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案例分析)(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案例分析题1w某市甲、乙、丙三个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某市甲、乙、丙三个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个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资设立一个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发达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为发达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万元,其中甲出资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元);委
2、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予以纠正。商妥后予以纠正。1w2000年年10月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为“发达发达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发,(以下简称发达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达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
3、,并于同年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月25日发出公司成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立的公告。2005年年5月,经发达公司董事会决月,经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5年年10月,发达公月,发达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2w要求:(要求:(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关于公司名称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4、。明理由。w(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发达公司成立应)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发达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w(3)发达公司的成立日期应当是哪一天?)发达公司的成立日期应当是哪一天?w(4)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5)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否合法,为什么?3w答案:(答案:(1)按照我国)按照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
5、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公司的字样。w(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w(3)发达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达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发日期,即2000年年10月月10日。日。w4w(4)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按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我国照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个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人
6、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5)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合法,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股东会作出。5案例分析题2w1998年年8月,甲乙丙丁四方拟成立私营合伙企业。其月,甲乙丙丁四方拟成立私营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们共同拟定的合
7、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修正合伙协议中有关不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修正合伙协议中有关不合法问题后,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法问题后,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在该年在该年10月下旬,定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有接月下旬,定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有接纳戊入伙。该年纳戊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就10月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
8、丁认为其以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以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新的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新的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6w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在合伙)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对债权人)对债权人A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才有权执行合伙事
9、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而乙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与丁知悉后认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与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的向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的向B表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如何确认?7w答案答案w(1)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
10、丙不能参加合伙企业。其二是合自然人,故丙不能参加合伙企业。其二是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伙人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伙人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w(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以其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人以其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任,故债权人A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还其债务。9w(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
11、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意第三人。如B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反之,如果B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10案例分析3w甲公司于2001年2月26日向全国12家A设备供货商发出关于以招标方式购买A设备的信息,并对A设备的基本性能、质量、技术标准和供货时间作了原则性要求。乙公司等12家供货商于
12、4月15日参加了甲公司购买A设备的招标会,并于当日投标。乙公司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如下:w(1)向甲公司提供A设备3台,每台价格64万元。w(2)所提供设备的产地、规格、质量、性能及主要技术参数。w(3)乙公司于2001年6月10日前将3台A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地。w(4)甲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w(5)剩余20的货款在甲方试用设备期满后,于6月25日一次结清。w(6)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的15支付违约金。w(7)若乙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每日按总标的的5支付赔偿金。11w4月22日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甲公司希望乙公司如期履行标书约定的权利和
13、义务。6月10日乙公司将2台A设备运往甲公司,甲公司按实收设备价格的80开出银行汇票支付货款,乙公司提出应按3台设备价格的80支付,甲方予以拒绝。6月13日乙公司将剩余1台A设备运往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一次结清所有余款,并由甲公司负担设备的运费。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关于付清全部设备款项的要求不合理,至于运费问题因事先标书中未说明由哪一方负担,可以协商。w全部设备试用合格后,甲公司于6月25日补付3台设备20的余款时,要求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支付因延期交货的违约金。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属无理要求,乙公司虽有一台设备延期交货,但未给甲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12w要求:w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w(1)
14、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分别在什么时间生效,要约人、承诺人分别是哪一方?并说明理由。w(2)6月10日甲方拒绝乙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w(3)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w(4)如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运费应由哪一方负担?为什么?13w案例题29答案w(1)要约于2001年4月15日生效,要约人为乙公司;承诺于2001年4月22日生效,承诺人为甲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w(2)6月10日甲方拒绝乙方的要求合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15、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6月10日将3台设备全部交货,甲公司验货后才支付相应的价款。而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因此甲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乙公司的付款要求。14w(3)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补偿手段,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w(4)运费由乙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15案例分析4w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
16、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w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w16w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w试分析:试分析:w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w2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17w答题要点:答题要点:w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
17、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w(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w18w(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承担。w(3)将产品
18、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19w2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w根据上述第(3)条的规定,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20案例分析5w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
19、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销。21w试分析:试分析:1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退货等要求?w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22w答题要点:答题要点:w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
20、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在展销会结束后,甲有权向展销会的主办者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修理、更换和退货。除此之外,甲有权直接向B厂提出赔偿要求。但由于B厂已经被并入C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甲可以向C厂提出上述要求。23w2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24案例分析6w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牵回
21、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马。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25w答:因为陈某将马是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的赵某,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可见,赵某买马是无过错的善意行为,当然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既是合法取得、占有,郭某也就无权剥夺。当然,赵某应证明是自己的行为善意取得。 26w有人曾以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返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来对抗善意取得论。对此,非常一般人的观点非常明确:如果是非正常交易,郭某有权要求返回。但陈某是在合法的交易场所,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得。故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