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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宋元的法律制度(公元960一1368年)宋是历代中懂法的皇帝最多的一个朝代,宋是历代中懂法的皇帝最多的一个朝代,也是法律教育最发达的朝代,法制成就极也是法律教育最发达的朝代,法制成就极高。高。 积贫积弱的宋代能够出现文化发达、积贫积弱的宋代能够出现文化发达、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国运绵长,一个重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国运绵长,一个重要的奥秘就是法律制度。要的奥秘就是法律制度。假如可以选择,我宁愿生活在中国的宋王朝。-汤因比第一节宋朝立法概况一一 、 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通过兵变立国,对宋初的统治者而言,通过
2、兵变立国,对宋初的统治者而言,历史教训的含义和汉唐不同。因此,在建历史教训的含义和汉唐不同。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时侧重点就不同。立自己的法律制度时侧重点就不同。 严防六种人:文臣、武将、女后、外严防六种人: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戚、宗室、宦官。宋太宗:宋太宗: 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
3、于君主。集权于君主。(二)崇文抑武,强调慎法(二)崇文抑武,强调慎法 采取崇文抑武政策,限制武将权力,派采取崇文抑武政策,限制武将权力,派文臣掌管军事和地方行政。在司法官的任文臣掌管军事和地方行政。在司法官的任用上,更是注重儒士,重视法律教育和考用上,更是注重儒士,重视法律教育和考试。由于科举取士,选择儒臣治狱,削弱试。由于科举取士,选择儒臣治狱,削弱了武将的权力,改变了五代时期军阀执掌了武将的权力,改变了五代时期军阀执掌司法的状况。文人地位极高,待遇极优。司法的状况。文人地位极高,待遇极优。 劝学诗劝学诗 宋真宗宋真宗富家不用买良田富家不用买良田, ,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千钟粟; ; 安房
4、不用架高梁安房不用架高梁,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黄金屋; ; 娶妻莫恨无良媒娶妻莫恨无良媒, ,书中有女颜如玉书中有女颜如玉; ;出门莫恨无人随出门莫恨无人随, ,书中车马多如簇书中车马多如簇; ; 男儿欲遂平生志男儿欲遂平生志, ,六经劝向窗前读。六经劝向窗前读。 相当注重吏治文臣在经世治国中的作相当注重吏治文臣在经世治国中的作用,重视地方现任官员的吏治才干,要求用,重视地方现任官员的吏治才干,要求他们学法知法。一方面要求武臣读书学法,他们学法知法。一方面要求武臣读书学法,由由“律学博士律学博士”对官员讲授、考核,考核对官员讲授、考核,考核成绩居末位者,还要处以罚金,一方面又成绩居末位者
5、,还要处以罚金,一方面又大力起用懂法的文人任官,据宋史大力起用懂法的文人任官,据宋史刑刑法志记载,当时法志记载,当时“士补初官,皆试律令士补初官,皆试律令”。(三)、(三)、“大度兼容大度兼容”,强调慎法,强调慎法 宋初名臣吕蒙正所说:宋初名臣吕蒙正所说:“水至清则无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小人情伪,在君子岂鱼,人至察则无徒,小人情伪,在君子岂不知之,若以大度兼容,则万事兼济。不知之,若以大度兼容,则万事兼济。” “ “大度兼容大度兼容”表现为:表现为: “ “保全柴氏子孙保全柴氏子孙”; “ “不杀士大夫不杀士大夫” ” 。此外,立法崇尚宽平,强调恤政慎刑、此外,立法崇尚宽平,强调恤政慎
6、刑、宽缓刑罚,并且创立折杖法,以减轻刑罚。宽缓刑罚,并且创立折杖法,以减轻刑罚。宋朝皇帝常常亲自审录囚犯,加强对司法宋朝皇帝常常亲自审录囚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检查控制,同时纠正一些冤狱。活动的检查控制,同时纠正一些冤狱。(三)义利并举,重视经济三)义利并举,重视经济 “ “贵义贱利贵义贱利”逐渐转向义利并举,从逐渐转向义利并举,从官僚士大夫到民间百姓开始言财谈利。官僚士大夫到民间百姓开始言财谈利。 宋朝重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事法律宋朝重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及民商事立法的活跃。关系及民商事立法的活跃。二、主要立法活动二、主要立法活动(一)(一)宋刑统宋刑统的刻印颁行的刻印颁行 这这
7、是是宋宋朝朝的的第第一一部部正正式式刑刑律律,也也是是我我国国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共宋刑统共1212篇,篇,3030卷,卷,213213门,门,502502条。虽然其篇目、条数与唐律完全相同,条。虽然其篇目、条数与唐律完全相同,内容的差异也极为有限,但仍然有其自身内容的差异也极为有限,但仍然有其自身的变化和特点。的变化和特点。 第一,改称第一,改称“刑统刑统”之名。之名。 宋朝以前的重要法典,基本称为宋朝以前的重要法典,基本称为“律律”。宋刑统将法典改称为。宋刑统将法典改称为“刑统刑统”,使中国古代的法典名称发生了重大变化。使中国古代的法典名称发生了
8、重大变化。第二,分门类编内容。第二,分门类编内容。宋刑统宋刑统将各篇予以分类,在每篇之下,将各篇予以分类,在每篇之下,依据条文顺序、内容、性质,将律文分为依据条文顺序、内容、性质,将律文分为若干门,门就是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若干门,门就是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为一门,门下再分条,确立了为一门,门下再分条,确立了分门别类编分门别类编排律文的形式。排律文的形式。第三,确立刑律统类体例。第三,确立刑律统类体例。 宋刑统宋刑统将唐朝开元二年(将唐朝开元二年(714714年)至年)至宋初建隆三年近宋初建隆三年近250250年的敕、令、格、式中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审定选取的刑事规范,审定选取
9、177177条,经皇帝批准条,经皇帝批准后,每条前均冠有后,每条前均冠有“准准”字,附于相关律字,附于相关律文之后,确立了刑律统类的新体例。文之后,确立了刑律统类的新体例。第四,增设增设“起请条起请条”。 “ “起请条起请条” ” 是窦仪等人对原有律文和是窦仪等人对原有律文和敕、令、格、式等予以审订,就一些具体敕、令、格、式等予以审订,就一些具体内容提出调整变动建议,奏请太祖批准后,内容提出调整变动建议,奏请太祖批准后,收入收入宋刑统宋刑统的新增条款。的新增条款。 起请条共起请条共3232条,每条前均冠以条,每条前均冠以“臣等参臣等参详详”字样。字样。第五,总汇类推条文。总汇类推条文。唐律有唐
10、律有“余条准此余条准此”内容内容4444条,分别列条,分别列在各有关律文之后,属法律类推性质。在各有关律文之后,属法律类推性质。宋刑统将其总汇为一门,冠以宋刑统将其总汇为一门,冠以“一部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律内余条准此条”之名,集中列在名例之名,集中列在名例律中,便于使用。律中,便于使用。第六,删去篇首疏议删去篇首疏议。 唐律疏议每篇篇首都有疏议,内容包含篇名的渊源、变化、地位等,虽然具有一定意义,但对律文规范的实施并无实质影响,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问题。宋刑统删去了每篇篇首的疏议。(二)编敕与条法事类(二)编敕与条法事类1 1编敕编敕 敕敕是是皇皇帝帝发发布布命命令令的的一一种种形形式式,宋宋代
