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国税进出口业务知识辅导03一备案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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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一、备案单证常见问题、备案单证常见问题二二、备案单证政策依据、备案单证政策依据三三、常见问题处理、常见问题处理 一、备案单证常见问题常见问题1. 无备案2.备案混乱,无顺序3.单证不配套,张冠李戴4.用预录入单代替报关单5. 无出口货物装货单(场站收据)6. 无国内运输单证备案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款有关备案单证备案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一第八条第四款有关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

2、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备案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3、13年第12号)第五部分第八点备案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二第五部分第八点(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备案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备案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十三、违章处理(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

4、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备案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条、第七十条备案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四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

5、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四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政策依据政策

6、依据四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制作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顺序如下:常见问题处理三1、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复印件;2、出口货物清单(可以用形式发票代替);3、出口货物装货单(即场站收据,仅海运);4、提运单(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

7、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5、国内运输单证问题处理出口货物装货单(即场站收据,仅海运)无纸化报关后,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国税函【2006】904号)。无法取得场站收据电子数据,可使用通关无纸化查验/放行通知书代替。问题处理国内运输单证集装箱整柜运输的情况下,需将集装箱装箱单、运输发票备案。散货拼柜的情况下,需将货物进仓单(进仓收据)及相关运输票据备案。若运输车辆为营运车辆,则提供运费发票;若运输车辆为企业自备车,提供派车单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其他情况:运输方式为门到门快递的情况,需将快递单备案,代替提运单和国内运

8、输单证。特别提醒申报资料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特殊区域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如下: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特别提醒

9、申报资料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三关于视同自产的申报要求。特别提醒申报资料的要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序号序号视视同同自自产产货货物物范范围围退退(免免)税税业业务务类型代码类型代码1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STZC-01特别提醒申报资料的要求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 业 使 用 的 商 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STZC-02特别提醒

10、申报资料的要求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STZC-03特别提醒申报资料的要求4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STZC-04特别提醒申报资料的要求5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STZC-05特别提醒申报资料的要求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STZC-06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STZC-07特别提醒申报资料的要求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STZC-08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STZC-09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STZ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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