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证法第五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法学证法第五章(1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优秀精品课件文档资料优秀精品课件文档资料第五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第三节 基金的募集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五节 基金的运作、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投资基金起源于1868年的英国,后兴盛于美国,现在已风靡于全世界。在不同的国家,投资基金的称谓有所区别,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称之为“单位信托投资基金”,美国称为“共同基金”或“互惠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这些不同的称谓在内涵和运作上无太大区别。投资基金在西方国家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投资手段,并在当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20世纪60
2、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积极仿效,运用投资基金这一形式吸收国内外资金,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在80年代末出现了投资基金形式,并从90年代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选择,活跃了金融市场,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内容,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二)证券投资基金
3、的特征 1、集合投资 2、分散风险 3、专业理财 4、分配收益(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 (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 (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 (3)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 (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 (四)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所反映的关系不同 2、资金投向不同 3、收益不同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按组织形态分类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 按变现或买卖分类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公司形态组成的,该基金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一般投资者则为认购基金而购买该公司的股份,也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这种基金要设立董事会,
4、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是:基金公司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公司本身依法注册为法人,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是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也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所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承担风险并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契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后在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十分流行。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
5、,也没有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比较 (1)前者是法人,后者不是法人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4)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 (3)融资渠道不同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发行基金单位的总份额不固定,可视投资者的需求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和各自的投资决策,或者要求发行机构按现期净资产值扣除手续费后赎回股份或受益凭证,或者再买入股份或受益凭证,增持基金单位份额。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
6、单位的发行总额,筹集到这个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又称为固定型投资基金。基金单位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办法,投资者日后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 (1)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而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单位。 (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其基金规模,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再增加发行。开放式基金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
7、随时提出认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就随之增加或减少。 (3)基金单位交易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在封闭期限内不能赎回,持有人只能寻求在证券交易场所出售给第三者。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则可以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多为3个月)后,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或中介机构提出购买或赎回申请,买卖方式灵活,除极少数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作名义上市外,通常不上市交易。 (4)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除了首次发行价都是按面值加一定百分比的购买费计算外,以后的交易计价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常出现溢价或折价现象,并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净资产值。开放式基金的交易
8、价格则取决于基金每单位净资产值的大小,其申购价一般是基金单位资产值加一定的购买费,赎回价是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减去一定的赎回费,不直接受市场供求影响。 (5)投资策略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数不变,资本不会减少,因此基金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在预定计划内进行。开放式基金因基金单位可随时赎回,为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兑现,基金资产不能全部用来投资,更不能把全部资本用来进行长线投资,必须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在投资组合上需保留一部分现金和高流动性的金融商品。 按投资渠道分类 国内基金海外基金 离岸基金国际基金 国内基金是基金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一般而言,国内基
9、金在一国基金市场上应占主导地位。 国际基金是基金资本来源于国内但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 离岸基金是基金资本从国外筹集并投资于国外金融市场的基金。离岸基金的特点是两头在外。离岸基金的资产注册登记不在母国,为了吸引全球投资者的资金,离岸基金一般都在素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地方注册,如卢森堡、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个人投资的资本利得、利息和股息收入都不收税。 海外基金是基金资本从国外筹集并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基金。利用海外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把筹集到的资金交由指定的投资机构集中投资于特定国家的股票和债券,把所得收益作为再投资或作为红利分配给投资者,它所发行的受益凭证则在国际
10、著名的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海外基金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形式,一些资本市场没有对外开放或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利用海外基金。 按投资对象分类 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外汇基金指数基金 债券基金是一种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债券的年利率固定,因而这类基金的风险较低,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通常债券基金收益会受货币市场利率的影响,当市场利率下调时,其收益就会上升;反之,若市场利率上调,则基金收益率下降。除此以外,汇率也会影响基金的收益,管理人在购买非本国货币的债券时,往往还在外汇市场上做套期保值。 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基金的投资目标侧重于追求
11、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基金管理人拟定投资组合,将资金投放到一个或几个国家,甚至是全球的股票市场,以达到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目的。 投资者之所以钟爱股票基金,原因在于可以有不同的风险类型供选择,而且可以克服股票市场普遍存在的区域性投资限制的弱点。此外,还具有变现性强、流动性强等优点。由于聚集了巨额资金,几只甚至一只基金就可以引发股市动荡,所以各国政府对股票基金的监管都十分严格,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基金购买某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防止基金过度投机和操纵股市。 外汇基金也称为外汇平准基金,是各国用来干预外汇市场的储备基金,它由黄金,外汇和本国货币构成。当外汇汇率上升,超
