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章节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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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人格权法人格权法学习目的学习目的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概念、特点、内容及保护方法。了解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特点、内容及其意义。结合案例探讨对部分人格权的保护问题。重点与难点重点与难点生命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的内涵主要外语词汇主要外语词汇 生命权 right of life健康权 right of health身体权 physical right姓名权 right of name肖像权 right of portrait名誉权 right of reputation隐私权 right of privacy信用权 right of credibility

2、一般人格权 unspecified right of personality人格尊严 personal dignity第一节第一节 生命权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点 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二)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生命活动的延续 (三)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具有独特性 二、生命权的内容 (一)生命安全维护权(二)生命利益支配权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生命予以处分即终结自己生命的权利。 我们认为,法律应该赋予自然人生命利益支配权,但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限制。1合法的体育竞技运动2献身 3安乐死三、生命权的民法保护

3、(一)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包括故意侵害和过失侵害。后者是指负有特殊作为义务的人没有依法履行其义务而导致他人生命权遭受侵害的行为。 (二)侵害生命权的民法救济 从广义上说,生命权的民法救济包括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前者主要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后者则主要表现为生命权遭受侵害后依司法程序向加害方请求损害赔偿。第二节第二节 健康权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点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第一,健康权包括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

4、第二,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二、健康权的内容(一)健康维护权 1.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2当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二)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权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三)健康利益支配权健康利益支配权是指自然人支配自己的健康利益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有权放弃健康或故意恶化自己的健康状况。 三、健康权的民法保护(一)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侵害健康权的民法救济 对侵害健康权的救济,在侵害行为进行阶段,应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如果损害事实已经形成,则应赔偿受害人因

5、医治伤害、恢复健康所支出的医疗及营养费。 第三节第三节 身体权身体权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的性质1身体权与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对其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利益。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不然则为人们常说的“行尸走肉”。生命权的法律意义在于生命的延续,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则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2.身体权与健康权(1)客体不同(2)体现的利益不同。3身体权与所有权。身体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却是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作为财产权,所有权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而

6、身体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转让的。 三、身体权的内容 (一)保持身体完整权(二)身体支配权 四、身体权的民法保护 (一)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2非法侵扰他人身体3对身体组织的无疼痛破坏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5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侵害他人身体权6侵害尸体(二)侵害身体权的救济在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侵害人违法取走他人可与人身相分离的部分,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返还原物,如返还非法抽取的血液、剪断的头发、摘取的假眼假牙、被盗走的遗骨等;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还应进行损害赔偿。除了上述保护方法以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

7、赔礼道歉。(三)对尸体的法律保护一是身体所有权说二是尸体所有权说三是管理权说四是非身体权说五是人格权延伸保护说第四节第四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包括姓和名两部分。凡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能够明确无误地指向特定自然人的称谓,都是姓名权的客体。 (二)姓名权的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姓名权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 (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1不使用他人的姓名的行为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3.非法使用他人

8、姓名的行为 二、名称权(一)名称权的概念名称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二)名称权的性质和内容 关于名称权的性质,学者有不同的主张。一为姓名权说二为财产权说三为工业产权说四为双重性质说五为身份权说六为人格权说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保护名称权的实际需要,名称权应包含以下内容:1名称设定权2. 名称使用权3名

9、称变更权4名称转让权第五节第五节 肖像权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一定的技术或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形象再现在物质载体上的视觉形象。 1.肖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2.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利益 二、肖像权的内容(一)肖像制作权(二)肖像使用权(三)肖像维护权 三、肖像权的民法保护(一)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由于肖像是通过一定技术及艺术手段再现人物外貌特点的视觉形象,因而在一件具体的肖像作品上,体现三种不同的权利:一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二是肖像作品创作人的著作权;三是肖像作品所有人的所有权。(二)肖像权侵权的抗辩事由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1)为维

10、护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如对先进人物照片的展览、为通缉逃犯而公布其照片等。(2)为维护本人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如刊登寻人启事而使用其照片。(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如参加可以引起公众兴趣的集合、行列、仪式的人,因其肖像淹没在集合、行列、仪式中,而不得主张肖像权。(4)公众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第六节第六节 名誉权名誉权一、名誉的概念和特点 在日常生活中,名誉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外部名誉或者客观名誉;二是指个体对其社会评价的内在感受,即内部名誉或者主观名誉,又称为名誉感。 第一,社会性 第二,客观性 第三,特定性 第四,时代性 二、名誉权的概念和特点 名誉

11、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名誉)为客体的人格权。 (一)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三)名誉权的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三、名誉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名誉权与商誉权(1)性质不同(2)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3)权利客体不同(二)名誉权与荣誉权 (1)性质不同(2)客体不同 (3)取得方式不同。 (三)名誉权与人格尊严(1)主体范围不同(2)客体不同(3)侵权方式不同(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四、名誉权的内容 (一)名誉维护权(二)名誉利益支配权 五、名誉权的民法保护(一)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1)侮辱 所谓侮辱,是指故

