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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于已于20112011年年3 3月月1 1日正式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日正式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为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普及法律知识,适应新为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普及法律知识,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确保燃气事业安全运行、健形势,解决新问题,确保燃气事业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特组织总部和项目公康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特组织总部和项目公司管理干部进行为期半天的培训。司管理干部进行为期半天的培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培训培训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二、其他地方性城
2、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五、本条例突出亮点解读。条例整体框架结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七条)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一、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立法背景和适
3、用范围;(一)立法背景(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一)立法背景(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到2009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达405.9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人口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 一、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燃气行业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燃气行业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燃
4、气行业管理不统一、不规范,每个省乃至每个市的 规定不一致(初步统计大概20个省、26个城市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三、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四、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六、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一、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为
5、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国务院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立 法法 目目 的的一、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条例对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2、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3、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条例?(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一、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适用本条例的范围:适用本条例的范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6、。 2、不适用本条例的情形:不适用本条例的情形: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一、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适用范围3 3、本条例所称燃气、本条例所称燃气: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4、农村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概念及层级效力二、二、其他地方性城
7、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法律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也是刑法、民法和其它部门法的渊源。法律既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8、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行政政法法规规是指国国务务院院根据有关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同时也是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
9、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法法源中亦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以及较大的市较大的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规章规章可分为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地方规章两类,前者是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国务院的有
10、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文件,后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所制定的法律文件。规章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可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二、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如下
11、:级如下: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的,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了变通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自治条例和单
12、行条例。同样,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问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了规定的,应当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二、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一)燃气发展规划(一)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13、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1.1.规划的种类:规划的种类:1.1全国燃气发展规划1.2地方燃气发展规划 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 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 县(市)燃气发展规划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2 2、编制部门、编制部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
14、设3 3、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完成后实施;地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4 4、备案部门、备案部门全国性规划:不需备案地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地方燃气发展规划的成果:成果:1、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 要 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2、许多地方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 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已经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珠江三角洲已完成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
15、和燃气设施建设第九条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条例出台前,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进行了列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
16、气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后,建设单位建设单
17、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一)燃气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一)燃气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政府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的投入;社会资金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二)配套建设燃气设施(二)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新区建设、旧区改造要依据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在进行一定的新开发建设区域或改
18、建区域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同时进行相应燃气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保证城市功能健全、协调发展,减少重复投资避免浪费。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的验收工程竣工的验收验收组织主体验收组织主体: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依据: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
19、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完整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方可交付使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条件: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
20、、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未经验收合格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未经验收合格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验收备案验收备案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履行两类备案手续两类备案手续。 备案部门备案部门 燃气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备案内容备案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和准
21、许使用文件的备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不同部门备案目的不同部门备案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确保燃气设施建设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应急气源和种种类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程序和应急救援救援措施等
22、内容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实施监测、预测预测和预警预警。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有关单位和个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应急任务。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突发事件发生后,承担应急责任的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承担应急责任的主体: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
