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四讲夫妻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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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四讲四讲 夫妻法律制度夫妻法律制度1第第四讲四讲 夫妻法律制度夫妻法律制度【教教学学目目标标】 通通过过本本章章学学习习,了了解解夫夫妻妻法法律律制制度度的的历史演变过程,掌握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历史演变过程,掌握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教学重点教学重点】 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讨论课堂讲授、案例讨论。2一、夫妻法律制度概述一、夫妻法律制度概述(一)婚姻的效力(一)婚姻的效力(一)婚姻的效力(一)婚姻的效力一、夫妻关系的概念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男女之间因结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之间因结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

2、要包括: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3(二)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二)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人身关系:人身关系: 地位、人格、身份地位、人格、身份 姓名、人生自由、住所姓名、人生自由、住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 抚养、遗产继承抚养、遗产继承4二、夫妻人身法律关系二、夫妻人身法律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概述(一)夫妻人身关系概述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特定的夫妻之间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 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双方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夫妻人身关系由法律直接

3、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予以变更或消灭。5(二)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夫妻人身关系(二)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夫妻人身关系 1. 1.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 所谓姓名,是姓与名的合称。在传统意义上,姓是表示家族的标志,名是代表个人的标志。就法律意义而言,姓姓名名是是使使自自然然人人特特定定化化的的社社会会标标志志,有有无无姓姓名名权权是是有有无无独独立立人人格格的的重重要要标标志志,姓姓名名权权是是人人格格权权的的重重要要组组成成部部分分,是是一一项项重重要要的的人人身身权权利利。夫妻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 6【案例案例1】子女的姓氏由谁决定?子女的姓氏由谁决定?

4、方萍的丈夫曾涛自幼父母双亡,而方萍是独生女,于是曾涛到方家作了上门女婿,方萍的母亲在二人结婚时就要求将来生的孩子一定要姓方,曾涛、方萍都表示同意。1998年7月,方萍生了一男婴,全家人都很高兴。但在给孩子起名的问题上却发生了分歧,方母认为当初早已商量好了孩子姓方,而曾涛却希望孩子跟自己姓曾,方萍对孩子姓氏并不在意,但见母亲和丈夫为此起了争议却甚是为难。方母于是强拉着方萍在未征得曾涛同意的情况下就到派出所替孩子以姓方作了户籍登记,曾涛知道后十分气愤,表示要打官司把孩子的姓改过来。 请问:方母有无孩子姓氏的决定权?请问:方母有无孩子姓氏的决定权? 7 分析意见:分析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

5、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即子女的姓氏,应当由其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我国婚姻法在子女姓氏问题上改变了子女只能从父姓的旧传统,既有利于消除我国在婚姻家庭领域残留的封建思想,也有利于男女平等这一婚姻法基本原则在这一范围内得以具体贯彻。 在本案中,曾涛、方萍夫妇才是孩子未成年之前有权决定其姓氏的权利主体,方母以自己是长辈即可有权决定孩子姓氏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至于此后其强拉方萍瞒着曾涛替孩子登记的做法更加是对曾涛夫妇合法权益的侵犯。 8 2.2.2.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人身自由权 人人人人身身身身自自自自由由由由权权权权是是是是指指指指自自自自然然然然人人人人依依依依法

6、法法法享享享享有有有有的的的的个个个个人人人人的的的的人人人人身身身身和和和和行行行行动动动动完完完完全全全全由由由由自自自自己己己己支支支支配配配配,不不不不受受受受任任任任何何何何组组组组织织织织和和和和个个个个人人人人非非非非法法法法限限限限制制制制或或或或侵侵侵侵害害害害的的的的权权权权利利利利。人人人人身身身身自自自自由由由由权权权权是是是是每每每每个个个个公公公公民民民民都都都都平平平平等等等等享享享享有有有有的的的的权权权权利利利利。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夫妻所享有的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7、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该条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主要强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因结婚而受限制,已婚男女仍然享有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于夫妻双方都适用。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主要是保护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禁止丈夫或其他人横加干涉或限制。9 3.3.3.3.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婚婚婚婚姻姻姻姻住住住住所所所所决决决决定定定定权权权权,是是是是指指指指选选选选择择择择、决决决决定定定定夫夫夫夫妻妻妻妻婚婚婚婚后后后后的的的的婚婚婚婚姻姻姻姻住住住住所所所所或或或或家家家家

