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2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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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l学习目标: 1.银行间进行资金划转,除要建立账户、运行支付系统之外,还需以票据作为支付凭证与依据。 2.票据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工具,票据在国际结算特别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l关键概念: 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来人抬头、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远期汇票、即期汇票、光票、跟单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银行支票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 票据是在物质商品与货币商品的交换与让渡中,为反映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和偿付而被广泛应用的一种信用工具和支付工具。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

2、是各种票据的统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仓票、提单、债券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产生、变更、消失及在票据运动过程中专门规定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行使追索权、保证、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等。狭义票据行为是指以成立票据关系和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做出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二、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作为一种广为流

3、通的支付工具,具有不同于其他商业文件、契约与单据的特征。票据的特征既反映了法律对票据的规范,又体现了票据自身具有的鲜明特点。(一)无因性 “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无因性是指债权人持票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原因。只要票据具备法定要式,票据债务人无权了解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应无条件地支付(除非其明确知道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是不正当的),持票人也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为在票据流通转让的过程中,票据受让人无法也无须了解票据出让人取得及转让票据的原因,否则,票据的流通将受到极大的限制。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二)设权性 所谓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

4、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当然,票据权利的产生,基于当事人经济交易的权利与义务,即经济交易中的权利产生在先,票据权利产生在后。但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义务随之确立,并与原有经济交易关系相脱离而独立存在,即使原有经济交易关系存在缺陷,也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凡持票人到期向票据债务人提示法定要式的票据时,票据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地偿付票据债务。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做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要交付票据,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这里的票据权利是指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及转让票据权。(三)要式性 所谓要式性即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规定,这里的形式是指票据上所记载的一些事项。为使票

5、据流通有法可循,各国票据法大都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内容,才可能产生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要式特征。由于票据是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其权利、义务全凭票据上的文义加以确定,当事人不能任意修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若票据不具备法定要式,或者票据文义含糊不清,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难以确定,势必会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四)流通性 票据可以替代货币作为支付工具,是因为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一般的债务在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交付就可以自由地转让、流通,其权利的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没接

6、到通知为由拒绝承担义务。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后,如遭拒付,有权对所有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且正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正是由于流通转让的原则使受让人能得到十足的票据文义所载明的权利,使得票据能被受让人接受从而得以流通。(五)有价性 有价性指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给付标的的有价证券。票据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而不能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以货币金额表现的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在各国国内及国际经济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金融市场中,票据融资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中,票据早已取代现金而成为最重

7、要的国际支付工具。(六)文义性 文义即文字上的含义或其思想内容。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的效力是由文字的含义来决定的。尽管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票据的权利义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化,但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义记载为准。只要票据上的文义记载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受文义的约束,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主张其他权利,债务人也不能用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提出抗辩。三、票据的功能 票据是非现金结算工具,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支付和流通功能 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是作为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不仅可以节省点数现钞的时间,省去不必要的麻烦,而且也比随身携

8、带现金安全可靠。作为支付手段,各种票据都可以使用。例如买主支付货款,可以签发支票,也可以签发本票,还可以委托银行签发汇票。同时,票据还可以经过背书连续转让,使票据在市场上可以广泛地流通,从而抵偿多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二)信用功能 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无论个人之间的借贷还是贸易双方之间的延期偿付等,都可以利用票据这个信用工具。例如,某项商品的交易约定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的某个时间付款,买方就可以开立一张本票,这时这张本票就代表了买方到时付款的信用。由此可见,票据所表现的不仅是价款,而且还表现了一种信用关系,票据使信用契 约化。(三)结算功能 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结算活动中,票据和信用卡

9、等金融工具已经基本上取代了现金而成为最主要的流通和支付手段。在国际结算领域,票据更是必不可少的结算工具。由于票据的广泛应用,极大地便利了国际清算与支付,提高了结算效率。但需指出的是,尽管票据流通日益广泛,但票据本身并非货币,它不具有法定货币强制流通的特征。(四)融资功能 通过票据的约期付款和银行的贴现、再贴现,票据就可以用于融资。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也就是未到期票据的持有人卖出票据以取得现款。贴现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贴现市场就可以实现票据的融资作用。如果某个公司需要融资,它可以与承兑公司约定,开出一张以某承兑公司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承兑公司不收对价,在汇票上签字承兑以提

