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第四章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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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商事登记1 1n n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当代各国商事登记制度主要由当代各国商事登记制度主要由商法典商法典与商事登记专门与商事登记专门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在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商主体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在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商主体登记时,通常将商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并由此适用不同的登记时,通常将商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并由此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商事登记奉行的法律法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商事登记奉行的立法原则不同。商事登记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立法原则不同。商事登记作为国

2、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商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商事登记是否为商主体成立之必要条件,学界对此所持观点事登记是否为商主体成立之必要条件,学界对此所持观点不一,各国立法亦差异较大。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管理机关不一,各国立法亦差异较大。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不同,主要有四种模式。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的规定不同,主要有四种模式。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种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种类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类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

3、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商规定的登记种类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商事登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商事登记管理亦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记管理亦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本章导语2 2n n章节目录n n第一节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商事登记概述n n第二节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n n第三节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的种类n n第四节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商事登记的程序n n第五节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的效力与

4、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3 3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4 4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n n(一)(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的概念n n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5、n n(二)(二)商事登记的事项商事登记的事项n n商事登记内容和范围在法律上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定。对于经营商事登记内容和范围在法律上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定。对于经营者来说,并不是有关他的所有事项都必须登记,与商事经营无者来说,并不是有关他的所有事项都必须登记,与商事经营无关的事项不必登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事登记的必要事关的事项不必登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事登记的必要事项主要有: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项主要有: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

6、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等。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等。5 5二、商事登记立法n n(一)商事登记法的概念(一)商事登记法的概念 商事登记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商事登记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 n(二)(二)商事登记立法模式商事登记立法模式n n 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和实质意义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和实质意义 n n 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n n 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它还不

7、同程度地包括与商事登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它还不同程度地包括与商事登 n n 记相关的法律解释、判例规则和习惯性规范。记相关的法律解释、判例规则和习惯性规范。7 7n n (三)(三)商事登记立法架构商事登记立法架构n n 1. 1.由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如由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如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第一第一 编第二章、编第二章、日本商法典日本商法典第一编第三章、第一编第三章、韩国商法典韩国商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等都是关于商事登记的规定。第一编第六章等都是关于商事登记的规定。n n 2.2.由商事登记专门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如日本在由商事登记专门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如日本在商商法典法典之外,

8、另制定有专门的之外,另制定有专门的商事登记法商事登记法,对商事登,对商事登记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以补充商法典之规定。法国在废除记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以补充商法典之规定。法国在废除了了商法典商法典第一卷第四编中关于商事登记的规定之后,第一卷第四编中关于商事登记的规定之后,颁布了颁布了商事及公司登记法令商事及公司登记法令作为商事登记专门法。瑞作为商事登记专门法。瑞士在士在民法典民法典” ”债务法债务法“ “编之外,颁布了编之外,颁布了商事注册条例商事注册条例作为商事登记的专门法规。作为商事登记的专门法规。8 8n n (四)我国(四)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情商事登记立法情况况1.1.公司登记主要适用公司登记

9、主要适用公司法公司法(20052005年修订)、年修订)、公司登记管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条例(20052005年修订)以及年修订)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2005年修订)、年修订)、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2.2.非公司企业,其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公司的法人企业,其登非公司企业,其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公司的法人企业,其登记主要适用记主要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例施行细则(19961996年修订);另一类是非法人企业,其登记主年修订);另一类是非法人企

10、业,其登记主要适用要适用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集团登记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管理暂行规定等。等。3.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要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要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外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

11、法、关于外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等。9 9三、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历史考察n n(一)(一)放任设立原则放任设立原则n n(二)(二)特许原则特许原则n n(三)(三)核准原则核准原则n n(四)(四)准则原则准则原则n n(五)(五)严格准则原则严格准则原则1010四、商事登记的限制n n(一)商事

