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检自查表范表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579413774 上传时间:2024-08-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检自查表范表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自检自查表范表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自检自查表范表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自检自查表范表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自检自查表范表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自检自查表范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检自查表范表(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自查自验情况表自查自验组织单位:云县人民政府 验收日期:2023年12月4日环境问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2019年和2020年,临沧市两次接受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推动问题整改中没有主动查找“内因”,一味强调“外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秸秆露天焚烧等问题仍然突出,部分问题反复出现却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近年来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不升反降。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整改目标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确保施工场地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措施,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治理,秸秆露天焚烧得到

2、有效管控。整改目标完成情况已全部完成整改方案编制情况是R 否编制单位云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单位临沧市人民政府整改措施措施1: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督促指导各乡(镇)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持续加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督促乡(镇)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农村地区秸秆焚烧产生的烟尘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12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完成情况规定时限完成 R其他情况:措施2: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指导各乡(镇)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县农业

3、农村局、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12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完成情况规定时限完成 R其他情况:措施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督促全县辖区内的各类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县交通运输局要落实并督促12乡镇落实道路扬尘管控责任,在大气污染防控关键时段(每年3月至5月),覆盖12乡(镇)的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次。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完成情况规定时限完成 R其他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是 否R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责任追究是 否R 责任单位办理情况信息公开是R 否 信息公开链接群众满意度调查是 否R

4、责任单位调查情况自查自验结论及签字经材料核实,符合验收要求,同意上报组织验收。自查自验结论及签字填表说明:1自查自验组织单位填写县(区)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在页眉空白处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日期按照完成自查自验的时间填写。 2整改方案编制单位为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组织审核单位填写市人民政府。 3计划整改目标按照通过审核的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填写,整改目标完成情况据实填写。 4整改措施栏目根据通过审核的环境问题整改方案据实填写,超过3项整改措施的,可按照本表格另附完整的整改措施一览表,应逐条列出整改措施,每条整改措施的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完成情况。不属于规定时限完成的,分“超时限完成”“未完成”两类

5、进行说明。 5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责任单位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确定责任单位,并不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简要精炼的说明。 6责任追究责任单位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简要精炼的说明。 7信息公开链接只填写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规定和我省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的要求由市级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首发,或者市人民政府提供中央级、省级新闻媒体首发的链接,其他类型的链接不填写。同一内容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只填写一次,可注明在哪些媒体、网站上公开或报道。同一环境问题整改报道超过5条不同内容的,可按照本表格另附完整的信息公开一览表。 8群众满意度调查的责任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并不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情况进行简要精炼的说明,但应明确受影响群众对环境问题整改结果是否满意。受影响群众的选择要有代表性。 9验收结论及签字栏目中,验收结论与栏目中规范化表述不同的,可据实填写。参加验收的人员全员签字确认,并另附参加验收人员一览表写明验收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等信息。 10填写是或否的内容,在内勾选R。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财务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