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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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第七章 附 则附录 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共共7 7章章3939条条6 6个附录个附录抽采暂行规定目录抽采暂行规定目录研讨研讨提提纲纲四、四、四、四、第三章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14-17(14-17条条) )三、第二章三、第二章三、第二章三、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13(7-13(7-13(7-13条条条条) ) ) )二、二、二、二、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1-6(1-6(1-6(

2、1-6条条条条) ) ) )一、前言一、前言一、前言一、前言五、五、五、五、第四章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方法及工艺(18-20(18-20条条) )六、六、六、六、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21-30(21-30条条) )七、七、七、七、第六章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抽采达标责任(31-38(31-38条条) )八、附录(八、附录(八、附录(八、附录(A1-A6A1-A6A1-A6A1-A6)1、制定的目的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作用和局限与防突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衔接前前言言2、制定的原则 超前性原则 源头治理

3、原则 体现可操作性的原则。 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目标;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要求和方法明确、具体。 体现从严管理的原则。 “有要求、有途径、有考核、有监督、有处罚”。前前言言3、制定前瓦斯抽采方面规定2002年,辽宁铁法集团公司召开的全国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议上,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显政提出瓦斯防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评价方法(MT/T103

4、7-2007)”。2008年,辽宁沈阳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提出,要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2009年,安监总局颁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112011年年1010月,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网上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网上发布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2012 2012年年3 3月月1 1日执行。日执行。前前言言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立足于强化煤矿瓦斯抽采达标,降低煤层瓦斯含量和减少井下瓦斯涌出量,从而有效预防瓦斯事故。前前言言4、抽采达

5、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德江在任张德江在2011年年11月全国煤矿瓦斯防治月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上强调:现场会上强调: 以瓦斯抽采达标和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为重点以瓦斯抽采达标和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瓦斯防,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将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和

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瓦斯抽采的要求进行衔接并落实。 2006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强制性行业标准煤矿瓦斯抽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采基本指标(AQ1026AQ102620062006),),对煤矿瓦斯抽采的条件和抽采对煤矿瓦斯抽采的条件和抽采应达到的效果提出了基本的指标要求。应达到的效果提出了基本的指标要求。 几年来,几年来,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对促进煤矿瓦斯抽采、对促进煤矿瓦斯抽采、预防瓦斯事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预防瓦斯事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9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

7、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对瓦斯预抽防突作了规定,瓦斯预抽防突作了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在内容在内容上需要和上需要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内容相衔接并落实。的内容相衔接并落实。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二前前言言 规定具体、有针对性规定具体、有针对性 为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煤矿瓦斯抽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达标暂行规定重点围绕实现瓦斯抽采达标,从落实责任、规划、计划,加强抽采系统建设、强化抽采达标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强了权威性和可执行力。 同时为了便于监管监察,增加了处罚的内容。前前言言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三 是严格抽采达标

8、的程序要求是严格抽采达标的程序要求第一,进一步严格了应当开展瓦斯抽采的矿井条件, 促使更多的矿井进行瓦斯抽采;第二,促进煤矿企业树立“抽采不达标不安排生产”的理念,要求必须实现抽采达标后才进行采掘作业;第三,促进矿井采取多种方 法,充分抽采瓦斯,保证“抽、掘、采”平衡;第四,增加了处罚要求,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瓦斯抽采或者抽采不达标而组织生产的矿井,提出了采取限期整改和停 产整顿的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前前言言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四 对抽采达标的评价和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抽采达标的评价和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煤矿企业如何实现抽采达标,提出了包括开拓开采部署、规划、设计、抽掘采平衡、

9、抽采工艺和方法、抽采系统能力、抽采管理和责任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规 范瓦斯抽采的各个环节,满足抽采达标的基本条件;对如何评价抽采达标,在正文和附则中分别给出了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评价方法和判断标准等,便于企业自行 评价和监管监察部门的检查;对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抽采达标的方式和内容提出了要求,给监管监察部门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前前言言4、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新特点:特点五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2009)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

10、6-2006AQ1026-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AQ1027-2006 )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 说明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和制定的法律依据。说明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和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条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 规定了适用范围。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树立抽采不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树立抽采不达标不生产的理念。达标不生产的

11、理念。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四条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瓦斯抽采原则抽采原则。规定对抽采系统抽采系统和抽采管理抽采管理的要求。提出瓦斯利用利用和减排减排的要求。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五条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明确了煤矿企业在抽采达标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第六

