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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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使得债权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程序。人公平受偿的法律程序。一、破产的概念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清算的特点破产清算的特点 破产清算执行程序破产清算执行程序 一般民事执行程序一般民事执行程序清偿能力清偿能力无

2、清偿能力无清偿能力有清偿能力有清偿能力目的目的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结果结果丧失主体资格丧失主体资格仅限于债务人财产仅限于债务人财产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企业法人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参照适用。目前,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民办学校等。以及民办学校等。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

3、因 新破产法新破产法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有有权权提提出出破破产产申申请请的的人人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4、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性质和数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证明明对对方方无无力力还还债债企业亏损的证明企业亏损的证明有关会计报表企有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业财产状况明细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证证明明自自己己无无力力还还债债清算人清算人案件管辖权案件管辖权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级别法院管辖级别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破产申请流程破产申请流程申申 请请 受理受理 通知债权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收收到到通通知

5、知一一个个月月未收未收到通到通 知自知自公告公告之日之日起起30日内日内破产的程序破产的程序申请申请受理受理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破产破产清算清算注销注销申请人申请人管辖管辖申报债申报债 权权 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条件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债权财产清偿财产清偿重整重整结结 果果继续存在继续存在和解和解继续存在继续存在结结 果果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受受理理后后的的法法律律效效力力对于法院而言对于法院而言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对

6、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包括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序)必须中止个别清偿受限个别清偿受限不得要求个别清偿不得要求个别清偿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第三节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一)管理人的资格(一)管理人的资格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会中介机构担任。2.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于事实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7、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但有下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管理人的指定(二)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方式。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

8、理人无正当理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拒绝指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拒绝指定的,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定的,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年至3年,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3.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二、管理人的报酬二、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

9、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2.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员,不支付报酬。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不得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用从其报酬中支付,不得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中另行支付。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一一、债债务

10、务人人财财产产债务人财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产的范围债务人的董、监、人员债务人的董、监、人员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财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产的收回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 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出资到位资义务的,应出资到位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一)撤销权(一)撤销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前1年内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涉

11、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4)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放弃自己的债权 2.个别清偿的撤销个别清偿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

12、理人有权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于2007年年9月月10日受理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A.甲企业于甲企业于2007年年3月月1日对应于日对应于2007年年10月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B.甲企业于甲企业于2007年年2月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万元的机器设备C.甲企业于甲企业于2006年年9月

13、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万元债权D.甲企业于甲企业于2007年年2月月10日将价值日将价值25万万元的车辆作价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万元转让给丁企业(二)无效行为(二)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提示:根据提示:根据刑法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

14、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万元以下的罚金。(二)无效行为(二)无效行为【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根据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撤销的有()。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

15、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取取回回权权一般取一般取回权回权出卖人出卖人取回权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

16、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付标的物。 三、取回权三、取回权四、抵销权四、抵销权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算前抵销。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甲甲30万万20万万可抵消可抵消不可抵消不可抵消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申

17、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破破产产费费用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共共益益债债务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

18、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9、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关系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关系第五节破产债权第五节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计算,最短最短“不得少于不得少于30日日”,最长,最长“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个月个

20、月”。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3.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人特

21、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停止计息。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第六节债权人会议债债权权人人会会议议性质性质职权职权表决表决组成组成是临时自治团体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不

22、是权利主体;其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其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管理人执管理人执行行由由全体债权人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有表决权的的债权人中债权人中指定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表决权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报期限届满之

23、日起15日内召开日内召开第一次第一次以后会议以后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管理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提议召开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通

24、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普通决议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1/2以上以上特别决议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2/3以上以上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三、

25、债权人委员会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债权权人人委委员员会会 可以设立可以设立成员不得超过成员不得超过9人人 债权人代表和一名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代表和一名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第七节重整程序第七节重整程序重重整整的的申申请请的的提提出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得出资人一以上得出资

26、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财产和营业事务。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权受限)。担保权

27、暂停行使(担保物权受限)。重整期间重整期间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终

28、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重重整整计计划划的的制制定定与与批批准准执执行行 债务人、管理人债务人、管理人表决与批准表决与批准 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6个月内个月内 制定人制定人制定时间制

29、定时间法院强制批准法院强制批准 分组表决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执行执行重整计划由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债务人”负责执行负责执行 第八节和解第八节和解 和解是指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和解是指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再

30、承担清偿责任。和解的提出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解释解释】债务人有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两个选择。和解协议的通过和解协议的通过 (1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31、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2/3以上。以上。 (2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经人民法院

32、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全体“和解债权人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均有约束力。【例题例题】某破产企业有某破产企业有10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300万元,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和解协议,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和解协议,1010位债权人出席了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位债权人出席了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

33、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通过和解协议的是(下列情形中,不能通过和解协议的是( )。)。 A A、有、有6 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600万元万元 B B、有、有6 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800万元万元 C C、有、有5 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450万元万元 D D、有、有4 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600万元万元和解的终止和解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终止和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终止和解程

34、序:程序: (1)(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2)(2)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3)(3)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均可宣告债务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均可宣告债务人破产。人破产。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破破产产宣宣告告宣告破产的条件宣告破产的条件宣告破产的法律效力宣告破产的法律

35、效力别除权别除权 1.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受偿的权利(别除权)。解释: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解释: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到限制。 2. 2.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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