。公诉人质问道,如果不是明知携带之物是毒品,为什么贴身缠在腰上?如果不是明

57、知是毒品,为何费尽心机设法隐藏伪装?该被告人对此无言以对。v第三,应审查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如不将口供与案件其他证据对比印证,综合分析判断,便不能确定其真假和证据价值。例如,前面谈到的王某故意杀人案,对王某有无杀人动机,还要结合尸检结论和证人证言综合判断。v(七)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评断v首先,应审查认定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所使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采取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实用,其技术手段是否有效、可靠。v其次,应审查认定鉴定人在鉴定中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其检验的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宝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v第三,应当审理认定鉴定结论和诊所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

58、矛盾。由于鉴定结论涉及不同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办案人仅就鉴定结论本身进行审理,其难度较大,这就需要鉴定结论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一并加以对照分析和比较。如果其中存在相互矛盾或似有抵触之处。而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可能的,应通知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也可以另行指定或聘请其他鉴定人员重新鉴定。v(8)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评断:v首先,应当审查认定各种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例如笔录上所记载的物证、痕迹、场地环境情况等与从现场悼念到的实物证据是否吻合;采用文字记录以及绘图、现场录像、拍照等所反映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是否相互照应,有无相互抵触的情形;现场记录的重要情况有无遗漏之

59、处,所用的文字表述是否确切,记录的数字是否准确无误;笔录所表述的内容有无推测、臆断之嫌。v其次,应审查认定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如何。业务水平的责任心强笔录的客观性、可靠性就会强,其证明力也就较强,反之,有关笔录的客观性、可靠性就低,其证明力就会较弱。第四节第四节 刑事诉讼技巧刑事诉讼技巧v刑事诉讼,是指国家行使刑罚权以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它是一个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导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究者刑事责任的过程。v刑事诉讼活动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结束的阶段和次序,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律和节奏,有明确的操作程序和规范要求。但在刑事诉

60、讼中的一些操作技巧和经验,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掌握了一定的经验与技巧,可以少走弯路、事半功倍。我国民间有:“四两拨千斤”的说法,其意大抵如此。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要求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要求v(一)明确开始的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可见,我国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侦查阶段开始的。此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61、,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及时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所谓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收到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侦查机关做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说明理由。v(二)明确服务的范围。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仅限于: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可见,此时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限的。此时,律师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即向犯罪嫌疑人提

62、供法律服务的人而并非是辩护人。否则,就会超过工作范围,触犯法律禁区,造成干扰侦查工作的后果。v(三)明确应有的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如下的诉讼权利: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为犯罪嫌疑

63、人申请取保候审。二、律师法律服务技巧二、律师法律服务技巧v(一)观的技巧v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是其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勾通技巧是律师获得嫌疑人信赖与依靠的最便捷的手段。时下流行的广告语中有一句话说:“勾通从心开始。”眼睛是心灵之窗。故律师从初次接触犯罪嫌疑人始,就应善于利用眼睛的窗户作用。首先,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时,应目光专著、自然、和善、平视他。注意他的面目表情和反应,及时有针对性的释疑。其次,听取犯罪嫌疑人谈案情时,更要目不转睛地与其对视,细心捕捉他的表情变化,以利于对其陈述的分析、判断,及时发现问题。如:迟疑与否,流畅与否,是否有顾虑,是否隐瞒案情情节。再次,

64、谈话结束时,再一次审视嫌疑人表情,看其是否欲言又止,是否有某种压力的释放或相反。以便发现隐情。v(二)说的技巧v勾通不仅需要眼睛的发现与观查功能,还需要语言的感召和打动功能。虽然说话是人与生俱来的本事,但也并非人人都能恰到好处地运用这一交流工具。常言道:“恶语伤人六月寒”、“话不投机半句多”。可见,不会说话,会阻隔人心,使人与人之间筑成一道隔离墙。律师在大多数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都是陌生的、互不熟悉的状态。律师若想凭一面之交就能迅速打开局面,有一个好的开端,那么语言的功能绝不能轻视。首先,律师语言要平和自然。使犯罪嫌疑人能放松紧张的心态,以便恢复常态思维。其次,律师的语言要真诚但不失理性。语言到

65、位,分寸感要强,避免犯罪嫌疑人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和侥幸状态。第三,说理、论证时语言要逻辑严紧,丝丝入扣,作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直逼人心,必赢得犯罪嫌疑人信服、信赖,并引导其对法律建立合理的期望和必要的信仰与坚守。v(三)听的技巧v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谈话时应该做到:“倾听、理解、不轻易做评判。”倾听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律师应善于耐心静听,专心地倾听犯罪嫌疑人的叙述,掌握案情的脉络。不放过其中的疑点、矛盾点。此外,律师在倾听时应该入情感从而形成一种信任和友善的气氛,使叙述者感到安全、放松。不吝啬语言,抛开忌讳无所得地向律师敞开心扉。律师因此会获得犯罪嫌疑人披露更多案情的机会。最后,律师不对犯罪嫌疑

66、人的所作所为作道德、人品方面的评判,使犯罪嫌疑人避免处在一种尴尬的地位,或因律师的否定与鄙视的语态,对律师心存芥蒂或对抗。因次,律师需利用一切机会扩大和挖掘更多的信息,不仅要学会沟通,还需要学回以此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这是律师能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须的技能。v(四)析的技巧v结合已了解的案情,初步分析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叙述前后是否矛盾?是否存在疑问?是否有隐情?供述是否真实,辩解是否合理?从中提出清晰的工作方向和为以后的调查重点,律师的分析不能偏向,应理性、谨慎、严密。注意对发现问题的反复推敲,并不轻意得出结论。v(五)止的技巧v律师在侦察阶段尚未依法取得调查权、阅卷权。所以律师