23、和个人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1 1、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 1、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2、编制燃气应急预案; 3、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2 2、应用天然气企业的责任、应用天然气企业的责任 应用天然气的工业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立小型LNG站等储备应急气源。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3 3、燃气管理部门责任、燃气管理部门责任责任主体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责任方式:对燃气供求状况的监测、
24、预测和预警。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4、燃气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配合政府的应急措施;科学调度、合理安排辖区内的供气,对上游供气进行实时监测和报告;组织实施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供气方案;认真接听客服热线,负责应急供气预案启动后的用户服务协调、解释工作,以及应急预案执行后的用气信息反馈。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5 5、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界定及其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界定及其责任: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政府采取应急措施时,有能力有能力承担政府布置应急任应急任务务的任何任何机关、机构、单位或个人。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布
25、置应急任务可以不可以不以法定职责、职业职责为以法定职责、职业职责为承担应急任务的前提前提。 配合政府的应急措施;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第三章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经营与服务1、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包括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2、运营主体运营主体的选择方式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主体;社会投资社会投资投资方自行经营或者另行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
26、者。社会投资的燃气设施投资者和运营主体既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目的:目的:1、完善现行燃气设施投融资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2、进一步吸引民间资金、外资等社会资金投资燃气行业、加快行业发展。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气源和燃气设施;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场所、
27、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安全管理制度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以法规形式设立了燃气经营许可,明确要求燃气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的经营活动。举例举例:
28、日本煤气事业法规定,从事一般煤气事业和简易煤气事业,必须分别得到房产业大臣和通商产业局长的许可。 香港气体安全条例规定:申请注册为燃气公司,必须提供证明自己足以保障业务经营计划实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物质资源,以及确保遵守相关法定义务的文件;经特首委任的气体安全监督批准并取得注册证明方可成为注册燃气公司。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许可条件许可条件1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这是对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求,燃气设施工程必须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前还必须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燃气作
29、为支撑城市发展和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重要能源,其供应量和供应规模应当与城市的发展相协调,建设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遵循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经营区域和范围也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满足统一规划、综合监管、协调发展、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2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施燃气气源包括:(1)提供燃气气源的企业;(2)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设施:储存、输配设施;目的:保证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3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有
30、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固定场所是燃气经营企业提供服务的基本条件;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抢险抢修、宣传培训、用户服务等制度;经营方案:在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导下的工程建设、安全保障、市场发展、财务管理、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员工培育等方面的企业制度体系,从而确保燃气企业持续发展,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4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
31、核合格格“主要负责人”是: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事故抢险抢修的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禁止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1 1、经营种类、经营种类管道燃气禁止个人经营瓶装燃气允许经营(从地方规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2 2
32、、管道燃气概念、管道燃气概念 用燃气管道输送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3 3、禁止个人经营原因:管道燃气的经营、禁止个人经营原因:管道燃气的经营特点:特点:技术性、专业性强,对资金、场所、设施、人员、安全、质量、消防等均有较高要求,对经营者的责任能力也有较高要求。3 3、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现状、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现状 个人经营者是否可以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各地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地方允许,有的地方不允许。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
33、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指导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提供服务。 这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在供气、指导用户用气、检查燃气设施和标准化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1 1、供气的责任和义务、供气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等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2 2、指导用户用气的责任和义务、指导用户用气的责任和义务采取发放安全用气说明、手册,派员具体指导等多种方式,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
34、用气。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3 3、检查燃气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检查燃气设施的责任和义务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范,燃气经营者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设施安全检查要记录在案。4 4、标准化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标准化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供气; (二)倒
35、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许可证;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本条是
36、对燃气经营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1 1、不得拒绝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7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2 2、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都是违法行为;3 3、不得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
37、自停气、调整、不得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燃气经营者在停气、调整供气量前要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停业或者歇业的还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经过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4 4、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条例对燃气经营活动实行的是经营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目的: 1、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燃气安全; 2、限制合
38、法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以切断非法燃气经营活动的供应链。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5 5、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气 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储存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有明确严格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坚决严格执行。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6 6、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目的目的:禁止燃气经营者利用垄断地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39、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7 7、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29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8 8、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燃气
40、或者销售充装单位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装燃气 1、燃气经营者:只能销售合法充装的瓶装燃气; 2、充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46条规定,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9 9、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在商品上伪造或
41、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本条是关于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运营管理责任的规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
