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外经贸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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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贸易规范国际贸易规范对外经贸大学冷教授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v一、国际贸易的特点一、国际贸易的特点v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从国际范围来看的国或地区与别国或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v 国际贸易在交易环境、交易条件、贸易做法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其主要特点表现如下:v(一) 国际贸易属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v(二) 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v(三) 国际贸易风险大,具有不稳定性v(四) 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激烈v二、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二、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 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在通常情况下可

2、分为: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阶段,以及出口合同履行阶段三大环节。v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v 为了做好国际贸易这项艰难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出口交易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其中主要包括下列工作:v1、选配参加谈判的人员v2、选择目标市场v3、选择交易对象v4、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v5、做好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工作v(二)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阶段v 交易磋商在形式上可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一项交易的达成也可以通过买卖双方既已成为习惯的某些行为予以确认。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

3、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v(三)出口合同履行阶段v1、备货v2、催证、审证和改证v3、租船订舱与保险v4、制单结汇v二、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二、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v进口贸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分为: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交易磋商与签订进口合同阶段、进口合同的履行阶段。v(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阶段v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编制进口计划、填制进口卡片、选择目标市场和交易对象、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等。v1、合理安排商品数量与时间及采购市场v2、选择合适交易对象v3、严格掌握交易价格v4、灵活选择交易条件与贸易方式v(二)交易磋商与签订进口合同阶段v 进口交易磋商与出口交易磋商

4、的程序基本相同。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交易磋商还应注意的问题有:不要向同一地区过多询盘,防止国外商人乘机抬价;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报价要仔细综合比较,做好货比三家的工作。v(三)进口合同的履行阶段v1、开立信用证v2、派船接运货物并办理保险v3、审单与付汇v4、报关、验收和拨交v5、进口索赔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 方 的 一 种 双 务 合 同 。 所 谓 “双 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

5、同时,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通常采用的衡量标准有: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者货物经由一国运往另一国。但究竟采用哪一种标准,则各国均有不同的情况。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但究竟什么是货物,或者货物如何确定的,国际组

6、织对此也曾经过长期探讨。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 (2)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 (4)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 (5)船舶、汽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所谓买卖合同,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这一特征是买卖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重大区别。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7、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这种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它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二)口头形式 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方式,包括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而订立的合同。采用这种形式简便易行,对保证交易迅速达成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因缺乏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 (三)其它形式

8、 是指可能存在的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如通过发运货物,或者预付货款等行为形式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v一、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v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及作用v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

9、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的军事等方面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的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v 国际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当事各方具有拘束力,必须由当事各方善意地履行。对此,国际法上有一项“条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即缔结条约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因此,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重要法律之一。v 在国际法中,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国际条约可划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又称公约)。v二、国际贸易惯例二、国际贸易惯例v(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v 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 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

10、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篡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v 构成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v1、国际贸易惯例应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经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某种商业方法或通例或行为规范;v2、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并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可;v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从事该行业的人们认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v(二)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v 1、国际贸易惯例有利于买卖合同的顺利磋商和订立。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可以简化进出口交易的相关手续, 节省费用开支,缩短商务谈判的时间,从而在国际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v 2、通过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帮助解决履行合

11、同中的争议与纠纷。当在某些国际贸易合同订立时, 考虑不严谨, 法律适用不明确, 而使因履约当中的争议与纠纷不能依照合同的规定得到很好的解决。此时,当事人可以援引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争取到有利的地位,从而将损失降低到减少。v 3、通过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有利于国际贸易中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解决银行、船公司、保险公司、海关、商检等机构开展业务和处理进出口业务实践中所遇到各种问题。v(三)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v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v 在我国的一些商业法律中, 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和海商法都规

12、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v 应该指出,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是有本质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其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目前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制力上的区别已经逐渐淡化,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v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v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v(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v(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v(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v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v(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3、2007年修订本(UCP600)。v(2)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URC522)。v3、运输与保险方面v(1)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v(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v4、国际仲裁方面v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v三、国内法三、国内法v 国内法(Demostic Law)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但由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地处不同的国度, 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一旦发生合同争议, 且各自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一致的规定时, 就涉及适用何国法律作为争议处理依据的问题。为了消除这种法律冲突, 一般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