12、出政府限额的目标区间时,就可通过在市场上抛出储备购入本币缓和外币升值;反之,当本币升值过快时,就可通过在市场上购入储备放出本币方式增加本币供给,抑制本币升值。 指数基金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的新的基金品种。为了使投资者能获取与市场平均收益相接近的投资回报,产生了一种功能上近似或等于所编制的某种证券市场价格指数的基金。其特点是:它的投资组合等同于市场价格指数的权数比例,收益随着当期的价格指数上下波动。当价格指数上升时基金收益增加,反之收益减少。基金因始终保持当期的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因而收益不会太高,也不会太低。 按投资目标分类 成长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收入型基金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
13、是基金中最常见的一种,它追求的是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基金管理人通常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信誉度较高、有长期成长前景或长期盈余的所谓成长公司的股票。成长型基金又可分为稳健成长型基金和积极成长型基金。 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的最大收入为目的。收入型基金资产成长的潜力较小,损失本金的风险相对也较低,一般可分为固定收入型基金和股票收入型基金。固定收入型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债券和优先股,因而尽管收益率较高,但长期成长的潜力很小,而且当市场利率波动时,基金净值容易受到影响。股票收入型基金的成长潜力比较大,但易受股市波动的影响。 平衡型基金将资产分别投资于两种不
14、同特性的证券上,并在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及优先股和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之间进行平衡。这种基金一般将2550的资产投资于债券及优先股,其余的投资于普通股。平衡型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从其投资组合的债券中得到适当的利息收益,与此同时又可以获得普通股的升值收益。投资者既可获得当期收入,又可得到资金的长期增值,通常是把资金分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平衡型基金的特点是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成长的潜力不大。 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是在投资组合中既有成长型股票、收益型股票的共同基金。 混合型基金设计的目的是让投资者通过选择一款基金品种就能实现投资的多元化,而无需去分别购买风格不同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15、。混合型基金会同时使用激进和保守的投资策略,其回报和风险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风险适中的理财产品。 除了上述几种类型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还可以按募集对象不同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按投资货币种类不同分为美元基金、英镑基金、日元基金等;按收费与否分为收费基金和不收费基金;按投资计划可变更性分为固定型基金、半固定型基金、融通型基金;还有专门支持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的风险基金;因交易技巧而著称的对冲基金、套利基金以及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中基金等等。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可以推动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
16、完善和健康发展;可以为广大民众提供理财服务和投资管理,解决资金的有效利用问题;可以吸引外资,做到既利用外资,有降低投资风险,而且不被外资所控制。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一、基金契约当事人及其关系基金契约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委托人)基金托管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的资格与条件(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取消与职责的终止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17、;(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基金托管人的资格与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
18、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9、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20、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
21、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其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八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三十四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22、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取消与
23、职责的终止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二)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和职责(三)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取消与职责的终止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未经批准设立的,属于非法设立或者非法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应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
24、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
25、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
26、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27、会计报告;(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和职责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
28、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不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取消与职责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9、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其行使(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行使第七十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0、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
31、(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行使 第七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三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七十四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
32、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基金的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既可以是公募,也可以是私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规定了公募方式,
33、这主要是出于基金上市与交易方便的考虑,一方面可以向公众开放投资渠道,大规模募集资金,另一方面也便于公众监督基金运作。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招募说明书草案;(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
34、名称;(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三)基金运作方式;(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第三十八条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
35、格、费用和期限;(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八)风险警示内容;(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十)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36、、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条所列行为。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37、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
38、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一、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39、少于一千人;(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一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40、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十四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
41、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五十六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五节 基金的运作、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二、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三、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
