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紫外线的不同组成部分照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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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章合同管理1.合同的概念2.合同的内容3.合同分类4.合同成立时间5.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6.合同纠纷的处置方式7.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这一特点将合同与其他法律行为之外的一般商量行为区别开来。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

2、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3.数量数量4.质量标准质量标准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6.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3、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4、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方

5、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合同分类按照签定合同目的1.买卖合同 2.运输合同 3.承包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借款合同 6.承揽合同 7.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8.保管、仓储合同 9.赠与合同 10.技术合同 11.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12.担保合同 四、合同成立时间v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

6、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 四、合同成立时间v举例说明:甲公司于本本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签字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v

7、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变更的含义v通常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的内容和标的的法律行为解除的含义v指消灭既存的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终止v因一方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合同关系,为合同的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v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

8、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v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项目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v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且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v由于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项目合同时所期望实现的目的或致使项目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v项目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合同的履行,就意味着合同规定的义务已经完成,权利已经实现,因而合同的法律关系自行消灭。所以,履行是实现合同、终止合同的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方法,也是合同终止的最通常原因。当事人双方混同为一人而终止。法律上对权利人和义务人合为一人的现象,称为混同。既然发生合同

9、当事人合并为一人的情况,那么原有的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因而自行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合同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应当终止合同。合同因当事人协商同意而终止。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而解除或者免除义务人的义务,也是合同终止的方法之一仲裁机构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终止合同。六、合同纠纷的处置方式纠纷的四种处置方式v协商解决v调节解决v仲裁解决v诉讼解决六、合同纠纷的处置方式v合同违约责任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追究违约责任1.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2.有不履行合同的过错3.有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六、合同纠纷的处置方式索赔和理赔注意事项:v索赔的期限 索赔期限,合同

10、法有规定的必须依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逾期提出索赔,对方可以不理赔。v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必须出具因对方违约而造成需方损失的证据。证据不全、不清或出证机构不符规定,可能遭到拒赔。v索赔额及赔偿办法 如果违约金能补偿损失,不再另外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则支付赔偿金补偿差额部分。六、合同纠纷的处置方式(一)买卖合同的标的问题1标的物必须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具有处分权。2出卖人必须保证出卖的标的不受追索。3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保证买受人不受追索的责任。4依法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六、

11、合同纠纷的处置方式(二)质量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否则,不构成误导就构成欺诈。2没有质量要求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第62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3样品,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六、合同纠纷的处置方式(三) 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时间1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从法律的规定。这是经登记或批准的转移。3按当事人

12、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买受人。4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其他单证及资料),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5出卖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六、合同纠纷的处置方式(三) 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时间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13、,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8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9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10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2、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3

14、、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4、约定信用监督条款( CS 条款)。5、约定违约条款。6、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7、明确合同签订地。8、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9、约定担保条款。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为了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应尽可能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2、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有效的。 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

15、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 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3、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 例如:某食品加工厂在一家大报上登载广告,寻求产品加工者。一批生产厂家与之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承揽方向定做方交付合同保证金400至8000元不等,并要交技术培训费1000元,第一批发件300套,由承揽方25天内加工组装成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第二批散件2万套。验收标准以定做方认可为标准,如验收不合格,则合同解除。如验收合格,以支票付款提货。交货地点是定做方指定的仓库,运输工具、

16、运输费用由承揽方负责。 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分析:分析:“验收标准以定做方认可为标准”,在验收时,定做方如果故意刁难,货物就很难合格。这样一个个被解除了合同,合同保证金、技术培训费等白白损失。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这也是一种很长见的诈骗行为,以至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规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发送货物,以防“空头支票”的假戏真做。“定做方指定的仓库”表面上看毫无问题,而运到定做方指定的仓库也是一个很合理的要求,但谁也不清楚“定做方指定的仓库”到底是哪些仓库,哪里的仓库,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具体地址是什么。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清楚,或

17、许乙厂就不会陷入这个文字陷阱中。 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3、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 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4、约定信用监督条款(、约定信用监督条款( CS 条款)。条款)。 一方失信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开投诉;或将失信违约事实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

18、和其它媒体上永久曝光。 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5、约定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 例子:吴女士去年11月按照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了加盟协议。合同里有一条“如果乙方连续3个月没有补进货物,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 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分析:分析: 经营了将近一年后,吴女士发现由于该公司提供的货物销路不好,最近确实连续3个月没再进货物,想终止协议。要求该公司按协议返还部分加盟费时,该公司不仅不返还,反而指责她违约在先。 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5、约定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违约条款中可以明

19、确约定违约金或欠款的利息。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6、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的,对方的人民法院将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对财力与精力消耗都比较大。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公信力高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7、明确合同签订地。、明确合同签订地。 很多精心设计合同纠纷从实质上看都是合同诈骗,都涉嫌构成犯罪。对于涉嫌经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应当到公案机关报案

20、,而不是到法院诉讼,因为法院一经受理,合同诈骗案件就变成了普通的经济纠纷。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8、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作为销售的条件,供应商可以规定保留货物的法定所有权,直到购买者付清全部货款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 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9、约定担保条款。、约定担保条款。 当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总有能力和意愿提供担保的。我们在这里提及担保条款,只是提醒合同的当事人不要忘记争取促使对方提供合同担保,毕竟,有担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约定担保条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造成担保条款的无效。 案例1: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9年11月,某

21、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01年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试分析: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

22、的诉讼请求? 2为什么?案例1: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分析 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1)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2)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

23、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案例2:这个合同能解除吗? v案情介绍:案情介绍:v1998年3月10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厂供给商场总价款为5万元的食品,交货期为同年4月14日至20日,合同还约定若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超过同年5月10日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中,供方的违约责任为:如果不能交货,应按需方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

24、金。商场还向食品厂现行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至同年5月底,商场始终未见货到,遂即给食品厂发函催其发货。食品厂仍未发货。6月初食品厂发来货物,商场拒收,理由是:“合同已经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解除。”并要求食品厂双倍返还定金即2万元。食品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履行合同。试分析: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2商场享有哪些权利?3食品厂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吗? 案例2:这个合同能解除吗? 案情分析 1该合同已经解除。因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成立。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25、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食品厂迟延交货,商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商场并有权要求食品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食品厂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案例3:这个花瓶应该卖多少钱? v案情介绍:案情介绍:v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

26、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试分析:试分析: 1本案的处理应适用合同法的哪些基本原则?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3:这个花瓶应该卖多少钱? 案情分析 1适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

27、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平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势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案例3:这个花瓶应该卖多少钱?案情分析 2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

28、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显失公平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案例3:这个花瓶应该卖多少钱? 案情分析 3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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