12、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明确监管监察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年产量为1.0P1.5Mt,Q30m3/min的;(五)年产量为0.6P1.0Mt,Q25m3/min

13、的;(六)年产量为0.4P0.6Mt,Q20m3/min的;(七)年产量为P0.4Mt,Q15m3/min的。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依照依照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本条均为突出或高瓦本条均为突出或高瓦斯矿井,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严于其他规定。斯矿井,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严于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

14、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规定了各类负责人的责任。关键词:规定了各类负责人的责任。关键词:煤矿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规章部门:规章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规章依据:规章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 规章依据规章依据(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等。 河南省规定:河南省规定:增加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增加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 关键词: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键词: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规定对煤矿企业抽采达标

16、的规定对煤矿企业抽采达标的管理要求管理要求。 第十条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有机构,有人员,有培训,有考核。有机构,有人员,有培训,有考核。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矿井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年度实施计划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17、。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

18、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接替关系。 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矿井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以生产规划和计划以抽采达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为约束条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与年度实施计划与生产规划和生产规划和计划同时编制;计划同时编制;抽抽- -掘掘- -采接替关系采接替关系应根据考察规律确定。应根据考察规律确定。 提出煤矿和煤矿企业抽采规划、计划的具体要求。提出煤矿和煤矿企业抽采

19、规划、计划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矿井设计阶段就同时设计瓦斯抽采。矿井设计阶段就同时设计瓦斯抽采。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大量存在大量存在降低矿井瓦斯等级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现象;缺乏设的现象;缺乏设计依据;初步设计阶段的瓦

20、斯抽采工程设计无法满足抽采计依据;初步设计阶段的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无法满足抽采达标要求。达标要求。 建议措施:建议措施:实施瓦斯抽采工程专项设计。实施瓦斯抽采工程专项设计。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二)巷道施工应当满

21、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三)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低于0.5m/s。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瓦斯抽采达标对瓦斯抽采达标对矿井开拓和开采布局矿井开拓和开采布局的原则的原则要求;体现要求;体现源头规划源头规划和和应抽尽抽应抽尽抽的原则。的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本规定第七条需要抽采的矿井均需要建

22、立本规定第七条需要抽采的矿井均需要建立地地面固定抽采系统面固定抽采系统;本规定的要求比其它标准要高。井下临;本规定的要求比其它标准要高。井下临时抽采系统难以达到抽采达标的要求。时抽采系统难以达到抽采达标的要求。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根据需要建立的尺度难以掌握。根据需要建立的尺度难以掌握。 总体趋势:总体趋势:建设两套相互独立的抽采系统系统,有必要,建设两套相互独立的抽采系统系统,有必要,不少地区和矿井都这样建设,并有增多的趋势。不少地区和矿井都这样建设,并有增多的趋势。高瓦斯突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两套系统。出矿井应建立两套系统。 第三章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 提倡矿井建立高、低浓度两

23、套瓦斯抽采系统。提倡矿井建立高、低浓度两套瓦斯抽采系统。提倡矿井建立高、低浓度两套瓦斯抽采系统。提倡矿井建立高、低浓度两套瓦斯抽采系统。 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和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02010年开展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会年开展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会诊标准要求诊标准要求高、低浓度两套瓦斯抽采系统。 采用高浓度瓦斯抽采系统遵循采用高浓度瓦斯抽采系统遵循高负压高负压的原则。的原则。主要用于煤层的采前预抽,边采边抽。主要用于煤层的采前预抽,边采边抽。低浓度瓦斯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遵

24、循抽采系统遵循低负压、大流量低负压、大流量的原则的原则。主要用于抽。主要用于抽放采空区、工作面隅角的瓦斯。放采空区、工作面隅角的瓦斯。 建议高突出矿井建立高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建议高突出矿井建立高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建议高突出矿井建立高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建议高突出矿井建立高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 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

25、负压不得低于5kPa。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提出了提出了泵的装机能力泵的装机能力(备用能力)和(备用能力)和管道系管道系统阻力统阻力本的最低要求。本的最低要求。 相关资料:相关资料:2010瓦斯综合治理会诊标准瓦斯综合治理会诊标准3-4倍。倍。 第三章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对对抽采瓦斯量

26、的计量抽采瓦斯量的计量提出具体要求。提出具体要求。 关键参数:关键参数: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和温度。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和温度。 计量仪器:计量仪器:应应通过计量认证通过计量认证并并在有效期内在有效期内被视作被视作符合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相关计量标准要求。 测点布置:测点布置:达到达到准确计量抽采瓦斯量准确计量抽采瓦斯量的要求。的要求。 第三章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