14、办法加以解决。v 与国际条约相比而言,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范围较广,包括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保险、国际货款的收付、对外贸易管理、国际贸易仲裁等内容。v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v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v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v 国际惯例具有

15、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

16、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又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综上所述,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是因为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的广泛运用,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仅对CIF进行了解释。 (二)美国对外贸易

17、定义1990年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 。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EXW、FOB、FAS、CFR、CIF和DEQ。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

18、、1990年、2000年共六次部分修改和补充。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国际商会于2007年发起对2000通则进行修改的动议,并组建了修订小组;2009年中国国家商会组建了ICC China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修订委员会,将中国商界的利益和要求反映到了通则最新版本中。2010通则的修订工作历时三年,最终版本于2010年9月面世,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但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 201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

19、用范围最广。如果当事人愿意采纳2010通则,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本合同受2010通则的管辖”。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适用于海运及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内河水运的术语术语EXW (Ex Works):工厂交货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DAP (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DDU (Del

20、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FAS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FOB (Free On Broad):船上交货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第三节第三节 F组贸易术语组贸易术语 F组共包括三种贸易术语FOB、FAS和FCA。 该组术语被称为“主要运费未付”术语,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运费也由买方承担。第二节第二节 EXW和和FAS术语精解术语精解

21、一、EXW 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上。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工厂交货,本属按国内贸易的办法进行交货,但也可用于国际贸易、特别是在陆地接壤国家之间,应用得比较普遍。该术语的适用范围很广,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如果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就不应当使用该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 二、FAS 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地

22、点)。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FAS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使用该术语与美国贸易时应注意:美国为FAS 是Free Along Side的代表,意为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故而含义较广。 为此,只有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例如FAS(vessel)Seattle , 才能表示西雅图港船边交货,对此,应多加注意。 第三节第三节 FOB、CFR和和CIF术语精解术语精解 二、FOB 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后,

23、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 (一)买卖双方的责任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交

24、至装运港船上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二)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风险划分问题(船舷失去意义) 2. 关于船装衔接问题 3. 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FOB 的变形,它们主要有: (1) 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2) 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 (3) FOB Stowed (理舱费在内) (4) FOB Trimmed (平舱费在内) 4. 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 FOB(Vessel) San. Francisco二、CFR 意为成本加运

25、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后,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

26、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CFR变形卸货费承担问题 (1)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2) CFR Landed (卸至岸上)。 (3)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 (4)CFR Ex Tackle (吊钩下交接)。二、CIF 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的港)。它是指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1、卖方义务 (

27、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

28、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3、关于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的问题 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港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 不是“到岸价”。 4、 关于保险的问题 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5、 关于核算运费的问题 6、 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

29、cal Delivery)而言。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 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第四节第四节 FCA、CPT和和CIF术语精解术语精解 一、FCA 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根据2

30、010年通则的规定,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 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 受领交货凭证或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使用FCA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 根据20

31、1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 (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2. 关于指定承运人的问题 该术语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于订立运输合

32、同。 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3. FCA与FOB的异同点 二、CPT 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的)。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采用CPT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

33、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使用CPT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 2. 关于CPT与CFR差异的问题 C

34、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 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而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三、CIP 意为运费 、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

35、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

36、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使用CIP应注意的事项 1. 关于保险的问题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他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应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

37、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 3. 关于CIP与CIF差异的问题 第五节第五节 DAT、DAP和和DDP术语精解术语精解一、一、DATvDAT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vDAT术语是2010通则中新增加的术语,取代了2000通则中的DEQ。但是,DAT术语的使用范围要远大于DEQ,该术语是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包

38、含多式联运在内的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v按照DAT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在规定期限内运至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的运输终端,将货物卸下,并承担卸货费用。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其中,“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等。 v(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v1、卖方义务 v(1)签订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运输终端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v(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运输

39、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v(3)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运输终端,并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v(4)给予买方收货以充分的通知,或者合同约定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v2、买方义务v(1)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承担自收货时起一切关于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支付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v(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授权,并办理一切进口清关手续,缴纳进口所需的关税、税捐和其他进口规费。否则,买方必须承担由不履行该项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并支付由此带来的一切额外费用。v(