8、庭庭庭庭住住住住所所所所的的的的权权权权利利利利。对于婚姻住所决定权,古今中外立法有所不同。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妻子从属于丈夫。婚姻住所决定权亦专属于丈夫,实行实行实行实行“妻从夫居妻从夫居妻从夫居妻从夫居”的婚居方式的婚居方式的婚居方式的婚居方式。 到到到到了了了了近近近近现现现现代代代代,有有有有关关关关住住住住所所所所决决决决定定定定权权权权的的的的类类类类型型型型,在在在在外外外外国国国国法法法法上上上上有有有有三三三三种种种种:一是采用夫妻协商决定住所的原则;一是强调丈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一是继续维护夫权。 我国婚姻法对于住所决定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中

9、第第第第9 9 9 9条条条条规规规规定定定定,登登登登记记记记结结结结婚婚婚婚后后后后,根根根根据据据据男男男男女女女女双双双双方方方方约约约约定定定定,女女女女方方方方可可可可以以以以成成成成为为为为男男男男方方方方家家家家庭庭庭庭的的的的成成成成员员员员,男男男男方方方方可可可可以以以以成成成成为为为为女女女女方方方方家家家家庭庭庭庭的的的的成成成成员员员员。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我国法律上关于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应属夫妻共同所有,应由夫妻平等协商,共同决定。10 4.4.4.4.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夫夫夫妻妻妻妻双

10、双双双方方方方都都都都有有有有实实实实行行行行计计计计划生育的义务。划生育的义务。划生育的义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精神有三个方面: 实实实实行行行行计计计计划划划划生生生生育育育育是是是是夫夫夫夫妻妻妻妻的的的的法法法法定定定定义义义义务务务务。国家用法律形式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育龄夫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如果夫妻的生育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夫夫夫妻妻妻妻双双双双方方方方的的的的法法法法定定定定义义义义务务务务。为了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旧传统观

11、念。认为“计划生育只是妇女的事,与男子无关”的观点,不仅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也不符合生育的实际情况。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更不得将计11【法理探索】男性的生育权如何实现? 媒体上报道过这样的事例,一位姓伍的男子结婚有四年,妻子总是以要工作没有时间照顾孩子为由不愿生育。1999年8月,妻子怀孕了。在没有和他商量的情况下,妻子去成都某医院堕了胎。此后妻子再次怀孕,然而又私自去做了堕胎手术。伍某便与妻子产生了矛盾冲突,妻子说“我不是生育工具”,就离家出走。伍某感觉受了很大的伤害,可是法律上又没有明确规定男性生育权。 另外,南京日报曾报道过,一位年近87岁的姓孙老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2、要求和他老伴离婚,他在诉状辩论中称,他和妻子1961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但妻子与前夫生有子女,而孙某自己无子女。从1962年起,妻12 子私自3次堕胎,致使他没有亲生子女而晚年凄凉,使他失去做父亲的机会,因此,他坚决要求离婚。 请问:男性的生育权如何实现?生育是权利?请问:男性的生育权如何实现?生育是权利?请问:男性的生育权如何实现?生育是权利?请问:男性的生育权如何实现?生育是权利? 所谓生育权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地生育子女的权利所谓生育权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地生育子女的权利所谓生育权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地生育子女的权利所谓生育权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地生育子女的权利。因为性

13、别的差异,使得生孩子一方面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事,但另一方面,按现代的条件,生孩子必须用到妻子的身体,所以,往往决定权就只在于妻子一方。有人认为反对将妇女当作是生育工具,生育权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不是任何一方独有的。那么,男子一方面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妻子身上,另一方面,也应享有同等的生育权。也有人认为,男性的生育权和妻子的生育权产生冲突,还包括了男性的生育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从权利的衡量上来讲,女性的权利应当具有优先的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13 5.5.夫妻继承权夫妻继承权 民民民民法法法法上上上上的的的的继继继继承承

14、承承专专专专指指指指财财财财产产产产继继继继承承承承,即即即即将将将将死死死死者者者者生生生生前前前前所所所所有有有有的的的的、个个个个人人人人的的的的合合合合法法法法财财财财产产产产及及及及其其其其他他他他财财财财产产产产权权权权益益益益按按按按照照照照法法法法定定定定程程程程序序序序转转转转给给给给有有有有权权权权取取取取得得得得该该该该项项项项财财财财产产产产和和和和权权权权益益益益的的的的人人人人所所所所有有有有的的的的一一一一种种种种制制制制度度度度。继承权,是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15、利。 正确理解夫妻继承权需要注意几点:正确理解夫妻继承权需要注意几点:正确理解夫妻继承权需要注意几点:正确理解夫妻继承权需要注意几点: 合合法法的的夫夫妻妻关关系系是是产产生生继继承承权权的的前前提提。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相互继承权。在实践中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并14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未未未同同同同居居居居生生生生活活活活。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二)在现实生活

