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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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信托的种类和特点第一节 信托的种类第二节 信托的特点 第三节 信托的构成要素第一节 信托的种类一、信托业务的种类(一)按信托性质划分(信托类业务和代理类业务)1.信托类业务: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为实现指定人或自己的利益,将信托财产转交给受托人,要求其按信托目的代为管理或妥善处理。这种信托要求信托财产发生转移,并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管理,受托人得到的处理权限与承担的风险较大。2.代理类业务:代理类业务是委托人按既定的信托目的,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一定的经济事务。委托人一般不向信托机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信托机构授予的权限较小。信托机构一般只办理有关手续,不负责纠纷处理,不承担垫款责任

2、,故而风险也较小。一、信托业务的种类(二)按信托目的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民事商事通用信托)1.民事信托:受托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也称为非营业信托。这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大多办理的是与个人财产有关的各类事务,如财产管理、执行遗嘱、代理买卖、代为保管等。民事信托在英国最早出现,目前在英国也得到广泛应用。民事信托一般涉及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继承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民事信托出于自发的需要,完全基于信誉,承办者一般不收取酬劳。按信托目的划分2.商事信托:受托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也称为营业信托。这类信托业务以商法为依据建立信托关系,受托人按商业的原则办理信托,通过经营信托业

3、务以获得盈利。美国是世界上最高完成从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转变的国家。3.民事商事通用信托p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有些信托事项两者之间可以通用,既可以划分为商事信托也可以划分为民事信托。p例如:“担保公司债信托”。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商法规范的范畴,而把抵押财产交给受托人又涉及民法中有关保证的内容,所以它可被称为民事商事通用信托。p按照设定该信托的动机来区分它到底归于哪一类信托:如果该信托的动机是为了保证债券的发行为目的,可以看作是商事信托;如果设定信托的动机偏重于抵押品的安全,则可以归为民事信托。(三)按信托关系发生的基础划分1.自由信托:也称为任意信托,是指信托当事人依照信托法规

4、,按自己的意愿通过自由协商设立的信托。自由信托不受外力干预,是信托业务中最为普遍的一种。自由信托又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契约信托是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契约而设立的;遗嘱信托是按照个人遗嘱而设立的。由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都被订在文件上,自由信托也被称为“明示信托”(三)按信托关系发生的基础划分2.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由司法机关依其权力指派而确定信托关系建立起来的信托。法定信托又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鉴定信托是当无明确的信托文件作为信托关系形成的依据时,由司法机关对信托财产或经济事务以及信托关系进行鉴定认可,推测当事人的意思从而建立起的信托。强制信托则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强制性建

5、立的信托。它不考虑信托关系人的意愿,而由司法机关依公平、公正的原则,用法律上强制的解释权强制建立。这种信托的意义在于免除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他人的财产。如,在欺诈、错误、不行为等情况下,不法人员取得他人财产,法院为保护原受益人的利益,强制取得受托权力,代原产权人掌管原受益人谋利。(四)按委托人的性质划分信托按委托人不同可划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与通用信托。1.个人信托:委托人为个人的信托称为个人信托。它又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2.法人信托:委托人不是某个人,而是单位或公司等具备资格的法人,它们委托受托人开展的信托业务被称为法人信托。3.通用信托:委托人既可以由个人委托信托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企业作

6、为委托人的信托称为通用信托。比如,公益信托、不动产信托与投资信托等。(五)按信托收益对象划分信托按收益对象划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1.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特定人(自己或指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受益人是具体指定的,一般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如受益人为子女的遗产信托。2.公益信托:委托人为学校、慈善、宗教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设定的目的不是为特定受益人谋利,而是为促进社会公共的利益,故而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是不特定的。如诺贝尔奖,邵逸夫奖。(六)按受益人是否是委托人本人划分按照受益人与受托人关系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1.自

