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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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解读省卫生计生委法制处左翼2016年5月主要内容一、为什么要修改条例二、修改的指导思想三、修改思路四、修改的主要内容五、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的建议全面两孩政策-里程碑2015年10月29日中共第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施行,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落地。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当日正式施行。2016年5月26日省卫计委印发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需澄清的几个问题1.条例大还是红头文件大?人治: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条例属

2、于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大于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中,经过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非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2.条例(2016版)的施行日期条例自2003年1月1日生效,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即今年3月30日起施行。修订重新确定施行日期,修正沿用原施行日期,只有修改的内容自公布之日或者规定的日期开始施行。3.修改决定为什么没有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称4.如何区分款、项、目?法律结构:编、章、节、条、款条、款、项项、目。示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

3、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1.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2.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了一个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执法文书或文件引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条例修改的亮点和遗憾亮点:1.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2.取消了一系列对群众的限制性措施3.强化了出生缺陷防治措施4.创新了子女数量计算5.男方护理假

4、天数增加遗憾:1.增加婚假的规定没有写进去2.再生育条件规定偏严一、为什么要修改条例?1.法制统一的要求上位法人口计生法作了修改。2.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需要人口计生法规定了一对夫妻有生育两个子女的实体权利,实体权利需要程序权利加以保障。3.重构法律制度的需要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要求计划生育工作理念和工作措施进行全新的转变。原条例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是与一孩半的生育政策相配套的。新条例需重构一套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配套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二、修改的指导思想修改成一部温暖的条例一是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条例修改不得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上位法相抵触。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体现对育龄群众和家庭的人文关怀,把党

5、和国家的好政策落到实处。三是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三、修改思路紧紧围绕全面两孩政策及其配套制度进行修改1.与人口计生法不一致的内容生育政策表述、避孕节育措施、恢复生育手术审批、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实施假节育手术2.人口计生法授权地方立法解决的内容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3.其他领域已进行改革的内容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四、修改的主要内容原条例共7章54条本次修改涉及4章(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23条,整条删除5条(原第16、17、18、26、39条)。条例(2016版)共7章49条。四、修改的主要内容(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1.生育政策总原则

6、(第生育政策总原则(第14条第一款)条第一款):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城乡一致、区域一致、民族一致(1)如何理解提倡生育两个子女?提倡生育两个子女,收养子女和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婚姻存续期间的再婚夫妻,其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合并计算不能设置障碍,提供便利条件。(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2)如何理解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确定再生育审批的属性,属于行政许可,须经审批取得生育证,方能再生育一个子女。已怀孕提出申请的,应予受理;已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2.再生育条件规定(第再生育条件规定(第1

7、5条第一款)条第一款):(1)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经鉴定符合病残儿条件、医学上认为均有残疾,经鉴定符合病残儿条件、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的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作出属于病残儿的鉴定结论,继续有效,不需重新鉴定。对接受鉴定的子女没有年龄限制。(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再婚前各自生育了一个子女;二是一方生育了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前生育两个子女不管是否为合法生育。准确把握“不含复

8、婚不含复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后离婚再复婚的,不适用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条件规定。(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前款所称子女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存活的亲生子女”(第15条第二款)颠覆以往对子女的界定,进一步放宽了生育政策。*仅限于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子女进行界定,即生育政策适用上,子女仅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子女、以前婚姻中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存活的亲生子女,是指与父母有血缘关系且存活于世的子女,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与父(母)没

9、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亲生子女。未存活的亲生子女,不计算子女数。*收养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不计算子女数,但在计划生育奖励、法律责任追究上要计算子女数。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不计算子女数。(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3.跨省婚姻生育政策(跨省婚姻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第18条第三款)条第三款)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省居民,我省条例关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与外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我省或者外省规定。适用外省规定的,由外省发给生育证,我省一方居民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机构)应及时为其出具婚育状

10、况证明。(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4.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14条第三款)条第三款)仅湖南、广东条例有此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湘政发201520号)湖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105号)范围:违法多生育的人员;(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未足额缴

11、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采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填写虚假信息、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人员;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人员;实施非医学原因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个人(含组织、介绍者,以及接受鉴定或者手术的妇女);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病残儿鉴定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人员;违反人口计生法、条例(2016版)及其他计生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失信惩戒:声誉影响、银行贷款等受影响。操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推送到卫生计生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和湖南征信平台。(一)生育政策及配套

