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列》释义与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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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释义与案例分析释义与案例分析护士条例护士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出台的背景条例一般情况介绍条例主要内容解读护士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条例记忆简表条例与办法对照条例出台的背景国际护士立法情况介绍我国护士立法情况介绍当前护士的状况及立法的必要性国际护士立法情况介绍(1)英国于1919年率先公布了护士法荷兰于1921年颁布了护理法芬兰、意大利、波澜等国也相继公布了自己国家的护理法 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 国际护士立法情况介绍(2)WHO的报告,到1984年,欧洲18国、西太12国、中东20国、东亚10国及非洲16国共计76个国家制定了护理法规 国

2、际护士协会在1953年7月召开的国际护士会议上通过了护士伦理学国际法。随后,于1956年6月,在德国法兰克福大议会予以修订并被采纳。国际护理学会于1973年颁布了护士守则。 我国护士立法情况介绍(1)1948年,第三届中国护士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国民政府卫生部护士主任徐蔼诸提出的“护士法草案提请商讨案” 聂毓禅为召集人的护士法小组经开会讨论,一致通过“护士法草案会商报告请公决案” 我国护士立法情况介绍(2)1952年发布了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因各种原因而停止实施);卫生部在1956年发布了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197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卫

3、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1979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 我国护士立法情况介绍(3)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997年就对我国的护士情况和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并决定制定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在2008年1月14日得以通过。当前护士的状况及立法的必要性政府缺乏对护理管理和监管护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护士的素质和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机构在护士继续教育上的投入有限条例一般情况介绍(1)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 共6章35条,包括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

4、6个部分。 条例一般情况介绍(2)章条数内容(条目数量)总则6目的(1),定义(1),原则(1),政策(1),主管机关(1),表彰(1)执业注册5注册程序(4),护士管理(1)权利义务8权利(4),义务(4)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7医疗机构职责(7)法律责任7卫生行政机关责任(1),医疗机构责任(3),护士责任(2),社会责任(1)附则2护士执业资格(1/2),医院责任(1/2),生效(1)条例一般情况介绍(3)条例一般情况介绍(4)从表2可以看出,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及条文最多,达到10.5条(第34条占1款),其次是护士的义务,占6条,再次是护士执业注册内容,达4.5条(第34条占1款),然后是护

5、士的权利和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别占4条,其他项目一般只占1条。条例一般情况介绍(5)条例的重点依次为:医疗机构的职责护士的义务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的权利管理机关的职责 10.5 6 4.5 4 4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总则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护士的概念护士的概念护士条例的基本原则护士条例的基本原则政府在发展护理工作方面的基本政策政府在发展护理工作方面的基本政策护士主管机关护士主管机关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和人体健康 比较比较为

6、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护士的概念(2)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比较比较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护士条例的基本原则(3)护

7、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比较比较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5)政府在发展护理工作方面的基本政策4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8、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6)护士主管机关(5)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条例主要内容解读(7)表彰和奖励(6)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

9、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直辖市人

10、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条例主要内容解读(8)执业注册护士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的条件护士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的条件注册主管机关、办理期限、有效期注册主管机关、办理期限、有效期注册变更注册变更再注册再注册护士监管和考核护士监管和考核条例主要内容解读(9)护士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的条件(1)7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业证书。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0)护士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的条件(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

11、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格考试;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1)护士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的条件(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

12、资格考试之日起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并考核合格。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2)注册主管机关、办理期限、有效期(8)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

13、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年。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3)注册变更(9)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辖市

14、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4)再注册(1)(10)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

15、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5)再注册(2)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

16、执业注册。注销其执业注册。(1)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卫生行政许)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依法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

17、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6)护士监管和考核(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

18、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7)前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认可(34-1) 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可以发给护士执业证书,不审核合格,可以发给护士执业证书,不需要再重新考试、注册。需要再重新考试、注册。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8)护士注册程序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程序链接流程图新旧护士执业注册变化比较 比较项目条例办法注册主管机关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卫

19、生行政机关办理期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受理后30天注册期限3年无注册有效期5年2年再注册时间届满前30天届满前60天注册变更办理期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无注册注销依行政许可法无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9)权利和义务(1)权利权利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 做好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做好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 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 接受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接受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 护理执业知情权、建议权护理执业知情权、建议权 护士的其他职业权利护士的其他职业权利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0)权利和义务(2)义务义务依法执业义务依法执业义

20、务 紧急处置义务紧急处置义务 问题医嘱报告义务问题医嘱报告义务 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1)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12)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2)做好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13)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护士

21、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3)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14)接受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14)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

22、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术团体的权利。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4)护理执业知情权、建议权(15)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5)依法执业义务(16)护士执业,

23、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6)紧急处置义务(17-1)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紧急救护。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7)问题医嘱报告义务(17-2)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

24、向该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8)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18)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患者的隐私。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9)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19)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

25、政府卫生主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0)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士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士对护理工作禁业要求对护理工作禁业要求 实习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实习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 为护理卫生提供保障措施为护理卫生提供保障措施 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 培训护士的责任培训护士的责任 设立护理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设立护理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 加强对护士的监管加强对护士的监管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1)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士(20)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

26、的数量不得低于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准。 19952000年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医护人力资源现状统计表 国家人均国民生产卫生预算比例人均卫生支出医生(千人口)护士(千人口)医护比中国7402.27331.641.001:0.61中国香港26 43710.305911.546.221:4.04中国台湾12 0405.291.243.251:2.6新加坡22 9442.806511.434.111:2.87英国5.801 3471.395.271:4.1加拿大19 6402 0851.8110.681:6.0美国30

27、 08813.504 0902.689.161:3.4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2)对护理工作禁业要求(21-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变更手续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的护士。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3)实习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21-2)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在教学、综合医院

28、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4)为护理卫生提供保障措施(2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疗保健措施。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5)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2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社

29、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6)培训护士的责任(2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

30、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训。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7)设立护理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2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8)加强对护士的监管(2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到投诉的

31、,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况告知投诉人。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9)法律责任卫生行政机关的责任卫生行政机关的责任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的责任 护士的责任护士的责任 他人侵犯护士权益的责任他人侵犯护士权益的责任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0)卫生行政机关的责任(27)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2、,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1)医疗机构的责任(1)28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

33、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年以下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34、、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2)医疗机构的责任(2)29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

35、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3)医疗机构的责任(2)30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6、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4)护士的责任(1)(31-1)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37、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38、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5)护士的责任(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任。(31-2)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32)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6)他人侵犯护士权益的责任(33)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

39、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7)附则已经取得的护士资格的认定已经取得的护士资格的认定护士人数达标期限护士人数达标期限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8)护士人数达标期限(34-2)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9

40、)条例记忆简表链接文件条例与办法对照链接文件护士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1)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医疗机构第第2条第条第2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另有规定的,依照

41、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护士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2)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第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42、动合同: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护士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条和第40条第条第1项、第项、第2项规定的项规定的情

43、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护士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4)护士聘用的试用期第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年以上不满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个月;3年以上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

44、期不得超过得超过6个月。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期限。 护士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5)试用期一览表用工期限试用期固定工作任务,3月以下无试用期3月以上,1年以下不超1月1年以上,3年以下不超2月3年

45、以上固,无固不超6月护士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6)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

46、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护士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7)护士不使用劳务派遣第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

47、派遣劳动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等情况。第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护士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8)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第第14条第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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