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 年 03 月 23 日修订)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目录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局第一节第二节董事董事局第六章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监事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1第一条第二条、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第二节通知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第二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创立于 1987 年 6 月,其时名称为: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是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闽外经贸资字(87)204 号文“关于同意中外合资经营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并于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991 年 6 月,公司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闽体改(1991)022 号文件批准改制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福耀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1994 年 7 月《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1996 年 1 月,公司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同意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闽外经贸[1996]资字020 号文)批准,更名为公司现用名称,并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营业执照号码:3501004000085962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公司于 1991 年 7 月 22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函(1991)131号批准,向其他企业法人招股和向公司职工发行内部股票 5,719 万股公司于 1993 年2 月 2 日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18 号文批准确认为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发起人股 2339.78 万股,占总股本 40.912%;社会法人股 270 万股,占总股本4.721%;外资法人股 1949.58 万股,占总股本 34.090%;社会公众股 1159.64 万股,占总股本 20.277%。
公司于 1993 年 5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8 号 “关于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3)字第 2037 号“关于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批准,社会公众股 1159.64 万股于 1993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FuYao Glass Industry Group Co., Ltd.公司住所:中国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邮政编码:35030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亿零贰佰玖拾捌万陆仟叁佰叁拾贰元(¥2,002,986,332.00)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总监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局秘书、财务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使集团成员取得稳步、协调和高速发展,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更进一步地达到标准化和科学化的统一管理,为福建的经济发展,为社会的繁荣和人类的进步尽公司应尽的责任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汽车玻璃、装饰玻璃和其它工业技术玻璃及玻璃安装,售后服务生产及销售玻璃塑胶包边总成、塑料、橡胶制品包装木料加工开发和生产经营特种优质浮法玻璃,包括超薄玻璃、薄玻璃、透明玻璃、着色彩色玻璃统一协调管理集团内各成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代购代销成员公司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协助所属企业招聘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及咨询等有关业务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除外,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或有特殊规定的,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公司发起人为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闽辉大厦、福清市高山抽纱厂、福建省外贸汽车维修厂、福清市宏路地产建材厂、华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同源公司、香港得利康有限公司、美国田纳西州塑胶工程公司和印尼华人方明梧认购的股份数为 40,850,000 股,出资方式为以其在原中外合资企业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1 年 2 月 25 日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A 股)总数为 5,719 万股其中发起人股 2,339.78万股,占总股本 40.912%;社会法人股 270 万股,占总股本 4.721%;外资股 1,949.584万股,占总股本 34.090%;个人股 1,159.64 万股,占总股本 20.277%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2,986,33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02,986,332 数,其中:外资股 462,576,337 股(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450,489,732股,占总股本的 22.49%;鸿侨海外有限公司持股 12,086,605 股,占总股本的 0.6%),占总股本的 23.09%。
内资股 1,540,409,995 股(社会公众股持股 1,300,320,911 股,占总股本的 64.92%;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240,089,084 股,占总股本的 11.99%),占总股本的 76.91%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局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局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局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6起诉讼公司董事局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局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局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7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局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8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局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公司董事局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5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局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局,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局和董事局秘书将予配合董事局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11担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号码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12(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局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13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局、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局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局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局、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14和说明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局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局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15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局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局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局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局、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或者 2/3 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16决投票,应当由 2 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局与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协商一致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但前述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局,提案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局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局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17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第一节18董事局董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局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19(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局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局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局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局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局时生效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局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各项忠实义务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局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20代表公司或者董事局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局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董事局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局,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局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局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1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局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局制定董事局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局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局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局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资产处置(含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局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局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局决议的执行;(三)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资产处置(含购买、出售、置换、报废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计算)的 5%;(四)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会议22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局召开临时董事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或形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 2 天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局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局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局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局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局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局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局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局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局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董事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局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局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局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局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局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局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23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2-4 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局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并向董事局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局会议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局、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4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副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经总经理提名后由董事局决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局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局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局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第一节监事会监事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议第一百四十一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可以列席董事局会议,并对董事局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5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局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局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26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九条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27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局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局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局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局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28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四条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局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方式进行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方式进行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节公告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9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三条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30(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31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修改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局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32、 、 、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局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事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本章程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