40、3)应卖方请求并在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及时向卖方提供货物运输和出口或通过任何国家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给予协助。否则,买方必须支付由未及时提供信息和协助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v(三)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v1、根据卖方义务选用合适的术语v2、尽可能清晰的约定“运输终端”的明确位置 二、DAPvDAP贸易术语英文全称为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vDAP术语是2010通则中新增加的术语,取代了2000通则中的DAF、DDU、DES,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包含多式联运在内的一种或者多种运

41、输方式。v当使用DAP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装载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为止的一切风险。 v(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v1、卖方义务 v(1)签订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运输终端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v(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运输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v(3)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将货物装载于可供卸载的运输工具上交由买方处置,承担在此之前一切的风险。v(4)给予买方收货以充分的通知,提交商业

42、发票,并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提取货物所需的运输单证,或者合同约定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v2、买方义务v(1)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承担自收货时起一切关于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支付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v(2)如需办理清关事宜,则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清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捐税及其他进口费用。v(3)买方需承担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为收取货物所需的一切卸货费用。v(4)应卖方请求并在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及时向卖方提供货物运输和出口或通过任何国家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给予协助。否则,买方必须支付由未及时提供信息和协助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v(三

43、)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v1、以合同条款明确卸货费用的归属v上述买卖双方的义务中,我们看到DAP术语已经明确了卸货费用的划分,从理论上避免了由卸货费用产生纠纷的可能。v 2、注意区分DAT和DAP术语。v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卸货费的分担,二是交货地的适用范围。 三、三、DDP 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此间,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为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进口税捐。而买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领货物。 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

44、因为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质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他与其他在当地市场就地销售货物的卖方并无多大区别。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第一节第一节 海洋运输海洋运输一、海洋运输的特点1. 通过能力大。2. 运量大。3. 运费低。 4. 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5. 速度也相对较慢。 海洋运输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和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 二、班轮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定义和特点 班轮(Li

45、ner)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船舶。 班轮运输的特点如下:1. 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2. 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 船、货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 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因此,少量货物或杂货,通常使用班轮运输。 (二)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 1.按货物重量计收运费,称之为重量吨,用“W”表示。 2. 按货物的体积计收,称之为尺码吨, “M”表示。 3. 按重量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

46、为计费标准,运价表中以“W/M”表示。按此计价时,应以积载系数确定其重货还是轻货,积载系数是用货物的毛重与体积的比例数来确定的。若积载系数大于1的为重货,将以重量计征;反之则为轻货,将以体积计征。 4. 按商品价格计收,称之为从价运费,运表内用“AV”表示。 5. 按货物的件数计收,一般只对包装固定、包装内的数量和重量、体积也是固定不变的货物,才按每箱、每捆或每件等特定的运费额计收。(三)班轮运费的计算 班轮运费的构成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 基本运量是班轮公司为一般货物在航线上各基本港口间进行运输所规定的运价。基本运费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而附加费是指班轮公司承运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

47、者由于燃油、货币及港口等原因收取的附加运费。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名目繁多,其中常见的包括:超长超重附加费、选择卸货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和直航附加费等。上述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均按班轮运价表计算。 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F=Fb(1+s) Q,其中,F为班轮运费;Fb为基本运费率;s为附加费率之和;Q为总货运量。 例如:广东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某商品出口合同。商品总重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Marseille)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

48、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试计算应收总运费。 分析:该案例主要涉及了班轮运费的计算。由于计费标准为WM,根据已知条件,可求出积载系数为大于1,故按重量计算运费。该批货物的运费为: 每吨的单位运价为:80( 1+20%+10% ) = 104美元 因此,该货物的总运费为:10410 = 1040美元 三、租船运输 (一)租船运输的定义和特点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船期运输,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和停靠港口也不固定,须依据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就航的航线。因此船舶就航的航线、运输货物的种类,航行时间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而定,运费或租

49、金也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的行市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租船运输通常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 (二)租船运输的方式 1.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2.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3.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 定程租船运输情况下,有关货物的装卸费用由租船人和船东协商确定后在定程租船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又可称为“班轮条件”(Gross Terms) ,船货双方一般以船边划分费用。多用于木材和包装货物的运输。 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 FO)。即船方负担装货费,但不负担卸货费。 船方管卸不管

50、装(Free In, FI)。即船方负担卸货费,而不负担装货费。 船方装和卸均不管(Free In and Out, FIO)即船方既不负担装货费,也不负担卸货费。这种条件一般适用于散装货。采用这一规定方法时,必要时还需明确规定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如 (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 FIOST)条款。 四、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