12、登记限制的概念(一)商事登记限制的概念 商事登记之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商事登记之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记的制度。记的制度。n n(二)(二)商事登记限制的立法模式商事登记限制的立法模式n n各国商事登记法多采取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结合各国商事登记法多采取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商事登记事项予以规定,即法律仅仅规定的立法模式对商事登记事项予以规定,即法律仅仅规定可以登记和必须登记的事项。可以登记和必须登记的事项。n n一般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中,不采用禁止性规范的立法一般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中,不采用禁止性规范的立法模式,即不列举不可以登

13、记的事项。模式,即不列举不可以登记的事项。n n在其他的一些专门法中,从商事交易的内容、交易的主在其他的一些专门法中,从商事交易的内容、交易的主体等方面规定商主体不得申请登记的事项。因此,对商体等方面规定商主体不得申请登记的事项。因此,对商事登记之禁止,需要从法的理论和法律的总体理解来把事登记之禁止,需要从法的理论和法律的总体理解来把握。握。1111n n (三)商事登记限制的法理分析(三)商事登记限制的法理分析 1.1.主体之限制主体之限制:主要包括主体职务上的限制和主体能力上主要包括主体职务上的限制和主体能力上的限制。前者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登记从事商事经的限制。前者如公务员、国家工

14、作人员不得登记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后者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的专门授权,不能登记从营活动;后者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的专门授权,不能登记从事国家专控的经营业务。事国家专控的经营业务。 2.2.行为之限制行为之限制:主要包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和主要包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前者如所登记之行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具体要求。前者如所登记之行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如按专门法律要求或国家授权设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如按专门法律要求或国家授权设立的商主体,只能登记从事获得专门授权的商事经营,如银立的商主体,只能登记从事获得专门授权的商事经营,如银行只能登记与

15、银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行只能登记与银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1212五、商事登记的意义n n1. 1. 它使商主体得以成立和存续,获得合法资格,它使商主体得以成立和存续,获得合法资格,使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和国家对商事活动的管理有使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和国家对商事活动的管理有明确的对象。明确的对象。n n2. 2. 它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它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n n3. 3. 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在登记机关查阅到商主体的实际状况。在登记机关查阅到商主体的实

16、际状况。n n4. 4. 它有利于国家及时了解商主体的设立和经营状它有利于国家及时了解商主体的设立和经营状态。态。1313六、商事登记与商主体成立之关系n n(一)(一)各国立法观点各国立法观点n n商事登记为商主体成立之必要条件,未经登记不能成立商主体。商事登记为商主体成立之必要条件,未经登记不能成立商主体。n n将商主体之设立登记视为商主体成立后依法需进行的行为,奉将商主体之设立登记视为商主体成立后依法需进行的行为,奉行先设立后登记原则,即在履行公证和其他一些手续后,商主行先设立后登记原则,即在履行公证和其他一些手续后,商主体被视为自动成立,其后再将商主体设立文件提交登记机关注体被视为自动

17、成立,其后再将商主体设立文件提交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册登记。n n(二)(二)立法趋势立法趋势n n非成立要件主义形成于非成立要件主义形成于1919世纪末世纪末2020世纪初,是自由贸易时代世纪初,是自由贸易时代的产物。成立要件主义则成为的产物。成立要件主义则成为2020世纪下半叶各国商事登记立世纪下半叶各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主流。当今世界,除个别国家仍采用非成立要件主义,法的主流。当今世界,除个别国家仍采用非成立要件主义,多数国家奉行成立要件主义。多数国家奉行成立要件主义。1414第二节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1515一、商事登记对象n n(一)(一)域外立法规定域外立法规定n n(二)(二)

18、我国法律关于商事登记对象的分类我国法律关于商事登记对象的分类1.1.三分法三分法, ,即将商主体分为三类: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即将商主体分为三类: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2.二分法二分法, ,即将商主体分为二类:即将商主体分为二类: (1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性质的法人企业。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性质的法人企业。 (2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19、)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它们主要有:它们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农村承包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1616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n n(一)商事登记管理机关的概念(一)商事登