67、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否则,将被视为干扰侦察,陷入被动状态。所以,此时即使律师发现某些证据问题亦不能专访证人询问被告人,过早介入调查。只能作好充分地准备,等待适时出击。同时,律师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身份,不能过早地充当辩护人的角色。在我国,委托辩护人开始的时间是审查起诉阶段,而不是侦察阶段。所以,在侦察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只能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即进行法律询问、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故法律律师服务不能超过法定权限的界限。否则将是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又将如何实现法律服务职能呢?另外,律师还应该遵循关于会见嫌疑人的一些程序规定和法律要求。诸如: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捎带或传递信件和

68、物品。不能携带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与其会面。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通报案件信息等,维护律师应有的独立的人格尊严及法律的威仪。三、刑事辩护律师的技巧三、刑事辩护律师的技巧v(一)阅卷的技巧v首先,要明确不同的诉讼阶段的阅卷内容差异。刑事诉讼法第36条一、二款分别规定:辩护律师向人民检查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不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可见,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和法院阅卷的内容是不同的。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和法院阅卷的内容是不同的。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其阅卷内容相对较窄相对的限制。而在法院审查阶段,辩

69、护律师阅卷的内容则较为宽泛。而,由于法院现阶段已不负责对检察院移送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查。所以,检察院移送法院的卷已相对简单。只附有主要证据的证据目录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故辩护律师实践中阅卷的内容仍十分有限。v其次,要善于把握阅卷的重点内容。(1)对诉讼文书,要注意审查时间上的连续性,以掌握诉讼的时限是否得到遵循手续有无缺失。对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要注意剪裁是否可靠,鉴定过程是否严谨、科学,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是否存在影响鉴定的其他因素等。(2)起诉书是律师阅卷的重点,故律师应该重点审查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时候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3)对

70、主要证据进行重点审查注意得合乎全案发现疑点和矛盾之处。找出的疑点和矛盾之处越多,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就会找到突破点,为律师成功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v(二)会见的技巧v会见是律师一切业务的源头及工作开端。会见本身就是律师的业务。不过,会见并不是简单的面对面。律师要善于营造和谐的气氛,要善于把握当事人的情绪,要善于当事人的表情及内心的细微变化与波动,以便更适时地有针对性地进行沟通。律师要摆正心态,以会见对象为主角,将自身归于服务与帮助者的角色,给当事人充分的尊重、理解,以帮助其缓解紧张、不安的心态。律师的不恭和傲慢会给会见对象带来心理上的反感和排斥。如果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做到让会见对象尽情的倾诉,毫无

71、保留的畅谈,那么律师的会见就不是成功的会见。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中要学会:一观、二听、三说、四辩。一观,是指善于察言观色,律师将目光应始终放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脸上,不防过其产生的表情变化。以捕捉其心理活动。二听,是指在会见对象叙述表情时,细心听其叙述不轻易插话,以防打断其叙述的完整性、连贯性。律师在倾听时表情要专注呈转向倾诉者的体位,使叙述者产生倍受重视的内心感受。三说,是指律师的话不应过多,但必须有针对性。该说的话要说到位,不应该说的话,诸如:承诺、保证等结果或结论性的语言绝不能说。以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和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过高预期。四辩,是指律师对会见对象饿案情陈述

72、,善于辨别真伪虚实。别让会见对象牵着鼻子走。对其不真实的陈述,应适时点破,晓以利害,以期获得对方的信任及进一步的配合。v(三)调查技巧v调查是基本的,重点的业务活动。是律师经常性和必要性的工作。在诉讼过程中,就需要通过调查来收集、核实证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所谓“诉讼的艺术实际上只不过是利用证据的艺术”就揭示了证据调查的重要性。v刑辩律师调查的方法和步骤:v1明确律师规定的界限v由于我国刑诉法对刑辩律师的调查时间和范围均作了规定,故律师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否则将举步为坚。如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

73、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他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见,刑辩律师在调查中必须守住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严防踏入法律禁区。但当律师取证遭遇证人不配合时,律师则应适时申请检、法两院介入。借助国家机关的司法权力弥补个人调查权的不足。v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v人证主要靠询问的方式取得。刑辩律师对知情人进行询问等,必须做好充分的案头准备工作,以便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注意掌握谈话的气氛和局面,防止被询问者产生消极抵触心态。律师应善于打破僵局,以诚心,耐心,真心待人,以争取证人的理解,支持与合作。v物证的获得方式主要靠调查,但律师

74、在进行物证调查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律师不能够采取搜查,扣押为方式等收集物证。所以,对有关单位,个人所掌握的物证但不愿向律师提供的,律师不能强行索取,只能向检,法两院申请,要求其依法调取。v书证调查应注意尽量收集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应说明出处。书证的收集途径,除由当事人提供和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外,还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v此外,律师还应注意视听证据的调查收集。视听资料除了由当事人提供,律师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收集或申请司法机关调取外,还可以由律师自行采制,律师收集音像证据应掌握技术手段及方法,并且不能违反法定的取证程序。如录音录像均不得侵犯相关人的合法权益。v(四)举证技能v刑辩律师举证

75、证据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证明自己的主张;二是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适用实物证据时,要注意发挥其客观性较强的特点,注意展示其精确性。但是,律师要清楚实物证据的弱点与不足。一般而言,实物证据的信息量比言辞证据要小,一个实物证据通常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情节或阶段,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一个实物证据是不能直接肯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如在犯罪现场发现的嫌疑人的脚印或指纹为物证,只能证明其到过现场,而不能证明其就是作案人。因此,在使用实物证据时要注意与直接言辞证据相结合。在使用视听资料时,也要特别注意其用已被伪造、变造的缺陷,把握该证据的来演和制作情况,排除其伪造、变造、失真为可能性。v(五)刑辩律师论辩

76、技巧v1善于抓住关键问题。话说:“蛇打七寸。”过律师在法庭上论辩不管是正论还是驳论,都要围绕关键问题进行。即围绕庭审已核实、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此罪彼罪、应予以刑罚问题的论辩,切忌深究原件的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问题。v2善于利用矛盾证据v引例引例21: 惊天大逆转惊天大逆转他为什么无罪他为什么无罪?v1994年6月12日午夜,在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星辛普森前妻妮可得公寓门前,尼克和男友古德曼双双倒在血泊中气绝身亡。警方经查证,确认辛普森是该命案的嫌犯。辛普森投案后并没有认罪,他聘请了案件的律师团为自己辩护。在法庭n次开庭中,由于控方出示了对辛普森不利的大量证据,以及检察官的控诉