10、高汇票的身份,持票人再持汇票向贴现公司办理贴现,从而获得资金融通。到汇票到期日出票人再将汇票交承兑公司以备持票的贴现公司取款。第二节第二节 票票 据据 法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以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立法制度各有不同,关于票据立法的时间、内容及形式也有较大差异。欧洲是最早进行票据立法的地区,其中法国、德国、英国的票据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法国的票据立法 法国票据法体系又称拉丁法系,是形成最早的票据法体系。法国票据法的特点是注重票据的汇兑功能,强调票据作为转移金钱的工具的作用。(二)德国的票据

11、立法 德国票据法体系又称日耳曼法系,是继法国票据法体系之后形成的又一有重要影响的票据法体系。(三)英国的票据立法 英国的票据立法尽管晚于法、德两国,但英国票据法系对世界票据法系的影响却颇为深刻。(四)美国的票据立法 1897年,美国纽约州根据习惯法和判例仿效英国票据法制定了统一流通证券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后被其他各州所采用。1952年,美国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将原统一流通证券法加以修改并入统一商法典,作为该法典的第三章,并定名为“商业票据”。二、国际票据立法二、国际票据立法 19世纪末20世

12、纪初,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入发展和全球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形成,国际贸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使得票据的使用更加频繁、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票据日益成为国际间重要的信用和结算工具。(一)第一阶段 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为国际统一票据法的第一个发展阶段。(二)第二阶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为国际统一票据法的第二个发展阶段。(三)第三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统一票据法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三、中国的票据立法三、中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的票据及其票据的流通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据考证,我国票据的起源可追溯至唐、宋年间,早期的票据是以“飞钱”和“贴”的形式出现的。我国票据法的制定参照了日内

13、瓦统一票据法和英美票据法体系中的合理规定,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从形式上看,它采取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的方式;从内容上看比较系统全面,既明确规定了票据各当事人和权利与义务,又进一步规范了票据行为,特别是规定了我国票据法的国际地位,完成了与国际票据法律的对接。第三节第三节 汇汇 票票 在三种狭义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它所包含的内容及涉及的票据行为最为全面,各国票据法对汇票的规定也最为详尽、具体。在国际结算中,汇票的使用也最为广泛。一、汇票的定义 1882年英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

14、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

15、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关于汇票的定义,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二)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 无条件意味着付款不能有限制或者附带条件,即不能有先决条件。如果付款命令附加了先决条件,则这张汇票就是无效汇票,不具备法律效力。(三)汇票的三个当事人的关系 汇票既为无条件付款命令,那么,它用于外贸结算,必有发出命令的一方和接受命令的另一方,必有收款人一方,又有付款人一方,这是理所当然的。一张汇票必有三个当事人。二、汇票的内容二、汇票的内容 汇票的内容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根据其性质和重要性的不同,汇票的内容可以分为绝对必

16、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类。(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也是汇票的法定要素,这些事项记载齐全并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才是有效的。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汇票记载的内容,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区别之处在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出票地点、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 1出票地点 2付款地点 3付款日期(三)任意记载事项 汇票除

17、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还可以在票据法的允许范围内作“任意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三、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它们都是因汇票设立产生的。另外,汇票在进入流通领域后,还可能产生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和保证人等其他的当事人。(一)出票人 出票人(Drawer)是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商。(二)付款人 付款人(Payer)又称受票人(Drawee),是接受出票人发出的支付命令的人。(三)收款人 收款人(Payee)也叫受款人

18、,是汇票的债权人,也是第一持票人,他有权获得票面上的金额。(四)背书人 背书人(Endorser)是以转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的人。(五)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Endorsee)即背书的受让人。(六)持票人 持票人(Holder)可能就是收款人,也可能是第三者(最后的被背书人或来人),因为汇票是可以转让的。(七)保证人 保证人(Guarantor)即由非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或参加承兑人做出保证行为的人。四、汇票的行为 汇票的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汇票的票据行为是指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行为。广义汇票的

19、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一)出票 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行为。(二)背书1背书的含义 背书(endorsement)是指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并将其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背书行为也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二是背书人将背书的汇票交付被背书人。2背书的法律后果 经过背书后收款人或持票人成为背书人(即转让人,又称前手),是汇票的债务人,对被背书人(即汇票的受让人,又称后手)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的方式汇票的背书方式主要有五种。 (1)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