16、中,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尚尚尚未未未未举举举举办办办办婚婚婚婚礼礼礼礼,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这时候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三)双方的婚姻根据本法属于无无无无效效效效婚婚婚婚姻姻姻姻的的的的,如重婚,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不能以配偶的资格继承对方的财产。(四)双方婚姻根据本法属于可可可可撤撤撤撤销销销销婚婚婚婚姻姻姻姻的的的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销之前,一方死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 夫妻继承权平等。夫妻继承权平等。 夫妻继承权不受婚龄的影响。夫妻继承权不受婚龄的影响。 【法理法理】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未办理复婚

17、登记的“夫妻夫妻”互有继承权吗?互有继承权吗?15 6.6.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夫妻妻有有互互相相扶扶养养的的义义务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提提提供供供供生生生生活活活活供供供供养养养养责责责责任任任任的的的的法法法法律律律律关关关关系系系系。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再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也是扶养义务的体现。 夫夫夫夫妻妻妻妻之之之之间间间间的的的的互互互互相相相相扶扶扶扶养养养养既既既既是是是是权权权权利利利利又又又又是

18、是是是义义义义务务务务,这这这这种种种种权权权权利利利利义义义义务务务务是是是是平平平平等等等等的的的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16【案例案例2】丈夫主张妻子扶养请求是否应被支持丈夫主张妻子扶养请求是否应被支持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小龙(未成年)。1997年6月,徐某某在美国塞班打工,2001年9月从美国回来。在此期间,张某因患乙型肝炎病症而接受治疗,所需医疗费用均已支付。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在民事诉状中陈述,徐某某自1997年6月11日到美国打工后每年净收入5万多元,但其打工几年来

19、从未寄过一分钱给他。同时张某还陈述,其在徐某某到美国打工时就患了乙肝,所用的医药费及平时的生活起居的费用均由亲友资助。目前,其待业在家,无固定收入,同儿子的生活起居费用全部由其父母承担。现徐某某又想一走了之,其生活起居将受到17 严重影响,故要求徐某某给付扶养费和医药费26340元。 张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相关医药费票据,以及某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该证明称:张某原系该公司职工,因患病毒性慢性肝(炎),于1997年8月离开公司,至今在家休息。此外,张某还提供了一份其子小龙要求其母徐某某给付抚育费,徐某某同意给付抚育费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以及一份生效的由徐某某给付其子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20、,以证明徐某某未对家庭尽到责任。诉讼期间,经鉴定,张某未丧失劳动能力。 被告徐某某辩称,其虽然在外国打工,但也时常寄钱回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应否支持原告张某主张需要其妻子徐某某扶养的诉讼请求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2020条规条规18定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因患病治疗以及与其子共同生活花去相关费用系客观事实,而且徐某某具备扶养能力。对此已由原告提供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以及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1、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患有乙型肝炎病症,但尚未具备需要妻子徐某某给予扶养的法定条件:一方面,张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因病不能从事劳动或已暂时失去了劳动能力;另一方面,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因治病而负债及徐某某对家庭不负责任。而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等情况下,有能力的另一方才负有扶养义务。故对张某要求徐某某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 请问:法院应支持哪一种观点?(详见法理与案例)请问:法院应支持哪一种观点?(详见法理与案例)请问:法院应支持哪一种观点?(详见法理与案例)请问:法院应支持哪一种观点?(详见法理与案例)19 夫妻财产

22、制,又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度婚姻财产制度。是指。是指规定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规定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变更与废止,括各种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偿还,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担,夫妻债务的偿还,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问题。的清算与分割等问题。三、夫妻财产法律关系三、夫妻财产法律关系201.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含义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含义 含义含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

23、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但,但特有财产除外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夫妻财产制度。 法律特别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为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的财产。21 从结婚时起从结婚时起婚姻终止时婚姻终止时婚婚姻姻关关系系存存续续期期间间夫妻分居期间、离婚判决夫妻分居期间、离婚判决夫妻分居期间、离婚判决夫妻分居期间、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属于婚姻关系未生效期间属于婚姻关系未生效期间属于婚姻关系未生效期间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续期间。存续期间。存续期间。注注 意意22共共同同所所得得劳动所得劳动所得收入

