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与上市》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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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改制与上市企业改制与上市上篇:上篇: 规则与程序规则与程序 张剑文张剑文13316852935 o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概要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概要 o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拟上市股份公司的设立相关问题拟上市股份公司的设立相关问题o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股份公司的规范运作股份公司的规范运作o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及招股说明书相关事宜募集资金用途及招股说明书相关事宜o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发行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发行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o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发行与上市发行与上市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概要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概要 1.11.1上市对企业的战略性意义

2、上市对企业的战略性意义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改进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更有效地开拓市场,降低融资与交易成本有利于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有利于股权的增值并增强流动性1.2 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新的约束力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新的约束力o监管和监督的部门会增加监管和监督的部门会增加。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接受中国证监会

3、、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此外还会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以及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持续督导。o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增加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增加。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遵守国家各项证券类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o公司的透明度要提高公司的透明度要提高。为了保证全体股东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准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4、遗漏。o经营压力会增加经营压力会增加。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权益资本成本要高于债务资本成本,投资者购买公司的股票要求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不佳,将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o对大股东的约束力将增加对大股东的约束力将增加。 -大股东不能搞“一言堂”,必须严格遵守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规则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 -必须规范运作,大股东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上市公司权益; -公开发行上市后,大股东持有股权的相对比例会降低,有可能影响对公司的控制力。1.2 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新的约束力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新的约束力1.3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 主要做法“额度管理”

5、阶段(1993年1995年)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融资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指标管理”阶段(1996年2000年)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1.3 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核

6、准制核准制)之特点之特点 申报申报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注册制注册制企业在准备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企业股票的投资价值留给市场判断。核准制核准制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除了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公司的法人治还关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发展前景

7、、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由此作出公司司竞争力等,并由此作出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1.3 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核准制核准制)之特点之特点o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o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o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o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8、。o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1.4 1.4 公开发行的定义和要求公开发行的定义和要求 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5 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的条件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的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9、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如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下列条件1.6 股票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股票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近三年无重

10、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提升了总股本的要求。1.7 1.7 企业发行上市在产业政策方面的要求企业发行上市在产业政策方面的要求 国家限制发展和要求淘汰的产业(详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受到宏观政策调控限制的产业政策特别限制的业务,如国家风景名胜的门票经营权、报刊杂志采编业务等;不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

11、低标准的有保密要求的业务(公司)国家鼓励和重点支持的产业、高科技产业、朝阳产业,增长型产业将得到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 限制1.8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对发行上市的影响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对发行上市的影响 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在行业中的排名;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包括成本、价格、技术、研发、生产工艺、质量、服务、营销、管理、资源、人才、文化等诸因素)。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是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一般来说,同等条件下行业地位排名前列的公司,在发行上市方面也较具优势。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发行上市发行上市1.

12、8 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 o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路演路演审核审核申报申报尽调与辅导尽调与辅导改制与设立改制与设立o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

13、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发行上市发行上市路演路演审核审核申报申报尽调与辅导尽调与辅导改制与设立改制与设立1.8 1.8 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 o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发行上市发行上市路演路演审核审核申报申报尽调与辅导尽调与辅导改制与设立改制与设立1.8 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 o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

14、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上市发行上市路演路演审核审核申报申报尽调与辅导尽调与辅导改制与设立改制与设立1.8 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 o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上市发行上市路演询价路演询价审核审核申报申报尽调与辅导尽调与

15、辅导改制与设立改制与设立1.8 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 o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发行上市发行上市路演路演审核审核申报申报尽调与辅导尽调与辅导改制与设立改制与设立1.8 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股票发行上市主要程序 1.9 1.9 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主要职责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主要职责 o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o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o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

16、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o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o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o组织发行人和中介结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o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o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o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持续督导义务 1.10 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

17、注册会计师主要职责计师主要职责o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o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o负责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o负责企业内部控制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o负责核验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和金额;o对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专项意见;o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o提供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1.11 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职责o对改制重组方案和股份公司的设立以及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o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

18、程;o出具法律意见书;o出具律师工作报告;o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o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1.12 1.12 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主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主要职责要职责 o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工作一般包括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拟上市股份公司的设立拟上市股份公司的设立2,1 2,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

19、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2.2 2.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股