77、极具煽动效果,人们几乎深信辛普森就是该命案的杀人凶手。但在其后的审判中,辩护律师紧得抓住了控方证据的矛盾,终于反败为胜。原来,控方出示了带有辛普森血迹的袜子作为物证。可是该袜子两边的血迹一模一样,这说明了什么?辩方律师指示:这说明血沾到袜子上的时候,袜子里面根本没有脚。换言之,袜子的血迹根本就不是在辛普森穿着袜子时染上的。与此同时,控方提供的又一物证白手套,辛普森当场怎么也带不进去,控告的证据链因此出现了重大的矛盾和破绽。结果,审判最后在法官宣布:辛普森无罪,当场释放的法锤击落声中结束。尽管审判之前,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场毫无悬念的审判,然而,由于证据的戏剧化矛盾的破绽,导致了一惊天大逆转的结果

78、。这的确出乎众之意料之中,但却从中深窥到了律师敏锐的目光。与其杰出的辩才,实令人拍案叫绝,亦会人回味深思,故捕捉证据的矛盾,关键是第一步能巧妙的利用证据的矛盾、疑点往往是出其不意、克敌制胜最关键的一步。v3善于发挥语言的感染力v律师论辩要充分发挥语言的感染作用,通过语调、语速的把握,创造确立自己观点的特定语言环境,必要时还必须注意善于使用无声的语言,即姿体语言。有时手势常常比言辞描述更有效,如当描述某一动作、举止时,直接的体态语言表达往往更到位、更生动、更能说明问题。第五节第五节 分析能力的培养分析能力的培养v引例引例24:真假丈夫:真假丈夫v印度传统上是一个“诸神下凡”的社会。在其南部有这样

79、一个传说:古代有一个男人,以力大无比著称,由于一时生气抛弃了他的妻子。一个天神化身成他的模样,住到了他的家里。几个月后,真的丈夫气消了回到家中,问题就产生了。于是,一个叫马里亚泰拉曼的婆罗门法官被请了来,判别谁是真的丈夫、谁是假的丈夫。他知道真丈夫力大无比,就命令他们遂一举起一块巨大的石头;真的丈夫使尽了全身力气才搬起几英寸高,而那个假的丈夫却像举一根羽毛似的,把石头举过头顶。围观的人们大喊:“毫无疑问,把巨石举过头顶的是真丈夫。”但是,马里亚泰拉曼法官却宣布第一个人是真丈夫。因为他所作的是人类力所能及的,甚至那些力大无穷的人,也只能做到这一步;而第二个人做的,只有神才能做到。该故事给我们的启

80、示是,事实的真相往往不像我们表现看上去那样理所当然,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的人,才能提示最终的事实真相,会思考、善分析是办案人员应具备的一种能力,而这种能力后天可以塑造和培养的。v问题与思考:v怎样才能成为一个会思考、善分析的人?一、要掌握正确的认识论一、要掌握正确的认识论v认识是人尖感知自然、社会乃至具体事物,以及探求其中的求知因素。从性质上讲,司法证明首先是一种认识活动。无论是在诉讼活动中,还是在外诉讼活动中,围绕证据的运用所进行的证明活动都包含着认识过程。所以,我们的认识一开始就应建立在正确的认识论上,即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打破案神秘主义及案件真相难求的不可知心态。但司法证明不发球

81、一种特殊的确认识活动它发球社会证明的范畴。它必须受证据规则、法律规范及各种人为因素的制约,有着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故司法证明需要遵守认识活动的一般规律,不要考虑其内在的特殊性。不能单纯强调追求查清事实真相,人为拔高证明标准,甚至以不惜牺牲程序公正为司法价值。人的认识是相对的,办案如此。对案件具体事实的认识并对每一次都能发现或达到绝对真理。当然,我们办案的完善追求是尽力达到客观真实殖民地法律真实的同一。但当这二者不能两全时,我们能掌握住法律上的真实外达到诉讼要求了。所以,司法人员也好,律师也好,在掌握正确的确认识论的理论基础上,也要有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二、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二、要具备

82、相应的专业素质v办案是一种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具有坚实的法律功底,既要具有心理、逻辑、自然等方面的综合知识,还需要捕捉问题的能力。实践中需要大量的专家型办案人员,他们善于解决各种子选手疑难案件问题。也需要猎手型的办案人员,他们有极强的嗅觉和超人的追捕能力,作案人难逃法网。如涉法追踪专家,可以根据步态,判断出作案人的年龄、身高、体重及行走姿态。在某一盗窃案中,专家依据现场脚夫印判断其身高1.73米、偏瘦、走路时驮背、挽裤角,年龄在30岁,刑侦人员据此特点,很快将作案人抓获。三、要有较强的观察能力三、要有较强的观察能力v分析判断是建立在一定的表象和征候之上的。而一定的表象和征候的感知是通过观

83、察得到的,细节的观察则犹为重要,如某一命案的侦查就是如此,警方按到报告说某经理其女已失踪多日,警方在市郊找到其驾驶的车辆。经勘查在车内外均没有找到犯罪痕迹。但一名细心的警官却在打开车盖之后,在引擎上发现了块手指盖大小的粪的痕迹,经确认这是新鲜的鸟粪。该警官据此做出了判断,此车一定在树去中停留过。同时,该警官在用手探摸车轮中,在车轮中摸出一个螺壳,发现这个也是鲜活的,这说明这辆车在水边洗过车,于是警官判定作案现场附近一定有权也有水的地方,结果在发现车了的方圆几十公里的范围内寻找,发现一个水库,该水库边上有片小权林,警方拨打该失踪经理的手机时,竟然在水库边上的沙地下听到玲声,两名被埋在地下的被害人