11、代皇皇帝帝对对特特定定的的人人或或事事随随时时发发布布的的指指示示或或命命令令称称为为散散敕敕。将将散散敕敕汇汇编编,整整理理成成册册,使使之之通通过过一一定定的的立立法法程程序序上上升升为为国国家家法法律律,即即是是编编敕敕。编编敕敕成成为为宋宋朝朝一一项项经经常常和和重重要要的立法活动。的立法活动。2 2条法事类条法事类 南宋时期,又将相关的敕、令、格、南宋时期,又将相关的敕、令、格、式等依事项分门别类综合编纂,式等依事项分门别类综合编纂,创制了创制了“条法事类条法事类”的新形式。的新形式。 这种立法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这种立法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又便于司法官吏检索适用。调,又
12、便于司法官吏检索适用。 (三)编例与特别法规(三)编例与特别法规1 1编例编例 条例条例:皇帝或中央机关下达的指示命:皇帝或中央机关下达的指示命令,亦称指挥;令,亦称指挥; 断例断例:判案成例。:判案成例。 编例就是由专门机构将条例和断例加编例就是由专门机构将条例和断例加以整理统编,使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以整理统编,使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法律形式。2 2特别法规特别法规 宋朝制定了一系列特别刑事法规,作宋朝制定了一系列特别刑事法规,作为普通法的重要补充。其中尤以为普通法的重要补充。其中尤以惩治盗贼惩治盗贼的特别刑事法规的特别刑事法规为突出代表。为突出代表。 三、法律形式三、法律形
13、式 律律宋刑统宋刑统 敕敕惩罚犯罪的法律惩罚犯罪的法律 令令禁止为非的法律禁止为非的法律 格格规定官阶、赏级规定官阶、赏级 式式规定公私文书模式规定公私文书模式 此外还有例、申明、看详等。此外还有例、申明、看详等。第二节宋朝法律内容及特点一、行政法律内容一、行政法律内容在建立自己的行政制度时侧重点与汉唐在建立自己的行政制度时侧重点与汉唐不同,不同,严防六种人:文臣、武将、女后、严防六种人: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外戚、宗室、宦官。(一)行政管理体制(一)行政管理体制 强化中央集权,推行强化中央集权,推行“分化事权分化事权”的的措施,通过机构间的分权,使各部门及人措施,通过机构间的分
14、权,使各部门及人员之间互相牵制,从而强化皇帝对国家机员之间互相牵制,从而强化皇帝对国家机构的控制。构的控制。 1、中央:三司二府分相权制制度度设设计计中中的的分分权权原原则则二府二府计计相相监监察察军军政政行行政政财财政政御御史史台台枢枢密密院院中中书书门门下下三三司司御前会议御前会议皇帝皇帝北北北北宋宋宋宋前前前前期期期期中中中中央央央央机机机机构构构构宋史宋史宋史宋史 范镇传范镇传范镇传范镇传: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1、地方:地方:州(府)、县两级制,分别以知州(知州(府)、县两级制,分
15、别以知州(知府)、县令或知县为长官,由中央委派文府)、县令或知县为长官,由中央委派文官出任。官出任。太宗时,太宗时,在地方增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在地方增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构,加强对地方的监管和控制。,加强对地方的监管和控制。(二)职官管理制度(二)职官管理制度 官员选拔以考试为主。官员选拔以考试为主。 1 1科举考试制度科举考试制度 广泛吸取士人参加政权广泛吸取士人参加政权完善考试完善考试制度。制度。 增加科举考试的名额;提高录取者的增加科举考试的名额;提高录取者的待遇;考试制度更严密。待遇;考试制度更严密。考试制度严密考试制度严密考试制度严密考试制度严密 三级试三级试三级试三级试 “恩归主上
16、恩归主上恩归主上恩归主上”乡试(解试)乡试(解试)地方地方省试(会试)省试(会试)中央部门中央部门殿试殿试皇帝皇帝解元解元省元省元状元状元 扩大录取名额,减少门第限制。扩大录取名额,减少门第限制。 “糊名糊名”、“誊录誊录”制度制度 “锁院锁院”制度制度 禁止朝廷官员推荐考生,而且食禄之禁止朝廷官员推荐考生,而且食禄之家子弟必须复试,贵戚子弟须另设考场和家子弟必须复试,贵戚子弟须另设考场和另派考官,实行。另派考官,实行。2 2官职差遣制度官职差遣制度官官: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职职: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差遣差遣:握有实权,负
17、有实际责任。:握有实权,负有实际责任。 差遣制原是一种临时任官方式,宋朝差遣制原是一种临时任官方式,宋朝上升为正式任官制度。上升为正式任官制度。 司马光之结衔司马光之结衔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朝散大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朝散大夫、右谏议大夫、充集贤院修撰、权判夫、右谏议大夫、充集贤院修撰、权判西京留司御史台、上柱国、河内郡开国西京留司御史台、上柱国、河内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三百户、食实封四百户、侯、食邑一千三百户、食实封四百户、赐紫金鱼袋赐紫金鱼袋。3 3职官考课制度职官考课制度 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的考任制。一任,武官五
18、年一任的考任制。 考课内容和标准,根据官吏职务不同考课内容和标准,根据官吏职务不同而分别规定。而分别规定。 4 4行政监察制度行政监察制度 基本承袭唐制,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基本承袭唐制,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职责与唐制大体相同。台、殿、察三院,职责与唐制大体相同。 在路一级设监司,监察所属州县;在路一级设监司,监察所属州县; 各州设通判,号称监州,监督制约地各州设通判,号称监州,监督制约地方长官;方长官; 皇帝还直接委派特使皇帝还直接委派特使“走马承受走马承受”,监察地方行政监察地方行政。二、刑事法律内容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盗贼重法” 宋宋未未经
19、经过过农农民民战战争争洗洗礼礼,但但农农民民战战争争贯贯穿穿始终。因此,盗贼成为刑法重点打击对象。始终。因此,盗贼成为刑法重点打击对象。首首先先宋宋刑刑统统作作为为普普通通常常法法,对对盗盗贼贼犯犯罪的量刑比唐律明显加重。罪的量刑比唐律明显加重。 其其次次,宋宋朝朝专专门门制制颁颁了了一一系系列列重重典典惩惩治治盗贼的特别刑事法规盗贼的特别刑事法规 。 1 1盗贼重法盗贼重法 宋宋神神宗宗熙熙宁宁四四年年制制定定了了“盗盗贼贼重重法法”,其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其家属。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其家属。 2.2. 制定了制定了“重法地法重法地法”。 即即将将京京师师开开封封及及附附近近诸诸县县划划为为重
20、重法法地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加重惩处。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加重惩处。 ( (二二) )立立“折杖法折杖法” 建隆四年建隆四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折杖法” 除死刑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 (包括加役流包括加役流) )均可折杖行刑。均可折杖行刑。 ( (三)施用三)施用“刺配之法刺配之法” 刺刺配配之之法法始始于于五五代代,宋宋太太祖祖时时推推行行,即即赦赦免免死死罪罪犯犯者者的的死死刑刑,而而处处以以决决杖杖、流流配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刺