20、nt)。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即背书人中在汇票背面签名,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2)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特别背书,是指背书人除在汇票背面签名外,还要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限制性背书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即背书时加注限制后手转让的文句,使被背书人不能再行转让汇票,被背书人只能凭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 (4)附带条件的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附带条件的背书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是带有条件的。 (5)托收背书(Collec

21、tion Endorsement)。托收背书要求被背书人按照委托代他收票款的指示,处理汇票。(三)提示1提示的含义 提示(presentation)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票据债权人以票据上的文义记载而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债权人对票据权利的主张必须以票据的提示为前提。2提示的要求 (1)提示的时间要求。 (2)提示的地点要求。(四)承兑1承兑的含义 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表示同意出票人的命令到期付款的行为。承兑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在票面上签字,注明“承兑”(Accepted)并加具日期;二是将承兑过的汇票交给持票人(Holder)。

22、2承兑的作用 承兑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确定远期汇票付款人对金额的付款义务。 (2)用于确定某些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 (3)有利于汇票的流通转让。 3承兑的类型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类型。 (1)一般承兑(General Acceptance)。一般承兑又称普通承兑,它是指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即无条件地对汇票进行承兑,实践中此类承兑最为普遍。 (2)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限制承兑是指当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所记载的内容持不同意见或出于其他考虑时,其在承兑时可加列某些限制性文句或附带条件,以利于其履行票据义务。 有条件承兑(Con

23、ditional Acceptance)。 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 限定地点承兑(Local Acceptance)。(五)付款 付款(payment)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提示期限内,向即期汇票的付款人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承兑人提示时,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款的行为。(六)拒付 拒付(dishonor)也称退票,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的行为。一般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拒绝承兑,即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时,构成拒绝承兑;二是拒绝付款,即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遭拒绝时,构成拒绝付款。(七)追索1追索的含义 追索(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

24、,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行为。2追索的法定原因 追索的法定原因一般有如下几种: (1) 到期日不获付款; (2) 到期前不获承兑; (3) 承兑人或付款人逃避、死亡,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4)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3有效追索的条件 (1) 持票人必须做出有效的提示。 (2) 持票人及时向前手发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3) 按规定做成拒绝证书。 (4) 不超过法定追索时效。4追索的金额 追索的金额既包括汇票本身的金额,也包括延期付款的利息以及制作退票通知及拒绝证书的费用。5行使追索权的

25、次序 追索的次序可以按顺序进行,即按汇票背书的连续顺序向前手追索,也可以越过他跳跃式地向任意前手追索。(八)保证 保证(guarantee or aval)就是指由非汇票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对汇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除了上述票据行为外,汇票在流转过程中,有时因特定的需要还会产生参加承兑、参加付款等附属票据行为。其中,参加承兑是指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维护汇票上的某一当事人或关系人的信誉,防止追索权的行使涉及该人。参加付款与参加承兑的目的是相同的,但参加付款人不须征得持票人的同意,同时参加付款是在汇票

26、遭到拒绝付款时才发生的一种行为。参加付款后,参加付款人对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而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则免除票据责任。五、汇票的种类(一)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出票人不同区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 Bill),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书面支付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这种汇票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是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业汇票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因此,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商业汇票在进出口贸易中使用较多。(二)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

27、票 按承兑人不同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是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这种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其流通性较之商业承兑汇票要好。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公司、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由公司、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如果承兑人破产或因其他原因无力支付,持票人在到期日可能得不到款项。(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可区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

28、emand Draft),是注明付款人在见票或持票人提示时立即付款的汇票。未载明具体付款日期的汇票,也是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载明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定日付款均属远期汇票。(四)光票和跟单汇票 按使用时有无附属单据区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是指出票人开立的不附任何单据的汇票。这类汇票全凭票面信用在市面上流通而无货物(特权凭证)作保证,只有当事人信用良好的汇票才易流通。银行汇票多为光票,多用于佣金、代垫费用以及货款尾数等非贸易债权债务的结算。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