12、制度5.生育服务登记生育服务登记(第16条)范围: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或夫妻双方户口均不在本省但属于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以下统称为国有单位职工),依法生育的依法生育的夫妻夫妻。外省流入人口已怀孕第一、二个子女的。登记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办法:生育第一、二年子女的,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登记。乡镇或者街道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依法再生育子女的,经批准取得生育证,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服务:优先优先享受更贴心贴心的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6.再生育审批(第再生育审批(第17条)条

13、)范围:符合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申请:怀孕前。已怀孕的,承诺所孕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子女。已生育的,缴清社会抚养费。申请材料:(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2)生育、收养状况证明;(3)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申请材料目录公示目录公示,不得要求提交未进目录的材料。(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受理单位:可以向夫妻一方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有单位职工的,也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先收到申请的单位不得拒绝受理。审批时限:30天(乡镇初审15天,县级审批15天)。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和双休日,也不包括邮寄和递送途中的时间。应尽量缩短时限(20天)。(一)生育政策

14、及配套制度7.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第20条)条)适用人群: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单身女性不得施术变化:不需先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取得不孕(育)症诊断书程序:(1)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2)施术:查验结婚证、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依法施术。(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8.避孕措施(第避孕措施(第19条)条)自主选择。(人口计生法第20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三阶段:一刀切、知情选择、自主选择取消一环二扎(删去原第22条第一款)。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只能采取措施提倡、鼓

15、励,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不得纳入考核。知情: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宣传不同避孕措施的特点,指导其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9.出生缺陷防治(第出生缺陷防治(第32条第一款)条第一款)省政府规章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全国唯一、首部全国唯一、首部具体实施主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措施: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务;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二)取消的限制性措施1.取消一环二扎取消一环二扎删去原第22条第一款: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

16、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理由:与全面两孩政策、人口计生法自主选择避孕措施的规定相冲突。(二)取消的限制性措施2.取消孕检义务取消孕检义务删去原第36条第二款: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理由:为了遏制违法生育(少数人),给合法生育者(多数人)增加义务。免费孕检由义务转为权利。卫生计生部门免费提供孕检服务。(二)取消的限制性措施3.取消终止妊娠保证金取消终止妊娠保证金删去原第22条第三款中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

17、并可以收取二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及时如数退还。必须及时如数退还。 理由:遏制违法生育作用有限。放水养鱼。2016年3月30日前作出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决定,并已经收取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当事人未终止妊娠的,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尚未收取到位的,不再收取。(二)取消的限制性措施4.取消实施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取消实施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删去原第23条第一款: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

18、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理由:与人口计生法自主选择避孕措施的规定相冲突。无需审批,无需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施术。(二)取消的限制性措施5.取消违法怀孕终止妊娠手术费用自理取消违法怀孕终止妊娠手术费用自理删去原第第31条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理由:实践中做不到。费用来源: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

19、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第25条第二款)(二)取消的限制性措施6.取消医疗保健机构接诊妊娠取消医疗保健机构接诊妊娠13周以上孕妇须查周以上孕妇须查验生育证验生育证删去原第第39条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理由:信息系统可以取代。医疗机构应将孕妇的基本情况录入相关信息系统(二)取消的限制性措施7.取消违法生育人

20、员孕产期医药费自理及不取消违法生育人员孕产期医药费自理及不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的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的规定删去原第第44条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理由:与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相冲突。属于基本社会保障(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1.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增加产假和护理假(第(第21条)条)范围扩大范围扩大:原条例原条例:晚育的,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新条例新条例:依法生育的夫妻。适用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天数增加天数增加(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和双休日):原条例原条

21、例: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男方护理假15天新条例新条例:增加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20天国家规定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98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待遇不变待遇不变:工资、奖金照发,相关待遇不受影响货币补贴货币补贴: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未休完的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由单位给予货币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2.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第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第22、23条)条)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规定条件,获得独生子女证或