24、收入非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收入收入资本性收入:分红、利息资本性收入:分红、利息接受赠与、继承等(第接受赠与、继承等(第1818条)条)其他:如其他:如 中奖中奖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23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

25、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释二:第解释二:第1111条条2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5 5条条25思考思考? 张旭根与钱巧巧于张旭根与钱巧巧于2002年结婚。结婚前,张旭根年结婚。结婚前,张旭根名下有股票价值名下有股票价值25万元。婚后,张旭根继续炒股。钱万元。婚后,张旭根继续炒股。钱巧巧没有参加炒股,但将自己一部分工资收入投入进巧巧没有参加炒股,但将自己一

26、部分工资收入投入进去,累计有去,累计有5万元左右。万元左右。 2005年,两人父母也各自投入了年,两人父母也各自投入了4万元。万元。2008年,年,钱巧巧与张旭根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要求将张旭根名钱巧巧与张旭根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要求将张旭根名下的股票下的股票(已增至已增至70万元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旭根认为,该笔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旭根认为,该笔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此其主体部分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可因此其主体部分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可好按照当初的约定分得年息。至于钱巧巧以自己的工好按照当初的约定分得年息。至于钱巧巧以

27、自己的工资收入投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获得一部分红利。资收入投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获得一部分红利。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思考:婚前所购股票婚后增值所得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思考:婚前所购股票婚后增值所得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26分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二)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的收益收益;.”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的收益,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

28、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7【案例【案例3】破产安置费的性质如何认定?】破产安置费的性质如何认定? 于军与方琪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始终不好。2004年5月,于军所在单位破产,于军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承诺的破产安置费一万六千元又迟迟没有发放,全家生活十分窘迫,一贯追求高质量生活的方琪见状便提请离婚并对于军单位准备发放的破产安置费提出了分割请求,于军同

29、意离婚但他认为方琪因嫌弃自己家贫而要求离婚,破产安置费自己并未取得且是补偿单位破产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一项财产,方琪无权要求分割。 请请请请问问问问:如如如如果果果果法法法法院院院院判判判判决决决决准准准准予予予予离离离离婚婚婚婚,该该该该项项项项破破破破产产产产安安安安置置置置费费费费是是是是否否否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8 分析意见:分析意见: 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一一)一一一一方方方方以以以以个个个个人人人

30、人财财财财产产产产投投投投资资资资取取取取得得得得的的的的收收收收益益益益;(二二二二)男男男男女女女女双双双双方方方方实实实实际际际际取取取取得得得得或或或或者者者者应应应应当当当当取取取取得得得得的的的的住住住住房房房房补补补补贴贴贴贴、住住住住房房房房公公公公积积积积金金金金;(三三三三)男男男男女女女女双双双双方方方方实实实实际际际际取取取取得得得得或或或或者者者者应应应应当当当当取取取取得得得得的的的的养养养养老老老老保保保保险险险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尽管本案双方争议的一万六千元破产安置费于军尚未实际

31、取得,但其属于“应当取得的”财产,故仍夫妻的共同财产。29 特别注意:特别注意: 1 1、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2、在一方所有的财产上夫妻共同所为的在一方所有的财产上夫妻共同所为的在一方所有的财产上夫妻共同所为的在一方所有的财产上夫妻共同所为的“ “添附添附添附添附” ” 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3、无法证明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

32、,推定无法证明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推定无法证明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推定无法证明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30 某男女于某男女于某男女于某男女于19991999年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男年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男年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男年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男在婚前有房屋在婚前有房屋在婚前有房屋在婚前有房屋2 2套一直出租使用,每月收取房套一直出租使用,每月收取房套一直出租使用,每月收取房套一直出租使用,每月收取房屋租金。屋租金。屋租金。屋租金。20062006年年年年9 9月该男女闹离婚,在分割共月该男女闹离婚,在分割共月该男女闹

33、离婚,在分割共月该男女闹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存款中的来源于房屋租金的同财产时,对于存款中的来源于房屋租金的同财产时,对于存款中的来源于房屋租金的同财产时,对于存款中的来源于房屋租金的2828万元如何处理发生争议。万元如何处理发生争议。万元如何处理发生争议。万元如何处理发生争议。 请问:这请问:这请问:这请问:这2828万元属于男方个人?夫妻俩?万元属于男方个人?夫妻俩?万元属于男方个人?夫妻俩?万元属于男方个人?夫妻俩?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3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

