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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征地北京市建设征地基本概念和程序基本概念和程序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内容主要内容l基本概念基本概念l征、占地审批权限征、占地审批权限l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的主要特点l征地报批要求征地报批要求l征地报批程序征地报批程序l各部门职责分工各部门职责分工一、基本概念l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国有土地、集体土地l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l征地、农用地转用征地、农用地转用l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1、国有土地、集体土地l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l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2、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l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3、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于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l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等;l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地、军事设施用地等;l未利用地
4、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土地。3、征地、农用地转用l征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补偿。 l农用地转用: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农用地转用: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审批手续。 4、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l使用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
5、和村民建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镇)村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4、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l使用条件:使用条件:l(1)乡镇企业、乡)乡镇企业、乡(镇镇)村公共设施、公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镇)村建设,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综
6、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符合乡(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l使用条件:使用条件:l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
7、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手续。l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业和经
8、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4、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l(3)乡)乡(镇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镇)人民政府审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手续。 4、占地(建设使用集体用地)l农村村民一
9、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l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镇)土地利用总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l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l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10、,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予批准二、征、占地审批权限l征地及农用地转用必须报市政府、国务征地及农用地转用必须报市政府、国务院批准院批准国务院审批权限l1、土地征收、土地征收l征地权限是按照征地面积区分(基本农征地权限是按照征地面积区分(基本农田;耕地田;耕地35公顷;其他土地公顷;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公顷以上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国务院审批权限l2、农转用权限:、农转用权限: l建设用地圈内的农转用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建设用地圈内的农转用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的权限来划分的(即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限
11、来划分的(即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涉及农转用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农转用)。我范围内涉及农转用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农转用)。我市中心城(包括主城区和市中心城(包括主城区和10个外围组团)农转用应报个外围组团)农转用应报国务院批准。上述范围涉及朝阳区(全部)、海淀区国务院批准。上述范围涉及朝阳区(全部)、海淀区(山前部分)、石景山区(全部)、丰台区(河东部(山前部分)、石景山区(全部)、丰台区(河东部分)、昌平区(东小口、回龙观部分)、大兴区(旧分)、昌平区(东小口、回龙观部分)、大兴区(旧宫镇部分)。宫镇部分)。l建设用地圈外的农转用是按照单独选址项目的立项权建设用地圈外的农转用是按照单
12、独选址项目的立项权限来划分的。市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限来划分的。市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农转用应报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农转用应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 l 二、征、占地审批权限l同一项目,如果农转用权在国务院,同一项目,如果农转用权在国务院,征地权限在地方,征地和农转用同征地权限在地方,征地和农转用同时报国务院;如果征地权在国务院,时报国务院;如果征地权在国务院,农转用权限在地方,则地方办理农农转用权限在地方,则地方办理农转用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征地。转用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征地。占地的审批权限l 乡乡(镇镇)、村集体兴办
13、乡镇企业,乡、村集体兴办乡镇企业,乡(镇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宅基地由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宅基地由区(县)政府审批,涉及占农用地报市区(县)政府审批,涉及占农用地报市政府批准农转用政府批准农转用 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l 1、建立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制度、建立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制度l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l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
14、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准后公布执行。 l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l 2、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商制度、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商制度 l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
15、议应当包括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内容。 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l3、建立征地补偿费监管制度、建立征地补偿费监管制度l 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依法支付。的监管,依法支付。 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l 4、完善征地公示、公告制度、完善征地公示、公告制度l
1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并可就监督内容听取农村村民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并可就监督内容听取农村村民意见。意见。 l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l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区、县人民政
17、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l5、明确征地补偿费用途、明确征地补偿费用途l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
18、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l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接受监督。 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l6、明确征地中青苗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原则、明确征地中青苗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原则 l“青苗补偿按照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年产值计算。林木的补偿按照
