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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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第一节 立法会的产生一.立法机关的概念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现代社会中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通常由当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通常称为国会国会、立法院立法院或议会议会;在香港称为“立法会”。立法部门除了制定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审批政府(行政部门)的公共开支要求、监督政府运作、同意司法首长的任命等。在议会制中,行政部门亦是由立法部门产生,向立法部门负责。在总统制中,行政首长并不由立法部门产生,而是分开选举。但不论在何种制度中,由于立法部门掌握了公共财政的大权,可以说是最根本的权力来源。立法机构的决策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为此各国都设有一套自己的仪

2、式和议事程序。第一节 立法会的产生二. 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1998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在1998年5月24日正式举行。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首届立法会选举,也是为香港特区中的一国两制开创了新的一页。首届立法会选举选出了共60名议员,分别是由以下三种选举方式产生出来:五个地方选区(20名),选举委员会(10名),和28个功能界别团体(30名)。首届立法会地区选举的投票率为53.29%(共1,489,705人),选举委员会的投票率为98.75%(共790人),而功能界别选举的投票率则为63.50%(共77,813人)。第一届立法会和之后的不同之处是,这届立法会的任期为两年,而之后的

3、都为四年。三、第二届和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2000年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增加地方分年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增加地方分区直选议席,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区直选议席,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其中其中30席由功能组别产生席由功能组别产生,6席由选举委员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会选出,24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2004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废除由选举委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废除由选举委员会选出议席的制度。其中员会选出议席的制度。其中30席经地方分席经地方分区直选产生,其余区直选产生,其余30位经功能组别选举产位经功能组别选举产生。生。三、第二届和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2008年第四届立

4、法会选举,由于政制改革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由于政制改革的争论没有达成一致,仍然维持同第三届的争论没有达成一致,仍然维持同第三届立法会一样的产生办法。立法会一样的产生办法。2008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年香港立法会选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于2008年9月7日举行。与上届一样,是次选举重选立法会全数60个议席,包括30席由地方选区产生之议席,以及30席由功能界别产生之议席。四、关于普选立法会议员的争论基本法基本法规定规定: 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组成如年以后立法会的组成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及行政长官同意。任何修改须报

5、全国人民代表大及行政长官同意。任何修改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基本法基本法并订明最终的目并订明最终的目标是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标是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 2004年,香港为年,香港为2008年立法会是否实行全面普选年立法会是否实行全面普选争论不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争论不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香港基本法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进行解释,指出香港附件一及附件二进行解释,指出香港要改变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制度,除要香港要改变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制度,除要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同意外,还特区行政长官、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同意外,

6、还要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间接否决了要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间接否决了2008年普选的可能。年普选的可能。 四、关于普选立法会议员的争论2007年年12月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全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全票通过了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了香决定了香港可以于港可以于201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外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外也可以普选产生立法会。也可以普选产生立法会。四、关于普选立法会议员的争论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人大常委会通过

7、决定 2017年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年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第十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第十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年12月月12日提交的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会议认为,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适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

8、作适当修改;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生的办法。 五、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安排香港回归以后所实行的政治体制,在世界上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没有任何先例可循。它是根据香港原有的政治体制的特点、香港社会的具体情况、香港自身的特殊性,本着保持香港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而由香港基本法确立的。这一政治体制在

9、设计时已经充分听取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多方论证,是非常慎重的方案。因此,在总体上是符合香港社会的需要的。五、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安排同时,这一政治体制当然需要根据香港社会的发展和实际运作的情况而不断进行完善。因此,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未来行政长官的选举和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最终要达到由香港居民普选产生。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香港所实行的政治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法。但是,我们知道,任何对现行制度的完善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五、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安排第一,完善的对象。 第二,对现行政治体制完善的方案必须具体和

10、成熟。 第三,完善的方案存在实施的基础。 五、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进程的安排综合起来说,由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现行的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方法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法,还没有达到必须修改的程度;香港社会也并不具备实行完全直接选举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肯定未来将实行完全的直接选举的前提下,本着循序渐进的方针,在充分考察香港社会的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从维护香港社会长期繁荣、稳定、方针出发,确定在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和年的立法会议员选举中,不采用直接选举的产生方法,应当说是客观的和符合香港社会实际的决策。第二节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一、立法会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11、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及职权订立规定。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亦获授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一、立法会的地位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及五十条订明,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而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解散立法会。然而,经重选的立法会如仍以不少于全体

12、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签署公布法案,否则便须辞职。立法会获赋予这些新权力,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能充分地互相制衡。 基本法亦详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属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该法律的失效无追溯效力。二、立法会的职权香港基本法第香

13、港基本法第7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的职权有行使的职权有10项,它们是:项,它们是:(1)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2)审核、通过)审核、通过财政预算;(财政预算;(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4)听)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5)对)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6)就任何有关公共利)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辩论;(益的问题进行辩论;(7)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8)接受香港居

14、民)接受香港居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的申诉并作出处理。(9)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立法会可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立法会可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民政府决定。(10)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如有需)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二、立法会的职权这这10项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项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立法权立法会有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自治区范围内的、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依据香港基本法第160条的规定,立法会如发现原有法律与基本法抵触

15、时,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 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或使其停止生效。二、立法会的职权财政权香港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有权批准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税收。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批准公共开支。但是,两地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决算案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二、立法会的职权监督权立法会监督行政,主要是通过辩论、质询和弹劾等途径进行的。行政长官每年要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立法会可对施政报告进行辩论,并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根据基本法第64条规定,行政长官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应该是定期的,对于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应当给予答复。立法会还可就任何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二、立法会