42、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投资组合是指投资者根据本身的偏好及对风险的态度,将资金分散投向多种证券或资产,使之形成合理的组合,其目的是要讲投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使收益最大化。 第五十八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第五十九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43、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44、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六十二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二)基金募集情况;(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临时报告;(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
45、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
46、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
47、,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
48、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八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案例案例1 1: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2000年5月20日,A
49、ABB公司总裁L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E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E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给他的父亲Z先生、他的儿子C先生和他的秘书R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AABB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C先生又将此消息告诉了自己的老板N、大学里的同学S以及其他亲朋好友。S在接听C的电话时,电话内容被办公室的同事X听到,X为此专门到证券营业部门开立了证券交易账户,悄悄购进了AABB的股票。同时X又将此消息告诉了Y。除Z先生外,C、R、N、S、X、Y都在2000年5月21至22日,大量买进
50、了AABB公司的股票。 这一变化立即引起股票交易监察员的注意,并将之列入了可疑交易备忘录,股票交易监察员认为AABB股票成交量的短暂异动背后,极有可能潜伏着内幕交易行为。2000年5月29日,AABB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初步证实了股票交易监察员的猜测。于是证券监管部门立即开展了对此案的调查工作。2002年6月,在数百万个电话记录和成堆的证词中埋头苦干了两年之后,证监会通知E先生,准备对他提出指控。尽管他本人并未进行过非法的股票交易,但他被证监会认定为是一名触犯法律的内幕交易者,必须和C、R、N、S、X、Y等人一起接受每人30万元的罚款,并将这些人通过内幕交易获取的总计
51、440万元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E先生感到非常委屈。X也认为,没有任何人向他告知AABB的内幕信息,他是偶然听到的,他与内幕交易无关。 处理依据处理依据 我国证券法第74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
52、易服务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知悉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内幕交易又叫知情者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以获利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内幕交易可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其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这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实
53、际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和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虽不一定实际知晓但以特殊身份被“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一定自己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据此买卖证券也一样构成内幕交易。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据此买卖证券也属内幕交易。所谓非法获取信息,是指信息的获悉并非通过合法信息披露的渠道。因此,本案例中的E先生和X先生的行为当然也属内幕交易。 案例案例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A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专业证券公司、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1999年10月,证券公司开始利用自营账户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南油物业”股票进行买卖。从1999年
54、10月11日至11月29日,A证券公司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相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该股票股价,使其价格由每股8.55元上升至每股20.49元。12月2日至12月30日,A证券公司再次相对委托14324982股“南油物业”股票,相对委托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此行为引起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注意,经过大量调查以后,证监会确认A证券公司的行为系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并于2000年6月,对A证券公司上述行为作出处罚。 1、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55、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证券法第2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依据处理依据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56、本案例中,A证券公司的行为是证券市场操行为的一种,我国证券业界称之为“对倒”,国外证券业界称之为“洗售”。它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一种行为。具体而言,洗售行为是指由同一行为人,分别在不同的证券经营机构设立账户,依照一定的价格对某种证券作相反的买和卖,以撮合成交,目的在于创造交易记录,而该行为人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并没有实际增减,只是从行为人的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由于行为人制造出该种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下,迷惑公众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本案例中,A证券公司对“南油物业”股票股价逐步拉高反复操作,会使该种证券价格不断上涨,在一定价位逐步抛出该种证券
57、从中获利。 必须指出的是,操纵证券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的目的是获利或者转嫁风险,并不一定只使证券价格升高,有些时候也可能会操纵证券下跌,然后行为人以较低的价格吃进筹码。因此,不能只从某一具体交易行为来看操纵。操纵行为通常都是经过系统策划的一系列行为。 操纵市场的不同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不法炒作是指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一)不法炒作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的操纵市场行为常常伴随着信息披露中的实质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即行为人以虚假陈述为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推波助澜,并由此不正当地控制价格
58、并从证券交易中牟利,所以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也同时禁止“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操纵。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相对委托(matched order)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相对委托在操作技术上与前述洗售行为类似,都是利用虚伪交易方式,创造某种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以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卖。与洗售不同之处在于相对委托中参加交易的账户为合谋的数人所有,而洗售则归属于同一人。应当注意的是,相对委托的行为人事先约定的价格未必是相互等同的委托价格,而可能是交替上升(或下降)的“买卖”或“卖买
59、”价格,以实现行为人控制某种证券价格或价格走势的目的。在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中国证监会也曾处罚过类似相对委托的违法案例。 (二)相对委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洗售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进行自买自卖,以致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明显具有不当控制该种证券交易价格的意图,应当认定为操纵市场。 (三)洗售其他操纵行为是一个概括性规定(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这是指行为人不管采用什么手法,也不问其主观动机是什么,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结果,且操纵者也因此获利,这种行为就属于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60、。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在上述三种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形式以外,操纵者还会采用许多新的手法,法律难以一一列全,作出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可以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严厉打击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如在“赵哲操纵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股票案” 中,被告人赵哲为了抬高股票价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抛售股票时获利,利用计算机侵入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部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了修改。(四)其他操纵行为案例案例3:证券商欺诈客户的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证券商欺诈客户的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2000年8月30日上午9点40分,股民张某到某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委托卖出“黄浦房产
