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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主体之一。本章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阐述了自然人国籍、住所以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法人的国籍、外国法人的认许、法人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的适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以及中国的相关规定 。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解决国籍冲突、住所冲突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实践与有关规定中国关于法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法人属人法的确定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1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第二节法人2第一节自然人n一、自然人的
2、国籍n二、自然人的住所n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一、自然人的国籍(一一)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自然人的国籍及其冲突1.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格。 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既是属人法中的一个重要连结点,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既是属人法中的一个重要连结点,又是国家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种重要根据。又是国家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种重要根据。 2.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一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在国际私法中,一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国籍
3、的情况,叫做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没有一个国籍的情况,叫做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没有一个国籍的情况,叫做国籍的消极冲突。叫做国籍的消极冲突。 4(二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思考与讨论思考与讨论】同样是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国际公同样是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目的有何不同?法和国际私法的目的有何不同? 1.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 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大都不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张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
4、法为该人的本国法。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n(2) 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主要有三种做法: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主要有三种做法:n第一,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一,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n第二,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二,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n第三,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第三,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一、自然人的国籍5一、自然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在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本国法的确定,一般
5、主张以在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本国法的确定,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3.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第第182条规定: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
6、其本国法。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在国籍消极冲对于在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意见意见第第181条仅规定: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010年我国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19条对此作了条对此作了新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新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
7、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6一、自然人的国籍 4. 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 目前,国际上解决国籍冲突的多边公约主要包括:目前,国际上解决国籍冲突的多边公约主要包括:1930年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简简称称国籍法公约国籍法公约)和和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议定书的兵役义务的议定书、1933年年美洲国家间国美洲国家间国籍
8、公约籍公约、1963年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欧洲)公约公约、1954年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已婚妇女国籍公约以及以及1961年年关于减少无关于减少无国籍的联合国公约国籍的联合国公约等。其中较有影响的当推如等。其中较有影响的当推如下两个:下两个:国籍法公约国籍法公约,关于减少无国籍的关于减少无国籍的联合国公约联合国公约。7二、自然人的住所(一) 住所的概念和种类 住所(domicile)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1.原始住所(domicile o
9、f origin) 2.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3.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8二、自然人的住所n(二)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n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讲自然人可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n国籍则是个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n至于居所(ordinary residence),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的条件没有住所严格,不要求居民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
10、即可。n而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又称“习惯居所”。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指出:惯常居所意味着“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9n(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n1.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含义与产生原因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含义与产生原因n(1)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则称住所的消极冲突。义上的住所,则称住所的消极冲突。 n(2)住所冲突的产生原因)住所冲突的产生原因
11、n1)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的不同)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的不同; 2)事实认定的不同。)事实认定的不同。n2.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n对于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曾有各种对于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曾有各种不同主张,但大多数学者的主张及法院的实践是不同主张,但大多数学者的主张及法院的实践是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依照法院的住所概念去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依照法院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 二、自然人的住所103.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大体与解
12、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的积极冲突相似: (1) 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他们取得的先后;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他们取得的先后; (2) 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
13、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二、自然人的住所11(四)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四)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n中国中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n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年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试行行)第第183条中规
14、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条中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上述上述意见意见第第9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n2010年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20条规定,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
15、法律。二、自然人的住所12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n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n权利能力和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32.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权利能力的开始n 【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个没有生命力的婴儿并很快死去,但他的父亲却死于他死之前,并在死前留下一个遗嘱把他的财产遗赠这个即将出生的婴儿。如果依法国民法典第906条第3款,可以否定这个婴儿取得这笔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制,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 (2
16、)权利能力的终止。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43.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1)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律。(2)适用法院地法。)适用法院地法。(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中国的有关规定中国的有关规定n2010年年我我国国涉涉外外民民事事关关系系法法律律适适用用法法第第11条条规规定定,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适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5(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1.死亡或失踪宣告的管辖权死亡或失踪宣告的管辖权(
17、1)由国籍国管辖。)由国籍国管辖。(2)由住所地国宣告。)由住所地国宣告。(3)原则上应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原则上应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2.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法律适用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法律适用n 适用属人法适用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尤其是本国法);法院地法。;法院地法。n 2010年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n 【问题问题】你认为中国应该如何规定死亡和失踪你认为中国应该如何规定死亡和失踪宣告的管辖权问题?为什么?宣告的管辖权问题?为什么?三、自然人的权
18、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6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1. 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原因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原因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n 当事人属人法。当事人属人法。n 【例外或限制例外或限制】 第一,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第一,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分别适用物之所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第二,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第二,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73.中国的规定中国的规定n我国我国民法通