84、尸体终于被找到。该案的作案人随后也很快被抓获。此案的侦破中,鸟粪、螺壳这些不易为常人重视或产生联想的东西,竟然引领着办案人找到了案发现场,可见,善于观察、善于联想、善于发现是多么重要的能力与品质。四、要培养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四、要培养高度的职业敏感性v所谓敏感性就是超过正常人的感知与感悟,它往往会在瞬间中使你豁然开朗获得某种启示获得灵感,从而找到正确的方向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这种职业敏感性的获得,源于高度的敬业精神,源于深度的忘我境界。当一个人将自己与从事的职业融为一体的时候,这种敏感性就会常常光顾他。兰州曾发生过多起入室劫杀案,行凶者多选择上班时间,携带鎯头,冒充查电表的敲门作案,期间有若

85、干目击者描述过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偏瘦,细眼,长脸尖下巴,身着旧式干部服,画像专家画出了逼真的肖像后并未就此轻松,他想根据该人的面貌来看,因为兰州人多为高鼻梁,大眼睛,那么,他是来自何地的人呢?专家苦思几天不得其解。一日,他上街闲溜,见到穿旧式老班干部装的人就搭话,聊过七、八个人后,他发现这些大多从温州人,作裁缝的居多,于是他灵光一现,本案嫌疑人也应该是温州人,开裁缝部。于是他将自己的推断通知刑警,大力加强这类人居住地区的查清工作,没出几天就有了结果。该人在自己租居的屋内上吊了,他住的屋外电线杆上就赫然贴着和他本人照片惊人吻合的通缉令,而他本人就是一个裁缝。v总之,分析能力需要的培养,需要有针对

86、性的实训,需要经常性的深刻总结,才能得到不断的提高。当然,实践中发生的每一个案件都各不相同,即使是相类似的案件,也有各自细微的差别,办每个案件都是一种新的挑战。所以,应永远保持着一种新鲜的、兴奋的、投入的忘我精神,以期体验其中的一种其乐无穷的成功感觉。第六节第六节 制作法律文书技巧制作法律文书技巧v引例引例25:史上最短的法律文书史上最短的法律文书v据说,北宋时有一书生,屡试不第,无奈落魄于京城,以代人写信谋生。某日来一年轻寡妇,请其代写一份诉状,要求改嫁。须知北宋年间极重礼教,“生为夫家人,死为夫家鬼”的传统深入人心,寡妇再嫁,一个字:难。书生沉吟片刻,提笔写到:“十七娶,十八寡,翁壮叔大,

87、瓜田李下,嫁与不嫁?”女子见诉状仅廖廖十余字,不禁疑惑,书生当即保证没有问题。果然,县令迅速下了判词:“嫁!”史上最短的法律文书由此产生。v问题与思考:vA为什么县令看见廖廖十余字的诉状,反而迅速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vB如何制作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法律文书?一、法律文书制作的具体要求一、法律文书制作的具体要求v(一)合法v首先,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资格,否则越权制作的文书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其制作法律文书的权力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相一致,例如:在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公诉案件中,提请逮捕意见书的制作者只能是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制作主体

88、只能是检察机关,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对于律师来说,凡是法律规定需要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提供的法律文书,经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律师均可代为制作,而凡是法律规定由专门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律师都不能制作,例如: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不服,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那么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经授权后可以代为制作刑事上诉状,而作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所以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无权制作刑事上诉状,只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经委托授权后,代为制作抗诉请求书,同理,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专有的一项法律监督权,律师也不能越俎代庖制作抗诉书。v其次,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要

89、有法律依据。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文书,其中要贯穿法律的精神,用法律来说理、来论证,而不能感情用事。以文前所引的小故事为例,书生所写诉状看似以情动人,但实际上却是直接命中了当时法律的要害:寡妇再嫁固然与礼不合,但若不再嫁则有可能造成礼教沉伦,而维护礼教正是当时法律的主旨,一句“瓜田李下”顿时让县令不寒而栗,当事人的权利也得以维护。同样,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制作代理词,也应当对案件事实提出法律上的分析意见,而不是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简单的道德评价。v(二)规范v法律文书在形式上具有程式性,相当一部分文书都由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样式。法律文书形式上的程式性表现在结构的固定化和用语的成文化两个方面

90、。从结构上看,文字叙述类法律文书大都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部分。从用语上看,某些法律文书的用语大体一致,趋于固定化。v诉状类和裁判文书类文书首部一般包括文书种类(标题)、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等。v文书种类(标题)在各种文书中都必须具备,一般均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自行增减篡改,主要有:起诉书、刑事抗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抗诉请求书、刑事答辩状、辩护词、刑事代理词、刑事申诉状、各类申请书等诉状类文书以及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等裁判类文书。v司法机关制作的各类诉状和裁判文书中在标题上方应表明单位全称,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1、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均应有相应文书编号,位于标题下靠右侧,如(2007)沈中刑初字第1号,即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受理的第一起刑事一审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律师经当事人委托而制作的各类诉状中均无编号,而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也有相应编号。v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同时写明何年何月何日被依法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现羁押于何地。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应将上述内容一一列明,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的,亦同此办理,而律师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的,仅须列出姓名和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可。单位为当事人

92、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同时应注意,在公诉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之前应标明公诉机关名称。v诉状类文书正文一般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裁判文书类文书正文一般包括案情简介、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等。其中以前者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后者的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部分为核心。v正文的制作均有固定的格式和用语,以第一审普通程序公诉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为例,首先为程序性介绍:“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某罪一案,于某年月日以某(编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某年月日依法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某某、某某

9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其次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再次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意见(或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又次为审判机关的认定:“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条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最后为判决执行的具体起止日期,及上诉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被告人某某的刑期从某年月日起至某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

94、决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v可以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文字叙述类法律文书的制作上也同样适用,不论诉状类文书还是裁判类文书,其主体一般均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请求(或意见)三部分构成,如此,即使是没有法定格式的法律文书正文部分也可照此办理。v诉状类文书尾部包括致送单位、制作人或单位、签署日期。致送单位为:“此致,某某人民法院”,起诉书除标明检察员姓名外,还应加盖公诉机关公章。裁判文书类文书尾部无致送单位,审判人员姓名、签署日期下还应标明书记员姓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v(三)准确v法律文书的语言

