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四章授课教师:XXX 围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了解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意违约的救济方法和货物风险的转移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并正确用文字表达出来?美国A公司意大利C公司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各国调整对外货物买卖关系的国内法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2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大陆法系民商分立 法国、日本、德国等民商合一 瑞士、意大利等英美法系一部分是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另一部分是有关货物买卖的单行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贸法会我国对此公约作出的保留:(1)对第一章第1条的第1款b项,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规定提出了保留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销售合同公约》第二章第11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论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都是有效的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即中国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按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交付货物按合同的规定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交付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卖方基本义务按合同规定对货物的完全所有权实行担保——《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一、卖方交货的地点与时间如果合同中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卖方则必须严格遵守,但如果合同中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时,则需依据该合同的准据法办理。
卖方交货的地点(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1、67条等条款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对交货地点作出了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则应根据下述三种不同情况履行其交货义务)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即认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且,标的货的风险也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2.在销售合同中没有涉及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的场合下,如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卖方应于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交付给买方处置;如果标的物是待制造或待生产等未特定化的货物,卖方应于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制造或生产或存放的具体地点交付给买方处置3.在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约时卖方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假如卖方设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应按《销售合同公约》第10条的规定,在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履行交货义务三种不同情况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国《合同法》第61条(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中国《合同法》卖方交货的时间1. 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日期,或从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卖方就应该在该日期交货2. 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如1993年第一季度),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卖方有权决定在此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但是,若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时,卖方则必须遵守3. 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等条款二、卖方移交货物单据卖方移交货物单据的义务主要取决于合同和信用证是否有明示规定,或取决于双方的习惯做法,或取决于双方所采用的贸易惯例在装运港交货的情况下,卖方一般都有义务向买方移交装运的各种单据特别是在装运港交货的合同中还往往规定以卖方移交装运单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对等条件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则卖方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三、卖方应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责任范围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1. 应适用于同一规格之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或用途2. 假如买方在订立合同时表明或默示卖方知道合同标的物的使用目的或特殊用途,则卖方交付的货物就必须适用于买方购货的特殊用途或特殊目的。
3. 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样或说明相符4. 所交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常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果无此种通常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AC~110VAC~220V?l 如果明示或暗示地使卖方知道买方所购的电视机是运往中国境内使用……l 买方并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买方对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的信赖是属于不合理的情况……按照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就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按照中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若按照第61条仍不能确定时,应按照国家标准确定;若没有国家标准,就应按照行业标准确定;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没有时,就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就标的物的包装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也应当按照中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若按照第61条仍不能确定时,应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包装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责任期限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在该货物风险已转移于买方的时候符合合同的要求,卖方就算是履行了他的义务。
如果卖方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质作出了特别担保此时,卖方来说,尽管货物风险转移于买方,但对特别担保期间内的品质仍承担责任——《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卖方有权在交货期限届满前对货物实行补救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届满前交付了货物,若其交付的货物存在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只要卖方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前实行补救(例如,补足了货物的缺漏部分或调换了有缺陷的货物等等),买方就不能拒收货物但卖方在行使补救不符货物的权利时,如果给买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销售合同公约》第37条卖方交货时的免责范围1. 如果在订购时,买方已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了检验,卖方对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事不负任何责任2. 如果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一旦货物超过了规定的检查期限,即使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卖方也可以不承担责任,除非合同中另有相反规定3、如果买方未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情形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或没有约定期限而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或任何情形下买方未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也可免除卖方对货物品质实行担保的责任,除非特别担保期限超过了2年卖方若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这实际上已构成欺诈行为,不能援引这两条申请免责。
四、卖方应对货物的权利实行担保所谓权利担保(Warranty of Title),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者都不会就合同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应对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欠缺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卖方应保证所交货物无侵权行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42条卖方不仅应对其所出卖的货物的权利确实存在瑕疵或欠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还应对第三者对合同项下的货物提出的任何请求承担责任——《销售合同公约》不管卖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真正拥有完全的权利,只要有任何一个第三者对合同项下的货物提出权利请求,卖方就有义务为买方排除干扰,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买方不仅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而且在收取货物时同意冒第三人可能随时追讨该货物的风险,那么,一旦日后第三人对该货物提出权利要求,买方就无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工业产权 Industrial Property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和商标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主要是指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项权利在内的智力成果权。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在买方收到货物后,出现有第三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提起侵犯其知识产权之诉,卖方必须承担责任,为买方排除干扰并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1. 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2. 