21、配配是是指指将将杖杖刑刑、刺刺面面、流流配配三三种种刑刑罚罚合合为为一一体体施施用用,使使一一人人之之身身,一一事事之之犯犯而而兼受三刑的折磨。兼受三刑的折磨。 刺刺配配之之法法的的适适用用对对象象主主要要是是杂杂犯犯死死罪罪被被宽宽贷贷减减死死之之人人;犯犯强强盗盗窃窃盗盗之之罪罪者者;被被称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四)凌迟刑的施用(四)凌迟刑的施用 凌凌迟迟之之刑刑始始于于五五代代,仁仁宗宗时时开开始始施施用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凌凌迟迟,即即碎碎而而割割之之的的极极端端残残酷酷的的死死刑刑,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
22、清末才被废除。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清末才被废除。 宋义利兼顾,重视经济,宋义利兼顾,重视经济,所以随着商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宋朝民事法律关系异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宋朝民事法律关系异常活跃,交易活动普遍契约化,民事法律常活跃,交易活动普遍契约化,民事法律内容不断成熟完善,这成为宋朝法律制度内容不断成熟完善,这成为宋朝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的一大特色。(一)租佃(一)租佃契约契约 以契约形式为基础的租佃关系发展。以契约形式为基础的租佃关系发展。 主户主户 客户客户 “编户齐民编户齐民” 主客户之间是契约关系,不是依附关主客户之间是契约关系,不是依附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扩大。系,民事权利主体扩大。
23、 (二)典卖制度(二)典卖制度 典卖,是指典当与买卖。典卖,是指典当与买卖。 宋宋将将典典当当与与买买卖卖合合称称典典卖卖,甚甚至至单单独独将将典当称为典卖。典当称为典卖。 典典卖卖是是活活卖卖,卖卖主主将将田田产产以以较较低低的的价价格格出出典典于于人人,在在约约定定的的期期限限内内可可以以备备价价赎赎回。所有权并不因为典卖关系成立而转移。回。所有权并不因为典卖关系成立而转移。 绝绝卖卖是是随随买买卖卖关关系系成成立立,所所有有权权彻彻底底转移。典卖过期不赎,则视为绝卖。转移。典卖过期不赎,则视为绝卖。 宋刑统宋刑统户婚律户婚律专设专设典卖指当论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竞物业一门,具体规定如下。一门
24、,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契约为凭。(经官府批准)第一,契约为凭。(经官府批准)第二,典权归家长。第二,典权归家长。 第三,典卖顺序。按该第三,典卖顺序。按该“问帐制度问帐制度”规定,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应典卖、倚当物业”,必须,必须“先问房亲,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得交易”,但允许典卖给出价高者。,但允许典卖给出价高者。 第四第四,严禁一物两典。,严禁一物两典。 第五第五,典物时效。,典物时效。 凡典卖契约保存完好,原业主可在约凡典卖契约保存完好,原业主可在约定期限赎回原物;原业主身亡,其子孙骨定期限赎回原物;原业主身亡,其子
25、孙骨肉在世,且肉在世,且“证验显然者,不限年岁,并证验显然者,不限年岁,并许收赎许收赎”。超过赎典期限,。超过赎典期限,“经三十年后,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难辨真虚者,不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在论理收赎之限”,可由典主自行处置。,可由典主自行处置。 (三)继承制度(三)继承制度宋刑统在继续沿用唐朝继承制度的宋刑统在继续沿用唐朝继承制度的同时,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专门同时,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专门增加了增加了“户绝财产户绝财产”、“死商钱物死商钱物”门门,分别对一般财,分别对一般财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做
26、了详尽规定。承做了详尽规定。1 1一般财产继承一般财产继承 宋朝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宋朝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 。 非婚生子非婚生子曾与生父同注于户籍并有证曾与生父同注于户籍并有证据,也享有继承权;据,也享有继承权; 养子养子一般与亲子权利相同。一般与亲子权利相同。 兄弟间已亡故者,可由其子兄弟间已亡故者,可由其子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守寡无子的妻妾守寡无子的妻妾有权继承丈夫的全部有权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出卖,并应为亡夫立嗣,称财产,但不得出卖,并应为亡夫立嗣,称为为立继子立继子;死后财产由嗣子继承,若改嫁;死后财产由嗣子继承,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则丧失继承权。 别居无户籍的妻妾别居
27、无户籍的妻妾及其子女无继承权。及其子女无继承权。 女子女子一般没有继承权。一般没有继承权。 在室女在室女(未出嫁女)只能获得一份嫁(未出嫁女)只能获得一份嫁妆,而且数额仅是未成婚兄弟所获聘财的妆,而且数额仅是未成婚兄弟所获聘财的一半;南宋时期有所变化,在室女可继承一半;南宋时期有所变化,在室女可继承兄弟应继承份额的一半。兄弟应继承份额的一半。 养女养女一般与亲女权利相同。一般与亲女权利相同。2 2户绝财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 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户绝财产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户绝财产继承分为继承分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和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两种。遗嘱两种。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8、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为在室女、近亲、官府。顺序为在室女、近亲、官府。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前提条件前提条件是既无男性子嗣,也无女性继承是既无男性子嗣,也无女性继承人。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受同宗身比较广泛,不受同宗身份的限制。份的限制。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遗嘱必须经族人见证、官府:遗嘱必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审批,否则无效。审批,否则无效。遗嘱的遗嘱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十年。为十年。户绝财产处理案户绝财产处理案北宋年间,邢州,有绝盗入户行抢,遭主人抵御,强北宋年间,邢州,有绝盗入户行抢,遭主人抵御,强盗将一家人尽杀,当时夫妻二人先亡,次日唯一的儿子也盗将一家人尽杀,当时
