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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1.平时:平时:40分,(包括出勤、作业、回答问题等)分,(包括出勤、作业、回答问题等)2.期末考试:期末考试:60分分3.3.卫生法律法规总共卫生法律法规总共1818周,单周上课,第周,单周上课,第1 17 7周考试。周考试。上课不定上课不定时点名(随机进行小测试,测试完立马上交),点到三次未出时点名(随机进行小测试,测试完立马上交),点到三次未出勤挂科。勤挂科。4.附加附加:如果哪位同学对某一节课上完之后有自己的想法和见解,:如果哪位同学对某一节课上完之后有自己的想法和见解,同时课后查阅相关资料,下节课做成同时课后查阅相关资料,下节课做成ppt分享给我们,那么他的分享给我们,那么他的
2、平时成绩就是满分!平时成绩就是满分!课程考核方式有用搜索引擎:百度、谷歌、pubmed卫卫生生法法律律10部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月子中心服务月子中心月子中心-母婴保健类别中的新兴产业母婴保健类别中的新兴产业 价位:2-5万项目:产妇和婴儿28天的食宿; 婴儿和产妇的护理; 指导婴儿游泳、帮助产妇进行身体恢复; 陪产服务等。制定了月子护理机构服务规范食品卫生法民民民民 以以以以 食食食食 为为为为 天天天天病病 从从 口口 入入习近平主席询问习近平主席询问“地沟油哪去了地沟油哪去了?”再证食品安全责任重大再证食品安全责任重大“地沟油”本是城市下水道里悄悄流淌的垃圾。但是,一旦经过淘者对其进行特殊
3、加工之后, 就能摇身变成餐桌上的“食用油”。所以,类似的“地沟油事件”已经成为了近年来每个家庭都谈之色变的一则热门新闻,进而导致民众的幸福指数逐渐降低,而食品安全问题也终将成为了国人挥之不去的梦魇。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2014年1月:药品管理法13年来首次大修献血法献血法献血400毫升终身免费用血 献血法新办法实施l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l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卫生法律法规概述卫生法律
4、法规概述课堂目标课堂目标1.识记卫生法的定义识记卫生法的定义2.掌握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掌握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3熟悉卫生法律责任熟悉卫生法律责任一、法的定义:一、法的定义: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宪法宪法刑法刑法民法民法婚姻法婚姻法二、法的特征二、法的特征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卫生法三、卫生法(Health law)(Health law)的概念的概念 卫卫生生法法是是指指由由国国家家制制定定或或认认可可,并并由由国国家
5、家强强制制力力保保证证实实施施的的旨旨在在调调整整保保护护人人体体健健康康活活动动中中形形成成的的各各种种社社会会关关系系的的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总和。的总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又称医务人员或护士,指卫生事业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中医师、西医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检验师、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士、检验士、其他技士、其他中医、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员、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人的机体组织和生理功能是指人的机体组织和生理功能的安全受到法律保护
6、的权利。的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健康权公民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也是公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人体的健康权和公民的生命权保护人体的健康权和公民的生命权是一切是一切卫生立法和卫生工作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卫生立法和卫生工作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属于卫生法调整的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属于卫生法调整的范畴。范畴。 狭义的卫生法狭义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又
7、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 (1982.2.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987.4.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198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1987.12.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8、(1988.1.1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1988.7.2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1988.12.27)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1988.12.27)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198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则(1989.3.6) (1989.3.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 (1989.10.