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能预料到合同标的物的销售或使用地点时,才向买方负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3. 在其他情况下,只有当第三人依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的法律提出卖方的货物侵犯了他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时,卖方才向买方承担责任不过卖方上述担保责任的成立,应符合下述三个主要条件:预订转口泰国负有知识产权的担保责任改为转口新加坡没有知识产权的担保责任香港某买方乙广州某卖方乙以上阐述了卖方所交货物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及该责任成立的条件,但是,卖方的上述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1)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主张,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2)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主张,是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而发生的,则应有买方自己负责,卖方可以免除对货物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买方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货物的权利有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将第三方的权利或请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将丧失对卖方的追索权但是,如果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一事能提出合理的理由,或者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即使买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向卖方发出通知,只要不属于卖方的免责范围,卖方仍须对其所出售的货物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销售合同公约》第43、44条一、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买方必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价款l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支付价金 《法国民法典》第1650条l买方对卖方负有支付其约定的价金及受领买得物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433条l买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7条 l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在交付货款和接受货物之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编513条l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中国《合同法》第159~161条买方必须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在价格待定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在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已规定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买方则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贷款。
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则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另外,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56条的规定,在按重量计价的合同中,如果合同中未具体规定买方是按净重还是按毛重支付货价时,买方应该按货物净重支付货款但这一规定是在就合同的标的物的计量方法发生疑问时才适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有关惯例或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习惯做法中能够确定上述计量方法,则不适用《公约》的上述规定如果双方在订约时没有规定价金,而依市价确定价金者,则应按清偿时清偿地的市场价为标准;——德国法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一般应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价;——英、美等国的法律日本、法国等国的法律规定与德国法的上述规定相类似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中国《合同法》规定的决定顺序:合同中对价款的约定中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由政府定价的情况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买方付款的地点当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或者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惯例或确立的习惯做法中也没有明示买方支付价款的地点时,买方应在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1.在卖方的营业所在地付款。
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买方则应在卖方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3.按照当今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付款方式,银行跟单托收的支付方式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价款的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按照中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若按照第61条仍不能确定时履行地的确定与《公约》上述两点规定相似——中国《合同法》如果卖方的营业地点在订约后发生了变动;若由此而引起支付方费用的增加,其增加的开支应由卖方负责承担——《销售合同公约》第57条买方付款的时间1.如果买卖合同中对买方的付款时间有规定时,买方应按有关规定按时付款;如果合同中对买方的付款时间没有作出规定,买方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在没有特殊规定(例如赊销)或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当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换取有关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将该单据提交给买方时,买方应支付货款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但如果买方在支付之前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时,买方就无权要求在支付前先检验货物。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多数情况是卖方凭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凭证,待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对货物进行复检,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再根据合同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4.另外,《销售合同公约》针对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法、德等)法律规定的催告制度,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付款,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当一方延迟履行其主要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债权人若以延迟履行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必须事先依法进行催告,并给予债务人一段合理的期限履行合同,只有当债务人在经债权人催告以后仍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解除合同,否则只能索赔二、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应作好接收货物的准备应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双方互为清偿的义务及买卖双方保全货物的义务一、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互为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人应清偿因其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负有返还已受领的利益的义务1. 买方不能按原状归还货物的后果如果买方在宣告解除合同前,已有部分或全部货物因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而销损或消费或出售,导致买方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买方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权利。
2. 双方负有利益返还的义务当合同被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返还已受领的货物或贷款不仅如此,若依照《公约》第84条规定,双方还必须返还合同货物所产生的利润或利息针对买方不能按原状归还货物的情况,下列三种情况除外: l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而造成 l如果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或灭失或变坏是由于在特定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所致l如果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买方仍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交付替代物另外,即使买方根据上述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权利,买方也仍然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采取一切其他补救方法二、买卖双方保全货物的义务所谓保全货物,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致使货物的受领或退回不能及时进行时,最适宜防止货物毁坏或遗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保证货物安全,尽量减少货物损失的义务之行为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当买方按合同规定应在卖方营业所在地受领货物,但买方未在约定的日期受领货物时,由于卖方尚拥有合同标的物,故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运并取得可转让的装运单据后,卖方依约请买方付款赎单时,由于此时卖方拥有装运单据仍能控制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权,故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1.若买方已收到货物,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并打算行使退货权时,买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买方负有保全货物义务的同时也得到留置货物的权利,这一权利至卖方将其为保全货物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偿还时止2.若货物已运抵目的地并置于买方处置的状态下,但买方尚未实际收取货物时,如果买方要行使退货权,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并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但在这种场合下,买方一般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才负有代表卖方提取货物并保全货物的义务: (1)买方这样做不需支付货物价款,并且不会导致遭受不便或不合理的费用; (2)卖方或其代理人或其代表不在货物抵达地在上述两个条件不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如果买方应卖方的要求,允诺代卖方提取货物时,则买方提取货物时,必须按照卖方的要求保全货物,否则,买方需承担未按卖方的要求保全货物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买方在履行上述保全货物的义务时耗费了合理的费用,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拒绝支付该项费用,则买方有权留置合同标的物,直至卖方清偿就保全货物所耗费的合理费用时为止中国《合同法》也作出了与上述内容相类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买卖双方保全货物的方法1. 