34、财产。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5 5条条32婚后购买的房产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房产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5年年6月,江西吴女士与上海王先生登记结婚。月,江西吴女士与上海王先生登记结婚。第二年第二年3月月30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王先生。后来夫妻产生矛盾,王先生。后来夫妻产生矛盾,2009年年2月月6日,王先日,王先生在吴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生在吴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变更

35、为王家四兄妹共有。吴女士发现自己住着好好的房子怎么家四兄妹共有。吴女士发现自己住着好好的房子怎么变成他人的了,气不打一处来,故向宝山法院起诉四变成他人的了,气不打一处来,故向宝山法院起诉四人,要求确认该房屋由吴女士夫妻共同共有。人,要求确认该房屋由吴女士夫妻共同共有。法庭上,兄妹四人称,法庭上,兄妹四人称,2006年购买房屋的资金来年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是虹口区天宝路老房子的动迁安置款,因为四被告源是虹口区天宝路老房子的动迁安置款,因为四被告都是天宝路房屋拆迁的安置人。吴女士对于该房屋没都是天宝路房屋拆迁的安置人。吴女士对于该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2005年年6月结婚,从

36、结婚到购月结婚,从结婚到购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没有能力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没有能力购房,故认为该房屋由四被告共有。购房,故认为该房屋由四被告共有。 33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购买系争房屋的款项来自天宝路房屋的拆迁款,吴女士在拆迁中并没有利益,故首先可以确定吴女士对系争房屋没有出资。 再看王先生出资部分,虽然安置款系其与吴女士婚后所得,但所涉拆迁被安置利益衍生自天宝路房屋,在婚前即已存在,所得安置款只是该项利益的具体化,而吴女士对天宝路房屋不享有权益,故王先生所得安置款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至于购房其余出资部分,即使同吴女士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屋

37、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应认定是她们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吴女士对于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王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4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份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5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

38、户前可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三)第七条:婚前或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36解释二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为对自

39、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当事人结婚后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解读:必须明示才算只赠与一方解读:必须明示才算只赠与一方)解释三解释三 第七条第七条 婚后婚后由由一方父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

40、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读:默示即可只赠与一方解读:默示即可只赠与一方)由由双方父母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第十条 夫妻夫妻一方婚前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贷

41、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三:买房问题

42、解释二、三:买房问题37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第第第第1818条条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疾人生活补助费疾人生活补助费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等等等费用;费用;费用;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43、或妻一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财产;的财产;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8小问题 我的男友有房有车,而我一无所有,我想问的是我们结婚后,再离婚时车和房是不是都是男方的个人财产,我都不能分到吗?什么样的财产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39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

44、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确定确定确定只归夫或只归夫或只归夫或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妻一方的财产妻一方的财产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其他其他其他一方专用的一方专用的一方专用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生活生活生活用品用品用品用品 包括个人出资购买包括个人出资购买的结婚物品的结婚物品 归个人使用但价值较大的,应归个人使用但价值较大的,应视为共同财产。视为共同财产。买断工

45、龄费买断工龄费、高原生活补助费等?高原生活补助费等?夫妻个人财产 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40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 解释一:解释一:第第1919条条41【案例【案例4】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曹翔在婚前继承了两层楼的单体结构祖屋一套,1990年曹翔与张芝结婚在祖屋中居住了12年。2002年张芝所在单位分房,曹翔与张芝搬入了新居。张芝见祖屋也无人居住便想让曹翔将房子卖掉,有

46、了钱也好把新居再装修一番,曹翔则不愿变卖祖屋,两人起了争执。张芝便说反正这套房子有一半归我,你不卖,我可把归我的一半卖了,一楼二楼你要哪层随便挑。曹翔则认为房子是自己的祖屋,张芝不应享有产权。 请问:这套房屋应归谁所有?请问:这套房屋应归谁所有?请问:这套房屋应归谁所有?请问:这套房屋应归谁所有?42 分析意见:分析意见:分析意见:分析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进一步指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为为为夫夫夫夫妻妻妻妻一一一一方方方方所所所所有有有有的的的的财财财财产产产产,不不不不因因因因婚婚婚婚姻姻姻姻关关关关系系系系的的的的延延延延续续续续而而而而转转转转化化化化为为为为夫夫夫夫妻妻妻妻共共共共同同同同财财财财产产产产。但但但但当当当当事事事事人人人人另另另另有有有有约约约约定的除外。定的除外。定的除外。定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尽管张芝与曹翔在该套祖屋中已共同生活多年,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始终属于曹翔,张芝无权处分。43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

48、补助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费属于个人财产。费属于个人财产。费属于个人财产。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复员费复员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自主择业费自主择业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等一次性费等一次性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年