29、夫妻二人先亡,次日唯一的儿子也身亡。宋代户中人死绝而无男子即为户绝,户绝者的家财,身亡。宋代户中人死绝而无男子即为户绝,户绝者的家财,营葬功德之外,三分之一是给出嫁女,其余财产入官。州营葬功德之外,三分之一是给出嫁女,其余财产入官。州司按照户绝法的规定将这家的财产断给了已经出嫁的女儿。司按照户绝法的规定将这家的财产断给了已经出嫁的女儿。此案报到刑部后被驳回,理由是这家父母死时,他们的儿此案报到刑部后被驳回,理由是这家父母死时,他们的儿子还活着,财产应当全归儿子所有,所谓出嫁女儿是儿子子还活着,财产应当全归儿子所有,所谓出嫁女儿是儿子的出嫁姐妹,无权分得兄弟的财产。的出嫁姐妹,无权分得兄弟的财产
30、。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在古代,女子的法律地位是非常低的。汉朝在古代,女子的法律地位是非常低的。汉朝之前,女儿没有继承权;到了汉朝,女儿有了继承权。但之前,女儿没有继承权;到了汉朝,女儿有了继承权。但是,女儿和儿子的继承地位仍然是不平等的。是,女儿和儿子的继承地位仍然是不平等的。 3 3死亡客商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 宋刑统宋刑统新增新增“死商钱物死商钱物”一门,准一门,准用唐及五代有关敕令规定:用唐及五代有关敕令规定:死商有父母、死商有父母、妻、子、兄弟、未嫁姊妹、未嫁女和亲侄妻、子、兄弟、未嫁姊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无上述亲属无上述亲属相随,其钱物
31、先由官府保管,待继承人确相随,其钱物先由官府保管,待继承人确定后依数酬还;定后依数酬还;如无继承人,钱物充公。如无继承人,钱物充公。 客死在中国的外国商人的直系亲属,可客死在中国的外国商人的直系亲属,可认领其遗留的财产认领其遗留的财产。三、经济法律内容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财政需要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财政需要的不断增加,宋朝的经济立法有所加强,的不断增加,宋朝的经济立法有所加强,主要有禁榷立法、货币立法、市易法、市主要有禁榷立法、货币立法、市易法、市舶条法、会计立法、审计立法等。舶条法、会计立法、审计立法等。(一)禁榷立法一)禁榷立法禁榷又称专卖,是国家对某些商品的生禁榷又称专卖,是国
32、家对某些商品的生产或销售进行垄断经营的制度,又分为产或销售进行垄断经营的制度,又分为全全部专卖制与部分专卖制。部专卖制与部分专卖制。前者从生产到销前者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包括售的全过程,包括“民营官卖民营官卖”,统归国,统归国家独占经营;后者是商人在国家直接控制家独占经营;后者是商人在国家直接控制下进行购买和销售。下进行购买和销售。宋代专卖法的特点有二:宋代专卖法的特点有二: 一是专卖范围扩大。一是专卖范围扩大。 除盐、茶、酒以外,还有钒、香药、除盐、茶、酒以外,还有钒、香药、铁、石炭(煤)、醋等多种商品。铁、石炭(煤)、醋等多种商品。 宋对盐、茶、酒等产品进行控制宋对盐、茶、酒等产品进行控
33、制 。 二是对违法者惩罚加重。二是对违法者惩罚加重。(二)货币立法(二)货币立法 1 1、严禁民间私自铸钱、严禁民间私自铸钱 宋以前,主要流通金属铸币,包括铜宋以前,主要流通金属铸币,包括铜钱与铁钱。宋朝货币仍以铜铁钱为主,其钱与铁钱。宋朝货币仍以铜铁钱为主,其制造、发行、流通、兑换、币值等均由官制造、发行、流通、兑换、币值等均由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钱。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钱。 2 2、制定交子管理法规、制定交子管理法规 宋朝白银贵重,铜钱不足,铁钱笨重,宋朝白银贵重,铜钱不足,铁钱笨重,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遂发明了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遂发明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
34、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 10231023年在转运使薛田的建议下,始设益年在转运使薛田的建议下,始设益州交子务,将交子的印制、发行收归官府州交子务,将交子的印制、发行收归官府控制,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法规,大致内控制,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法规,大致内容有:容有: (1 1)交子的)交子的流通期限流通期限为三年一界,期为三年一界,期满后须换取下一界交子方可行用。满后须换取下一界交子方可行用。 (2 2)每界)每界发行总量发行总量为为1 206 3401 206 340缗。缗。(3 3)每界交子的印发,须备有本钱)每界交子的印发,须备有本钱3636万缗万缗作为作为准备金准备金,以保证其信誉和顺利流通。,以
35、保证其信誉和顺利流通。(4 4)禁止私人印制禁止私人印制交子,伪造者按私造官交子,伪造者按私造官府文书、印章罪论处,告发者奖赏。府文书、印章罪论处,告发者奖赏。(三)市易法(三)市易法 10721072年开始施行市易法,先后在京师年开始施行市易法,先后在京师和全国各地和全国各地设置设置2121个市易务个市易务。 (四)市舶条法(四)市舶条法 元丰三年(元丰三年(10801080年)制定的年)制定的元丰市元丰市舶条舶条,又称,又称元丰广州市舶条法元丰广州市舶条法,就,就是由一系列敕令、指挥等构成的调整海外是由一系列敕令、指挥等构成的调整海外贸易活动的专门法规。贸易活动的专门法规。( (五)会计审
36、计立法五)会计审计立法 两宋时期,重视财政管理和会计审计两宋时期,重视财政管理和会计审计立法,建立了系统的财政管理体制,并制立法,建立了系统的财政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 。 1069 1069年,王安石主持变法,在三司之年,王安石主持变法,在三司之上设上设设三司条例司,专掌财经立法设三司条例司,专掌财经立法。 三司条例司三司条例司财经立法财经立法户部司户部司财政收入财政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支出工商税收工商税收度支司度支司盐铁司盐铁司 元丰五年(元丰五年(10821082年)改革官制,撤消年)改革官制,撤消三司,并入户部。
37、三司,并入户部。 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各州县也有各州县也有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这是我国正式这是我国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以审计命名的机构。两宋对仓库、薄帐管理人员的监督更为两宋对仓库、薄帐管理人员的监督更为严格,州官到任必须亲阅帐籍,主管库吏严格,州官到任必须亲阅帐籍,主管库吏三年一换,以防连任生弊。当时还编纂三年一换,以防连任生弊。当时还编纂会计录会计录,严格规定了会计簿帐的编造、,严格规定了会计簿帐的编造、格式、纪录、报送、审核等。文簿籍帐出格式、纪录、报送、审核等。文簿籍帐出现问题,有关人员依法治罪。现问题,有关人员依法治罪。 第三节宋