51、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 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 3. 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二)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提单的格式很多,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通常包括下列事项: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收货地或装货港、目的地或卸货港、船名及航次、唛头及件号、货名及件数、重量和体积、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正本提单的张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等。 值得注意的是,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有一式若干份,凭其中任何一份提货

52、后,其余各份均失效。 提单日是指装船的最后的一天。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2. 根据提单上有无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 3. 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不同可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 。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

53、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 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台头、空白背书提单”。 5. 其它种类提单 (1)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凡用集装箱运货物而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称为集装箱提单。 (2)舱面提单(On Deck B/L)。舱面提单是指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运输所签发的提单,故又称甲板提单。在这种提单中应注明“在舱面”(On Deck)字样。 (3)过期提单(Stale B/L)。关于过期提单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叫过期提单。在近洋运输中难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过期提单可以接受

54、”的条款。另一种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这种滞期交到银行的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但银行有权拒收。 (4) 按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和联运提单(Through B/L) 。 为了缓解船、货双方的矛盾并照顾到船、货双方的利益,国际上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曾先后签署了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 (1)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2)1968年签署的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 (3)1978年签署的联

55、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The Humburg Rules)。 由于上述三项公约签署的历史背景不同,内容不一,各国对这些公约所持有的态度也不相同,因此,各国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也就互有差异。v五、海运单五、海运单v 海运单(Sea waybill, Ocean waybill)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v 海运单的前身是1974年SWEPRO格式。1977年,联合王国标准班轮运单在大西洋航线上被22家英国航运

56、公司首用,此后,它便为许多著名的船公司所采用并加以发展。v 海运单具有三个基本作用:v(1)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货物的数据;v(2)运输契约的证明;v(3)在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第二节第二节 铁路运输与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与航空运输 除海洋运输外,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运输方式还包括铁路运输、航空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以及邮包运输等,下面就对这些运输方式分别进行介绍。一、一、铁路运输 1、国际铁路联运 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采用国际铁

57、路货物联运,有关当事国事先必须有书面的约定。1938年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从1951年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签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随后东欧形势发生剧变,1991年1月起终止国际货协。 2、国内铁路运输 国内铁路运输是指仅在本国范围内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输。我国出口货物经铁路运至港口装船及进口货物卸船后经铁路运往各地,均属国内铁路运输的范畴。 供应港、澳地区的物资经铁路运往香港、九龙,也属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范围。对港铁路运输是由国内段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两部分构成。它是一种特殊的租车方式的两票运输。 具体做法是:从发货地至深圳北站的国内段运输,由发货

58、人或发货地外运机构依照对港铁路运输计划的安排,填写国内铁路运单,先行运往深圳北站,收货人为中国外运公司深圳公司。负责在深圳与铁路局办理货物运输单据的交换,并向深圳铁路局租车,然后申报出口,经查验放行后,将货物运输至九龙港。 3、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货人和铁路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运单正本随同货物到达终到站,并交给收货人,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与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和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 运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

59、人,是卖方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二、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 航空货物运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3、集中托运 4、急件传递 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1、航空运输公司 2、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航空运输货物的运价是指从启运机场至目的机场的运价,不包括其他额外费用(如提货、仓储费等)。运价一般是按重量(公斤)或体积重量(6 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的,而以两者中高者为准。空运货物是按一般货物、特种货物和货物的等级规定运价标准。 v 航空运单航空运单v 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0、。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因此,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v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v 航空运单主要分为两大类:v1、航空主运单v2、航空分运单第三节第三节 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运三、集装箱运输三、集装箱运输 1集装箱 集装箱(Container)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

61、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包装和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以高效、快速、廉价、安全而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和推广。目前,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 2、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方式 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方式有两种: 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 FCL)。 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LCL)。 3、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门到门(Door to Door)。 门到场

62、(Door to CY)。 门到站 (Door to CFS)。 场到门(CY to Door)。 场到场 (CY to CY)。 场到站 (CY to CFS)。 站到门 (CFS to Door)。 站到场 (CFS to CY)。 站到站 (CFS to CFS)。二、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它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 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2.