22、光荣证的人员。凭证享受第22条规定的相关待遇(保健费、增加一人份额)。(2)2015年12月31日前农村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无需凭证(3)2015年12月31日前城镇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父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无证者凭婚育状况证明享受。(4)2015年12月31日前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待遇。无需凭证(5)2015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符合条件的享受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3、期间,是指在我省是指1979年5月26日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作出“育龄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并对“凡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证,给予表扬和鼓励”规定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当时的法规政策规定的领证条件,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3月29日期间,办理的光荣证有效。3月30日起,一律不再办证。(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享受的待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享受的待遇:(1)免费治疗。专家组鉴定认为需要临床治疗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2)特别

24、扶助。特别扶助是指按照现行国家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给特别扶助金。目前的扶助标准为:一级乙等(含一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各等次(含二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各等次(含三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3)住院待遇。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领取领取光荣证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处理后再生育子女的处理:(1)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光荣证主体:原发证机关,离开原管辖地的,由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

25、)。程序:下文;公示(2)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待遇(3)依法生育的,原享受待遇无需退还(4)违法生育的,原享受待遇必须退还退还范围:所有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奖励待遇。分配宅基地、住房时给予多分配优待的,规定(约定)返还标准。(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界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界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社会抚养费征收尚未实现城乡一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社会抚养费征收尚未实现城乡一致“农村居民”,是指自己或者父母、祖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含山林、鱼塘等,下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此之外的其他居民是城市居民。城市居民租赁经营农村居民责任田土的,不属于农村居民。按照农村居民对待的人员:没有承包责任

26、田土,但仍享受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下列人员:耕种他人土地的失地农村居民;从事渔业捕捞、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劳动的。(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自己或者父母、祖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下列人员,应认定为城市居民: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招考、由财政统发工资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政府雇员等;服现役的士官;其他参照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人员,或者其他由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四)法律责任1.社会抚养费征收(第社会抚养费征收(第37条)条) 掌握:掌握:征收对象、计征基数、征收标准征收对象、计征基数、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对象:违法生育人员、非法收养人

27、员(1)违法生育:不符合条例(2016版)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生育子女的。包括三种情形:符合政策无证再生育、违法多生育、非婚生育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无证再生育子女。违反程序规定。仅限于再生育子女。合法夫妻无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一、二个子女,不属于违法生育,不能征收。(四)法律责任违法多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了条例(2016版)许可的范围。一是在生育两个子女之后,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而再生育子女;二是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再生育子女后,继续生育子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其后办理离婚手续生育的,除当事人提交非前婚配偶亲生子女的确凿证

28、据外,推定为前婚配偶的亲生子女,对女方与前婚配偶按违法生育处理。(四)法律责任*非婚生育。即生父母之间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育。包括以下情形:男女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据群众举报查实,据群众举报查实,原无配偶的女性在与现配偶结婚前怀孕,所生育子女与现配偶无血缘关系的,女方属于非婚生育,子女的生父依其婚姻、子女数量确定违法生育性质;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子女(作为违法多生育子女加重征收的情形)生父母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其他情形。第三、四种情形“不告不理”,依法定程序取得确凿证据方能认定。(四)法律责任例外: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仅未办理

29、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的,不视为非婚生育。当事人要求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应予办理。(2)非法收养。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收养子女或者符合条件但未办理收养登记。计征基数计征基数:生育者或者收养者双方上年度总收入。上年度:自然年度。收入:是指实际收入。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镇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四)法律责任征收标准征收标准: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无证再生育子女,30%计算:(男方收入+女方收入)30%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2-6倍,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68倍。每再

30、多生一个加3倍计算:(男方收入+女方收入)2 (男方收入+女方收入)(2+3+*)非婚生育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2-6倍,每多一个加3倍非婚生育免予处理情形:原无子女无配偶的男女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一年内补办结婚证的,免予处理。包括两种情形:(四)法律责任一是一是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后一年内补办了结婚证;二是二是双方或一方未达到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后一年内达到法定婚龄且补办了结婚证。上述情形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一律从轻按2倍征收。非法收养免予处理情形: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免予处理。违法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处理:原则:先按照违法生育一

31、个子女的情形确定违法生育性质,再乘以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的数量。(四)法律责任示例:某夫妇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三胎为三胞胎,首先对其违法生育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三胞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男方收入+女方收入)2(或3、4、5、6)3。男女双方子女数量不一致的处理:原则:按各自子女数确定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性质。示例:男方有3个子女(前2个合法,第3 个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女方无子女,双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男方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定性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四)法律责任2015年12月31日前违法生育二孩,2016年1月1日之后又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如何处理