20、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方式 要点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新设设立新设设立,即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变更设立变更设立, 即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3 2.3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的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的程序( (发起设立发起设立) ) 1主发起人拟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确定设立方式

21、、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业务范围、邀请发起人等2对拟出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或审计3签订发起人协议书,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5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履行有关报批手续7发起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并依法办理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8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9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

22、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4 2.4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的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的程序( (募集设立募集设立) )o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三十五,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且须报经国务院且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o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

23、)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o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等,申请设立登记。2.5 2.5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达到的要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达到的要求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设立股份公司,都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o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o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

24、能力;o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o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o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o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o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o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主体主体资格资格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公司治理治理1.发行人

25、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2.62.6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独立性独立性1.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26、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2.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同业竞同业竞争争1.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关联交关联交易易1.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2.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2.62.6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财务要财务要求求1.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2.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

27、业收入超过3亿元;3.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4.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股本及股本及公众持公众持股股1.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交易所5000万)2.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众持股至少为25%;4.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62.6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其他其他要求要求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2.发行

28、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2.62.6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2.7 2.7 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的条件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的条件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经国务院批准外,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企业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要符合的条件: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9、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8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即:有2名以上的股东、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制订公司章程等。o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o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2人、净资产

30、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变更行为发生前进行重组。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能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的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o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9 2.9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引进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新的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 o不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

31、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o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o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由于资本规模或股东人数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件,或者在上市前急需筹集部分资金以及出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等原因,需要引进新的投资者。公司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2.10 外资企业改制并上市应注意的事项 o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1)五个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实收股本),(3)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股份公司设

32、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o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的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如下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如下要求:o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o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

33、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o报商务部审批 2.10 2.10 外资企业改制并上市应注意的事项外资企业改制并上市应注意的事项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除需符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除需符合公司公司法法、证券法证券法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o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o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o上市发行股

34、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o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o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2.10 外资企业改制并上市应注意的事项外资企业改制并上市应注意的事项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应遵循应遵循 -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4)外商投资股

35、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发行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o根据我们的理解,前述有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些规定(如五个发起人的要求等)要根据新公司法进行调整。2.10 外资企业改制并上市应注意的事项外资企业改制并上市应注意的事项 2.11 2.11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规定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规定 发起人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或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东不是发起人根据民

36、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能够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1 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2 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3 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4 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5 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6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工会不能作为发起人2

37、.12 2.12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参加公司筹委会;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38、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2.13 2.13 发起人出资的方式发起人出资的方式 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o发起人可以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债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权、股权等方式出资。其中,实物资产指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房产、机器设备、办公

39、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等;无形资产主要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 2.14 2.14 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o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o实物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价折股。o实物资产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15 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o不存在权利瑕疵及潜在纠纷。o应当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o发起人以股权出资的缴付,应当以股权

40、所在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标志。o发起人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同时需要遵守公司法及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如是否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前提。o一般应是控股股权。2.16 发起人以债权方式出资发起人以债权方式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债权出资有效1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即发起人不得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2政

41、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2.16 发起人以债权方式出资发起人以债权方式出资: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1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2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

42、公积。2.17 发起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发起人以无形资产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 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无形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在申请发行上市时,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2 无形资产出资形式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3 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

43、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4 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2.18 公司设立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公司设立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o(1 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即采用出让方式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转让方式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o (2)(2)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o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是对原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转让

44、。o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可以转让其权利。o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随同转让。o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新的土地使用方式缴纳(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o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o(3 3)折价入股)折价入股。包括公司的发起人将自己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和国家直接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o(4)(4)以土地使用权折股出资时,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要求:以土地使用权折股出资时,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要求:o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具有土地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且上述土地

45、使用权上不存在限制折价入股的担保物权。o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2.18 2.18 公司设立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公司设立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o(5)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常见形式包括:向股东租赁和向土地管理部门租赁。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要注意以下方面:o遵守国有土地租赁相关规定

46、和程序。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承租人通过向国家租赁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o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办理出让手续后方可租赁。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原则上是不能出租的。因此,出资者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租给公司。o公司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土地时,应当签订长期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包括:土地的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 2.18 2.18 公司设立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公司

47、设立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2.19 使用集体土地应注意的问题使用集体土地应注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应当注意:o(1)企业改制前使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制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先通过征用程序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o(2)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包括