16、的职权任免权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的任免,必须征得立法会的同意,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立法会的职权其他职权(1)受理公民申诉。香港立法会有权接受香港居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包括处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所关注的其他事项提交的意见书。(2)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立法会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以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但是,政府雇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或提供证据,要由行政长官决定。第三节 立法会的组织一、立法会议员(一)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一)

17、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第67条规定:条规定:“香港特别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议员的百分之二十。”一、立法会议员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第67条的主要有

18、以下两层条的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含义:1立法会议员主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立法会议员主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比例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比例不能少于不能少于80%;2不完全排除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完全排除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当选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当选为立法会议员的可能,但其比例不能超过为立法会议员的可能,但其比例不能超过20%;一、立法会议员(二)立法会议员的福利及待遇(二)立法会议员的福利及待遇 立法会议员每月均有薪酬,约为六万多港立法会议员每月均有薪酬,约为六万多港元,以支持议员的工作。元,以支

19、持议员的工作。 第四届立法会(第四届立法会(2008年至年至2012年)起新增年)起新增了议员约满酬金,指明若议员完成任期,了议员约满酬金,指明若议员完成任期,可在任期结束时,取得立法会任期内所得可在任期结束时,取得立法会任期内所得酬金总额的酬金总额的15,以每名议员近,以每名议员近7万元月薪万元月薪计算,每名立法会议员可取得近计算,每名立法会议员可取得近50万元。万元。 一、立法会议员(三)议员的权利及议员资格的丧失(三)议员的权利及议员资格的丧失1.立法会议员的权利立法会议员的权利(1)议员的提案权)议员的提案权(2)质询权)质询权(3)议员的豁免权)议员的豁免权一、立法会议员2.议员资格

20、的丧失议员资格的丧失为了保证立法会的正常运作,维护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为了保证立法会的正常运作,维护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第79条规定了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情况:条规定了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情况: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担任不宜由立法会议员兼任的职务。这体现了行政与立法分工负责、各担任不宜由立法会议员兼任的职务。这体现了行政与立法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司其职的原则。缺席立法会会议。长期或多次缺席立法会会议是议员工作懈怠,不能尽缺席立法会会议。长期或多次缺席立法会会议是议员工作懈怠,不能尽忠职守的表现。忠职守

21、的表现。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规定,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规定,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3个月不出席会议又无合理解释的,就应被宣布丧失其议员资格。个月不出席会议又无合理解释的,就应被宣布丧失其议员资格。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基本法规定,无论在特别行政区内外,一旦犯有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基本法规定,无论在特别行政区内外,一旦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事罪行,被判处30日或日或1个月以上,其议员资格就应当丧失。但是,还个月以上,其议员资格就应当丧失。但是,还需经立法会出席议员需经立法会出席议员2/3以上通过,才能解除其职务。以上通过,才能解除其职务。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香港基本法

22、香港基本法第第79条第条第3、5项规定,立法会议员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项规定,立法会议员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的,均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的,均应被宣告其丧失议员资格。应被宣告其丧失议员资格。二、立法会主席立法会主席(英语: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由立法会议员于每届首次会议中选出,由立法会秘书于首次会议前向各议员发出提名邀请,首次会议由未获提名的议员中连续担任议员时间最长者主持。若获提名的议员多于一人,各议员以不记名方式选出。于首轮投票中若多于一名获提名议员获得

23、相同的最高票数,则进行次轮投票,于相同最高票数者中选出;若在次轮投票中仍未能出现最高票者同票情况,则由主持会议的议员以抽签方式选出。按基本法规定,立法会主席须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二十年,无外国居留权,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二、立法会主席立法会主席负责主持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Council)会议,并根据基本法享有下列职权:主持会议; 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决定开会时间; 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应行政长官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立法会主席以下为各任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

24、:1997年1月25日 -2008年9月30日 曾钰成 :2008年10月8日 三、立法会的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18个事务委员会包括: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工商事务委员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 教育事务委员会 环境事务委员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房屋事务委员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人力事务委员会 发展事务委员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保安事务委员会 交通事务委员会

25、 福利事务委员会 第四节 立法会的运作一、立法会的会议立法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举行会议,共有三种会议形式。例行会议:是按照法律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特别会议:是在立法会休会期间为处理和解决某一方面事项而由立法会主席召集的会议。紧急会议:是在立法会会期中依照特别程序、为解决紧急事项由立法会主席或应行政长官的要求而召开的会议。 立法会的会议一般是公开的,市民可以旁听。经立法会同意,电视台、电台还可以转播。根据需要,立法会主席或经议员要求,还可以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会议过程内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记录,载于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内。二、 立法会的任期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每届任期4年,但第一届立法会任期只有两

26、年。原因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原准备与香港1995年产生的最后一届立法局衔接,但原立法局议员并未按照香港基本法关于1999年至2007年的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选举办法来产生,即第一届立法会与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并不相同,所以第一届的任期定为两年。二、 立法会的任期另外,立法会如果经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解散,按照香港基本法第70条的规定,应于3个月内重新选举,选举办法按照香港基本法第68条的规定。从香港基本法第51条的规定来看,重新选举的立法会应视作新的一届立法会。前一届的任期应从解散时结束,新一届的任期应自其组成之时计算。三、立法会的立法程序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的规定:“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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