38、朝司法制度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也表现在司法制度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也表现在司法制度方面。司法权统归中央,皇帝直接控制司方面。司法权统归中央,皇帝直接控制司法,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使宋朝的法,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使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显著特色。司法制度具有显著特色。一、司法机关体系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一)中央司法体制 沿袭唐制,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沿袭唐制,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各机构职责相沿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各机构职责相沿未改。未改。在司法机构方面又不完全同于唐朝。在司法机构方面又不完全同于唐朝。这主要表现在:这主要表现在: 1 1、大理寺与刑部
39、职责与唐略有不同。、大理寺与刑部职责与唐略有不同。 宋朝大理寺主要负责详断全国各州县报宋朝大理寺主要负责详断全国各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宋朝时称复审为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宋朝时称复审为“奏奏谳谳”。 2 2、设立了审刑院、设立了审刑院。 太宗时在宫中设立了审刑院。凡上奏太宗时在宫中设立了审刑院。凡上奏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然后交大理寺、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然后交大理寺、刑部。判决也要先经审刑院详议,再转呈刑部。判决也要先经审刑院详议,再转呈皇帝裁决。皇帝裁决。 (二)地方司法体制(二)地方司法体制1、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各县有权审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
40、以上各县有权审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将审理意见报送州府判决。各州有案件须将审理意见报送州府判决。各州有权审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须上报权审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须上报提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要上报刑部,提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要上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或经皇帝裁决。由大理寺审议,或经皇帝裁决。2、在京畿地区,由开封府和临安府负责、在京畿地区,由开封府和临安府负责司法审判活动。司法审判活动。 3 3、设提点刑狱司。、设提点刑狱司。 991991年,在州县之上增设路一级提点刑年,在州县之上增设路一级提点刑狱司,作为狱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中央派出机构,主要监督本路,主要监督本路司法审
41、判活动,复核州县重大案件,监察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州县重大案件,监察劾奏州县长官违法行为,以加强中央对地劾奏州县长官违法行为,以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二、诉讼审判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一)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 宋宋朝朝皇皇帝帝经经常常亲亲自自审审理理案案件件。从从宋宋太太祖祖时时开开始始,司司法法官官吏吏常常依依御御笔笔手手诏诏断断罪罪。这这种种御御笔笔断断罪罪所所做做出出的的判判决决可可不不依依法法条条,又不许到任何衙门陈述冤抑。又不许到任何衙门陈述冤抑。 (二)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二)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1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民事诉讼时限
42、与时效 在在民民事事案案件件的的诉诉讼讼时时限限上上规规定定了了“务务限限法法”。即即根根据据农农务务、农农时时来来规规定定民民事事案案件件起起诉诉、受受理理、断断遣遣的的时时限限。具具体体的的做做法法是是:民民间间关关于于田田宅宅、婚婚姻姻、钱钱绩绩等等纠纠纷纷必必须须于于每每年年十十月月初初一一日日后后至至正正月月三三十十日日前前把把诉诉状状交交于于官官府府,三三月月三三日日前前官官府府必必须须审审理理裁定完毕。裁定完毕。2 2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上规定了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上规定了“听听狱之限狱之限”。宋太祖时规定:在中央,大理。宋太祖时规定:在中央
43、,大理寺审结案件,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寺审结案件,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部,大事限十五日,日,小事限十日。刑部,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在地方,大事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在地方,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限四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如超过限期则给以处罚。如超过限期则给以处罚。(三)重视勘验证据(三)重视勘验证据 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官府设有专门检验官,鉴定等调查取证。官府设有专门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
44、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笔录的文书程式等。 法医学的发展达到新的水平。南宋理法医学的发展达到新的水平。南宋理宗淳祐七年(宗淳祐七年(12471247年),湖南提点刑狱宋年),湖南提点刑狱宋慈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法慈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法医实践经验,编著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医实践经验,编著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洗冤集录,获准颁行,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官员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全国,成为官员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四)鞫谳分