20、记管理机关的概念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商事登记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 n n(二)(二)各国商事登记管理机关模式各国商事登记管理机关模式n n1 1法院是商事登记机关。法院是商事登记机关。n n2 2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n n3 3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为商事登记机关。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为商事登记机关。n n4 4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为商事登记机关。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为商事登记机关。1717n

21、 n(三)我国的做法(三)我国的做法n n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管理原则。n n不同级别的工商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上级登记主管机不同级别的工商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策规定的行为。1818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1919一、开业登记n n(一)(一)开业登记的概念开业登记的概念n n又称设立登记又称设立

22、登记, ,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n n(二)开业登记的内容(二)开业登记的内容1.1.名称登记(这一部分详见名称登记(这一部分详见“ “商号商号” ”一章)一章)2.2.出资人登记出资人登记3.3.住所登记住所登记4.4.法定代表人登记法定代表人登记5.5.注册资金登记注册资金登记6.6.章程登记章程登记7.7.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登记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登记8.8.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登记2020二、变更登记n n(一)(一)变更登记的概念变更登记

23、的概念n n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n n通常,商主体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通常,商主体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非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发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非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都直接导致其变更登记。生变化,都直接导致其变更登记。n n(二)(二)国有

24、企业改制变更登记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变更登记问题n n如果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国有企业自身不得成为该公司股如果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国有企业自身不得成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只有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方可作为该公东或发起人,只有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方可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如果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建为公司,这是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如果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建为公司,这是新的投资行为。为了保证投资企业自身合法存续,投资后剩余自新的投资行为。为了保证投资企业自身合法存续,投资后剩余自有资金不得少于法定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并符合企业相应经营有资金不得少于法定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并符合企

25、业相应经营规模的要求。规模的要求。2121三、注销登记n n(一)(一)注销登记的概念注销登记的概念n n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n n(二)导致商主体终止经营的原因(二)导致商主体终止经营的原因 1. 1. 解散解散 2. 2. 歇业歇业 3. 3. 被撤销被撤销 4. 4. 宣告破产宣告破产n n(三)(三)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2222第四节商事

26、登记的程序2323n n申请是指由商主体创办人或商主体提出的创设、申请是指由商主体创办人或商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为。n n申请必须以书面为之,必须按照法定要求的形式申请必须以书面为之,必须按照法定要求的形式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以及须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以及须填报的登记注册书。如果经营活动依法须经行业主管机关许可,还须如果经营活动依法须经行业主管机关许可,还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书。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书。n n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才予以受理。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才予以受理。一、

27、申请2424二、受理n n受理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受理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予以初步审查,确认文件已经齐备、符合申请条予以初步审查,确认文件已经齐备、符合申请条件后作出的接受商主体申请登记的法律行为。受件后作出的接受商主体申请登记的法律行为。受理以理以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方式向申请人作出意思表示,方式向申请人作出意思表示,受理机关同时应在登记文件中签署受理时间和受受理机关同时应在登记文件中签署受理时间和受理意见。理意见。n n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关应在接到申请后3030日内作出核准

28、登记或不予核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准登记的决定。2525三、审查n n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n n从商事登记的历史发展来看,审查可分为三种:从商事登记的历史发展来看,审查可分为三种: (1 1)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不的申请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

29、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 (2 2)实质审查,即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者所提交)实质审查,即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的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予以调查核实,以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予以调查核实,以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2626 (3 3)折衷审查,即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折衷审查,即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进行审查,尤其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登记。但已登记的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登记。但已登记的事项不能因此而推定

30、为完全真实,其登记事项的真事项不能因此而推定为完全真实,其登记事项的真伪最终还由执行机关加以裁定。伪最终还由执行机关加以裁定。2727四、核准发照n n核准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以核准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准的行为。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准的行为。n n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的材料并予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的材料并予以审核之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核的结果,即以审核之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核的结果,即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n n对予以核准登记的商主

