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规定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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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我介绍: 童建良,1986年毕业于湖南煤校,曾在湘潭矿业公司从事矿井地质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集团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地质工程师,现任湘煤大学党委书记。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主讲:童建良2011.5.12通知 学习目的了解煤矿防治水规定出台的背景;加深对规定的理解;全面熟悉掌握规定的内容;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防止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煤矿防治水规定出台的背景事故高发事故总量大,重特大事故多发-约束体制变革要求改革现行法规制度去适用-改变社会关注加强安全生产的极端迫切性-压力领导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推进技术发展科技兴煤、科技兴安、科技兴国-体现实践需要煤矿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的重

2、中之重-促成管理理念安全基础薄弱;违法违规现象严重;违法成本低。-提升条件复杂灾害源辨识难度大,防治水工作任务艰巨-需要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2、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3、探放水措施不落实; 4、在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生产; 5、破坏防隔水煤(岩)柱; 6、防治水工程质量差; 7、水害应急预案不健全; 8、在防范自然灾害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9、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不到位。 总 则矿井水文地质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矿井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水体下采煤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救援 罚 则 附 则煤矿防治水规定10章142条6附录46000字总体框

3、架总 则与其他法规衔接适应对象防治水原则治理措施责任划分对煤矿企业基本要求配套制度第一章 总 则总 则对煤矿企业的要求配备专业防治水人员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设立专门机构 配备抢险救灾设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年度防治水规划建立防治水工作制度查明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遇透水征兆及时撤人职工防治水知识培训推广防治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总则对煤矿企业十个方面的要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生产矿井:1、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2、按照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5种+其他);3、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15种)。新建矿井

4、:1、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2、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4、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5、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关闭矿井:1、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2、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3、闭坑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的情形(3种)1.不能满足生产建设需要时;2.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的;3.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情形(7种)1.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

5、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2.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3.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4.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5.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6.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7.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矿井防治水地面防治水防隔水煤(岩)柱留设排水系统水闸门与水闸墙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注浆堵水地 面防治水地表水系统(江河湖海水库)井口工业广场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地 表易积水地段受

6、洪水威 胁排至地面矿井水地裂隙塌陷坑矸 石炉 灰垃 圾钻 孔报废井筒处 理江 水渗漏情况建立疏排水系统修 筑堤坝沟渠修筑沟渠排泄积水特别低洼填平压实避 开露头裂隙范围大专门排水修筑堤坝免 遭再次渗漏充 填设立标志严禁堆放在山洪河流易冲刷至的地段使用中配孔口帽报废的封 孔立井斜井平峒浇注钢筋混凝土盖板设 置栅栏标志斜长20m砌砖石或硐墙泥 土填至井口20m泥土加封墙记录归档目的:防止地表水通过井筒倒灌或经过其他途径渗入矿井地面防治水治理对象治理方法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

7、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应对灾害性天气应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八条 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 h不间断巡查。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应对灾害性天气应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

8、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应对灾害性天气应采取的措施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第五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7种情况)1.煤层露头风化带;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3.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6.分区隔离开采边界;7.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注意: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在水体下

9、、冲积层下开采,提高开采上限的,需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排水系统水 泵检修水泵工作水泵备用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20h能排出24h正常涌水量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配套的排水管、配电设备20h能排出24h最大涌水量排水管、配电设备必须与水泵能力相匹配,保证全部水泵能同时运转。水闸门与水闸墙设计:有资质的部门;施工:按照设计要求;验收:耐压试验;日常维护管理:能正常关闭、开启。前提: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设置放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的基础上按照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第七十二条 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

10、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第七十七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注浆堵水井筒预注浆注浆封堵突水点帷幕注浆大水矿井应建立注浆专业队伍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

11、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第九十九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第一百零三条 在水体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根据矿

12、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采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天坑积水 10万m3 +60m +46.5m立井防隔水煤柱越界开采山东7.26特大透水事故示意图(切面)第一百零七条 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有效控制采高和开采范围的采煤方法,防止急倾斜煤层抽冒。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断

13、层导水或者沿断层带抽冒破坏;(二)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第二分层的采厚;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采煤间歇时间不小于4-6个月,岩性坚硬顶板间歇时间适当延长。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先试验后推广; (三)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四)开采煤层组时,采用间隔式采煤方法。如果仍不能满足安全开采的,修改煤柱设计,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矿井安全;(五)当地表水体或松散层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及在采厚大、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预计导水裂缝带大于水体与煤层间距时,采用充填法、条带开采和限制开采厚度等控制导水裂缝带发展

14、高度的开采方法。对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可以采用疏降含水层水位或者疏干等方法,以保证安全开采。 -480m-290m-180m 开 采 水 平井口 +325m广东8.7大兴煤矿水害事故示意图(立面) 老 空 积 水 区(6井共筑29处堵水墙)50分钟水位上升725m防隔水煤柱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学习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发生事故及时报告矿井调度室组织事故抢救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恢复被淹井巷第一百二十三条 矿井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

15、救灾队伍,或者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第九章 罚则罚则的基本内容煤矿防治水规定罚则,共11条,其中9条(第130138条)是关于违反本规定的具体处罚内容,1条(第139条)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1条(第140条)明确执法行政机关。煤矿防治水工作责任划分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处罚对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煤矿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处罚形式经济处罚:罚款;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警告、停产整顿、依法关闭矿井;

16、 对相关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还包括党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第五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违反本款给予企业警告,处企业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违反本款仍进行生产的,给予停产整顿,处企业50-100万元,企业负责人3-5万元罚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

17、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违反本款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处企业50-100万元,企业负责人10-15万元罚款第八条第二款: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违反本款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处企业150-200万元,企业负责人12-15万元罚款一百三十二条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必备的五种图纸)违反本规定给予企业警告,处企业1-3万元,企业负责人1

18、万元以下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企业警告,并处企业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处企业3万

19、元以下,负责人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五十五条: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违反本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处企业100-150万元,企业负责人7-12万元罚款,暂扣各种证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得同意恢复生产。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条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企业10-50万元,企业负责人1-3万元罚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九十条 在矿井

20、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九十一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九十、九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企业1-3万元,企业

21、负责人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违反本规定,处企业2万元以

22、下罚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九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违反本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企业10-50万元,企业负责人1-3万元罚款第一百三十九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说明: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一百四十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说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煤矿安全实

23、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对煤矿进行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链接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

25、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体会交流优秀的技术工作者的必备素养:科学求实的工作态度;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缜密的综合分析能力;开拓创新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 谢谢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快乐平安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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