48、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确实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 2.20 出资到位问题出资到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因此,发起人或股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o(1 1)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对于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资产转移的方式、期限

49、等做出规定,并按章程规定办理资产转移和产权过户手续。o(2 2)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即公司成立后,不得非法抽逃其出资或转走其出资。包括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 2.21 发起人股份转让的要求发起人股份转让的要求o(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o(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

50、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前三年内,不得出现公司主发起人变更的情况。o(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22 公司设立时的商标权的处理方式公司设立时的商标权的处理方式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权,其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

51、不得存在着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公司的商标一般遵循以下处理原则:o(1)公司改制设立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进入股份公司时,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商标权必须随同进入股份公司。o(2)拟上市公司应当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情况。2.23 公司设立时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公司设立时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o因此,公司设立时用于出资的非货币

52、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和股权等)应当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24 资产评估应注意的事项资产评估应注意的事项o资产评估的合规性资产评估的合规性。企业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关于资产评估的规程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格式制备资产评估资料。o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一般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有效期的,原资产评估报告无效,须重新进行评估。o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企业在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时,应当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关业务资质。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53、。2.25 2.25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资产评估和账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资产评估和账务调整问题务调整问题o(1)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改变历史成本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能进行账务调整。o(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视为新设股份公司,则应当在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

54、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因此因此: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进行资产评估和账务调整制进行资产评估和账务调整取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取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要求要求o净利润的要求净利润的要求。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是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o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或营业收入的要求营业收入的要求。即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o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即不得存在下列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

55、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2.26 2.26 企业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的判断标准的判断标准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不能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发行人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2.2

56、7 2.27 企业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处理方式企业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处理方式o企业发行前历年滚存的利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o(1)约定新老股东共享;o(2)由老股东单独享有。一般要求企业在发行前必须做出分配决议,并在发行申请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其中,若老股东享有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必须是经审计确定的已实现利润数,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公司不应当对未经审计利润作出分配决议。2.28 2.28 评估基准日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处评估基准日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处理方式理方式o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公司已实现利润的分配情况。

57、o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利润已分配给发起人的,且自评估基准日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未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调整折旧或摊销计提数的,公司应当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是否会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影响公司资本保全;并明确由此产生出资不实或影响资本保全的责任及具体解决办法。2.29 2.29 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58、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o(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o(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o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2.30 2.30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

59、产折股如何纳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o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o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

60、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o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o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

61、不缴纳企业所得税。o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2.30 2.30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2.31 2.31 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如何缴纳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

62、获得的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o(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o(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32 2.32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股票认购权时如何缴纳个人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股票认购权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得税?企业给高级管理人员派送股票认购权时,应当

63、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的规定纳税。o(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o(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

64、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o(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33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个人时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比例奖励个人时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o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个人时,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o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

65、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34 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o(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66、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o(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o(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2.35 2.35 企业改制重组的减免契税政策企业改制重组的减免契税政策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

67、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o(1)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建成立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o(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o(3)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

68、、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2.36 .2.36 .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免土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o(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o(2)

69、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股份公司的规范运作股份公司的规范运作3.1 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o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o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2 3.2 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o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70、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o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o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o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o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3.

71、3 3.3 同业竞争与同业不竞争同业竞争与同业不竞争 o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o同业不竞争,一般是指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但由于销售区域不同,销售对象不同等多种原因而不发生业务竞争的状况。o例如,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其所发的电实行统一上网,其价量由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企业之间就不视为同业竞争。再比如有的热电联产企业,其供热半径与股东的不重叠,也可以不视为同业竞争 3.4 公司的业务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 o公司的主要业务与控股股东或实

72、际控制人不从事相同、相似业务。o如有充分依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存在明显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切实可行的,则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3.5 3.5 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途径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途径o(1)发行人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o(2)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获得发行人的股份;o(3)发行人对竞争方进行吸收合并;o(4)发行人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竞争方;o(5)竞争方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o(6)发行人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o(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73、3.6 3.6 关联关系关联关系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主要关联方 关联交易(1)控股股东及其控制或参股的公司;(2)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营企业,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提供者或与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3)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等;(4)提供资金,许可协议;(5)担保抵押;(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8)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o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74、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3.7 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o上市规则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关联交易。3.8 3.8 关联交易规范关联交易规范第一类关联人第一类关联人第二类关联人第二类关联人指对公司占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股份而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预防、救济措施,规范第一建立