49、平均值,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是指将发放到军人是指将发放到军人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七十岁七十岁七十岁与与与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的的的差额。差额。差额。差额。 解释二:解释二:第第1313条条44 共有、共享、共担共有、共享、共担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解释一:解释

50、一:解释一:夫妻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45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

51、一致意见。他人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善意第三人意第三人。 解释一:解释一:第第1717条条46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

52、外: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一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二二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一

53、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共同所有财产的分割共同所有财产的分割共同所有财产的分割共同所有财产的分割 解释三:第解释三:第4 4条条47 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48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与方式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与方式 内容内容包括对夫妻包括对夫妻婚前财产婚前财产的约定和的约定和婚姻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系存续

54、期间财产的约定的约定。一般共同制一般共同制一般共同制一般共同制(婚前婚后全部为共同财产)(婚前婚后全部为共同财产)(婚前婚后全部为共同财产)(婚前婚后全部为共同财产)限制财产共同制限制财产共同制限制财产共同制限制财产共同制(约定共同财产的范围)(约定共同财产的范围)(约定共同财产的范围)(约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婚前婚后全部为个人财产)(婚前婚后全部为个人财产)(婚前婚后全部为个人财产)(婚前婚后全部为个人财产)方方式式49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时间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时间仅限于婚前订立(法、意、日)仅限于婚前订立(法、意、日)无时间限制(我国)无时间限制(我国)5

55、0思考 张先生和钱女士对财产的约定有过一个口头约定,即“收入自用,财产自有,开销分摊,吃饭交饭钱”,那么,这个口头约定的效力如何呢?51分析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法定要件。从形式要件上看,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其效力以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为条件。”52【案例【案例5】夫妻间口头财产约定效力如何?】夫妻间口头财产约定效力如何? 侯波于1998年5月曾与妻子梅婷口头约定将妻子婚前继承的一套价值不菲的古币转归双方共有,2000年3月因侯波在生活中脾气比较暴躁,经常打骂梅婷,梅婷向法院诉请离婚,侯波同意离婚,但提出了分割古币的请求,梅婷对双方曾就此达成协议矢口否认。 请请请请问问

56、问问:如如如如果果果果法法法法院院院院判判判判决决决决准准准准予予予予离离离离婚婚婚婚,古古古古币币币币可可可可否否否否作作作作为为为为夫夫夫夫妻妻妻妻共共共共有财产分割?有财产分割?有财产分割?有财产分割?53 分析意见:分析意见: 夫妻间就财产关系所作的口头约定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1条的规定,如夫妻双方对该口头约定都无争议地予以认定,且该约定本身并未规避法律,则应确认该口头约定有效。相反,如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有争议,则不承认其效力。 在本案中,古币系梅婷婚前继承所得的个人财产,尽管侯波说其曾经与梅婷约定其

57、为共同财产,但不能证明。故即使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该套古币也应该是梅婷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4“保证书”是否等同于财产协议? 2007年3月,余某(男)与何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约定农历腊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 余某对何某疼爱有加、倍加呵护,但临近结婚时,余某却仍玩兴不减,责任性不够强,为此何某要余某在婚前约定财产分割并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如果某天余某先提出离婚,则余某婚前的一栋房屋及其他财产分一半给刘何某。 婚后余某经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何某劝过多次均无效,致使双方矛盾激化,经常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2年6月,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

58、审中何某出示了分割财产协议及余某的保证书,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55“保证书”是否等同于财产协议? 郭某与左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夫妻之间时有矛盾发生,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10月份,左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2008年10月14日,郭某向左某写了以下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左某,房产我和左某平分共有。”但此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善,左某于2009年6月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分郭某婚前所有的一座房产。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是郭某主张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不同意将其个人婚前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56夫夫妻妻财财产产约约定定的的

59、效效力力对夫妻双方对夫妻双方对第三人对第三人婚前订立的,从婚婚前订立的,从婚婚前订立的,从婚婚前订立的,从婚婚前订立的,从婚婚前订立的,从婚姻成立时生效姻成立时生效姻成立时生效姻成立时生效姻成立时生效姻成立时生效婚后订立的,从婚后订立的,从婚后订立的,从婚后订立的,从订订立时生效立时生效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该第三人有对抗的,对该第三人有对抗力,否则无对抗力。由力,否则无对抗力。由婚姻当事人举证。婚姻当事人举证。57约定财产制如何对抗第三人约定财产制如何对抗第三人第第1919条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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