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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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成建委发 200554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增加监督工作地公开性,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二五年九月五日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

2、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地监督管理 .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地监督管理, 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地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和管理权限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8 页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地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区(市)县工程质量

3、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地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地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地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地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地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量地监督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章 监督工作职责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

4、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地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第十条 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8 页第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第十二条 及时、如实作好监督工作记录和质量监督文件签发、

5、收集以及监督档案地整理工作. 在规定地时间内完成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 第十四条 参与本地区质量事故地调查处理和优质(精品)工程地评选. 第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地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六条 受理本地区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地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地问题时,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重新组织质量验收等措

6、施,并以书面地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地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时,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收取以下质量文件(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8 页料):(一)按规定填写地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地质量文件

7、和材料(查阅原件,收复印件);(三)监理(建设)单位确定地工程见证取样人员名单和见证取样授权书. 第二十条 对经验证有关文件、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地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即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四章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第二十一条 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地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在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工程工程地基本情况;(二)编制依据;(三)监督人员地组成;(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地质量

8、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地主要内容、重点部位、基本监督方式和要求;(五)其他告知事项 .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地过程中,可根据工程地变更情况、实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8 页质量状况及时调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以确保对工程质量地有效监督. 第五章 质量行为监督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结合工程实体质量地监督情况加强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地监督 .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地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地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地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

9、级有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地主要内容:(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技术标准地情况;(二)质量管理体系地建立和实施情况 .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地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工程工程报建情况;(二)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地,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情况;(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情况;(五)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

10、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地变更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重新报审、备案情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8 页(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地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或补充时执行有关规定情况;(二)参加地基验槽以及桩基础、地基处理、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建筑幕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隐蔽检查、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和质量文件签证情况;(三)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地处理情况 . 第二十九条 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地监督抽查

11、:(一)分包施工单位资质、工程工程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地质量管理情况;(三)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规范、标准地配置情况;(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地审批和执行情况;(五)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地执行情况;(六)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执行情况;(七)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检查、检验和使用情况;(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工程地检查评定情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12、-第 6 页,共 18 页(九)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蔽前按规定告知监督机构地情况;(十)质量问题地整改和质量事故地处理情况;(十一)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实验实施情况;(十二)技术资料地收集和整理情况 . 第三十条 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地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监理单位资质,工程监理机构地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地确定与措施)地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监理工作中地执行情况;(四)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日常巡视、平行检验监理情况;(五)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投

13、入使用或安装前地检查验收情况以及见证取样地实施情况;(六)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工程地质量验收检查组织情况以及质量文件地签认情况;(七)对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地督促整改、复查情况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地报告情况;(八)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地核查情况;(九)对施工质量评价情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8 页(十)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 第三十一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地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是否超越核准地类别、业务范围

14、承接任务;(二)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审核人、实验人)资格情况;(三)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四)检测内容、方法和程序地规范性情况;(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地符合性等情况. 第六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地监督检查应以抽查为主,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检自评地基础上,采取巡检抽查施工作业面地施工质量和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地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并辅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等手段. 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地主要内容有:(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二)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地主要材料、构

15、配件、半成品和设备地出厂合格证、实验报告、见证取样资料及结构实体检验报告;(三)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地质量控制情况;(四)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 第三十四条 下列关键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监督工程,施工单位在其隐蔽或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8 页质量验收前 2 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到现场监督检查:(一)建筑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基底隐蔽;(2)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3)基础(地下室)结构工程隐蔽;(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6、 . 2、主体结构工程(1)结构转换层钢筋隐蔽;(2)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结构和其他特殊结构形式工程隐蔽;(3)主体结构工程隐蔽;(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3、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1)建筑幕墙结构隐蔽;(2)大型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地吊顶和线路管道、重要设备隐蔽;(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各专业工程(除给水、燃气、电力浅沟、排管工程)第一检验批及不良地质段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桩孔隐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8 页(2)桩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第一检验批质量

17、验收;(3)道路工程路床第一检验批隐蔽 (含弯沉测试 );(4)河堤工程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5)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2、主体结构工程(1)桥梁工程第一检验批盖梁、拱座、现浇梁板、拱圈钢筋工程隐蔽和第一作业段地预应力张拉;(2)隧道工程框架顶板钢筋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主体结构第一检验批隐蔽(外防水施工前);(3)河堤工程墙身砌体(含泄水孔、沉降缝、卸荷台) 第一检验批隐蔽;(4)构筑物底板、侧壁钢筋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含满水实验、气密性实验);(5)道路工程基层、面层第一检验批隐蔽(含弯沉实验);(6)排水工程污水管道第一检验批隐蔽(含闭水实验);(7)电力通道(浅沟、排管、隧道)

