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警示教育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84071486 上传时间:2024-08-30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592.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警示教育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警示教育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警示教育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警示教育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警示教育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警示教育》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警示教育(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事考试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安全警示教育安全警示教育1目录目录一、人事考试基本情况二、人事考试面临的风险近年来发生的警示案例三、对加强考试安全、防范考试风险的工作要求四、现行有关人事考试安全法律法规2一、人事考试基本情况1、分类资格考试(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招录考试(招录公务员、事业人员)其他考试(一村一大、选调生等)一、人事考试基本情况2、三年来人事考试笔试情况统计全省:全市:2014年92项234万人次2015年85项239万人次2016年77项244万人次2014年37项2.73万人次、5.24万科次2015年20项2.34万人次、4.11万科次2016年23项3.86万人次、6.8

2、7万科次二、人事考试面临的风险及近年来发生的警示案例1、高科技作弊给人事考试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案例:2014年西昌公务员考试作弊案 2010年通化公务员考试泄密案二、人事考试面临的风险及近年来发生的警示案例2、新形势下人事考试突发状况激增、对应急处突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案例: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作弊3、考务管理不可控风险加大、内外勾结给人事考试安全带来极大风险。案例:2015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务工作 安排泄密案 2009年通江招聘教师考试舞弊案 二、人事考试面临的风险及近年来发生的警示案例1、国家人社部 尹蔚民部长强调:“人事考试作为人社系统四大安全风险点之一,决不能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3、、“关于人事考试要着力防控考试风险,坚决防止发生影响和干扰大局的考试安全问题。”三、对加强考试安全、防范考试风险的工作要求1、国家人社部 汤涛副部长在全国人事考试工作会上再次强调“各地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考试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考试工作的领导和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考试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一线工作人员是考试各岗位安全的责任人。”三、对加强考试安全、防范考试风险的工作要求2、省人社厅 戴允康厅长对人事考试工作提出:“要从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政策法规、提高技术水平等多个层面综合施策,主动预防化解考试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泄密、大规模作弊的恶性事件,确保不发生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的严重问题。对发生考试安

4、全问题的地方和部门要倒查责任,依法依规予以问责。”三、对加强考试安全、防范考试风险的工作要求1、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根据2015年年8月月29日第十二届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九)修正)有关考试的规定修正)有关考试的规定摘录:摘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5、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现行有关人事考试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

6、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现行有关人事考试安全法律法规四、现行有关人事考试安全法律法规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三

7、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2、人社部、人社部30号令号令(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摘录: 第六条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四、现行有关人事考试安全法律法规(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

10、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四、现行有关人事考试安全法律法规第七条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11、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四、现行有关人事考试安全法律法规3、人社部、人社部31号令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摘录: 第六条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

12、、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四、现行有关人事考试安全法律法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四、现行有关人事考试安全法律法规四、现行有关人

13、事考试安全法律法规第七条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现行有关人事考试安全法律法规第八条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