27、的观测孔。 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应当及时处理。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对对管道畅通、抽采钻孔参管道畅通、抽采钻孔参提出具体要求;提出具体要求;确保确保系统正常系统正常和和钻孔有效钻孔有效抽采。抽采。 实现目标:实现目标:管道通畅,管道通畅, 封孔严密,瓦斯抽采系统运转封孔严密,瓦斯抽采系统运转正常;同时,确保安全。正常;同时,确保安全。 第三章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

28、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选择选择抽采方法抽采方法和和抽采工艺抽采工艺的依据和标准。的依据和标准。 关键术语:关键术语:抽采方法抽采方法 抽采工艺抽采工艺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抽采工艺方案的基础;钻孔布置要求。抽采工艺方案的基础;钻孔布置要求。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瓦斯参数瓦斯参数难以满足难以满足抽采工艺方案制定。抽采工艺方案制定。 第四章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方法及工艺 卸压瓦斯抽

29、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卸压抽采方案卸压抽采方案的依据的依据;强调强调综合抽采综合抽采。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缺乏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和底层岩性资料。缺乏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和底层岩性资料。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

30、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方法及工艺 抽采方法:抽采方法:煤矿抽采巷道布置抽采巷道布置、抽采对象抽采对象和抽抽采工艺采工艺的组合。如地面钻孔抽放、本煤层瓦斯抽采、采空区瓦斯抽采、上隅角埋管抽采、顶底板巷道穿层抽采、本煤层顺层卸压抽采、顺层条带抽采和高抽巷抽采等。 抽采工艺:抽采工艺:完成瓦斯抽采各工序所用方法、设备及其在时间、空间上的相互配合。考虑到抽采达标的要求,抽采工艺应该包括抽采计量、和抽采达标评价等抽采工序。 规定条款规定条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四款。抽采方法与抽采工艺抽采方法与抽采工艺 地面钻井压裂抽采地面钻井压裂抽采地面钻井压裂抽采包含地面钻

31、井压裂抽采包含4个阶段:个阶段:完井阶段完井阶段 钻井、电测井、下技术套管、钻井、电测井、下技术套管、 固井、声幅测井;固井、声幅测井;煤层透气性改造阶段煤层透气性改造阶段 射孔、压裂射孔、压裂排水采气阶段排水采气阶段 压裂结束,安装产气设备,压裂结束,安装产气设备, 排水采气排水采气抽采计量与评价抽采计量与评价 抽采计量,残余瓦斯参数测定,抽采计量,残余瓦斯参数测定, 效果评价效果评价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规定了规定了抽采达标工艺方案的内容;抽采达标工艺方案的内容;强调方强调方案得到批准后执行。案得到批准后执行。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各个抽采工序不清。各个抽采工序不清。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

32、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规定采掘面抽采施工设计内容及审批。强规定采掘面抽采施工设计内容及审批。强调方案得到批准后执行。调方案得到批准后执行。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采掘工作面应该有采掘工作面应该有抽采方法抽采方法和和工艺工艺设计。设计。 第四章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瓦斯抽采工

33、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瓦斯抽采工程按瓦斯抽采工程按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四款要求编制,要求编制,应应依据充分、科学合理。依据充分、科学合理。要求要求按施工设计并验收按施工设计并验收。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缺乏设计科学合理性的论证环节;缺乏设计缺乏设计科学合理性的论证环节;缺乏设计变更的程序;对施工记录要求没有明确的要求。变更的程序;对施工记录

34、要求没有明确的要求。 建议:建议:煤矿企业制定施工过程资料记录细则。煤矿企业制定施工过程资料记录细则。 第四章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对抽采钻孔抽采提出要求,确保及时、有对抽采钻孔抽采提出要求,确保及时、有效抽采瓦斯;并为效抽采瓦斯;并为抽采达标评估抽采达标评估奠定基础。奠定基础。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抽采钻孔封孔是瓦斯抽采的抽采钻孔封孔是瓦斯抽采的关键工序关键工序,对封,对封孔方法、材料、封孔长度应提出明确要求。应同时开始测孔方法、材料、封孔长度应提出明确要求