63、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3. 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4.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并且必须由一个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5. 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三、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它可以作成可转让的,也可以作成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单据,应注明份数,其中一份完成交

64、货后,其余各份正本即失效。副本单据没有法律效力。 为了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开展,国际商会曾制定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对多式联运单据作了具体的规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要求包括至少有两种不同方式(多式联运)的运输单据,银行接受的多式联运单据是由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签字和证实,表明货已发运、接受监管或已装载者。 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单日期即为发运、接受监管及装运日期;允许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收货地和装货港(地)不同,最终目的地和卸货港(地)不同;是全套正本单据;允许简式单据;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可能转运或将要转运的多式联运的多式联运单据,但同一多式联运单据须包括全程运

65、输。 第四节第四节 大陆桥运输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是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集装箱连贯运输方式。 1、大陆桥运输是集装箱运输开展以后的产物,始于1967年,发展到现在已形成西伯利亚大陆桥、新亚欧大陆桥和北美大陆桥三条大陆桥运输路线。 2、 “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根据美国运费率规定,以美国西部落矶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的范围。按OCP运输条款达成的交易,出口商不仅可享受美国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而且也可以享受OCP海运的优惠费率。因此,对美交易

66、中,采用OCP运输条款,对进出口双方均为有利,但在采用时,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 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 2). 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 3). 提单上必须表明OCP字样,并且在提单目的港一栏中除填明美国西部 海岸港口名称外,还要加注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 第五节第五节 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运输v一、公路运输一、公路运输v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ation)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运输体系,也是铁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物资的重要手段。v目前,世界各国的公路运输一般以汽车为运载工具,所以它实质上主要是汽车运输。

67、公路运输是一种机动灵活、简捷方便的运输方式,在短途货物集散运转上,它比铁路、航空运输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尤其是在“门到门”的运输中,其重要性更为显著。v二、内河运输二、内河运输v内河运输(Inland Water Transportation)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船舶在江河航线之间,经营客运和货运业务。内河运输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v内河运输与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相比,船舶吨位较小,但是运量大、投资少、成本低、耗能小、不像海洋运输那样涉及面广,风险也相对较低,对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工业布局起着重要的作用。三、邮包运输 每包裹重不超过20公

68、斤,长度不得超过一公尺。因此,邮包运输只适用于量轻、体小的货物。 近年来,特快专递业务迅速发展。目前快递业务主要有: 1、国际特快专递(International Express Mail Service)简称EMS,是我国邮政部门办理的特快专递业务。 2、 DHL信 使 专 递 (DHL Courier Service)这 是 由Dalsey、Hilbolom、Lind三个老板组建的敦豪国际有限公司信使专递和民航快递服务(AIR Express Service, 简称AE)。DHL是国际信使专递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专递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公司和代理机构,传

69、递范围遍及世界各地。 第六节第六节 买卖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买卖合同中的运输条款v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v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FR和CIF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v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应包括在装运条款中。一、装运期 装运期即是卖方装运货物的期限,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果卖方违反该条件,买方则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1.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采用较为普遍。 2. 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这类规定方法,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如按买方要求的

70、花色、品种和规格或专为某商号生产的商品,或者难以转售的商品;在一些外汇管制较严,或实行进口许可证或进出口配额制的国家;对某些信用较差的客户,促使其按时开证等。 3. 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时间的规定,要明确具体,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2应注意货源情况、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交货的季节性等 3应结合考虑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1. 一般情况下,装运

71、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 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分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3. 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IF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或者CIF伦敦/汉堡/鹿特丹;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等等。 确定国外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注意事项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在磋商交易时,如国外商人笼统地提出以“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欧洲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时,不宜轻易接受。

72、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5)如采用选择港口规定,要注意各选择港口不宜太多,一般不超过三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所选目的港要增加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同时要规定买方宣布最后目的港的时间。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根据惯例,除

73、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 根据惯例,其中任何一批未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二)转运 如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Transshipment)。 根据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 四、滞期费和速遣费 在大宗交易商品采用程租船运输的买卖合同装运条款时,租船人为了约束对方,促使其按照约定时间定额完成装卸任务,都规定滞期速遣条款, 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 反之,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

74、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遣费。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第四章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保险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以及办理索赔和理赔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可保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补偿原则 4、代为追偿原则 5、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二、保险的基本概念二、保险的基本概念 (