45、司制度(四)鞫谳分司制度 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就是,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防止舞弊行为。 (五)翻异别勘制度(五)翻异别勘制度翻异别勘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在录翻异别勘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46、宋朝录问是对徒刑以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朝录问是对徒刑以上案件判决前的例行程序,受审者可借此上案件判决前的例行程序,受审者可借此获得申诉机会。在行刑前的获得申诉机会。在行刑前的“过堂过堂”或行刑或行刑时,被执行人也可提出申诉。对于这种申时,被执行人也可提出申诉。对于这种申诉称冤案件,官府必须重新审理,称为翻诉称冤案件,官府必须重新审理,称为翻异别勘。异别勘。 宋宋朝朝在在审审判判令令要要求求口口供供前前后后一一致致,才才能能断断罪罪定定刑刑。如如犯犯人人否否认认其其口口供供,且且“所所翻翻情情节节,实实碍碍重重罪罪”,则则这这个个案案件件就就改改换换法法官官或或改改换换司司法法机机关关审审理理。
47、改改换换法法官官审审理理称称“别别推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别移别移”。 为为防防止止犯犯人人“妄妄行行翻翻异异”,法法律律限限制制翻翻异异一一般般不不过过三三次次。南南宋宋以以后后,将将其其放放宽宽到到五五推为限。推为限。(六)(六)“理雪制度理雪制度” 规规定定判判决决生生效效后后,犯犯人人及及其其家家属属可可依依法法逐逐级级进进行行申申诉诉,称称为为“理理雪雪制制度度”。但但规规定判决三年以上的案件不准理雪。定判决三年以上的案件不准理雪。第四节辽金法制概况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一)辽代立法概况(一)辽代立法概况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
48、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时期。重熙五年(10361036年),参照唐律修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新定条例547547条,又称条,又称重熙条制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为辽代基本法典。 (二)金代立法概况(二)金代立法概况 1 1、熙宗皇统年间,以、熙宗皇统年间,以“本朝旧制本朝旧制”为为基础,基础,“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制定并颁行了金代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制定并颁行了金代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法典皇统制。皇统制。 2 2、11791179年,设专门机构,由大理卿主年,设专门机构,由
49、大理卿主持校定皇统以来法令律条。持校定皇统以来法令律条。11221122,颁布,颁布大定重修制条大定重修制条1212卷卷11901190条。条。 3 3、12011201年,经过七年的大规模修律活年,经过七年的大规模修律活动,编成以唐律疏议篇目为蓝本的动,编成以唐律疏议篇目为蓝本的泰和律义泰和律义1212篇篇3030卷卷563563条和新定律令条和新定律令敕条格式敕条格式5353卷,后者包括律令卷,后者包括律令2020卷、卷、新定敕条新定敕条3 3卷、六部格式卷、六部格式3030卷。卷。 这是金代最大一次立法活动,其泰这是金代最大一次立法活动,其泰和律义对元朝立法影响巨大。和律义对元朝立法影响
50、巨大。二、法律特点二、法律特点(一)维护奴隶制残余(一)维护奴隶制残余(二)沿用残酷刑罚(二)沿用残酷刑罚并保存原部族的并保存原部族的刑罚手段刑罚手段(三)实行民族压迫(三)实行民族压迫三、司法制度三、司法制度(一)辽代司法体制(一)辽代司法体制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汉人。 “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专掌契丹等北方少数民族行政与司法事务。专掌契丹等北方少数民族行政与司法事务。 “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调、车马之事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调、车马之事” ” ,专掌汉族地区行政与司法事务。,专掌汉族地区行政与司法事务。(二)
51、金代司法体制(二)金代司法体制金初没有专门司法机构,各级军政长金初没有专门司法机构,各级军政长官兼理司法。熙宗改革后,司法制度大多官兼理司法。熙宗改革后,司法制度大多仿效汉制,但又具有民族特色。仿效汉制,但又具有民族特色。 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机构,其官员分别由女真人、汉人、契丹机构,其官员分别由女真人、汉人、契丹人担任,并设译史充当翻译,以解决断案人担任,并设译史充当翻译,以解决断案中语言不通的问题。中语言不通的问题。 地方仍沿袭宋制,由行政机关兼理司地方仍沿袭宋制,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法。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1189年),
52、各路年),各路设提刑司,作为中央的司法派出机构,执设提刑司,作为中央的司法派出机构,执掌司法事务。掌司法事务。第五节元朝法律制度元朝统治者以征服欧亚大陆者自居,怀元朝统治者以征服欧亚大陆者自居,怀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因而采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因而采取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形成了独取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注意:大蒙古国并不等于元朝。注意:大蒙古国并不等于元朝。1 1、太祖、太祖、太祖、太祖成吉思汗成吉思汗成吉思汗成吉思汗术赤术赤术赤术赤2 2、太宗、太宗、太宗、太宗窝阔台窝阔台窝阔台窝阔台察合台察合台察合台察合台拖雷拖雷拖雷
53、拖雷4 4、宪宗、宪宗、宪宗、宪宗蒙哥蒙哥蒙哥蒙哥5 5、世祖、世祖、世祖、世祖忽必烈忽必烈忽必烈忽必烈旭烈兀旭烈兀旭烈兀旭烈兀3 3、定宗、定宗、定宗、定宗贵由贵由贵由贵由阿里不哥阿里不哥阿里不哥阿里不哥 12601260年,长期年,长期经营汉地经营汉地的忽必烈即位称的忽必烈即位称汗,建元中统,是为元世祖。汗,建元中统,是为元世祖。 汗廷以外产生了相对独立的四大汗国汗廷以外产生了相对独立的四大汗国: :钦察汗国钦察汗国 伊利汗国伊利汗国 察合台汗国察合台汗国 窝阔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一)立法指导思想1、蒙古族游牧部落时期,主要以习惯、蒙古族游牧部落时期