29、ll),是附带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这类汇票除了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物资保证。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五)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按汇票的基本关系人不同区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一般汇票是指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为不同人的汇票。 变式汇票是指基本当事人中有一人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汇票。在变式汇票中: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称己受汇票或指己汇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称己付汇票或对己汇票;以付款人为收款人的汇票,为收受汇票。(六)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根据货币种类,可区分为本币汇票(Home Money Bill)和外币汇票(Foreign

30、 Money Bill)。 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可区分为国内汇票(Inland Bill)和国外汇票(Foreign Bill)。第四节第四节 本本 票票一、本票的定义 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二、本票的内容 与汇票一样,本票的制作人也须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签发符合法定要式的本票。要式不具备的本票不具有票据效力。我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1、(一)“本票”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和地点 (六)出票人签章 (七)付款期限及地点三、本票的基本当事人 由于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所以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一)出票人 所谓出票人(Maker)即签发本票的人,也是本票的付款人(主债务人)。他的主要责任就是履行所承诺的付款。到期时保证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出票人交付本票后,无权再干涉持票人。(二)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即本票的债权人。收款人可以背书转让本票,并对后手保证付款。若出票人拒付,可行使追索权。四、本票的行为 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都是以汇票为中心的,对于

32、本票,除非因其自身特点而制定特殊规定(如见票制度,本票不必承兑,也不必参加承兑以及对本票银行不予贴现)外,其余的与汇票相同,即出票、背书、保证、到期日、付款、参加付款、追索权等同汇票的规定是一样的。 (一)出票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二)见票 见票是指本票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票据,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五、本票的种类 与汇票相比,本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并不多见。但在国际信贷、国际融资以及其他领域中,本票的应用相当广泛。 (一)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二)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三)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和无记名式本票六、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一)票据性质

33、不同 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承诺和保证自己付款的凭证,是一种承诺式票据,汇票是出票人命令或委托付款人无条件付款,是一种命令式或委托式票据。 (二)基本关系人不同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本票是出票人承诺和保证自己付款的凭证。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三)票据的主债务人不同 (五)签发份数不同 (四)票据行为不同第五节第五节 支支 票票一、支票的定义 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支票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支票的内容 我国票据

34、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支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三、支票的关系人(一)出票人 出票人是与付款人有一定资金关系的人,出票人开出支票就等于承诺支票被提示时银行保证付款,并在拒付时赔偿。(二)收款人 支票可因交易而取得,也可因受赠、继承而取得,因此支票收款人很广泛。(三)付款人 支票项下的付款人就是开户银行。(四)代收行 有些时候,客户不是自己拿支票去取款,而是交给他的开户行,委托银行收款。四、支票的种类(一)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根据抬头方式可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二)普通支票

35、和划线支票 根据支票对付款人有无特殊限制可区分为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三)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是指付款行在支票上另注“保付”(Certified to pay)字样并签字的支票。(四)银行支票 银行支票( Banks Cheque )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五、空头支票与支票止付 如果出票人与付款人并无资金关系,又未订立透支的信用契约或支票额超出银行存款余额,而任意发行的支票称为空头支票。银行当然不对空头支票付款。但空头支票的签发在事先无法预防,只能在付款人见票后对出票人予以处罚制裁。各国对签发空头支票者的制裁一般规定在票据法中。六、支票与汇票的比较

36、 支票除了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期限一定是即期的以外,和汇票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款户,在银行没有存款的人不可能成为支票的出票人;其次,出票人必须事先与该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议,银行同意存款人使用支票;第三,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不同于汇票和本票由出票人自制。(二)付款人不同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或个人。(三)付款时间不同 支票都是即期付款,即银行见票即付;而汇票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种。(四)支票无承兑手续 支票都是即期付款,不需要办

37、理承兑手续;汇票除见票即付外,一般需要办理承兑手续。因此,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五)职能不完全相同 支票是支付工具,汇票除具有支付工具的性质外,还具有信贷工具的职能。本本 章章 小小 结结l本章具体介绍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内容。l汇票是出票人命令他人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其当事人也是三个,不过付款人为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的无条件付款承诺,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人。l票据的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可缺少,否则票据无效。根据我国的票据法,票据名称、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收款人名称(支票可不记载)、付款人(本票为出票人)、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名必须记载。收款人抬头有限制性、指示性和来人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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