12、意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2)诽谤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降低或者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3)其他违法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除了侮辱、诽谤以外,还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侵害知识产权同时造成名誉权损害等行为。(二)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1)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2)各级人民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3)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4)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5)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6)事先同意的行为。 案例:名模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思考:如何看待该案的判决?你

13、是否同意律师的意见?六、死者名誉的保护 (1)近亲属利益说(2)法益保护说(3)延伸保护说中国首例地域歧视案中国首例地域歧视案2005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辖区的怡丰路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4月15日,在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任职的河南籍公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自愿放

14、弃诉讼请求。 第七节第七节 隐私权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隐私权的客体具有隐秘性(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变化性二、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三、隐私权的性质与内容 我国通说认为,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一)个人信息保密权 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有收集、储存、传播的排他控制权并有权加以保密。 (二)私人领域安宁权 私人领域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具有不受他人的非法侵扰,享受私人领域安宁的权利。 (三)个人行为秘密权 个人行为秘密权是指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个人

15、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监视、跟踪与骚扰的权利。 四、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一)隐私权与知情权(1)政治知情权,即公民有权获得、了解官方的情报资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府官员)的有关情况。(2)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悉、了解社会发展和变化,包括已经发生的、公众有兴趣的问题和事件。(3)公民个人的信息知情权,即公民有权了解政府文件所记载的和有关法人所拥有的有关个人情况的情报资料。(二)隐私权与名誉权 (1)主体不同(2)客体不同(3)侵害方式不同(4)行为人主观心态和目的不同(三)隐私权与公开权 (1)性质不同。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公开权是一项财产权利(益)。(2)保护范围不同。公开

16、权范围不但包括自然人对自己隐私,还包括其所有的无生命的物、动物、机构等享有的权益;而隐私权所保护范围仅为个人私生活中的秘密。(3)赔偿范围不同。公开权的诉因和赔偿计算的基础是公开价值,而隐私权则为受害人心理的伤害。(4)隐私权不得转让,而公开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根据美国法院的实践,是可以整体有效转让的。 五、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一)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在立法上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模式,二为间接保护模式。 所谓直接保护模式,是指对于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由加害人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间接保护模式,是指在没有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涉

17、及侵害隐私权的情形,将其分别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的保护。 (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1)刺探个人资讯(2)监视私人活动(3)侵扰私人领域 (4)擅自披露他人隐私(5)非法利用他人隐私案例:母子电话风波思考:她是否享有隐私权?隐私权受侵害应如何救济? 思考题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

18、权的行为第八节第八节 信用权信用权 一、信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以保有和维护这种信赖和评价为内容的人格权。第一,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第二,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第三,信用权包含较多的财产权益因素。 二、信用权的内容(一)信用保有权 信用保有权是指主体通过自己的实力、服务质量、产品信誉、履约态度和能力等,作用于社会,使公众对自己的经济能力予以信赖和公正的评价。(二)信用维护权 信用维护权是民事主体就自身信用要求他人不得侵犯的权利。(三)信用利益支配权 信用利益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信用,扩大经济交往,开展经济

19、活动,以获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权利。 三、信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一)信用权与名誉权(1)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仅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关于人格的综合评价,范围比信用权广泛。(2)信用权包括财产利益因素,甚至有学者将其定位为一种财产权;而名誉权不具有财产,只与财产利益有关。(3)信用权客体的信用,一般由信用制度加以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获取、评估和信息责任制度;而名誉则不存在一系列的制度对之加以规范和评估。(二)信用权与商誉权(1)性质不同(2)主体不同(3)表现方式不同(4)保护途径不同 四、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一)信用权的保护模式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有两种方

20、式:一是直接保护方式二是间接保护方式 (二)侵害信用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 侵害信用权的违法行为,是有损于他人的合法信用利益的行为,是对权利主体的经济能力发表虚假或不当的说法。侵害信用权的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关于权利主体的信用评价降低,或对其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实际损害。 (三)信用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在下列情况,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1反映正当情况。 2.新闻报道属实。 3权威消息来源。 第九节第九节 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一

21、)一般人格权具有普遍性(二)一般人格权具有抽象性(三)一般人格权具有不完全确定性 二、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及其意义 首先,确认一般人格权,有助于解释具体人格权。 其次,确认一般人格权,有助于创设具体人格权。 再次,确认一般人格权,有助于补充具体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一)人格独立 所谓人格独立,是指任何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依附于他人,也不受他人的支配和干涉。(二)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 (三)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当受到的最起码的尊重。 四、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抽象的一般人格利益,其范围极为广泛,无法在立法中列举穷尽,只能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利益权衡将某项利益确认为一般人格利益,并加以保护。因此,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逐渐扩大的。 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主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救济。 案例研讨: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思考:人肉搜索是否合法?如何处理人肉搜索和保护隐私权的关系?,思考题:思考题:1、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概念、特点和内容及其法律保护。2、试述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特点、内容及其意义。3、试述肖像权侵权的抗辩事由4、试述隐私权与名誉权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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