75、和完善预防、救济措施,规范第一类关联交易类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可在事前采取积极措施,如规定累积投票权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以防止因资本多数决的滥用而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对于因不公平关联交易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以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请求法院否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程序及实体方面使受到侵害者获得司法保护。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第二类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第二类关联交易。第二类关联交易,又称自己交易、自利交易或自我交易,主要指公司与其董事、监事、经理等对公司有一定控制权或影响力的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交易。公司的董事、监事

76、、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地位或职权而对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如果任由其与公司进行各类交易而不予干涉或限制,难免会发生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对不公平自我交易进行防范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限制权力的滥用。具体如:完善股东大会运作规则,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查职能;强化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义务等。3.9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办法 o关联交易的处理主要可以通过调整关联企业和签署关联事务协议二种方式来进行。o关联企业的调整常见的手段有:对关联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以降低其关联性,以及对关联

77、企业予以收购等等。进行调整的目的是简化企业的投资关系,减少关联企业的数量,从而达到减少关联交易的最终目的。o关联事务协议应具体明确,按照市场原则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履行表决回避制度。3.10 股份公司对股东、关联公司的担保问题股份公司对股东、关联公司的担保问题o(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o(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o(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o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78、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o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o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o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3.10 股份公司对股东、关联公司的担保问题股份公司对股东、关联公司的担保问题o(4)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o(5)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79、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o(6)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o(7)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3.11 3.11 上市公司章程中针对公司增加资本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针对公司增加资本的相关规定o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建议公司针对增加资本事项应进行

80、如下规定:o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o(1)公开发行股份;o(2)非公开发行股份;o(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o(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o(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及招股说明募集资金用途及招股说明书相关事宜书相关事宜4.1 4.1 企业募集资金使用的主要规定企业募集资金使用的主要规定 o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

81、途使用。o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o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4.2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企业在选择项目投资时,应注意的事项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应了解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应了解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在行业的发展导向,以及国家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产品和技术工艺等。所在行业的发展导向,以及国家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产品和技术工艺等。是否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一致,跨行业投资有无重大风险。是否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一致,跨行业投资有无重

82、大风险。是否存在技术、市场、资源约束、环保、效益方面的重大风险。污染比较重的企业,是否存在技术、市场、资源约束、环保、效益方面的重大风险。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就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取得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的意见。应就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取得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的意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募集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否存在损害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

83、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文4.3 4.3 关于募集资金及其投向的规定关于募集资金及其投向的规定o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o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84、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o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4.4 4.4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17(17项项) )o根据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证监发行字20065号),号),“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章节需披露的信息如下:章节需披露的信息如下:o1.发行人运行三年

85、以上的,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运行不足三年的,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利润表以及设立后各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o2.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o3.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o4.发行人应结合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o5.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中包含了分部信息的,应披露分部信息。o6.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的

86、,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4.4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17项项)o7.发行人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计算最近三年及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o8.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一期末主要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原价、净值;对外投资项目及各项投资的投资期限、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股权投资占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及会计核算方法,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的方法及影响金额。4.4

87、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17项项)o9.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一期末主要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原价、净值;对外投资项目及各项投资的投资期限、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股权投资占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及会计核算方法,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的方法及影响金额。o10.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一期末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主要评估方法。4.4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

88、”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17项项)o11.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一期末的主要债项,包括主要的银行借款,对内部人员和关联方的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的债务、或有债项的金额、期限、成本,票据贴现、抵押及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说明其金额、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o12.发行人应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扼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4.4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17项项)o13.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89、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及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及其影响。o14.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4.4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17项项)o15.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o16)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

90、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则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4.4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17项项)o17.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由于在境内外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净资产或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并注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境内外会

91、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存在差异的,还应披露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及差异原因。4.4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17项项)4.5 4.5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发行人应主要依据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披露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势,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财务状况分析一般应包括的内容o发行人应披露公

92、司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分析说明主要资产的减值准备提取情况是否与资产质量实际状况相符;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还应分析说明导致变化的主要因素;o发行人应分析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及利息保障倍数的变动趋势,并结合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在银行的资信状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融资情况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说明公司的偿债能力。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应分析披露原因;4.5 4.5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的具体要求披