42、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提前4848小时小时予以公告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90个工作日前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着在可能影响燃气正常供应的情形下所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的规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1 1、提前告知义务、提前告知义务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管道燃
43、气经营者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提前前48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提前告知正常供气。(提前告知时间可以多于时间可以多于4848小时但小时但不能少于不能少于4848小时)小时)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2 2、应急处置义务、应急处置义务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3 3、停业、歇业必须经批准、停业、歇业必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实需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采取措施、作出妥善安排,并
44、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本条是关于出现四种特使情况时燃气管理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保障正常供气的规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
45、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工商行工商行政管理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和政府部门承担燃气质量责任的规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案例: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案例: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 事故情况: 2004年6月8日,淮北焦化公司生产
46、的煤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煤气热值不够且硫化氢严重超标,造成2人死亡,9人中毒,城市西部停气一天。进入6月份后,该公司生产的煤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1000 mg/m3(国家标准为20 mg/m3)。三套脱硫装置仅有一套可用且还处于失效状态,另两套装置未装有脱硫剂。在此状况下,该公司将新建焦炉试生产产生的达不到燃烧值且硫化氢含量严重超标(达5739mg/m3)的煤气输送到城市燃气管网和居民用户中,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此外,淮北燃气总公司在煤气供应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事故原因:
47、事故原因:燃气生产企业生产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燃气未进行有效的检测,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淮北焦化公司煤气质量的监督和市建委对市燃气总公司供气质量的监督不到位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教训:教训:燃气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标准对燃气质量的要求,确保生产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要有稳定合格的燃气气源,确保城镇居民用气安全。燃气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切实履行好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四、城镇
48、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本条是关于燃气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
49、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以及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的规定。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四章第四章 燃气使用燃气使用本条是对燃气用户安
50、全用气行为的规定。1、本条第一款明确了燃气用户在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我国燃气安全事故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燃气安全事故占绝大部分。加强燃气使用管理,对保障燃气用户及公众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燃气的消费信心、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燃气用户负有履行安全用气规则的法定义务燃气用户负有履行安全用气规则的法定义务 针对常见多发针对常见多发用气事故,规定燃用气事故,规定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格的燃气
51、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设备接管等设备安全用气规则应当由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订;从另一方面强调了燃气经营者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具体要求-告告知安全用气规则;(提示:证据保全)知安全用气规则;(提示:证据保全)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可能承担的责任(民事和刑事责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2、本条例第二款规定了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燃气用户单位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用户以外的机关、院校、部队、企业、事业和社会
52、服务单位等。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燃气用户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安全生产责任范围涵盖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 燃气自供单位燃气自供单位作为特殊的单位燃气用户,同样应当履行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制定并落实有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操制定并落实有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其从事燃气设施操作、维护的作业人员应作规程;对其从事燃气设施操作、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当进行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训。四、四、
5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本条是有关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仅针对燃气用户,也还针对相关单位和个人; 关于直接关系燃气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七项行为;
54、 第(五)项关于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的针对性。 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相关刑事责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查询申请之日起5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
55、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本条是关于燃气用户知情权以及投诉处置的规定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本条是关于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作业管理的规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作业管理的规定 户内燃气设施户内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引入口之后引入口之后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表、燃气管道、管件和阀门。 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风险大、
56、专业性强,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所引发的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均占各类燃气事故的前列。因此,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法律责任:与违反第二十八条处罚相同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94-2009)、燃气工程制图标准(GJJ/T130-200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GJJ63-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6)、
57、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05)等。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本条是对对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和安装维修管理的规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本条是对对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和安装维修管理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和义务,包括:1、要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
58、服务站点;2、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3、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国家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建立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制度,并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条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条件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59、(建城2007250号)1、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3、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4、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5、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6、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7、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作业标准;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检验和质量保修
60、制度;9、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10、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五章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设施保护四、
61、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本条规定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1、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政府的法定责任2、为什么要划定设施保护范围?3、怎样划定设施保护范围?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要综合以下因素:(一)依据国家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燃气发展规划和现行的国家、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结合当地社会、环境、气候、地形、地貌、生产生活习惯等具体条件;(四)对可能危害燃气设施的第三方行
62、为活动的种类和影响程度。考虑多种因素、涉及多个部门、联系相关领域、涉及相关行业、技术内容繁杂、各地条件区别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安全保护措施。措施。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明确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具有一次性或过程性、使用施工或工程机具的共同特点,活