将货物寄放在第三方仓库,按《公约》的规定: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2. 将货物出售1)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支付保全货物费用的方面有不合理的延迟,则负保全货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2)如果货物属易腐品或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负保全货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尽快地将货物出售3)负出售货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出售货物后,有权从销售货物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时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尚有剩余款项则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l特别注意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所谓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行为它牵涉到有关破产清算问题它又牵涉到货物的风险转移的问题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在出售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方——中国《合同法》重要性二、货物的风险转移所谓风险乃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货物所发生的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损害、毁灭及不属正常损耗的变质等。
货物风险转移后的后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到由买方承担后若有遗失或损坏,买方不能解除支付价款的义务除非那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为或不为而造成的货物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1.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卖方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自卖方按照销售合同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于买方承担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卖方须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特定地点交付承运人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3.在任何情况下,货物在未划归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于买方4.卖方被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销售合同公约》三、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的风险转移时间1.原则上讲,路货交易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于买方承担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签发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3.如果卖方在订立路货交易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害,而他却对买方隐瞒这一事实,那么,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四、其他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买方有义务到卖方的营业地接受货物,则:风险从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时起转移到买方。
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已将货物按要求划归合同项下,但买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去接收,则风险从买方不收取货物而违反合同时起转移于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起,该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上述规定适用于买卖双方均知道合同标的物在第三方经营的仓库存放的一切合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标的物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尚未划归合同项下之前,不得视为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因此,风险也不转移于买方五、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货物风险不得视为已转移于买方上述的《销售合同公约》之五条规定均是假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就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作出任何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也未采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前提下所应该采取的解决方法中国的特殊情况:《中国外贸法》虽没有规定风险转移的细则,但允许当事人对于凡中国法律未作规定在处理中国对外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时,就得依照下述原则,凡合同中上述二者都没有时,如果该合同符合《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者,应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该公约的适用条件者,则需按照国际私法冲突规则首先确定该合同的准据法,然后按照该准据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一个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或对不符合合同规定之物1.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进行修理2. 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合同之货物进行修理值得注意的是:买方在采取上述两项救济方法时,必须是在向卖方发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的同时或在其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上述救济要求,否则,买方就有可能性丧失行使上述两项救济方法的权利各国法律的差异l《德国民法典》第462条及与此有关条目规定:如果由于卖方自己的过失致使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该有缺陷的货物对买方并无利益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只能要求减少价金或请求损害赔偿l中国《合同法》中规定:当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按照中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若按照第61条仍不能确定时,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金等违约责任给予卖方履约宽限期1.当卖方延迟履行义务并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得给予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在额外时间内补救。
2.当卖方延迟履行义务,买方宣告给予卖方一段额外时间让卖方补救的情况下,买方在其所允诺的宽限期届满前,不得采取解除合同等补救措施,除非卖方在宽限内仍不履约或已声明不在此宽限期内履行义务3.卖方如果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未履行义务或已声明他将不在合理的宽限期内履行义务时,即使卖方延迟履行义务的行为原来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4.卖方如果在宽限期没履行合同义务,则未免除他延迟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当卖方延迟履行义务时,买方可以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规定宽限期要求卖方履约;二是请求损害赔偿当债务人延迟履行其主要债务时,在债权人行使催告权时,应当给予债务人一段合理的额外履行期;在其他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给予债务人一段合理的额外履行期,以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中国《合同法》5.买方在规定宽限限期时,一般应做到明确与合理6.宽限期限可以由卖方提出,买方加以确定;也可以由买方单方面指定撤销合同(Rescission)1.买方撤销合同的条件(1)卖方不交货或拒绝交货或延迟交货与合同不符或预期违约等违约行为业已构成或达到了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买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买方将该通知以合理的方式向卖方发出时生效。
2)如果卖方违约行为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买方得给予一段合理时间的宽限期让卖方进行补救,如果卖方在宽限期内仍不进行补救或拒绝进行补救,买方可以解除合同2. 撤销合同的后果所谓撤销合同的后果,是指当合同一旦被依法撤销后,这种撤销的作用是溯及既往,还是仅指向将来的问题买方在行使上述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注意:在卖方已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解除合同的声明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买方就将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其他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卖方违约情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解除合同,否则,买方也将丧失撤销合同的权利要求卖方减低货价(Reduction of Price)1.适用范围卖方交货虽然与合同不符,但买方无权解除合同或虽有权解除合同但买方不行使此项权利;卖方交货虽然与合同不符,但买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虽有权但他宁愿采取减价这一救济方法2. 减价无论在买方付帐前或付账后均可采取,并且,卖方即使因不可抗力可以被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但货物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仍然可以要求减价3. 减低价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交付有缺陷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金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交货当时的价金二者之间的差额比例计算。