93、露的具体要求 o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反映资产周转能力的财务指标的变动趋势,并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公司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说明公司的资产周转能力;o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应分析其投资目的、对发行人资金安排的影响、投资期限、发行人对投资的监管方案、投资的可回收性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足。4.5 4.5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 (2)盈利能力分析一般应包括的内容盈利能力分析一般应包括

94、的内容:o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并分别按产品(或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部列示,分析营业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应分析季节性因素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o发行人应依据所从事的主营业务、采用的经营模式及行业竞争情况,分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利润的主要来源、可能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o发行人应按照利润表项目逐项分析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成果变化的原因,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应重点说明;4.5 4.5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 o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或主要原材

95、料、燃料价格频繁变动且影响较大的,应针对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o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行业毛利率的数据及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用数据说明相关因素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o发行人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以及少数股东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对公司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4.5 4.5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 资本性支出的分析一般包括的内容资本性支出的分析一般包括的内容o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重大的资本性支出情况;如果资本性支

96、出导致公司固定资产大规模增加或进行跨行业投资的,应当分析资本性支出对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o发行人应披露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资金需求量;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跨行业投资的,应说明其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关系。4.5 4.5 招股说明书中招股说明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的具体要求 4.6 关于盈利预测报告的相关事项 o盈利预测报告不是申请材料的必备文件。o如果发行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o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

97、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o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4.7 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事项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事项 o(1)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o(2)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o(3)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

98、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七节“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之规定,发行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形:o(4)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o(5)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

99、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o(6)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o(7)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4.7 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事项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事项4.8 4.8 关于同业竞争的披露事项关于同业竞争的披露事项o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七节“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之规定,发行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披露同业竞争的情形:o(1)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

100、、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o(2)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发行审核程序及关注事项发行审核程序及关注事项5.1 5.1 股票发行审核程序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当保荐机构履行完成对发行人上市前的辅导工作,并且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 6号)的要求制作了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就可以推荐企业并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自收到

101、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证监会对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 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发审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决定。受理申受理申请文件请文件初审初审发行审发行审核委员核委员会审核会审核核准核准

102、发行发行o举报信处理程序举报信处理程序。证监会对举报信处理执行独立运转程序,不影响正常的发行审核进度。o(1)没有依据、缺乏线索、没有署名的举报信,由保荐机构会同其他申报中介机构核查;o(2)提出明确线索、署名和联系方式的,可考虑做同业复核。o(3)举报信由中介机构核查的同时,企业应说明是否存在举报情况。o(4)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o(5)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发行。5.1 5.1 股票发行审核程序股票发行审核程序5.2 发行审核的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o发行审核的普通程序: 指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3、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程序。o发行审核的特殊程序: 指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程序。5.3 5.3 发审会的工作流程发审会的工作流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发审委审核拟上市企业的流程如下: o(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o(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o(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

104、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o(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 o(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o(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o(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o(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o(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o(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o另外,如果企业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判断的重大问题,经5名委员同意可暂缓

105、表决,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 5.3 5.3 发审会的工作流程发审会的工作流程 5.4 5.4 企业参加发行审核会议应注意的事项企业参加发行审核会议应注意的事项 o企业要挑选对企业情况最熟悉的两至三人作为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一起参加发审会会议,参会人员要作简要陈述并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企业陈述时间应控制在45分钟以内。o参会的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应仪表端庄、整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应对材料充分熟悉;发审委委员的提问应主要由发行人董事长回答;回答问题时注意不过分紧张;回答问题应言简意赅,简洁清晰,不夸夸其谈。5.5 5.5 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

106、意的问题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o(1)了解证监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组织与分工。目前,发行监管部下设7个处室,其中综合处负责申请文件的受理分发和整个审核工作的协调;审核一处负责审核公司非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审核二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发审委工作处负责发审会的组织、会议记录。o(2)遵守“静默期”的有关规定o(3)在回复反馈意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的事项见问题 : 在回复反馈意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的事项见问题在回复反馈意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的事项见问题 : :o-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召集公司、会计师和律师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为了避免答非所问,须尽量明确审核人员的关注要点,对问题中不明