18、工程U型槽、排管钢筋、隧道主体结构第一检验批隐蔽(含接地电阻测试、隧道装水实验);(8)给水、燃气等管线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含严密性实验);(9)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第三十五条 下列重要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巡检抽查工程,施工单位在其隐蔽前应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地信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8 页和质量保证能力安排监督抽查:(一)建筑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桩基础工程打试桩;(2)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

19、;(3)基础钢筋工程隐蔽;(4)地下室防水工程隐蔽 . 2、主体结构工程(1)一层钢筋工程隐蔽;(2)顶层钢筋工程隐蔽 . 3、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节能工程中地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措施隐蔽.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桥梁及下穿隧道工程其余检验批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基底隐蔽;(2)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3)桩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其余检验批质量验收;(4)桥梁工程承台第一检验批钢筋隐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8 页(5)

20、桥梁工程扩大基础及承台结构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 2、主体结构工程(1)桥梁工程其余检验批现浇梁板、拱圈钢筋工程隐蔽和第一作业段地预应力孔道压浆;预制梁板第一检验批钢筋隐蔽及预应力张拉;第一作业段预制梁板、钢梁安装;(2)隧道工程底板钢筋第一检验批隐蔽;主体结构外防水第一检验批隐蔽;(3)排水工程雨水污水管道、砌体第一检验批隐蔽;(4)电力隧道工程箱体钢筋第一检验批隐蔽;第三十六条 监督机构在对主体结构工程地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对结构工程进行监督检测,结构工程未经监督检测,监督机构不得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地具体部位(构件)和抽测数量,根据工程地结构

21、类型、工程规模和工程监督检查地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主体结构工程地主要受力结构构件;(二)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质量缺陷地结构构件;(三)抽测构件及抽测点随机选定,抽测数量不宜少于5%. 同一设计强度等级地构件应抽测一组 . 第三十八条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地主要工程包括:承重砌体工程地砌筑砂浆强度;现浇梁、板、墙、柱等结构构件地混凝土强度和钢筋地规格、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构件地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误差等.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8 页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测地数据应记入质

22、量监督记录和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条 对本细则规定地涉及安全地重点监督工程,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抽查就擅自隐蔽地,以及质量文件(资料)存有疑问、缺失或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地,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第四十一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工程存在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等质量问题地,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交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仍然不符合要求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责任主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地动态监督和对工程

23、实体质量地巡检抽查 . 工程在结构主体施工阶段,对建筑规模为多层以上地建筑工程或造价在 200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随机抽查应在一次以上. 第四十三条 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低下、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实体质量水平差地工程,应加强监管,按规定地程序及时调整监督工作方案,实施跟踪监督.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第四十四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 第四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地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监督工程竣工验精选学习资料

24、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18 页收地主要内容有:(一)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有关质量文件(资料)进行查验;(二)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三)对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四)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地情况进行监督;(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 第四十七条 发现有关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地行为,或者工程存在有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地质量问题时,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地,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

25、报告第四十八条 监督机构完成对工程地质量监督工作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人员签署监督意见,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监督业务专用章 . 第五十条 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参与验收各方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地要求,并且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18 页

26、(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地问题已整改完毕,手续齐备;(三)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地工程竣工验收已经进行了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地影响结构安全地质量隐患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安全、使用功能地质量缺陷已经整改完毕;(四)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结构工程进行了监督抽样测试. (五)监督机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报送存档地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第五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简况;(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监督情况;(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四)质量文件(资料)抽查情况;(五)质量问题地整改

27、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六)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七)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地建议 . 第九章 质量监督档案第五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地有效证明文件. 监督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工程质量监督地有关文件并整理归档.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18 页第五十三条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监督文件:(一) 卷内目录;(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质量监督备案表(含见证取样授权书);(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六)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测

28、记录(含影、音像记录资料);(七)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八)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九)停、复工通知书;(十)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报告;(十一)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十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十三)地基验槽记录;(十四)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十五)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十六)其他子分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十七)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文件汇总表;(十八)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29、 18 页(十九)不良行为记录;(二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文件;(二十一)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二十二)工程竣工报告;(二十三)勘察、设计文件自查报告和监理单位地质量评估报告;(二十四)施工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二十五)消防验收意见书(可以是复印件);(二十六)房屋建筑工程节能验收意见书;(二十七)其他质量文件 . 第五十四条 质量监督档案案卷地装具、装订应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定,便于保管与查阅 . 第五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地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备案、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等工作地在线作业. 第五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建

30、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质量中有关信息纳入数据库,以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和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地需要. 第五十七条 监督工作档案保存期按工程类别及性质分为短期不少于5 年,长期不少于 15年. 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验收是指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地对地基处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18 页桩基础、预应力、钢结构(含网架)、建筑幕墙、设备安装等子分部工程和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地验收 . 第五十九条 涉及工程质量检测、功能性检测(实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监理(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过程中进行监理. 第六十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 . 第六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8 页,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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