19、则民法通则第第143条规定: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第第179181条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其条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其规定为:规定为:(1)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中国境内所为,适用中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为是在中国境内所为,适用中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适用其
20、定居国法律;(2)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中国法律为有民事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中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 无国籍人的民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所地国法律。n2010年我国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12条对此作了新条对此作了新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
21、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四)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1.禁治产的概念禁治产的概念n 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2.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n 多数国家立法除承认本国法院管辖权外,把居多数国家立法除承认本国法院管辖权外,把居住地国法院管辖作为补充。住地国法院
22、管辖作为补充。3. 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 (1)禁治产宣告原因的准据法:一是禁治产人)禁治产宣告原因的准据法:一是禁治产人的本国法;二是宣告地国家的法律。的本国法;二是宣告地国家的法律。 (2)禁治产宣告效力的准据法:同样有两种做)禁治产宣告效力的准据法:同样有两种做法。法。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9n(五)连结点的改变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影响n属于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属于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动态冲突动态冲突”,大致有两,大致有两种情况。种情况。n一种情况是,一个依其原属人法为未成年的人,一种情况是,一个依其原属人法为未成年的人,后来在一个成年年龄较其原属人法规定为低的国后来在
23、一个成年年龄较其原属人法规定为低的国家取得了住所或国籍,依后一属人法他已达成年。家取得了住所或国籍,依后一属人法他已达成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主张应承认他已取得成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主张应承认他已取得成年人资格而且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资格而且有完全行为能力。n另一种情况是,一个在成年年龄较低的国家已达另一种情况是,一个在成年年龄较低的国家已达成年的人,因实际连结点的改变,依他的新属人成年的人,因实际连结点的改变,依他的新属人法规定还未成年,依原属人法他已取得的完全行法规定还未成年,依原属人法他已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得到保留。对于这种情况,又有三种为能力能否得到保留。对于这种情况,又有三种不
24、同主张。不同主张。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0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二、法人的住所三、外国法人的认许四、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1n(一)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1.法人国籍的重要意义n(1) 法人国籍是法人享有相应法律地位的依据;n(2)法人国籍是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时的重要根据;n(3)法人国籍是法人在外国遭到损害而根据该外国的国内司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请求本国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国寻求保护的唯一法律纽带;n(4) 法人国籍是决定法人属人法的基本标准。一、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22n(二)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n()法人住所地说;()法人住所地说;n()组成地说以及与之直接相
25、关的登记()组成地说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登记国说或准据法说;国说或准据法说;n()法人成员国籍说;()法人成员国籍说;n()实际控制说;()实际控制说;n()复合标准说。()复合标准说。一、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23n(三)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n在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时,应该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区别开来,将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逐个区别开来,而后,按照内国的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国籍。一、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24n(四)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n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清理外国人在华企业时,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主要采法人资本实际控制说。n目前,对外国
26、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注册登记国说。n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故只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国内国法人的资格。一、法人的国籍及确定标准25二、法人的住所(一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管理中心所在地说管理中心所在地说又称主事务所所在地说。管理中心所在地说又称主事务所所在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管理中心是法人的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管理中心是法人的首脑机构,故法人的住所应该是它的管理首脑机构,故法人的住所应该是它的管理中心或主事务所所在地。西方发达国家多中心或主事务所所在地。西方发达国家多采这种主张。采这种主张。n中国中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
27、法人以它的主要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中国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中国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0条也作了相似规定。条也作了相似规定。26二、法人的住所 (二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营业中心所在地说此说认为,法人运用自己的资本从事经营活此说认为,法人运用自己的资本从事经营活动的地方便是该法人以实现其经营目的之动的地方便是该法人以实现其经营目的之所在,故法人的住所应是法人实际上从事所在,故法人的住所应是法人实际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例如,埃及、叙利亚等国便认为法人住所例如,埃及、叙利亚等国便认为法人住所应在其营业中心地。应在其营业中心地。 27二、法人的住所 (三三
28、)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由于法人之登记,一般应于其章程中明确指由于法人之登记,一般应于其章程中明确指明其住所,故如明其住所,故如1907年年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第56条便规定,法人的住所,依法人章程的条便规定,法人的住所,依法人章程的规定规定(而在章程无规定时,则以执行其事务而在章程无规定时,则以执行其事务之处所为法人住所之处所为法人住所)。 28二、法人的住所n(四四)成立地说成立地说n法人的住所类推于自然人的原始住所,即法人的住所类推于自然人的原始住所,即法人的住所,在其成立地。英国、美国和法人的住所,在其成立地。英国、美国和印度等国即采此说。印度等国即采此说。
29、n此外,法人居所也是影响法人属人法的一此外,法人居所也是影响法人属人法的一个重要联结因素,在英国甚至被认为是个重要联结因素,在英国甚至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连结因素最重要的连结因素”。29三、外国法人的认许n(一)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n所谓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所谓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前提。n对外国法人是否许可其在内国活动,应分对外国法人是否许可其在内国活动,应分别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该组织是否别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该组织
30、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二是依外国法已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30(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 () ) 特别认许程序;特别认许程序;( () ) 概括认许程序概括认许程序( (又称相互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 );( () ) 一般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 () ) 分别认许程序。分别认许程序。三、外国法人的认许31(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1.外商的活动主要方式外商的活动主要方式(1) 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
3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2) 在中国直接投资;在中国直接投资;(3)以外国公司或企业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代)以外国公司或企业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表机构等分支机构。 2.认许方式认许方式(1)对于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外国法人,一般认许;)对于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外国法人,一般认许;(2)对于第二种方式,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对于第二种方式,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许问题;(3)对于第三种方式,特别认许程序。)对于第三种方式,特别认许程序。三、外国法人的认许32四、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n(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n产生原因:各国民法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
32、能产生原因:各国民法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力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n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开始,并且二者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开始,并且二者的范围也是一致的。因此,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也是一致的。因此,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是采用同一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是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的,即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冲突规则来解决的,即适用法人的属人法。n但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遵守内国的法但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遵守内国的法律,所以,在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问题律,所以,在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问题上,也还得同
33、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控制和制约。上,也还得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控制和制约。33n(二)法人属人法的确定n法人属人法主要采法人国籍国法说。但确定法人法人属人法主要采法人国籍国法说。但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如前所述,有各种不同的主张。国籍的标准如前所述,有各种不同的主张。n中国目前对外国法人采注册登记地为确定其国籍中国目前对外国法人采注册登记地为确定其国籍的标准,并以该国法律为其属人法。的标准,并以该国法律为其属人法。2010年年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
34、、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34n(三)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n() 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n() 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n() 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n() 法人的解散;法人的解散;n() 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承问题等。四、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