107、确的地方可以汇总起来,咨询审核人员,以做到有的放矢。待问题明确之后,就需要对各个问题做出合理的分工,分派给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公司负责提供原始的资料,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最后汇总答复问题阶段,也需要公司和各中介机构互相配合,形成正式反馈意见答复。o-在答复问题时,要做到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目前的状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公司语焉不详,甚至弄虚作假,轻则拖延审核时间,重则会被退回申请材料。事实上,由于公司答复不到位导致的多次反馈严重影响了审核进度,拖延了公司的上市筹资计划。根据证监会目前的规定,若因多次反馈或专项复核导致审核期超过90天的

108、,证监会将通知保荐机构重新推荐。因此,公司对待反馈意见的态度应该是认真地答复,充分地披露。o-企业应逐项落实反馈意见,并于1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需以楷体加粗标明。5.5 5.5 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5.6 发审委主要关注的问题发行人改发行人改制和设立制和设立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况;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发行人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及资产、业务、人

109、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关联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收入、成本及利润的比例。经营成果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和财务状况况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选择运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恰当遵循谨慎、一贯性的原则;发行人会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要会计科目变化较大,公司是否有合理的解释说明;会计科目之间的勾稽

110、关系是否正确;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依靠其自身经营获取盈利,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选择、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巨额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是否合理、谨慎 5.6 发审委主要关注的问题持续经持续经营能力营能力发行人的产品因市场竞争而面临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销量的变化趋势;现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使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盈利模式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研发能力;发行人经营

111、环境发生的变化情况,该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影响;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以及严重依赖单一客户而导致的风险。募集资募集资金项目金项目募集资金项目与公司业务和发展战略的关系;募集资金项目与筹资额的配比情况,以及编造投资项目套取募集资金的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论证情况、市场前景及可能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 5.6 发审委主要关注的问题风险提风险提示示特有风险提示是否充分揭示了发行人自身特有的重大风险;发行人的风险披露不具体,流于形式的情况。此外,发审委在审核发行申请材料时,还要求关注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关注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6 发审委主

112、要关注的问题5.7 关于专项复核的事项关于专项复核的事项o为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专项复核的决定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专项复核的目的是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 o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专项复核委托后,应当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中注协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有关执业

113、规范,以及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书面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具体情况拟定专项复核工作计划、确定复核范围和程序,并应在实施之前将专项复核工作计划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o执行专项复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专项复核报告出具专项复核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四个部分:复核时间、范围及目的;相关责任;复核时间、范围及目的;相关责任;履行的复核程序;复核结论履行的复核程序;复核结论。专项复核会计师应对复核事项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不得以“未发现”等类似的消极意见代替复核结论。专项复核报告最迟应在发行人申报财务资料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送至中国证监会。 o如果专项复核会计师就复核事项所出具的复核意见

114、与原申报财务资料存在差异,发行人、主承销商及申报会计师应就该复核差异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员应将该复核差异及处理情况向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汇报。5.7 关于专项复核的事项关于专项复核的事项5.8 5.8 关于环评事项关于环评事项o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监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该文件有关规定如下:o(1)核查对象: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15、,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o(2)核查内容和要求:o申请上市的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

116、物质。o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5.8 5.8 关于环评事项关于环评事项o(3)核查程序: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o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o报证监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o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o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o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

117、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证监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o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证监会。o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118、,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证监会。5.8 5.8 关于环评事项关于环评事项5.9 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不能申请发行上市o依据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第3项的规定,发行人应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5.9 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不能申请发行上市o依据2: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

119、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此文件制订了本地区的征缴及管理办法。关于参保的人员范围,按该条例及各地区的具体要求执行,不应做弹性处理。o第六部分 发行与上市o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

120、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o股票发行方案由企业和保荐机构协商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为了保证股票发行方案的时效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招股意向书公告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发行方案,同时填报发行方案基本情况表。7.1 7.1 股票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股票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承销方式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是指股票向社会公众出售的具体办法。常见的发行方式有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市值配售、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网下向法人配售或者上述几种方式的组合等。企业选择股票发行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政策规定,尊重市场习惯,考

121、虑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风险、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股东结构等因素。发行定价根据询价制度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方案中应包括询价工作的组织情况以及询价安排。发行对象发行对象是指有资格参加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比如是否区分一般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是否有设立年限、资产规模、业务类型等要求。7.1 7.1 股票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股票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股份锁定安排以上网定价方式发行的股票,一般没有股份锁定期,发行的股票在挂牌交易时一起上市流通。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或询价对象网下配售方式发行的股票,在网上、网下的