95、不同于一般的应用文体,由于法律本身的逻辑性,法律文书的表现方式讲究严密的逻辑,充分考虑逻辑思维。具体说,在文书结构上,要环环相扣,结构严密、紧凑、自然,在表现方法上,主要采用叙述、论证和说明等。叙述主要用在事实部分,用于把客观存在的事情讲清楚,即所谓摆事实。一般来说,应按照时间先后顺序,采取顺叙的方法叙述客观事实,忌用或少用倒叙和插叙。论证,主要是阐明道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和所适用的法律,主要用于文书的理由部分,即所谓讲道理。说明,就是把事情能解释明白。在文字叙述类法律文书中,主要用在首部和尾部各项内容中,如关于当事人身份状况的说明,关于上诉状、上诉期和上诉法院的说明,关于文件副本份数、证据

96、份数等的说明等。v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具有公文语体特点,语言文字要准确、鲜明、简洁、朴实、通俗易懂,力戒铺陈夸张。语言准确是法律文书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在法律文书中,叙述事实、论证理由、说明情况,都要运用规范的语言去表述,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歧义,保证法律文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保证法律行为能顺利进行。同时,法律文书的写作既要运用法律术语,又要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当然,针对对象不同,语言的要求又有所不同。律师发表辩护词,旨在取得法官的认可,其论证需要更准确地运用法律术语。相反,法官制作判决书,旨在说服当事人,其表述就要深入浅出些。v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法律文书,其语言特点也会有所不同。对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97、来讲,其语言就要更简洁、质朴一些。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其语言就可稍生动一些。公诉词、辩护词作为一方观点,不妨多些感情色彩,而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其语言就更中立一点。对律师来讲,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管是为当事人代书,还是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都必须准确贴切、明白无误。二、法律文书制作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二、法律文书制作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v(一)叙事不够简练清晰,缺乏内在逻辑性。法律文书认定案件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进行,或者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认定,或者按时间顺序叙述。如故意伤害案件,由于案件涉及到定罪量刑,应先把伤害的原因、经过、后果叙述清楚。又如对嫌疑人所犯重罪的叙述要占主要篇幅,而轻罪应占次要

98、篇幅,不能不分轻重,两者几乎同等叙述。v(二)论理部分不够充分,不能“不讲理”。论理部分是法律文书的精髓,也是法律工作水平、技巧及职业素养高低的最集中体现。一份好的法律文书不但能看到制作者辨法析理的过程,而且能够达到使观者皆服的效果。如果法律文书在论理部分阐述理由时,要么寥寥几笔,草草收尾;要么虽有阐述,但不充分,不完整,则难以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v(三)语言不够规范。其一,诉状、裁判文书等文字叙述类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中必须竭力避免使用方言方语、流氓黑话等非规范性语言,但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笔录类法律文书中根据说话者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记录,但脏话一般应予以规避。其二,

99、注意数字的大小写规则。涉及金额、质量、长度等的阿拉伯数字应按数字分节法予以书写,如:7,890.56元;在合同等文书中对价款还应同时标注币种和大写汉字,如:人民币柒仟捌佰玖拾元伍角陆分;年龄、表明当事人身份的出生日期、当事人住址的门牌号码、案件事实中涉及到的日期等用阿拉伯数字,如:2007年4月20日,但司法机关的文书,尤其是裁判文书的签署日期以及判决执行的起止日期必须用小写汉字,如:二七年四月二十日;援引法律条文时应注明法律文件的全名,可用小写汉字写明具体的条文,必要时应具体到款或项,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条款也可以,但切忌混用,如:第17条

100、第三款。第七节第七节 实训教学的管理实训教学的管理v一、实训教学的管理一、实训教学的管理v(一)对学生的管理v引例26:美国西点军校的第一课v美国西点军校的学生都是预备军官,因此学年之间等级非常分明。一年级学生被称为“庶民”,地位最低,平时基本上是学长们的杂役和跑腿儿。但“幽灵行动”也为“庶民”提供一个向学生长发泄不满的途径。所谓“幽灵行动”是指学生团体间以幽灵为名义,搞恶作剧作弄对方的活动,恶作剧一般发生在“陆海军文化交流周”。一天,三年级学长怀特中士邀请一年级学生格里黑斯汀共同完成一个“幽灵行动”,黑斯汀感到非常荣幸,很快答应下来。晚上11点半,宵禁之后黑斯汀溜出寝室,了解到本次行动的目标

101、是一名海军军校学生,要把他宿舍搞得一团糟,虽然黑斯汀有些犹豫,但怀特和其他学长都说“别担心,我们领头,出了事和你没关系。”于是,在他们摸到“敌人”宿舍后,黑斯汀猛得推开门,怀特等人冲到床头,把两大桶橙汁浇到熟睡的学生身上,然后迅速跑出门外,另外俩个人向房间投掷数枚“炸弹”(扎破的剃须水罐),顿时屋内到处都是白色泡沫,最后怀特还把散发臭气的牛奶泼进屋内,“任务”圆满完成。v然而凌晨三点,训导员敲开了黑斯汀的房门,因为被捉弄的军官向安全部投诉,“幽灵行动”毁掉了他的昂贵的电子仪器等。虽然怀特竭力为黑斯汀开脱,但训导员仍然罚黑斯汀等人在早饭前将海军军官寝室变回原样,把弄脏的衣服、床单等洗干净,并且接

102、下来的几个周末都不能休假,呆在校园里受罚。对于得到这样的惩罚,黑斯汀感到非常不满,但训导员却问他:“对于这件事,难道你觉得自己没有责任吗?”黑斯汀说:“首先主意不是我出的,行动也不是我领导的,而且我也反对过,但作为庶民,我能管得了谁呀?”教官盯着黑斯汀一字一句地说:“在西点,人人都是领导者。即便是庶民你领导不了别人,但你至少领导一个人-你自己。因此,你必须为那天所做的事负责。”v这是格里黑斯汀在西点上的第一课:要做一个成功者,成熟的领导者、管理者,必须首先学会管理好自己,学会领导好自己。这是做好一切事业的基础。v问题与思考:v作为法学院的学生,你认为如何才能做到管理好自己,领导好自己?v每个实