54、,主要以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法调整社会关系。2、成吉思汗创建蒙古国后,主张遵循成吉思汗创建蒙古国后,主张遵循祖宗旧制,仍以习惯法为主。祖宗旧制,仍以习惯法为主。3、忽必烈即位后,明确提出了忽必烈即位后,明确提出了“祖述祖述变通变通”、“附会汉法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参照唐宋之制”等立等立法指导思想,既吸收唐宋法制,又保留蒙法指导思想,既吸收唐宋法制,又保留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二)主要立法活动二)主要立法活动 1 1、蒙古国立法活动、蒙古国立法活动(1 1)条画五章)条画五章 蒙古国立法的开蒙古国立法的开端端 (2) 2) 大札撒大札撒简单的成文法,简单的成文法,
55、“札札撒撒”,即法令之意。,即法令之意。 2 2、元朝主要立法、元朝主要立法 (1 1)至元新格)至元新格汇辑了元朝建汇辑了元朝建立以来的条格、成例等法律法规,内容包立以来的条格、成例等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括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十个方面。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十个方面。(2 2)风宪宏纲风宪宏纲关于纲纪、吏治方关于纲纪、吏治方面的法律汇编。面的法律汇编。(3 3) 大元通制大元通制元朝最系统完备元朝最系统完备的法典,包括诏制的法典,包括诏制9494条,条格条,条格1 1511 151条,断条,断例例717717条,令类
56、条,令类577577条,共条,共2 5392 539条。条。 (4 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元典章内容共有内容共有6060卷,分诏令、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类,下分兵部、刑部、工部等十类,下分373373目,目目,目下又列有条格。下又列有条格。 元典章按六部行政机关分类的体例,元典章按六部行政机关分类的体例,直接影响到明律的篇目结构,并为直接影响到明律的篇目结构,并为清律所继续沿袭。清律所继续沿袭。 (5 5)至正条格)至正条格基本沿袭了基本沿袭了大元通制的编辑体例,其内容共大元通
57、制的编辑体例,其内容共2 9092 909条,分为诏制条,分为诏制150150条,条格条,条格1 7001 700条,断例条,断例1 1 059059条。条。(三(三) )元朝立法特点元朝立法特点律条庞杂,律条庞杂,结构松散,结构松散,法律内容很不规范。法律内容很不规范。二、法律内容及特点二、法律内容及特点 元朝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旧制,对不同元朝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旧制,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政策,确立了民族不平等的民族实行不同政策,确立了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法律地位,并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形成了元朝法律的显著特点。形成了元朝法律的显著特点。(一)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与行政
58、法律制(一)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与行政法律制度度 蒙古国时期,把全体草原牧民按千、蒙古国时期,把全体草原牧民按千、百、十户的方式进行编制,由贵族世袭统百、十户的方式进行编制,由贵族世袭统领。他们既是军事组织,也是基本行政单领。他们既是军事组织,也是基本行政单位。这就是领户分封制。位。这就是领户分封制。 元统一后,在保留旧制的基础上,建元统一后,在保留旧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民族特色的管理体制。立了具有民族特色的管理体制。 1 1、 国家政权体系:国家政权体系:(1 1)中央)中央 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中书省 中央最高军事机构中央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枢密院 御史台御史台 大宗政府大
59、宗政府 宣政院宣政院(2 2)地方)地方 行中书省行中书省 路、府、州、县路、府、州、县十一行省十一行省州州府府路路府府州州县县州州县县县县层层层层级级级级之之之之间间间间存存存存在在在在复复复复杂杂杂杂的的的的统统统统属属属属关关关关系系系系行行行行省省省省是是是是中中中中央央央央派派派派出出出出机机机机构构构构,实实实实质质质质是是是是行行行行政政政政性性性性大大大大军军军军区区区区行行行行省省省省行行行行中中中中书书书书省省省省事事事事之之之之简简简简称称称称是是是是元元元元代代代代地地地地方方方方最最最最高高高高行行行行政政政政机机机机构构构构2 2、行政法律制度的特征:皇权强大、行政
60、法律制度的特征:皇权强大 他们的服从和恭顺,达到如此地步:他们的服从和恭顺,达到如此地步:一个统帅十万人马的将军,离汗的距离在一个统帅十万人马的将军,离汗的距离在日出和日没之间,犯了些过错,汗只需派日出和日没之间,犯了些过错,汗只需派一名骑兵,按规定的方式处罚他。如要他一名骑兵,按规定的方式处罚他。如要他的头,就割下他的头,如要金子,就从他的头,就割下他的头,如要金子,就从他的身上取走金子。的身上取走金子。 志费尼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世界征服者史(二)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法律制度(二)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法律制度1、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元朝刑名与前朝一样,仍以笞、杖、徒、元
61、朝刑名与前朝一样,仍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础刑,但有所变化。流、死五刑为基础刑,但有所变化。(1 1)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2 2)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常)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常刑。刑。(3 3)五刑之外设黥、劓等肉刑)五刑之外设黥、劓等肉刑(4 4)公开允许私刑合法存在。)公开允许私刑合法存在。2 2、明确民族压迫的刑法原则、明确民族压迫的刑法原则同罪异罚同罪异罚 一是在刑法上,蒙古人享有种种特权。一是在刑法上,蒙古人享有种种特权。 二是有些刑罚只适用于汉人和南人,对二是有些刑罚只适用于汉人和南人,对蒙古人和色目人不适用
62、。蒙古人和色目人不适用。 同罪异罚的刑罚原则同罪异罚的刑罚原则四四等等人人制制原南宋境内以汉族为主的各族原南宋境内以汉族为主的各族南人南人原金朝统治区内的汉族、契丹、女真等,包括云原金朝统治区内的汉族、契丹、女真等,包括云南、四川各族南、四川各族汉人汉人西北、西域各族,包括党项、畏兀儿、吐蕃、回西北、西域各族,包括党项、畏兀儿、吐蕃、回回等回等色目人色目人元朝之元朝之“国族国族”蒙古人蒙古人四等人在法律上极不平等。四等人在法律上极不平等。四等人在法律上极不平等。四等人在法律上极不平等。3 3、极力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极力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 元朝以喇嘛教为国教,其僧侣不仅享元朝以喇嘛教为国教,其