122、中签率存在较大差异时,为了保证公平,可以考虑对网下法人配售的股票设定锁定期,该部分股票在其他股票挂牌交易一段时间(多数为3个月至1年)后方可上市流通。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股票锁定有明确规定,比如,询价对象获配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三个月后方可流通,公开发行前一年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投资者,所增持的股份自发行人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生效之日起要锁定三年。股份锁定期的设定,使发行的股票能够分批流通,有利于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但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股票的流动性。7.1 7.1 股票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股票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发行时间发行方案应说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具体日程。选择发行时间要考虑市场状

123、况、其他证券的竞争性发行等因素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发行费用等),增加发行的透明度,指导投资者申购,促进发行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7.1 7.1 股票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股票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7.2 7.2 股票发行询价制度股票发行询价制度o2004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而确定了股票

124、发行询价制度。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即符合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要求的投资者,询价对象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告。7.2 7.2 股票发行询价制度股票发行询价制度o根据询价制度的规定,目前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 初步询价是指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向不少于20家(公开发行股数4亿股以下)或向不少于50家 公开发行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 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12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确定参加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名单时,选择的询价对象应包括三类以上的符合询价对象资格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占询价对象总数的50%以上。根据询价制度的规定,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o(1)参与的询价对象数量可能不同。参与初步询价的对象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确定的具有询价对象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所有具有询价对象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o(2)参与询价的方式不同。在初步询价阶段,询价对象只能以一家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而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询价对象在监管部门报备的所有证券账户都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

126、比如询价对象不仅可以用自己自营帐户参与配售,而且可以使用其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参与配售。o(3)是否缴纳申购款及参与股票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无须缴纳申购款项,如果其不参与其后的累计投标询价,也不会获配股票;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必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在发行价格以上的申购可获配股票。o根据询价制度的规定,在初步询价阶段,保荐机构应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分析,至少应包括: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分析、盈利模式、经营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及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对发行人股票定价的影响。从投资价值报告的具体内容来看

127、,保荐机构首先要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其次在此基础上确定股票价格的大致范围。股票估值方法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绝对估值法,即根据发行人未来盈利来估值,如现金流折现法和股利折现法;第二类是相对估值法,即参考类似公司的股价乘数来定价,如市盈率法、净资产倍数法、EBITDA倍数法、收入倍数法等。o根据询价制度的规定,在累计投标询价发行阶段,如果发行价格以上的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o询价制度的出台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我

128、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询价制度改革和完善了股票发行机制,机构投资者拥有了股票发行定价的话语权,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股票发行价格更好地体现市场供求的状况,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o具体操作程序如下:o(1)发行人刊登招股意向书,同时刊登初步询价公告,披露参加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数量及机构构成。o(2)初步询价公告刊登后,保荐机构向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询价对象在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提交保荐机构。o(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129、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o(4)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拟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及依据、初步询价结果公告及往下发行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o(5)发行价格区间报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刊登初步询价结果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o(6)累计投标询价期间,保荐机构负责组织网下累计投标申购,接受申购报价单,冻结申购资金,进行簿记建档。o(7)保荐机构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等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o(8)申购缴款结束后,保荐机构对申

130、购结果进行分析,并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o(9)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发行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o(10)发行价格报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o(11)股票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刊登定价公告和网下配售结果公告。7.3 7.3 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发行方式 o现阶段常用的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三种: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市值配售发行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 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方式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保荐机构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所承销的股票

131、,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委托申购股票的一种发行方式,投资者在进行委托申购时应全额缴纳申购款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5月发布实施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的规定,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上限为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交易所的技术上限。如果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如果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申购号码为中签号码的投资者认购股票。7.3 7.3 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发行方式 市值配售发行方式市值配售发行方式则是指向二级

132、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是按投资者持有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A股市值向其进行股票配售的一种发行方式。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新股招股说明书刊登日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投资者在申购日根据自己在市值计算日持有的可用于申购新股的市值申购新股,每10000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新股,投资者的申购中签后再缴纳认购资金。 7.3 7.3 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发行方式 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指符合发行对象要求的投资者在申购价格区间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交申购委托(区间之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根据申购结果按照发行方案确