7、益信托: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自益信托只能是私益信托。2.他益信托:委托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第三者的收益。某些信托业务同时兼有自益与他益的性质。比如委托人把信托财产托付给受托人经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若干年内运用信托财产所得的收益归委托人作为自身每年的生活费开支;在一定年限后,信托财产就归于第三者。这种信托就将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融于一体了。(七)按信托的标的划分按照信托的标的不同,信托可分为资金信托、实物财产信托、债权信托与经济事务信托。1.资金信托:资金信托也称为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与

8、处分的信托业务。它以货币资金作为标的,如单位资金信托、公益资金信托、劳保基金信托、个人特约信托等。资金信托在日本特别发达,被称为“金钱的信托”。2.实物财产信托: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实物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作为信托标的,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业务。其中动产是指原材料。设备、物资、交通工具等可以移动或移动后性质不发生较大变化的财产;不动产指厂房、仓库和土地等不能随便移动或移动后性质会有较大改变的财产。(七)按信托的标的划分3.债券信托:以债权凭证为信托标的的信托业务。比如企业委托受托人代为收取或支取款项、代收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款等。4.经济事务信托:它是以委托凭

9、证为标的而建立起的信托业务。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办各种经济事务,比如委托设计、专利转让、委托代理会计事务等。(八)按信托是否跨国划分信托按业务是否跨国划分为国内信托与国际信托两大类。1.国内信托: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都在国内进行。2.国际信托:当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跨越国界时称为国际信托。(九)按信托资金的处分方式划分1.单一信托:信托机构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这种信托对于每个委托人的财产,从受托到运用都是个别进行的,所以可以较好地贯彻账户不同、运用效益也不同的收益分配原则。单一信托对于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但必须被委托人指明的用

10、途使用资金。(九)按信托资金的处分方式划分2.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机构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信托机构把许多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中起来加以运用,然后将实现的收益根据各人的金额比例分给受益人。二、我国目前信托业务分类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1月24日下发了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

11、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二、我国目前信托业务分类(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10)代为保管及保险箱业务(11)法律法规规定或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可见,我国信托机构目前办理的信托业务可分为四大类: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投行信托业务:包括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公司理财、证券承销等业务。其他类信托业务:包括代理、咨询、担保等业务。第二节 信托的特点一、信托的基本特点(一)信托是一种由

12、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a.信托活动中,委托人将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获得财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有权对财产进行一定的管理与处分,而受益人则享有财产的收益权,这充分体现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委托关系。b.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一经设立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信托财产的管理不受各种情况变化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延续性。c.(二)信托具有融通长期资金的特征d.与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类似,信托作为一种独立的信用方式,可以为社会资金的余缺提供调剂的来源。e.委托人的信托资产多为长期可以运用的资金或财产,通过受托人转移给社会上缺乏资金的主体使用。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向社会经济主体的直接授信,是一

13、种融通长期资金的直接信用形式。一、信托的基本特点(三)信托方式的灵活性信托与其他信用活动相比,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体现在:1.信托的委托人范围广泛,可要是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2.信托财产的形式多样,可以是有形的,也可是是无形的。只要委托人拥有这种财产的产权,可以计算价值,且不与法律相抵触,都可以采用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管理。3.信托目的的多样性。委托人可以有着不同的目的,可以要求监护,可以仅仅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可以以财产增值为目的。4.信托设计灵活。当事人可通过信托文件进行灵活多变的设计,实现多样化的利益分配要求。5.运用方式多样化,信托业务既可以投资也可以贷款;信托财产既可以出租也可以出售;

14、信托机构既可以与客户建立信托关系,也可以建立代理关系。一、信托的基本特点(四)信托服务的多样性 信托机构为社会提供了多样化的服务,包括信托投资和贷款、租赁、证券发行、财务管理、并购、代理业务、经济咨询等,既为企业服务,又为个人服务,既为公益服务,也为私益服务,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五)信托收益与风险的他主性信托财产的损益与受托人无必然的直接关系,信托收益和风险的承担主体不是受托人,而是受益人。二、信托与其他一些经济活动的区别(一)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1.本质不同:信托起源于遗嘱的执行,其本质是“受入之托,代人理财”,由受托人接受委托,代委托人管理与处分信托财产,为他人谋利;而银行