35、。应同时开始测量抽采钻孔瓦斯浓度和孔口负压;并对是否封孔严实应根量抽采钻孔瓦斯浓度和孔口负压;并对是否封孔严实应根据孔口负压、瓦斯浓度综合做出判断。据孔口负压、瓦斯浓度综合做出判断。 建议:建议:煤矿企业制定抽采钻孔的参数记录、是否封孔严煤矿企业制定抽采钻孔的参数记录、是否封孔严密等做详细规定。密等做详细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36、主要负责人批准。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对对“双达标双达标”,体现基础条件的重要,促,体现基础条件的重要,促进可持续达标。采掘前要有达标评判报告(这里主要是效进可持续达标。采掘前要有达标评判报告(这里主要是效果达标),签字人增加了主要负责人,解决生产和安全出果达标),签字人增加了主要负责人,解决生产和安全出现矛盾的处理问题;同时也体现了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现矛盾的处理问题;同时也体现了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关键问题:关键问题:关键是掌握和理解那些是关键是掌握和理解那些是基础条件基础条件。基础条。基础条件包括件包括硬件条件硬件条件和和管理条件管理条件等诸多方面。等诸多方面。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37、抽采达标评判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

38、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规定了抽采达标的规定了抽采达标的基础条件基础条件。测定和计算测定和计算方法不符合要求方法不符合要求的也属于不达标。的也属于不达标。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第七款关于计量器具的规定不合理;第七款关于计量器具的规定不合理;第八款规定的第八款规定的相关测试条件相关测试条件不明确。不明确。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 煤层瓦斯参数:煤

39、层瓦斯参数: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定方法(GB/T23250),现场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煤的吸附常数:煤的吸附常数:按照煤的高压等温吸附试验煤的高压等温吸附试验方法方法(GB/T19560-2008)测定煤的吸附常数。工业分析和密度:工业分析和密度:按照煤的工业分析方法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2-2008)测定煤的工业分析指标。按煤和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GB/T23561.4-2009)测定煤的空隙率煤

40、的容重 。其它:其它:计量和测定的工程条件和仪器设备。相关测试条件相关测试条件 第二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达标评判的达标评判的主要内容和步骤主要内容和步骤。 关键问题关键问题:准确界定钻孔控制范围准确界定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密度达到或钻孔密度达到或过设计要求;具备测定评判指标的条件并按国家或行业标过设计要求;具备测定评判指标的条件并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测定并且测定仪表符合计量标准;根据实际条件准准进行测

41、定并且测定仪表符合计量标准;根据实际条件准确确定评判标准。确确定评判标准。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明确明确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煤层瓦斯时时顺层钻孔顺层钻孔和和穿层钻孔穿层钻

42、孔的的有效控制范围有效控制范围的界定方法。的界定方法。 关键问题关键问题:钻孔的实际位置,特别是钻孔的实际位置,特别是穿层长钻孔穿层长钻孔。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顺层钻孔有效范围顺层钻孔有效范围穿层层钻孔有效范围穿层层钻孔有效范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明确要求抽采钻孔的实际施工间距要满足设明确要求抽采钻孔的实际施工间距要满足设计要求。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的采取计要求。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的采取补充措施,确保

43、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补充措施,确保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 钻孔均匀度钻孔均匀度:不是一定要均匀分布不是一定要均匀分布;其含义包括两个方;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钻孔实际间距大于等于设计间距;二是根据瓦斯赋面,一是钻孔实际间距大于等于设计间距;二是根据瓦斯赋存赋存不均衡程度,增加钻孔密度。存赋存不均衡程度,增加钻孔密度。 钻孔间距:钻孔间距:不一定指孔底间距(一般指),施工有误差,不一定指孔底间距(一般指),施工有误差,应该可以有一定比例的出入应该可以有一定比例的出入。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

44、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附录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按附录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明确评价要根据抽采时间和钻孔密度划分评明确评价要根据抽采时间和钻孔密度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密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调整,构造带应加大价单元;评价单元密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调整,构造带应加大单元密度。单元密度。 单元内评价:先单元内评价:先根据计算预评价根据计算预评价,后,后实测评价实测评价。 第

45、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之比。预抽时间差异系数按式(1)计算: 式中: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Tmax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d; Tmin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d。 TminTmin=0.7Tmax =0.7Tmax TminTmin= =TmaxTmax(1-q) 1-q) TminTmin=0.7120mn120mn3050mn3050mn100004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 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

46、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没有考察出始突深度处参数的,可以实际考察临没有考察出始突深度处参数的,可以实际考察临界值。界值。规定始突深度有问题,与防突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规定始突深度有问题,与防突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冲突,且不合理。冲突,且

47、不合理。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 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突出煤层、瓦斯来自本煤层的采面,突出煤层、瓦斯来自本煤层的采面,2个指标个指标要同时满足。要同时满足。 实际情况:实际情况:满足防突效果也就基本满足了可解吸瓦斯含量满足防突效果也就基本满足了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指标。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 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