4. 如果卖方在交货期限界满前已按规定对其任何不履行合同义务之处作出了救济,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合同规定对有缺陷的货物所做出的救济,买方就不得减低货价要求损害赔偿1. 损害赔偿的原则中国《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存在违约的行为、违约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 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是违约一方的赔偿责任仅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为限,对于那些订约时不可能预料的损失,违约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同时,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减轻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其中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原本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中国《合同法》和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的规定与《公约》上述规定基本一致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合同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损害赔偿额中需包括受害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我国过去三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均明确提出损害赔偿额中需包括受害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并且按照中国《合同法》规定,若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中国的法律现状3. 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实际补进时索赔额计算法(2)如果买方在撤销合同之后,没有实际补进替代物,而此项标的物又有时价时,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因不同情况而处理第一,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前,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合同价与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标的物的时价之间的差额+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方面的损害赔偿额第二,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后于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而依法解除合同时,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买方接收货物时标的物的时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额3)其他情况下损害赔偿额是:因一方违约对受损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受损害方依据合同可预期获得的利润采用此种计算方法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可预期获得的利润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中止合同所谓中止合同,是指暂时停止履行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中国《合同法》以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中止合同的有关规定基本上与《公约》上述规定一致如果订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由于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显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
但是,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时人,并且,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时,提出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的行为,否则,就可能导致自己违约——《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当卖方提前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当卖方预期违约时,买方除采用上述的中止履行合同的救济方法外,还可以采取撤销合同的救济方法但是,如果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卖方所明示的提前违约业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卖方的行为已明显显示出会根本违反合同对此,在前一种情况下,买方可立即撤销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后一种情况下,买方若要撤销合同,只要时间许可,就必须向卖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由于买方的判断错误,擅自宣布撤销合同,就必须承担违约之责当卖方提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l如果卖方在规定的履行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l但买方行使拒收权时,必须注意:在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由买方处置,而买方无需支付价金即可占有货物;占有货物并不会使买方不便或发生不合理的开支;卖方以及经卖方授权的任何第三人未在目的地等三种情况下,买方就有义务代卖方占有并保全货物。
再则,如果买方为卖方着想接受了卖方提前交货,卖方仍有权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此时,买方有义务受领符合合同的货物l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则上与《公约》上述规定一致,不过它更强调在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不能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债务,当然若因此给债权人增加了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当卖方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其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就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超量交货导致买方极大的不便或过大的经济开支业已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拒绝整批货物并请求损害赔偿当卖方只履行部分交货义务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所谓履行部分交货义务,它主要包括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和卖方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这两种情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不得拒绝债务人履行的部分债务,当然若因此给债权人增加了费用,则须由债务人承担中国的法律现状当卖方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发生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此时,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2.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也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则该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但对在此以前对方已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予以撤销缺陷货物仅能追诉此批货物3. 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批交货都不能单独用于买方预期的目的(如一套大型设备)的情况下,只要卖方其中一批交货达到了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买方就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及今后将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撤销整个合同,并可就整个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二、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销售合同公约》第62条规定: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的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救济方法两大法系对实际履行这一救济方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规定宽限期让买方履行义务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第63条的规定:当买方延迟履行合同时,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期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如果买方未在或拒绝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宽限期内履行义务,则卖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撤销合同卖方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业己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买方未在或拒绝在卖方给予的合理宽限期内履行义务。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合同并非自动被解除,卖方解除合同的声明以合理的方式向买方发出时起生效一旦合同被卖方有效解除,双方当事人必须注意如下几点:(1)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需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2)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对于应负责任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由责任方负责3)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中国的法律现状:一是《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并且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并非自通知发出时合同解除二是《合同法》规定当分期付款的买方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金额的五分之一的,卖方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卖方自行确定货物规格的权利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未提出标的具体规格时,卖方可以行使下列权利:1.如果买方由于未提供所要求的货物规格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卖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并请求损害赔偿2.规定一段合理的宽限期,让买方履行提供所要求的货物规格的义务。
若买方在宽限内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即使该项违约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卖方也可在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并请求损害赔偿3.直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4.自行订明标的物的规格如果卖方选择行使此项权利时,则必须做到: (1)卖方必须按照他所知道的买方的要求订明标的规格;(2)卖方必须将其所定明标的物的规格及其细节尽快通知买方;(3)卖方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在该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要求支付利息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并且,行使收取利息这一权利不影响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货物买卖法卖方基本义务买方基本义务违约的救济买卖双方义务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基本概念特点交货地点时间交货的单据货物合同相符卖方免责范围卖方的担保支付货款义务接受货物义务卖方违约救济买方违约救济清偿债务义务保全货物义务货物物权转移货物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