63、动过程中,都可能接触到燃气设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有关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讨论讨论:如何发现、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本条应重点注意!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本条明确了设置和管理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实施的责任主体是燃气经营
64、者。保护装置: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安全警示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可辨识特征,规格、式样、图形要统一、外观应清晰、明确、简洁、明了,不产生歧义、误解 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安全警示标志。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四、四、城镇燃气
65、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1.本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社会责任和保护义务; 2.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具有保障燃气设施不受第三方损害,提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功能。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一款是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禁止行为的规定。燃气设施如需改动只能由燃气经营者遵照本条例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 第二款规定了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保护义务的规定 常态管理和制度化:对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四、四、城
66、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67、本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款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设单位是查明地下燃气设施资料的责任主体。 二是提供地下燃气设施资料的责任主体和要做的工作 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提出具体、明晰、可靠、可行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过程中的监护方法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
68、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本条设立了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改动的行政许可,规定了此项许可的申请方法、许可机关和改动方案的基本要求。 规定燃气设施改动必须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部门的批准;规定了燃气设施改动方案的基本要求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原因:原因:1、因燃气技术发展的需要,燃气技术发展的需要,供气规模的改变,燃气安全隐患的整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燃气管理、应用的变化等2、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众多的市政设施和建、构筑物的
69、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涉及的市政燃气设施改动。 第二款规定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1、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 市政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储存、配送的主要和重要设施,其建设规模和实施进度已由燃气发展规划确认, 2、明确安全施工要求 3、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 (周边环境复杂和风险)4、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正常供气是指不停气且供气质量指标符合要求。燃气经营者要具有技术保障措施、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周密的安排来达到这项要求。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本章共五条,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燃气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燃
70、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做出了规定。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预防与处理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发生事故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燃气经营者的责任: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采取相应措施;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
71、患后有报告的义务: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一)法律责任的内涵(一)法律责任的内涵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按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大类 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
72、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
7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负有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责任主体责任
74、主体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款) 2、燃气经营者;(第二款)责任种类责任种类(一)行政责任: 1、 罚款:5万到50万 2、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违法行为获得财物的追缴 二者应当并处 3、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二)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二)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
75、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76、、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77、。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本条注意事项 本条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衔接,因此执法主体不同,包括:质量监督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
78、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
79、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法律责任特点法律责任特点:违法主体多样(第一款)1.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2.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3.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燃气用
80、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盗用燃气的 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罚款 对单位:10万元以下 对个人:1000元以下 处罚主体:燃气管理部门前提是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肇事罪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8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
82、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83、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执法主体:燃气管理部门 处罚种类:罚款, 对单位,5万至10万元; 对个人,5000至5万元。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四、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主要内容解读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本条例突出亮
84、点:五、本条例突出亮点:1.1.政府应建立应急储备制度政府应建立应急储备制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这就突出了政府在应急保障中的主导地位,“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五、本条例突出亮点五、本条例突出亮点2.2.安全安全教育教育的责任归属有了变化的责任归属有了变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由此看来,提高安全意识、安全使用燃气更应该成为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用户
85、自身的责任。 五、本条例突出亮点五、本条例突出亮点3.3.首提首提“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而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从其规定和约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由业主承担相关的费用。 五、本条例突出亮点五、本条例突出亮点4.4.停气通知要提前停气通知要提前4848小时告知用户小时告知用户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
86、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而规定中要求“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条例将停气通知提前48小时告知用户,更有利于燃气用户做好准备工作。但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此外,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五、本条例突出亮点五、本条例突出亮点5.5.明确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明确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
87、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连接管”即燃气阀门与燃气具连接管,如胶管)与办法、规定相比,条例明确规定燃气用户要及时更换有隐患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如果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发生事故,用户将自行承担责任。 五、本条例突出亮点五、本条例突出亮点6.6.发现燃气事故或隐患应立即报告发现燃气事故或隐患应立即报告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而办法中则为“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两者相比
88、,前者强调了“立即”,不简单是“义务”的问题。 五、本条例突出亮点五、本条例突出亮点7.7.私改户内燃气设施处罚更严厉私改户内燃气设施处罚更严厉 第四十九条:“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如有违反“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因私改燃气设施导致事故,要由私改者承担一切责任。第四十九条中还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改变燃气用途等行为,作出了如上的处罚规定。 五、本条例突出亮点五、本条例突出亮点8.8.盗窃燃气直接依照法律处罚盗窃燃气直接依照法律处罚 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
89、规定进行处罚。”而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利用各种手段盗用燃气的”先罚款,“对盗用燃气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比之下,条例对盗气行为规定直接由国家法律规制。 五、本条例突出亮点五、本条例突出亮点9.9.加大对破坏燃气设施的处罚力度加大对破坏燃气设施的处罚力度 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处罚条款与规定相比,规定更详细,处罚金额更是增加十倍,同时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