48、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表2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100Q70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存在问题:存在问题:临近层或围岩瓦斯主要来源如何界定?临近层或围岩瓦斯主要来源如何界定?式中: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干管上

49、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周至少测定3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工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 m3/min。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工作面所有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一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 附录附录A5 A5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条款解读:条

50、款解读:采掘面抽采后最终的瓦斯涌出能否满足采掘面抽采后最终的瓦斯涌出能否满足煤矿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规程是基本要求。是基本要求。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评判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表3 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矿井整体抽采效果应达到的指标。矿井整体抽采效果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 第五章第五章 抽采达标

51、评判抽采达标评判 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按公式(8)计算: (8) 式中:k矿井瓦斯抽采率,%; Qkc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 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在井田范围内地面钻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天测定不少于12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力下纯瓦斯量); Qkf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m3/min。其测定、计算方法为:按天取各回风井回风瓦斯平均值之和为当天矿井风排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 附录附录 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瓦斯抽采指标

52、计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达标情况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应当把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约束指标;矿井其他能力均大于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能力。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 抽采达标季度报告抽采达标季度报告 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办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办法正在制定。正在制定。 第六章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抽采达标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瓦斯抽采系统。首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新建矿

53、井验收,抽采系统新建矿井验收,抽采系统 首采区抽采不达标不得移交生产首采区抽采不达标不得移交生产 第六章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抽采达标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的专项监察。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对监管监察部门的要求。对监管监察部门的要求。 第六章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抽采达标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

54、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等情况和资料。 专项监察的重点包括“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等。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对上报报告内容、监管监察部门专项检查和监察对上报报告内容、监管监察部门专项检查和监察的内容要求。的内容要求。监察主要关注基础条件、能力和效果监察主要关注基础条件、能力和效果 第六章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抽采达标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 不达标不得组织采掘作业不达标不得组

55、织采掘作业 限期整改其实是很宽松的政策,主要考虑刚开始限期整改其实是很宽松的政策,主要考虑刚开始 应是:应是:采掘面不达标,严禁采掘采掘面不达标,严禁采掘 矿井抽采率不达标,基础条件不达标限期整改矿井抽采率不达标,基础条件不达标限期整改 第六章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抽采达标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 (一)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 (二)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 条款解读:条款解读:不进行抽采评判或弄虚作假者,所有有瓦斯涌不进行抽采评判或弄虚作假者,所有有

56、瓦斯涌出的出的采掘面停产,而不是全矿停产采掘面停产,而不是全矿停产,可以在此期间布置抽采工,可以在此期间布置抽采工作面。作面。 第六章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抽采达标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多措并举,实现综合抽多措并举,实现综合抽 颁布背景颁布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 颁布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定(国务院令第(国

57、务院令第446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条禁令”二、禁止核准建设禁止核准建设3030万吨万吨/ /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45万吨万吨/ /年以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

58、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条禁令”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

59、产整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条禁令”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条禁令”五、禁止禁止9 9万吨万吨/ /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

60、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条禁令”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

61、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条禁令”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条禁令”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

62、、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条禁令”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条禁令”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条禁令”出台背景:出台背景: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

63、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十项要求”一、切实落实责任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

64、、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十项要求”二、突出工作重点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

65、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十项要求”三、强化规范执法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

66、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十项要求”四、强化地方监管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

67、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十项要求”五、强化国家监察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

68、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十项要求”六、强化联合执法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

69、,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十项要求”七、强化责任追究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十项要求”八、落

70、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十项要求”九、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

71、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十项要求”十、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7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十项要求”国办发国办发201120112626号号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

73、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产煤省(区、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

74、任。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

75、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二、提高准入门槛二、提高准入门槛(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

76、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二、提高准入门槛二、提高准入门槛(六)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国家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

77、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三、强化基础管理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三、强化基础管理三、强化基础管理 (八)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

78、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三、强化基础管理三、强化基础管理 (九)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

79、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三、强化基础管理三、强化基础管理 (十)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各地区要加强

80、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四、加大政策支持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煤矿瓦斯电厂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电网企业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部收购瓦斯发电富裕电量。上网电价执行当地脱硫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要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制定煤层气开发

81、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四、加大政策支持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三)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的现实情况,研究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 (十四)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

82、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四、加大政策支持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五)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国家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

83、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十六)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十七)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

84、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各地区应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十八)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

85、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十九)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二十)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地方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执行到位。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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