133、定有效申购及发行价格,之后由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申购者的认购股数;指符合发行对象要求的投资者在申购价格区间直接向保荐机构提交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根据申购结果按照发行方案确定有效申购及发行价格,并将股票配售给有效申购的投资者;该发行方式比较复杂,发行日,保荐机构给出申购价格区间,以及网上、网下的预计发行数量,最终的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需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结果而定。7.3 7.3 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发行方式 o从上述三种发行方式股票发行前的发行价格与网上发行量的确定性来看,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与市值配售发行是一种价格确定、发行量确定的发行方式;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则是一种价格不确定、

134、发行量不确定的发行方式o在近几年的首发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常常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发行方式。2005年试行询价制度后,发行方式通常采用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与市值配售发行相结合方式。2006年,恢复资金申购发行后,首发股票通常采用网下累计投标询价与资金申购上网定价相结合的方式。7.3 7.3 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发行方式 7.4 7.4 拟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申请在交易所发行上市拟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申请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工作安排工作安排o拟上市公司领取证监会的核准通知后,即可与交易所联系安排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有关事宜。不同的发行方式下,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有细微的差别,依时间

135、顺序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o(1)准备和报送发行申请资料、文件;o(2)申请股票发行;o(3)披露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发行公告;o(4)发行结束后领取新股发行结果;o(5)申购资金的验资(市值配售发行方式不需要此环节);o(6)参与摇号抽签(不同的发行方式略有不同);o(7)披露摇号抽签结果;o(8)准备办理股份登记及股票上市申请文件。发行结束后,拟上市公司需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o(1)变更公司注册登记;o(2)办理股份登记手续;o(3)申请上市;o(4)签订上市协议书;o(5)在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公告书;o(6)上市首日参加上市仪式。7.4 7.4 拟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申

136、请在交易所发行上市拟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申请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工作安排工作安排7.5 7.5 发行失败发行失败o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因此,只有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才会出现发行失败,如果采用包销方式,不存在发行失败问题。o本次证券法修订,将发行失败引入股票发行中,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定价机制,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承销人的承销风险。 首先,发行人的发行风险加大,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时将充分考虑公司内在价值和当前市

137、场情况,合理确定价格,从而推动了股票发行定价的市场化。其次,引入发行失败制度,也有利于保护证券公司,避免由证券公司动用大量资金认购未发行出去的股票,增加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7.6 7.6 企业上市后需要注意的问题企业上市后需要注意的问题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运作等。严格遵守股票上市协议(股票上市协议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签订的用以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的协议。上市协议中明确规定了

138、公司上市后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公司上市后应积极履行在股票上市协议中承诺的各项义务,包括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按时交纳上市费等。7.6 7.6 企业上市后需要注意的问题企业上市后需要注意的问题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要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拓宽

139、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培育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股权文化。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各项检查公司上市后将接受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三方的监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进行巡回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并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7.7 7.7 企业上市后的规范运作企业上市后的规范运作 按照证监会的各项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并保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指引的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依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140、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规范三会的投票表决,并注意规范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上市公司应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定期参加监管部门举行的培训。7.8 7.8 企业上市后需要接受交易所的持续监管企业上市后需要接受交易所的持续监管信息披露监管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其主要内容有三项,即日常信息披露监管、市场信息监管和上市公司运作监管。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14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的合并、分立)的监管。市场信息监管则主要包括报刊、网络等传媒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和股票行情异常波动信息。上市公司运作监管主要指交易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实时监控监管交易所通过交易监察系统,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事后统计分析,借助系统对价量异常波动和交易异常行为的预警和报警,监控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涉嫌违规行为及潜在交易风险。同时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管,同时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严

142、禁侵占严禁侵占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资金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坚决遏制坚决遏制违规对外违规对外担保担保上市公司要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上市公司任何人员不得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7.9 7.9 现阶段交易所的监管重点现阶段交易所的监管重点 减少并规减少并规范关联交范关联交易行为易行为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要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公司董事、监事

143、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规范使用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遵守证监会、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同时公司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完善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批准程序。 7.9 7.9 现阶段交易所的监管重点现阶段交易所的监管重点 7.10 7.10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涉及的内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涉及的内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44、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7.10 7.10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涉及的内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涉及的内容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上市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o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o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o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o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o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o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o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发表保荐意见。o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o 谢谢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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