32、?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前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生育第二个子女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又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处理。2015年年12月月31日前违法生育二孩是否要处理?日前违法生育二孩是否要处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二孩的,按照行为发生当时的二孩的,按照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条例或者政策处理。或者政策处理。从重征收从重征收情节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导致违法多生育的,应当从重征收,即按3至6倍征收。法定从重情节。(四)法律责任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

33、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不符合法定再生育子女的条件,通过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证生育,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虚假承诺,骗取生育证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6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加重征收加重征收情节: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按照68倍征收。重婚以法院判决为准。(四)法律责任有下列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第38条)的,所发生育证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违法多生育子

34、女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谎报婴儿死亡的;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2. 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第(第40条)条)启动条件启动条件:“一定证据”改为“明显证据”,对证据数量、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卫生计生部门在处理涉嫌违法生育的举报、投诉时,首先要穷尽所有调查手段穷尽所有调查手段,多方调取证据。有不止一项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证据尚不具备排他性,不足以定案,再启动技术鉴定。(四)法律责任鉴定的组织:由案件承办单位组织。当事人自行进行鉴定的,不予认可。鉴定费用:证明违法生育的,由当事人承担;不是,由承办单位承担。3.政治待遇限制(第政治待遇限制(第39条

35、)条)限制对象:限制对象:违法多生育人员、按照违法多生育处理的非婚生育人员。不受限制:不受限制:双方原均无子女且非婚生育时无配偶,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非法收养子女。(四)法律责任限制内容限制内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多生育应从重,非婚生育(如生育数量未超过规定)和非法收养可适当从轻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如实介绍,不得隐瞒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基本要求。(中组部等11部门文件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

36、措施的通条(国人口发200764号)限制年限限制年限:将1990年以来,改为:自违法生育之日起至缴清社会抚养费满5年。以正式文件为准(四)法律责任4.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即原第46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理由:自主选择避孕措施,实施假节育手术现象不复存在5.删去“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即删去原第51条第一项理由:不复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五、学习贯彻新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一)加大宣传力度,掀起学习宣传热潮(一)加大宣传力度,掀起学习宣传热潮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大力宣传当前的人口形势一是大力宣传当前的人

37、口形势:“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转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也不会根本转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也不会根本转变”。二是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二是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和国策意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坚持走由中国特色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不变,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消除领导干部模糊认识。五、学习贯彻新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三是精准宣传三是精准宣传条例条例修改的内容修改的内容,使社会易于理解、便于接受,避免歧义和误读。消除农村居民的模糊

38、认识。(二)修改完善配套政策(二)修改完善配套政策1.全面清理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新条例相抵触的内容要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取消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能再出现特别是取消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能再出现。2.制定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配套政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内容与表述方式与新内容与表述方式与新条例条例保持一致。保持一致。五、学习贯彻新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三)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三)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1.落实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统一思想:统一到中央决定、新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上来。消除模糊认识加强领导(第4条)。乡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落实保障:资金保障(第12条)、组织保

39、障(乡镇卫生计生办(第8条第二款)、机制保障(目标管理考核(第4条第二款)、一票否决制度(第13、39条)五、学习贯彻新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2.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职责拓展综合治理内涵3.卫生计生工作转型瘦身为什么要转型瘦身机构合并的需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要求新条例的要求,也提供了条件社会抚养费逐年减少,无法支撑粗放式管理五、学习贯彻新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怎样转型瘦身:精细服务,精准管理精细服务,精准管理精细服务:一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让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温馨的计划生育服务。二要强化妇幼健康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让群众生出健康的孩子。

40、三要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加大对特殊家庭的扶持力度。对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应继续落实好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四要加强托幼、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的性别平等。让群众生得起,养得起,教得好。五、学习贯彻新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精准管理:一是明确重点人群:农村两女户,再婚家庭。二是创新管理模式:喻管理于服务中。提高农村两女户的政治、经济地位,解除后顾之忧,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再婚夫妻,摸清生育意愿,精准管理。三是用足依法管理手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倡导长效避孕措施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度请批评指正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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