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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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概况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概况 主讲人:张旭波 仁祥保险公估(北京)有限公司 / 2012年10月 2007年12月07日HEBEI SPIRIT轮韩国海岸漏油7500人参与清污油污定义 油污,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是指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油轮外的货运船舶是指排出船舱底的污水或漏油而造成污染水域。船舶油污所造成的损害,除了传统的财产损,还包括船舶油污特有的损害,以及清污的费用、收益的损失和自然资源的损害等。油污案件特点一、船舶燃油污染案件的特点:1,主体多 索赔人:环保局、海事局、海洋局、渔政局、旅游局、农渔局、供水局/市政、村委会、养殖户、渔

2、民、港口经营人、他船、集团诉讼等; 裁决人:海事法院、地方法院、海事局、海洋局、环保局等; 抗辩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管理人、经营人、保险人、船长船员、合同分包人;2,地域广因水体流动、潮汐和风浪,将污染物广泛分布于水体表面、中层和海床/河床;河岸、海岸;高潮水线、下游水域、取水口和所连管道等。 2007年MSCILONA轮珠江口碰撞后泄漏燃油450吨形成9海里油带3,规则乱法条多,适用的任意性仍然存在:民法通则、92年CLC、海商法、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条例、01年燃油公约、76LLMC等;规章、条例、法律、公约互相勾连,解释、处理意见层次繁杂。4,理赔难 施救难、时间久、易被诉、

3、公估贵、律师罕、和解多。 如涉及碰撞案件,或向他方追偿,则更加复杂。二、主要条款的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燃油污染条款概述(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二) 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三) 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四)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三家保险公司均将收入损失(间接损失)排除在外,被保险人需要自行负担此费用。第十条“对预防措施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人民

4、法院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油类泄漏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参与清除油污人员及投入使用设备的费用等因素合理认定。”部分典型的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比如,人保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备案)2009N2号,太平洋条款为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太保(备案)2009N229号 ,大地条款为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平安(备案)大地(备案)2009N72号。1、适用船舶范围:太保、大地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较人保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港澳台除外)”宽泛;2、保险事故范围: 人保条款规定仅限于燃油,即“保险船

5、舶上船载燃油或源自船舶的燃油的泄漏”; 太保扩大为船源污染物,即“发生污染物排放或泄漏的事故”; 大地再扩展为因碰撞导致他船燃油、物品泄漏。即,“由于保险船舶上的燃油、保险船舶所运输的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泄漏,以及由于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的船舶上的燃油或所运输的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害物质泄漏”。货轮结构及燃油舱布置示意图3、保障范围: 大地约定为中国(港澳台除外)法律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施救费+施救导致第三者损失。 太保约定较细:保险事故造成该船之外的受害方的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害,保险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以及为减少污染而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

6、恢复措施的费用(不包括环境损害的利润损失);防止被保险船舶面临污染物排放或泄漏后即将出现的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施救措施产生的费用;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造成被保险船舶进一步损失或损害,或由此产生的费用或责任,这种损失、损害、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他保险处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连带责任,但限于本条上述四款与船舶污染有关的责任和费用,且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他保险处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人保概况准确,即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相关法

7、律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损失需为本船之外、实际或将要采取恢复环境费用且不含利润 + 施救费和牺牲。4、除外责任相同点为:被保险人故意、战争、核污染、本船损失、依法免责等。大地免责增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强制保险证明申办手续人保、太平洋免责增加了: 完全是由于第三方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损害; 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错行为所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三、MSA强制保险人名录和兰卡的申请手续:保险人:人保、太保、平安、

8、华泰、太平、大地、人寿财、中意等; 三、MSA强制保险人名录和兰卡的申请手续:保险人:人保、太保、平安、华泰、太平、大地、人寿财、中意等; 保赔协会:中船保、GARD、UK、North of England、Steamship Mutual、West of England, Britannia、American Club、Japan P&I。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受理人:船籍港辖区海事局船舶:1000总吨以上载运持久性油类以外货物的船舶;条件:持有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提交材料:1)船

9、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燃油污染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包括保险 单、保险证明、缴纳保险费凭证);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受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3)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燃油污染保险索赔法律依据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的会说明理由。四、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

10、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生效: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 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

11、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生效: 第四十九条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4,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生效: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

12、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

13、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5,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

14、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6,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生效: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

15、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7,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 规定第十一章不适用于下列各项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第二百一十条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略)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

16、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吨的船舶计算。总吨位不满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

17、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8,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10月1日生效:9,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CLC)10,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LLMC)11,2001年国际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BOC)2010年3月9日对中国生效:12,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生效。船舶燃油油污事故责任是船东/船舶经营人/承运人/租船人等的第三者责任,即事先没有任何合同或约定关系的责任,都是突发事件而且个别事件造成的损失巨大。造成第三者的损失,船公司都希望尽快地、尽可能少地赔偿对方的损失,又希望尽可

18、能多地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补偿,处理起来争议很多、环节很多,当然,保险人以船公司实际赔付给第三者的数额为参照。船舶燃油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也是海事纠纷中常见的案件,涉及的责任赔偿不仅有典型的环境污染赔偿,也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亡损害等责任赔偿。燃油油污发生在不同的水域可能引起的损失和船公司的赔偿,如发生在港池、航道、近海等区域,通常有海事局罚款和清理费用等;如发生在海边养殖场或娱乐场所,除了海关罚款和清理费用外,油污会造成渔具和设施的财产损失,直接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损失,受油污损害的自然、生态资源的恢复费用等;政府当局为了防止或减轻船舶污染的危险或损害所发生的费用,也应得到补偿。对于清理油污,按规定即使效果不明显,也得按实际发生的清理费用支付一定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已不能按“无效果、无报酬”来计算清污费用,商谈和解、诉讼解决都不容易。船舶燃油污染责任案件,涉及的相关知识浩如烟海,事故和损失类型不胜枚举,常常使得相关工作相当的复杂,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和总结经验。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机会和大家多多交流。最后祝各位工作顺利,谢谢!张旭波仁祥保险公估(北京)有限公司电话:010-68482578 / 68482581 传真:010-68482585地址:100048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A座716室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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