15、信贷则起源于货币兑换业务,是一种以偿还与付息为条件的资金借贷活动。2.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进行的财产管理制度,涉及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活动,主要体现的是银行与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双边信用关系。3.基本职能不同:信托最基本的职能是财务管理职能,是受托人在忠诚的前提下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银行信贷最基本的职能则是融通资金,银行作为信用中介,通过负债业务来筹集资金,再通过贷款等业务来调剂社会资金的余缺。(一)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4.业务范围不同:信托的业务对象多种多样,可以是资金形态也可以

16、是实物形态,其业务方式也灵活多样,除了包括信托存贷款外,还有投资、投行等许多其他业务。而银行信贷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聚集社会闲置资金并转给需求者运用,以融通资金,银行的业务对象一般以资金为主。5.融资方式不同:信托机构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替委托人进行资金的管理与处分,体现了委托人向社会经济主体的直接授信,是直接融资;银行作为信用中介,起间接融资作用,在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搭起一座桥梁。6.收益分配不同:信托的收益是按照实际运用的效果来计算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所获得的收益均归受益人所有,受托人按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直接获得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按规

17、定的利率计算利息,银行获得经营存、贷款的利差,存款人只能按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一)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7.承担的风险不同:信托的经营风险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只要受托人尽职,按委托人的意图管理信托财产,不管信托财产产生了盈余还是亏损,受益人均不能向受托人索赔。而在银行信贷中,银行资助地发放贷款,其行为不受存款人与借款人意旨的强求,因而整个信贷的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8.清算方式不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连续性,它不同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一旦信托机构因经营不善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而要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以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而银行

18、存款是银行的负债,银行贷款是银行的资产,一旦银行破产,存、贷款等业务所涉及的财产要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参与清算。(二)信托与债权债务的关系1.当事人关系不同: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活动,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的关系。而债则主要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是两者之间的双边关系。2.体现的关系不同:信托业务中体现的是信任关系,委托人对受托人充任信任,这种信任关系是信托业务得以存续的基本条件。而在债这一经济活动中,双方所体现的是借贷关系。3.对特定财产的权利不同:信托财产在运用上要保持独立性,受益人对特定的信托财产拥有要求权,在破产时也优先偿还。而在债这一关系中,债权人仅有债务请求权,而不拥有对特定财

19、产的要求权,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无优先权。4.收益不同:信托业务中的收益率是不确定的,财产运用的收益都归受益人。而借债方式中,一般在合同中或债券的票面上会表明固定的利率,有固定回报,资金运用的收益归债务人,债权人只收回本金与利息。(三)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信托、委托与代理是三种较为常见的财产管理制度。委托是指一方(受托人)以另一方(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从事代理活动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他们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为基础而成立的制度。但信托

20、与委托、代理有一定的区别: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信托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从法律上将,信托的当事人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是一种双边关系。2.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中心,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必须要有确定的、合法的信托财产,否则就不能建立信托关系。而委托与代理关系的建立却不一定要有财产,有时在没有确定财产的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3.财产的占有权不同:在信托业务中,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后者代为管理与处分,也就是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必然会发生转移。委托代理业务财产的所有权始终

21、掌握在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手中,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信托的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比委托和代理更加密切。(三)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4.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身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都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让受托人(代理人)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身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5.受托人掌握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处分,有较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一般不进行干预,受托人只受信托契约约束与法律、行政上的监督。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行为则严格收到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限制,委托人可以随时间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受托人或代理人必须服从,而代理人的权限也仅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限。6.稳定性不同:信托关系一成立,除非信托契约中规定的条件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信托契约是不能接触的,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信托也将继续存在,因此有较大的稳定性。而委托代理合同比较容易接触,被代理人可随意撤回代理关系,并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死亡、宣告死亡和法人消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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