31、体,应及时颁发有关证明,对予以核准登记的商主体,应及时颁发有关证明,并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商主体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商主体负责人领取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2828五、公告n n公告是指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报道或其他途公告是指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报道或其他途径让公众周知。径让公众周知。n n公告具有便于商事交易的进行、便于社会公众的公告具有便于商事交易的进行、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便于保障商主体的合法权益等作用。监督、便于保障商主体的合法权益等作用。n n商事登记之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商事登记之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2929第五节商事

32、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3030n n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1.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有何种效力。2.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有何种效力。一、对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3131 各国法律关于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n n1. 1. 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

33、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被视为商行为。n n2. 2. 商事登记不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商事登记不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n n3. 3. 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未经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未经商事登记程序,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商事经营活动,商事登记程序,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商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享有商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履行商人的也不得享有商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义务,该行为可认定为

34、无效行为。3232二、商事登记与公示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n n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是,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是,登记与公示是密切相联的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考察登记与公示是密切相联的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考察各国司法实践,登记与公示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是一各国司法实践,登记与公示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在这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在这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所奉行的几个重要原则,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商事登记奉行的几个重要原则,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商事登记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n n1. 1. 必须登

35、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n n2. 2. 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之保护。和第三人之保护。n n3. 3. 已登记事项在公布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已登记事项在公布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保护。3333n n由于商事登记本身并不纯粹是一种按照申请人自由于商事登记本身并不纯粹是一种按照申请人自由意志行为的活动,它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是由意志行为的活动,它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是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因此

36、,商事登记管理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因此,商事登记管理则成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则成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三、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3434n n商事登记监督管理分为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和登商事登记监督管理分为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和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两种方式。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两种方式。1.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主要是规定公众享有查阅主要是规定公众享有查阅商事登记簿、查阅与登记相关的各项资料和信商事登记簿、查阅与登记相关的各项资料和信息的权利。息的权利。2.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明主要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主

37、管机关对商主体之登记事项负有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商主体之登记事项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商主体违反登记法规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商主体违反登记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行为有权予以处罚。3535本章思考题n n1 1简述商事登记的种类。简述商事登记的种类。n n2 2简述商事登记的效力。简述商事登记的效力。n n3 3试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试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n n4 419961996年年5 5月月, ,甲、乙、丙三家公司达成协议甲、乙、丙三家公司达成协议, ,决定共同投资决定共同投资, ,成立一成立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在确定成立新公司后家食品有限公司。在确定成立新公司后, ,三家公司共同

38、草拟并审核认三家公司共同草拟并审核认可了公司章程可了公司章程, ,新企业暂定名为新企业暂定名为” ”永华食品有限公司永华食品有限公司” ”。章程中确定。章程中确定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150万元万元, ,由三家公司各出资由三家公司各出资5050万元万元, ,出资方式有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这些出资中货币、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这些出资中, ,货币出资已存入永华食品货币出资已存入永华食品有限公司筹备处在银行的账户有限公司筹备处在银行的账户, ,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也办理了相关手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也办理了相关手续。三家企业交足出资后续。三家企业交足出资后, ,永华食品

39、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永华食品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务所进行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11月月, ,永华永华食品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了公司食品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工商局审查后认为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工商局审查后认为, ,永华永华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是合格的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是合格的, ,但是本地已有数但是本地已有数家食品厂家食品厂, ,再设立一家食品公司对本地经济无促进作用再设立一家食品公司对本地经济无促进作用, ,因此不予登记。因此不予登记。甲乙丙三家公司遂以工商局为被告甲乙丙三家公司遂以工商局为被告, ,诉至当地法院。对此,法院应如诉至当地法院。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商事登记的意义与条件如何?何处理?商事登记的意义与条件如何?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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