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80329870 上传时间:2024-08-28 格式:PPT 页数:25 大小:3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保全制度概述合同保全制度概述 合同的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合同的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债权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第二节 代位权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债的关系成立后,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的关系成立后,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2、,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三人的权利。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373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因债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三、代位权的行使三、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的主体(一)代位权的主体 债权人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债债权人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债务人的债权人为数人时,数个债权人可以务人的债权人为数人时,数个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代位权,也可以单独行使代位权;共同行使代位权,也可以单独行使代位权;但一个债权人已向某第三人行使了代位权但一个债权人已

5、向某第三人行使了代位权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向该第三人就同一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向该第三人就同一原因行使代位权。原因行使代位权。(二)代位权的客体(二)代位权的客体 代位权的客体,即债权人可以就哪代位权的客体,即债权人可以就哪些权利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客体为非专些权利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客体为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为财产上利益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为财产上利益而成立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的债务人而成立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以及不能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以及不能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已如前述。已如前述。(三)代位权的行使方法(三)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以诉

6、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审理。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在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

7、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节第三节 撤销权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撤销权的概念(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

8、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使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害及的法律行为使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实现。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一)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

9、面:1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权。 其次,该债权应具有财产内容。其次,该债权应具有财产内容。 再次,该债权须为债务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再次,该债权须为债务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经发生的债权。 最后,债权人的债权不必届清偿期。最后,债权人的债权不必届清偿期。2 2、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3 3、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可以从以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

10、面考察:下几个方面考察:(1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2 2)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力;(3 3)债务人的无资力与债务人的行为之间具)债务人的无资力与债务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二)主观要件(二)主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他人为行为时所具有的恶意,即明知其行他人为行为时所具有的恶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仍然为之。为有害于债权仍然为之。1 1、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 即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即债务人对其行为

11、可能引起或增加自己资力不足的状态以及有害于债权人的自己资力不足的状态以及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有所认识即可,并不要求债务人有诈利益有所认识即可,并不要求债务人有诈害债权的意思。害债权的意思。2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恶意,是指受益人于受益受益人恶意,是指受益人于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受益人对于可能危害债权人的事实没有认识的,人对于可能危害债权人的事实没有认识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于受益时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于受益时是否具有危害债权的恶意,在所不问。是否具有危害债权的恶意,在所不问。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

12、一)行使的主体(一)行使的主体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为债权人。 (二)行使的客体(二)行使的客体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的行为。 债务人的下列行为,债权人不得申请撤销:债务人的下列行为,债权人不得申请撤销:1 1、身份行为。、身份行为。 2 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3 3、非以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非以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4 4、债务人的不作为。、债务人的不作为。 (三)行使的方法(三)行使的方法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13、撤销债务人害及债权的行为。人害及债权的行为。(四)行使的范围(四)行使的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五)行使期限(五)行使期限 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此期间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权消灭。此期间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期间经过的法律后发生中止、中断问题,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是撤销权消灭。果是撤销权消灭。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4、(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并债务人的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并非当然无效;行为被撤销后,溯及既往地非当然无效;行为被撤销后,溯及既往地自始无效。即免除债务的,视为未免除;自始无效。即免除债务的,视为未免除;承担债务的,视为未承担;设定负担的,承担债务的,视为未承担;设定负担的,视为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视为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移转财产的,视为未移转。移转财产的,视为未移转。(二)对于受益人的效力(二)对于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与受益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受益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再请受益人未受领标的物或

15、权利的,不得再请求给付。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负有求给付。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返还财产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受益人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对折价赔偿。受益人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价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又有对于行使撤销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又有对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和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权的债权人的效力和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的不同。力的不同。 1 1、 对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而言,对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而言,其有权请求受益人向债务人返

16、还所受利益,其有权请求受益人向债务人返还所受利益,并不得将此利益据为已有,应将行使撤销并不得将此利益据为已有,应将行使撤销权取得的利益归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权取得的利益归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 如果债务人拒绝受领受益人的给付,如果债务人拒绝受领受益人的给付,则债权人可以受领,但应将受领的利益归则债权人可以受领,但应将受领的利益归于债务人,并且债务人也有权基于所有权于债务人,并且债务人也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利益。债权人行要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必要费用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应由债务人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应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适当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适当分担。分担。 2、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因撤销权的行使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收回的财产或代替原财产的损害赔偿金,而收回的财产或代替原财产的损害赔偿金,仍为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各债权仍为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清偿。人均有权要求清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劳务/用工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