103、训学生,都应具有明确的个人目标。学生目标的重要性表现在:其一,学生目标是实现实训教学个性化的前提,法律实训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目标。其二,在实训课程结束时,每个人都须写出书面的实训学习报告,系统地总结自己的收获、实训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尤其重要的是,每一位学生都需对自己目标的实现情况做出分析和总结。其三。学生目标是教师制定教学目标的重要依据。v学生一旦被分配了案件,便应迅速行动。行动的主要方面包括:准备与模拟当事人会谈,并主导面谈;充分研究案件的事实与法律,排除办案中有选择性的过程。v参加法律实训的学生根据所选的实训课程(刑事、民事、行政)分成若干小组,每组由一名学生组长负责。v1

104、日常管理v(1)日常管理主要是对实训信息、档案兼材料、办公用品以及安全、卫生、办公、上课秩序等日常内部事务的管理。v(2)信息应保持公开和通畅;实现资源共享,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除外。v(3)日常事务实行小组负责制,每组设组长一名具体负责。值班老师对各组工作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违反规定的可按相关制度处理。v(4)图书不得随便外借,对其使用应限于办公室和接待室。应爱护图书、不得圈点,丢失图书应原价赔偿,用完后应放回原处。v(5)计算机及打印机应该用于实训事务。操作计算机、打印机应依程序进行。存入计算机资料应依相关要求进行,禁止存入非实训事务信息。v(6)电话应保证用于实训相关事务,严格禁

105、止用于私人事务。v(7)各类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存放,不得随便放置。保持良好值班秩序。v(8)实训室卫生应由各值班小组具体负责。专用教室应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打扫。v(9)在值班过程中以及值班后,应检查室内设备,确保其完好、不丢失。离开时应切断电源,锁好门窗,保证安全无误。v(10)实训同学的学习情况,应有专人进行记录,并依此为每期学员制作相关档案。v(11)无故旷课以及实践活动的,责令公开检讨。v(12)值班、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给予警告。v2学生要求教师指导应当遵守下列程序:v(1)经过办案小组讨论;v(2)提前2天预约指导时间;v(3)提交指导计划书v(4)接受指导时办案小组全体成员参加;v

106、(5)对指导进行反馈。v(6)学生填写法律实训教师指导表附卷备查。v(7)指导计划书包括:分析意见、需要指导的问题等内容。v(8)同一问题不宜重复寻求指导。v(9)学生不宜在休息时间给教师打电话。v(10)学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教师预约指导时间v(二)对学生的评价与考核v实训教学目的便是要求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并从中思考。法律实训教导学生认识计划的本质,解决问题的方案,战略性地思考,创造性地实践,以及学习与此相关的知识、经验和技巧。v和其他课程一样,实训课也使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但没有期中考试。实训学生在开始第一次上课之前,便应当为自己确立书面的学习目标,并在实训课程结束前对这一目标的

107、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在实训课程结束时,实训学生还必须进行反馈,评价自己在实训学习中的收获,并对实训的改进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对参加的模拟案件卷宗进行归档总结。对实训学生的评价,根据他们在实训过程中做出的表现,以及他们从经历中思考、学习的能力。实训教师自己决定评定学生成绩的标准。评价和考核的项目具体如下:v1.了解社会,扩大知识面v法律实训学生通过模拟真实案件的审理,加强与社会的接融,增长知识,了解社会,向模拟的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证人等学习,扩大社会阅历和知识面。v2.提高判断能力v法律实训强调严谨的计划,明确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案,根据各种可供选择方案的优势,抛弃低水准的方案,进

108、行有效性选择,并对选择及时予以反思,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判断能力。v3.提高合作技能v集体的力量可能大于单个人相加的力量,这是合作的理论支柱。学习如何与他人合作,是一种批判性的技能。在合作中,大家有机会讨论各种方案,有机会进行评价和反馈,有机会尝试各种提高合作质量的方法。v4.理解证据、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关系v如何获取证据并运用证据发现事实,只是案件审理中的一个方面。对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评价,使法律准确地适用于案件事实,需要法理的论述。参加法律实训的学生通过真实案件的模拟,对三者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理解。v5.探求职业责任感v由于法律实训的学生针对实际案件、实际的当事人的模拟,因而更容易

109、了解法律职业的责任感,体会进行战略选择的重要性。v6.技能训练v法律实训需教给学生基本的经验、技巧,使他们在进行诸如会谈、计划、事实调查、咨询、法律文书写作、陈述、质证和口头辩论等活动时给予详细的个人反馈。学生们不仅在课堂上讨论这些技能,而且通过课堂练习实践这些技能;在模拟代理中尝试这些技能,并通过反馈进一步理解和运用这些技能。v7.加强创造性v法律实训要求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创造性地探求最佳选择方案,有勇气跳出一般实践标准。法律实训鼓励学生进行各种可供选择方法的探讨,并对各种不同方法进行分析,对各种方案面临的障碍进行分类归纳,正确对待。v8.学习主导性v法律实训中学生占主导地位,责任便是主导

110、性的直接结果。学生对有关案件有足够的权力做出决定,并负责执行。学生为模拟当事人咨询、准备证言、出席模拟法庭。在学生与教师的会面中,学生安排会议的议程、内容并掌握会议的进程。会谈中,学生掌握主动性,并将这一方法有效地运用到实践中去。v总之,法律实训主要是教给学生从反思中提高、从经验中学习的方法;对各种可能性的分析;以团队精神提高工作效率;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都能使学生终身受益。v(三)指导教师规范v教师通过指导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模拟法律实训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的范围是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或程序问题。v教师指导学生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进行:v(1)审查是否属于本人指导的范围;v(2)及时答复学生的