75、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二)保险标的与保险合同的标的 (三)保险价值 (四)保险金额 (五)保险费第二节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和费用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和费用一、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1. 自然灾害,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 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偷窃、短量、雨淋、沾污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二、

76、保险的费用 保障的费用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保的费用。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除了能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经济损失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将给予赔偿,主要有: 1.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 施救费用

77、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施救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等采取的行为,而救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的。 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施救费用是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予赔偿,而救助则是“无效果、无报酬”。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施救费用可在保险货物本身的保额以外,再赔一个保额;而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是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 三、保障的损失 保障的损失是指保险人承保哪些性质的损失,由于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公司的承保的损失是属于海损(Average)。海损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 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

78、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顶全损,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的损失。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 (3)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为全部灭失。 2. 推定全损 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

79、值的损失。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另一种是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若想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 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若被保险人不办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则保险人将按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3. 3. 共同海损共同海损 共共同同海海损损是是指指载载货货的的船船舶舶在在海海上上遇遇到到灾灾害害或或者者意意外外事事

80、故故,威威胁胁到到船船、货货等等各各方方的的共共同同安安全全,为为了了解解除除这这种种威威胁胁,维维护护船船货货安安全全,或或者者使使航航程程得得以以继继续续完完成成,由由船船方方有有意意识识地地、合合理理地地采采取取措措施施,所所作作出出的的某某些些特特殊殊牺牺牲牲或或支支出出某某些些额额外外费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条件: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条件: 共共同同海海损损的的危危险险必必须须是是实实际际存存在在的的,或或者者是是不不可可避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必须是

81、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的合理的措施;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的合理的措施; 必须是属非常性质的损失。必须是属非常性质的损失。 4.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员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这种损失只是使该公司一家的利益遭受影响,跟同船所装的其它货物的货主和船东利益并没有什么关系,因而就属于单独海损。 以上表明,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是有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造成海损的原因有别。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

82、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损失的承担责任有别。 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承保责任范围 海运货物保险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别。 (一)基本险别 基本险亦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或WA)和一切险 (All Risks)三种。 1. 平安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

83、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

84、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 水渍险 水渍险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负责赔偿。目前,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实际上,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二)附加

85、险 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承保的险别。它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即只有投保基本险其中的一种之后,才可加保附加险。目前,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及特别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共有11种: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non-delivery):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负责

86、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 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

87、公司负责赔偿。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 损失。 串味险(risk of odors):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例如,船 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

88、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钩损险(hook damage):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情况下,应予赔偿。 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锈损险(risk sorest):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89、 2. 特殊附加险 特殊与特别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 战争险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战争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罢工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

90、参加工潮、暴动、民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或行为所一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罢工险的除外责任: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用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3. 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91、(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二、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一)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 1、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3

92、、如上述保险期限内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4、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二)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1、海运战争险规定自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2、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 3、如在中途港转

93、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和特性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

94、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检验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2、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

95、限为二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一)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 (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损失。 此外,还可以加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陆运战争险等。 (三)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一)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

96、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此外,在投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可以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二)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 采用“仓至仓”条款。如保险货物未到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起讫责任,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到卸离飞机为止,但最长以飞机到达目的当地天午夜起满15天为限。 三、邮政运输货物保险 有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一)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97、 1、邮包险的保险责任。 2、邮包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二)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起讫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发出到货通知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五节第五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在货物进出口运输保险业务中,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人、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事项。一、投保的方式一、投保的方式

98、 进出口货物办理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订立预约保险合同 即和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凡属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海运进口货物,保险公司负责自动,而不必对每批货物都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在接到装运通知后将有关内容通知保险人即可,被保险人还可以要求保险人对承保的货物签发保险凭证。 2逐笔投保 我国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采用逐笔投保,即被保险人对每一批货物单独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一旦保险人接受,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公司的进口业务并不是很多,一般也采用逐笔投保,即在接到对方的装船通知后,向保险公司投保。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

99、金。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它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的: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三、保险单证三、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也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常用保险单证有: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又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载明详细条款。 (二)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它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四、索赔四、索赔 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一) 损失通知 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损失一经通知,表示索赔行为一经开始,不再受保险索赔时效的限制。 (二)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 (三)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 (四)准备必要的索赔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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