9、2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1989.11.1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 (199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1991.12.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 (1992.10.1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1994.2.26)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 (1994.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华人民
10、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 (1996.1.2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1996.12.3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 (1998.9.22)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 (1998.11.2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 (20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2001.6.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
11、001.6.13) (2001.6.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2002.4.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200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 (2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 (2003.4.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2003.6.16
1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2003.8.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2004.11.12) 1. 1. 宪法宪法 2. 2. 卫生法律卫生法律 3.3.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据,: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 4.4.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
13、国家授权或者未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根据国家授权或者未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医疗方面的规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医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一)卫生法的渊源(一)卫生法的渊源5.5.卫生规章卫生规章: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6.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本地区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
14、。7.7.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8.8.国际卫生条约国际卫生条约:这是指由我国与外国缔结:这是指由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的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 如如国际卫生条约国际卫生条约麻醉品单一公约麻醉品单一公约。(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从性质上来看从性质上来看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从内容上来看从内容上来看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关系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关系国家对医药卫生和事业宏观管理关系国家对医药卫生和事业宏观管理关系新生命科学技术应用对法律的挑战关系新生命科学技术应用对法
15、律的挑战关系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关系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关系(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7)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原则生命科学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生命科学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将不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的领域之一,它将不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
16、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不断进入新的阶段。不断进入新的阶段。实践证明,卫生事业的发展、健康目标的实现,实践证明,卫生事业的发展、健康目标的实现,归根到底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归根到底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20062006年年1010月月7 7日,中南大学教授张功耀在日,中南大学教授张功耀在互联网上发起了取消中医的征集签名活动互联网上发起了取消中医的征集签名活动, ,提出建议提出建议: :告别中医中药告别中医中药; ;删除宪法第删除宪法第2121条条关于中医的内容关于中医的内容, ,中医中医5 5年内退出国家医疗年内退出国家医疗体制体制
17、, ,回归民间回归民间; ;立即停止中医中药研究等立即停止中医中药研究等 这一签名活动得到了上万人的响应。这一签名活动得到了上万人的响应。 网上万人签名取消中医网上万人签名取消中医 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在对疾病的诊疗护理中,要正确处理中国传统这是指在对疾病的诊疗护理中,要正确处理中国传统医学和西方医学的关系。医学和西方医学的关系。要认真学习现代医学,努力发展和提高现代医学的科要认真学习现代医学,努力发展和提高现代医学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还必须努力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学技术水平;同时还必须努力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学遗产,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对其加以研究、学遗产,运用现
18、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对其加以研究、整理、挖掘,把它提高到现代科学水平,使中西两个整理、挖掘,把它提高到现代科学水平,使中西两个不同理论体系的医学互相取长补短、协调发展不同理论体系的医学互相取长补短、协调发展. .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民的事业。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
19、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药品监督药品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1、获得医疗权获得医疗权 宪法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2、知情权、知情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
20、利后果。3、决定权、决定权4、隐私权、隐私权5、申诉权、申诉权患者权力自主原则患者权力自主原则患者知情权案件患者知情权案件与手术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手术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特殊治疗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特殊治疗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特殊检查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特殊检查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尸体解剖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尸体解剖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病历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病历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四)卫生法律的规范作用(四)卫生法律的规范作用1.为人们卫生行为提供引导作用为人们卫生行为提供引导作用2.卫生行为评价作用卫生行为评价作用3.卫生教育作用卫生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预测作用5.保护作用保护作用6.强
21、制作用强制作用(五)卫生法的适用原则(五)卫生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宪法卫生法律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卫生部门规章同阶层效力相同,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同阶层效力相同,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机关或同阶层)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机关或同阶层)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六)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六)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即卫生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1、
22、卫生法的时间效力、卫生法的时间效力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3、卫生法对人的效力、卫生法对人的效力卫生法的时间效力卫生法的时间效力1、卫生法的生效、卫生法的生效2、卫生法的失效、卫生法的失效3、卫生法的溯及力、卫生法的溯及力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九条本法自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1995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一百零六条本法自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012001年年121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1999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法律法规明
23、确规定其颁布后某一时间颁布后某一时间生效生效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同时废止卫生法的失效卫生法的失效1、新法颁布以后,相应的旧法即、新法颁布以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自行消失消失2、新法条文中、新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旧法废止旧法废止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同时
24、废止。3、试用期已过,与现行卫生政策不符、试用期已过,与现行卫生政策不符卫生法的溯及力卫生法的溯及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本条例自2002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87年年6月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不再重新处理。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否可以适用: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
25、溯及力。之,就没有溯及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1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生效、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制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卫生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我定的卫生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国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伸意义上的部分。2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生效、在特定的区域范围生效 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和规
26、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效。内生效。卫生法对人的效力卫生法对人的效力1 1、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 既包括我国公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的人。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2 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特定人、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特定人四、卫生法律关系四、卫生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单位和其他社会
27、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以及它们与公民公民之间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关关系。系。以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特定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特定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主体具有特殊性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三)(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的,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的,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
28、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2)(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卫生生法法律律关关
29、系系的的主主体体依依法法所所享享有有的的权权利利和和承承担担的的义务。义务。卫卫生生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主主体体的的权权利利是是卫卫生生法法律律对对主主体体能能够够作作出出或或不不作作出出一一定定行行为为,以以及及要要求求他他人人相相应应作作出出或或不不作作出出一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卫卫生生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主主体体的的义义务务是是卫卫生生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的的主主体体必必须须作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
30、、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行为、行为3、物、物4、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与义务关系;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体发生了变化;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务关系完全终止。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
31、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 能能够够促促使使卫卫生生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产产生生、变变更更和和消消灭灭的法律事实,包括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引起条件引起条件 (一)(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前提条件前提条件(二)(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人们的意志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是指基于人们的意志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是卫生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实。法律事件法律事件 是指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意志是指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如人的出生、正常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如人的出生、正常死亡、洪水、地震、传染病流行等死亡、洪水、地震、传染病流行等。 (四)卫生法律责任(四)卫生法律责任 1.1.卫生行政责任卫生行政责任 2.2.卫生民事责任卫生民事责任 3.3.卫生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 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