111、预约;v(3)必要的指导准备;v(4)收到预约后2日内安排并完成指导;v(5)指导后在法律实训教师指导表签署意见。v(6)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等准备活动。v(7)教师指导应有书面记录。v(8)对于指导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提交法律实训教学会议讨论、研究和解决。v(9)指导教师应当遵循当面指导和间接指导相结合的原则。v当面指导原则:指导应以面对面谈话、讨论、模拟等方式进行。v间接指导原则:通过提示、启发等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和研究,促使学生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教师不宜直接告诉学生问题的解决方法或答案。v(10)指导教授不得推托,不得拒绝指导;v(四)教学效果的反馈v引例引例27:授人以鱼?授人以

112、渔?:授人以鱼?授人以渔?v在美国,一个圣诞之夜,一个鞋店的店主通过窗户看到一个小男孩,双眼紧盯着鞋柜里的一双鞋。于是,店主走出去对小男孩说:“圣诞快乐,我能帮你什么忙吗?”小男孩说“能否麻烦您跟上帝说一声,让上帝恩赐我一双新鞋子。”店主将小男孩让进屋,打了一盆热水,给小男孩洗了脚,并替小男孩刷了鞋子后,递给小男孩一双新袜子说“上帝说了,只能给你一双新袜子,不能给你一双新鞋子,如果想要新鞋子,你只能穿着新袜子去寻找适合你自己的新鞋子。”店主接着说:上帝不可能帮每个人去实现他的愿望,犹如农夫要种田,上帝给他的只能是一粒种子,农夫要获得丰收的果实,必须靠自己辛勤的耕耘。小男孩似懂非懂地穿着新袜子走

113、了。三十多年后的又一个圣诞之夜,鞋店店主忽然收到一封信。信里写着:尊敬的先生、善良的太太,您们还记得三十年前的那个小男孩吗?如今他终于找着了适合他自己的新鞋子了。亚伯拉罕.林肯v店主当时完全可以也有能力给这个小男孩一双新鞋子,但聪明的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假借上帝的名义,对小男孩说,要想得到一双新鞋子,不能依靠别人(上帝),只能靠自己。聪明的店主没有直接给小男孩一双新鞋子,而是给小男孩指明了一个前进的方向(希望),要想实现自己的愿望(新鞋子),必须依靠自己不懈的努力,辛勤的耕耘,而不能简单地依靠上帝的恩赐。v亚伯拉罕.林肯,美国第十六任总统,当年的小男孩,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终于寻找到了适合自己

114、的“新鞋子”-美国总统。v问题与思考:v实训课上教师与学生是怎样的关系?v法律实训教师将主动权、决定权交给学生,学生的责任是其压力也是其动力。法律实训教师只在一个即将发生的错误会严重影响法律实训效果时,帮助学生决策。但实训教师仅处于“建议者”的地位。案件小组由学生主持,教师虽然需回答学生的问题,但教师不应当直接告诉学生答案,而是应启发学生思考,让学生自己去寻找答案。原因有三:其一,教师所作答案,未必是正确答案。事实上,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答案中,教师给出的答案仅仅是可供选择的答案之一。教师的答案会影响甚至阻碍学生的思考。其二,教师说出的答案,很容易被学生忘记。但学生自己寻找到的答案,会对他(她)留

115、下深刻影响。其三,法律实训应当为学生提供足够的讨论、思考以及试验的空间,因而学生在法律实训中,始终处在主导性地位。学生通过充分的论证、合理的计划,以及对案件中所有可能性的预测,抛弃低水准意见,保证高质量的策略选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教师仅处在教练的角度,在副驾驶座上,随时防止实训学生出现重大的、原则性错误的选择,使学生的创造性具有安全感。在法律实训中,教师指导学生探索职业价值观,并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v教学效果应从两方面来评价。一是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程度,这衡量了学生对指导教师的信赖程度及学生对知识的饥渴度;二是通过法律实训,学生知识的拓展和动口、动手、动脑能力的提升,主要体现在实训学生的了

116、解社会的程度,扩大知识面程度;提高判断能力,提高合作技能;理解证据、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基本技能的掌握,创造性思维的加强和学习主导性的提高等方面。第八节第八节 培养团队精神培养团队精神v一、什么是团队精神一、什么是团队精神v(一)(一)“团队”概念(teamup)v团队是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体,高效率运作的组织体,具有统一奋斗目标或价值观的整合体,最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组合体。v(二)(二)团队精神分类(包括三类十五种精神)v人际关系:沟通精神、信赖精神、和谐精神、互助精神、理解精神v工作作风:合作精神、创造精神、拼搏精神、探索精神、务实精神v个性品质:执著精神、自信精神、学习精神、牺牲精

117、神、豁达精神总之,就是团结精神。v(三)(三)团队精神作用:挥洒个性作用,协同作用,激励作用,凝聚力作用,自我超越作用,角色作用,素质作用,整合作用。总之,即向心力作用。v(四)(四)团队精神理解:l+12的效应v二、团队精神拓展训练二、团队精神拓展训练v(一)沟通类v类型:这个游戏可以打破人际交往的坚冰,培养团队精神,同时使小组充满活力。v时间:1015分钟v人数:小于24人v活动目的:v1使小组充满活力。v2让大家动起来、笑起来。v3增强团队精神。v操作程序:v1让队员们紧密地围成一圈。v2让大家都举起左手,右手指向圆心。等每个队员都摆好了这个姿势以后,让他们用自己的左手抓住同伴的右手。一

118、旦抓住后就不许松开。v3现在要大家在不松手的情况下,把自己从“链子”中解开。解开后仍要保持大家站成一个圆圈,面向哪个方向不限。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家都把自己解开了,但是却形成了几个小圆圈,而不是仍保持原来的大圆圈。如果你不希望这种情况发生,可以在完成步骤2之后做一个闭环测试。随意在圈中选出一个人,让他用自己的右手捏一下同伴的左手;左手被捏的人接着用自己的右手去捏下一个对友的左手;这样继续下去,直到“捏手信号”返回到第一个人的左手上。如果捏手信号传不回来,你就需要重新开始了。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闭环测试。v讨论:v1你们遇到了什么困难?是如何克服这些困难的?v2每个人的任务是