63、僧侣不仅享有法律特权,甚至可以干预司法。有法律特权,甚至可以干预司法。 首先,国师掌管全国宗教事务及藏族首先,国师掌管全国宗教事务及藏族地区政务,其法旨在西土地区(今西藏、地区政务,其法旨在西土地区(今西藏、青海一带)与皇帝诏敕并行。青海一带)与皇帝诏敕并行。 其次,僧侣享有种种法律特权,一般其次,僧侣享有种种法律特权,一般犯罪不受法律制裁。犯罪不受法律制裁。 第三,法律对一切侵害僧侣人身的行第三,法律对一切侵害僧侣人身的行为予以严惩。为予以严惩。(三)保有民族习俗的民事经济立法(三)保有民族习俗的民事经济立法(一)契约制度(一)契约制度 元代买卖契约逐渐统一和规范化。元代买卖契约逐渐统一和规
64、范化。 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 (1 1)先问亲邻(立账问亲邻)先问亲邻(立账问亲邻) 泉州路录事司南隅排铺住人麻合抹有祖上梯泉州路录事司南隅排铺住人麻合抹有祖上梯己花园一段山一段亭一所房屋一间及花果等木在己花园一段山一段亭一所房屋一间及花果等木在内并花园外房屋基一段,坐落晋江县三十七都土内并花园外房屋基一段,坐落晋江县三十七都土名东塘村,今欲出卖名东塘村,今欲出卖钱中统钞一百五十锭,如钱中统钞一百五十锭,如有愿买者就上批价前来商议,不愿买者就上批退,有愿买者就上批价前来商议,不愿买者就上批退,今恐今恐 难信立帐目一纸前去为用者。难信立帐目一纸前去为用者。
65、 至元二年七月至元二年七月 日帐目日帐目 立账出卖孙男立账出卖孙男 麻合抹麻合抹 同立账出卖母亲时同立账出卖母亲时 邻邻 行账官牙行账官牙 黄隆祖黄隆祖 (2 2)经官给据)经官给据 (3 3)书立文契成交)书立文契成交 (4 4)投税过割)投税过割 皇帝圣旨里。泉州路晋江县今据阿老皇帝圣旨里。泉州路晋江县今据阿老丁用价钱中统钞六十锭买到麻合抹花园山丁用价钱中统钞六十锭买到麻合抹花园山地除已验价收税外合行出给者地除已验价收税外合行出给者 至元二年十月初三日至元二年十月初三日 右付本阿右付本阿老丁准此老丁准此2 2、保留传统的婚姻习惯、保留传统的婚姻习惯元朝不拘泥于儒家纲常礼教的束缚,在元朝不拘
66、泥于儒家纲常礼教的束缚,在婚姻制度方面,对蒙古和汉人适用不同习婚姻制度方面,对蒙古和汉人适用不同习俗和规定。俗和规定。 例如:法律允许良贱之间通婚,良男例如:法律允许良贱之间通婚,良男与婢女所生子女为良人,良女与男奴所生与婢女所生子女为良人,良女与男奴所生子女为奴隶子女为奴隶 。1 1、婚姻、婚姻(1 1)法定婚书制度)法定婚书制度 写明聘财数额。有男家婚书和女家回写明聘财数额。有男家婚书和女家回书两部分构成。书两部分构成。(2 2)媒妁的管理和职业化)媒妁的管理和职业化 媒妁要经基层官吏、地方长老保荐的媒妁要经基层官吏、地方长老保荐的“信实妇女信实妇女”充任,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充任,并由官府
67、登记在册,严格管理。严格管理。(3 3)赘婿和入赘限制)赘婿和入赘限制 赘婿种类:养老、年限、出舍、归宗赘婿种类:养老、年限、出舍、归宗 限制限制 1 1)独子不得出赘)独子不得出赘 2 2)军户户籍的继承人(军户的长子)不)军户户籍的继承人(军户的长子)不得出赘得出赘 (4 4)收继婚)收继婚蒙古人父、叔、兄、弟死后,允许子、蒙古人父、叔、兄、弟死后,允许子、侄、弟、兄侄、弟、兄“收继收继”庶母、婶母、嫂、弟庶母、婶母、嫂、弟媳为妻。媳为妻。 2 2、继承、继承 (1 1)严禁寡妇带产改嫁)严禁寡妇带产改嫁 改嫁不仅丧失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并改嫁不仅丧失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并且不准保有从父母
68、处得到的妆奁财产。且不准保有从父母处得到的妆奁财产。 (2 2)户绝女儿的继承权)户绝女儿的继承权 户绝在室女可继承全部财产,出嫁女户绝在室女可继承全部财产,出嫁女可继承三分之一。可继承三分之一。三、司法制度三、司法制度元朝推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司法制度元朝推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司法制度也受其影响,带有民族色彩和多元化特征。也受其影响,带有民族色彩和多元化特征。(一)司法机关(一)司法机关元朝司法机关变化很大,机构多重设置,元朝司法机关变化很大,机构多重设置,互不统摄,体系杂乱,与唐宋时期形成了互不统摄,体系杂乱,与唐宋时期形成了显著区别。显著区别。1 1、中央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构 (1 1
69、)大宗正府)大宗正府主要审理蒙古宗室、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诉讼案件 。 (2 2)刑部)刑部司法行政机关,拟议刑名司法行政机关,拟议刑名律令、掌管刑具狱政,负责审理复核重大律令、掌管刑具狱政,负责审理复核重大案件、谳录系囚、审辨冤讼疑罪等诉讼审案件、谳录系囚、审辨冤讼疑罪等诉讼审判事务。判事务。 (3 3)宣政院)宣政院负责审理宗教僧侣重大负责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案件纠纷。 枢密院与中书省负责审理涉及军事机枢密院与中书省负责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重要案件。密的重要案件。中政院有权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中政院有权审理
70、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案件。道教所也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道教所也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构(二)地方司法机构行省、路(行省、路(达鲁花赤达鲁花赤)、府(州)、县)、府(州)、县 元朝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元朝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教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军人、军户案件教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由各管军官奥鲁奥鲁审断;佛教僧侣案件,州审断;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院住持自行审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院住持自行审理;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理;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二)监察制度(二)监察制度 御史台仍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御史台仍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审判活动。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审判活动。 在地方设有在地方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简称简称“行台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行政与司法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