61、”股票1000股,委托价格为17.20元。张某将填完的委托单交营业部委托柜台后,就赶回单位上班。上午10点10分,张电话询问上午股票成交情况,营业部告之股票已成交。下午1点钟股市复盘,张某又到营业部,发现黄浦房产股票的价格降至16.30元,于是,张又填具委托单,委托该证券部以16.15元的价格买进“黄浦房产”股票2000股,结果以16.10元价格成交。同时,张某还委托证券部以5.60元的价格卖“广船”股2000票股,分别以5.61元、5.62元成交。闭市后结算时,证券部发现上午张某是委托卖出1000股黄浦房产股票,但业部报出的是买入指令,于是,对张某的资金账户内的款项未予划拨。 8月31日上午
62、,张某到营业部办理交割手续,但服务人员告知:因昨天张某的股票委托发生一些意外情况,须营业部经理与张某面谈。暂时不能办理交割手续,待双方谈妥后再办交割,请张谅解。张询问发生什么意外,服务人员推说不清楚。张某到办公室找营业部经理面谈后才得知,8月30日自己的卖出委托被营业部错报为买入委托,成交价格17.20元,目前张某的股票账户内共有4000股黄浦房产股票,营业部提出,由于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应卖为买”,对于错买的1000股黄埔房产股票由证券部承担;对于应卖而未卖的张某原账户内的1000股黄浦房产股票,营业部认为,根据黄浦房产当天成交记录分时分析,黄浦房产股票的当天最高价就是17.20元,该
63、价位的成交量仅有1000股,所以营业部认为,如果不是营业部错报,当天房产股票的最高价不会出现17.20元,概言之,营业部认为张某报价17.20元卖出黄浦房产股票,当天不可能成交,故营业部对该未卖的1000股不承担责任。张某认为,营业部未执行客户指令,将卖为买,而且在张某上午查询成交记录买进2000股黄浦房产;而且,为了有足够资金买进2000股黄浦房产,自己还卖掉了2000股“广船”股票,所以,张某要求营业部不仅对其账户内的所有4000股黄浦房产内的所有4000股黄浦房产股票负责,而且,还要赔偿其2000股“广船”股票的差价损失(注:8月31日上午,双方协商时,黄浦房产股票价格15.30元。“广
64、船”股票5.87元)。双方协商未成,张某以营业部欺诈客户为由向法院起诉。 分析方法与思路分析方法与思路 1、基本事实: 证券营业部误将张某委托卖出1000股黄浦房产股票的指令操作为委托买入,并已成交。 张某为了买入1000股黄浦房产股票,又卖出并成交了2000股广船股票。 张某下午又买进成交了2000股黄浦房产股票。2、争议焦点: 证券营业部到底应该对哪笔交易承担责任。3、张某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经纪关系。 证券营业部应该既对不应买而买进的1000股黄浦房产股票负责,同时也对应卖未卖的1000股黄浦房产股票负责。对由此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论和依据处理结论和依据 证券法
65、第79条第1项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投资人从事股票交易都必须委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拥有交易席位的证券商以券商的名义进行。实务操作中,投资人开立股东账户后,还必须和自己选中的证券商签定开户协议、委托协议等一系列文件,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投资人与证券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纪合同关系。其中,投资人是委托人,证券商是经纪人(受托人)。对投资者而言,其主要义务就是在每次委托买卖股票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证券商支付佣金。对证券商而言,证券商应该诚信地履行经纪人的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勤勉、谨慎。 通常而言,证
66、券商作为经纪人对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以下各项:(1)勤勉、谨慎处理事务的义务。经纪人应当在授权范围进行操作,否则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营业部未执行客户的指令,属于未尽谨慎义务。(2)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当随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比如投资人在营业部进行自助委托时,委托显示屏幕上报出的已接受委托的信息,以及营业部大厅内的成交回报信息,即映了营业部履行报告义务。(3)交付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所得的财产应当交付给委托人。按照交易规则营业部每天闭市后结算时,都要将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和资金划入投资者的股票账户,完成财产的交付,办理
67、好证券的清算交割,并在第二天向投资者提供书面的清算交割单予以确认。(4)明示交易状态义务。即证券商在代客户买卖时,应以对客户最有利为原则为客户保密义务,执照交易所规则规定,只有客户凭本人的身份证才能查询自己账户内的资产状况,营业部不接受账户所有人的查询。(6)赔偿损失的义务。即受托人因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006年6月,证监会在对日化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日化公司于2001年2月2日由华南企业、华北企业等8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9000万股(每股1元)。2005年4月,
68、日化公司获准首次发行6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此次发行完毕后,日化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5000万股。(2)日化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华南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日化公司的机器设备(折合25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至今尚未交付日化公司。(3)日化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06年3月2日,日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没有出席会议;董事F因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吴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吴
69、某年薪10万元。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案例案例4(4)在2006年4月19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通知中列明表决事项)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华北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5)2006年5月21日,经董事会同意,日化公司为控股股东华南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6)为日化公司出具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施某,在2006年4月11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4月21日购买了日化公司2
70、万股股票,并于同年5月9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某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范某认为日化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6年4月16日购买了日化公司股票1万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华南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华南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1、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为控股股东华南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施某、范某买卖日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答案: : (1)日化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本题中,日化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5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了股本总额的25%。 (2)华南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
72、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 (3)首先,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其次,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最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而无
73、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日化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日化公司为控股股东华南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6)首先,施某买卖日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施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日化公司股票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范某买卖日化公司的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在本题中,范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因此,买卖日化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