119、什么?v3如何将这个游戏和我们的实际工作联系起来?v安全:告诉队员们,当他们觉得被拉扯和扭曲得很难受的时候,可以暂时松开队友的手,但是必须尽快调整好姿势,重新抓住队友的手。如果队员们身体的柔韧性不好的话,可以适当降低要求,告诉他们在游戏的过程中只需要保持手的接触即可,不必一定要紧握住队友的手。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手不能自由转动所引起的各种扭曲。v(二)信任类v类型:团队中的信任,信任自己的队员挑战自我安全区v时间:15分钟v适用对象:全体参加团队建设及领导力训练的学员v活动目的:v这是一个震动力很大的游戏,目的为挑战自我的安全区,建立对团队队员的信任,感受这种信任给你带来的个人突破。操作程序:v这

120、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一定要有专业的拓展教练在场指挥才能进行。v1首先让全组人员站成面对面的两排成操做图形中的形状。v2让准备做空中飞人的队员站在台上,背向队友。v3当专业教练确认团队队员们都站好位置,并做好接人准备时才让站在墙上的队员从空中落下。v4这项活动对某些人来说难度很大,尽量用说服及鼓励的方法鼓励他,使他对自己的队员们产生信任,从而跨越心理障碍,完成空中飞人的任务,但千万不要勉强。v(三)领导类v时间:30分钟v道具:七巧板若干套v游戏目的:让主管学会如何进行指导下属v游戏操作方法:v1导师先教方法给教练,大约3-4分钟。具体方法是定义目标,定义形状,定义多边形的每边。v2然后看谁

121、教的快,由小组教练教会,然后由小组抽签决定谁来代表小组进行比赛。v3可增加12秒限时完成项目,正确的进行加分。v4三分钟练习,有谁摆不出来罚分。v教练技术的四个口诀“先说说看、做给他看、让他试试看、旁边在指导看看”。v(四)创新类v头脑风暴:v发散性地思考问题,迅速转动大脑搜求各种方法解决问题,称为头脑风暴,其意义在于能激发学员的创造性思维,鼓励他们更有创造力地去解决问题。v参与人数:57人一组v时间:15分钟v材料:铅笔或者其他任何物品v场地:不限,最好是带沙发的舒舒服服的休息室v应用:v(1)培养产生创造性的观点v(2)理解创造性思维的意义v培训游戏规则和程序:v1.确定一样物品,比如可以

122、是铅笔或者其他任何东西,让学员在1分钟以内想出尽可能多的它的用途。v2.57人为一个小组,每个组选出一人记载本组所想出的主意的数量,在一分钟之后,推选出本组中最新奇、最疯狂、最具有建设性的主意,想法最多、最新奇的组获胜。v相关讨论:v1.你是否会惊叹于人类思维的奇特性,惊叹于不同人想法之间的差异性?v2.头脑风暴对于解决问题有何好处,它适于解决什么样的问题?v(五)破冰类v“破冰”之意,是打破人际交往间怀疑、猜忌、疏远的篱樊,就象打破严冬厚厚的冰层。这个破冰游戏帮助人们放松并变得乐于交往和相互学习。v1大家在进入会场时,领到了一张卡片,但只是四分之一张卡片,进入会场后,需要去寻找其他三位会员手

123、中的卡片,将其拼合成一副完整的图片。v2大家要积极地寻找陌生人,询问、展示、合作,最终才能达成“联盟”,只有找到其他的三位朋友,才可以找一个位置坐下来。v3把组合成的图片放置到桌面前方。并要迅速熟悉本小组成员。v(六)激励类v我很好v目的:树立成员的自尊,激励他们专心的倾听;建立相互间的支持与信任。v所需材料:发给每个小组可粘贴的便笺本。v步骤:v让所有的成员回想一下自己生活中的三个时期,即他们的童年时期,求学时期和当前时期,让他们大致回想一下每个时期的情况。回忆一些他们曾做过的或在他们身上发生的,令他们感到非常自豪的事情(比如,“上八级的时候,我得了单词拼写的冠军”或“我上个月被评为了法学院

124、校园活动积极分子”等)。v在每个人都写完了三件事情后,让他们每三个人组成一个小组。由其中一个人向大家诉说自己的三件事情,在他右边的人要仔细地聆听讲话的内容,然后向整个小组进行简短的解释,不仅要解释第一个人说了些什么,还要解释他话里可能有的意思。v第三个人(听的人)不能发表任何口头评论,而是要在一张便笺上写下自己对第一个发言者诚挚真切的赞扬,赞扬他所取得的成就,然后将这张便笺贴在那个人的衣服上。在第一轮游戏完毕后,将整个过程再重复一遍:第二个人开始报告他的情况,另外一个人解释他所说的,然后第三个人在便笺上写下赞扬的话。这样一直重复,直到最后一个人世间也讲了他的事情。v讨论题:v1有多少人在赞许自

125、己的时候感到很高兴?v2有多少人会不时地回顾自己过去的成就?v3你认识一些会表扬你而且愿意表扬你的人吗?v4有一个专心投入的听众,你的感受如何?v小提示:v在游戏前后,让整个团队回顾一下几个能暗示自己专心倾听的简单方法。v(七)晚会、其他类v游戏名称:扮时钟v游戏规则:v1在白板或墙壁上画一个大的时钟模型,分别将时钟的刻度标识出来;v2找三个人分别扮演时钟的秒针、分针和时针,手上拿着三种长度不一的棍子或其他道具(代表时钟的指针)在时钟前面站成一纵列(注意是背向白板或墙壁,扮演者看不到时钟模型);v3主持人任意说出一个时刻,比如现在是3小时45分15秒,要三个分别扮演的人迅速的将代表指针的道具指向正确的位置,指示错误或指示慢的人受罚4、可重复玩多次,亦可有一人同时扮演时钟的分针和时针,训练表演者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v点评:v1该游戏非常适合在培训课程的休息时间进行,可以活跃气氛。v2亦可以训练人的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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