19、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值计算。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l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l“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执行”,“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
20、。l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l“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l 7、明确征地转非原则,取消人均耕地不足、明确征地转非原则,取消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农转非界线亩的农转非界线l“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
21、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均土地数量计算。”l即转非人员征地数量即转非人员征地数量被征地农村集体的征被征地农村集体的征地前人均土地。地前人均土地。 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l 8、改变了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坚持征地单、改变了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的方针l转非
22、劳动力的就业应当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转非劳动力的就业应当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l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征地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征地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服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服务,将征地转非劳动力全部纳入社会就业渠道。务,将征地转非劳动力全部纳入社会就业渠道。 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l 9、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农转工人员建立为农转工人员建立“三险三险” 四、征地报批要求l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符合产
23、业政策l 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规划规划l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l补偿安置符合相关规定补偿安置符合相关规定l占用耕地的需补充耕地占用耕地的需补充耕地l报批材料齐全有效报批材料齐全有效五、征地报批程序 l征地报批程序,简要概括为征地报批程序,简要概括为10个环节:个环节: 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前期工作(建设用地预审、立项、规划建设用地预审、立项、规划选址选址)征地双方协商补偿征地双方协商补偿区县国土局区县国土局受理办理征地受理办理征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市国土局审查上报市国土局审查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国务院批国
24、务院批准准)市国土局下发征地批准文件市国土局下发征地批准文件区县区县国土局落实征地补偿国土局落实征地补偿农村集体落实征地人农村集体落实征地人员安置员安置征地结案征地结案(一)、前期工作l建设用地预审:土地规划问题、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建设用地预审:土地规划问题、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控制指标控制指标l立项:产业政策立项:产业政策l规划批准:规划意见书、规划批准: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用地范围示意用地范围示意四至四至桩点桩点, 用途和规模包括建设用地及用途和规模包括建设用地及代征用地,代征用地, l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5、(二)、协商补偿 l1、征地协议: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征地协议: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纷处理方式等内容。(二)、协商补偿 l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签订协
26、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偿安置协议。l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偿安置协议。(二)、协商补偿l2、征地补偿费、征
27、地补偿费l 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l 包括安置补助费,要够人员安置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要够人员安置费用。l 不同地区回因为人地比的不同而有所差不同地区回因为人地比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别。(二)、协商补偿l3、补偿形式问题、补偿形式问题l允许非货币补偿允许非货币补偿(如留地安置、实物分成、入股、合作如留地安置、实物分成、入股、合作等形式)等形式)l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28、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偿。l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使用权入股。”l 要求:人员安置的费用保障要求:人员安置的费用保障(二)、协商补偿l4、转非人员、转非劳动力测算、转非人员、转非劳动力测算l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
29、土地数量除以的农村村民数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村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土地数量计算。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年龄结构一致。(建议按人口年龄结构一致。(建议按5岁一个档调查)岁一个档调查)(二)、协商补偿l5、转非劳动力的安置。、转非劳动力的安置。l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自主择业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自主择业l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征地单位应当从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
30、征地单位应当从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l不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只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手续,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只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手续,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l (三) 区县国土局审查,受理办理征地l1、核定土地面积、权属、地类,土地利用总、核定土地面积、权属、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1、、土地利用现状图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l2、转非人员、转非劳动力测算、转非人员、转非劳动力测算l3、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协议的审查、监督、征地补偿安置公示,协议的审查、监督、听取意见、听证听取意见、听证l4、拟定、拟定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l5、耕地占补平衡:区县自补或缴费市局补充、耕地占补平衡:区县自补或缴费市局补充耕地耕地(四)区县人民政府审核上报l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政府上报征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政府上报征地请示,同时附具请示,同时附具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议主决议(要求要求)、征地公示、农村村民意、
32、征地公示、农村村民意见及农村农民意见采纳的情况、听证记见及农村农民意见采纳的情况、听证记录和结果,建设用地预审、立项、规划录和结果,建设用地预审、立项、规划选址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选址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利用现状图等材料。(五)市国土局审查上报l 1、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l 2、市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议审议、市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议审议l 3、拟文上报、拟文上报(六)市政府批准(国务院批准) l依审批权限依审批权限(七)下发批准文件l1、 缴纳新增费、防洪费缴纳新增费、防洪费l2、征地补偿费的监管、征地补偿费的监管 l 乡(镇)、村承诺,征地补偿费到位证
33、乡(镇)、村承诺,征地补偿费到位证明,发票明,发票l3、下发征地批复,批准文件抄送有关部、下发征地批复,批准文件抄送有关部门门 (八)征地补偿落实l1、征地公告、征地公告l区县人民政府收到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区县人民政府收到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批准文号,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批准文件名称和批准文号,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双方协议的后用途,被征地
34、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l 征地公告由区县国土局负责实施,公告时间不少于征地公告由区县国土局负责实施,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八)征地补偿落实l 2、征地补偿费用监管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监管支付先用于人先用于人员安置,再将剩余部分支付给集体员安置,再将剩余部分支付给集体l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村民生产生活。(
35、八)征地补偿落实l 3、地上物补偿的问题、地上物补偿的问题拆迁、树木、拆迁、树木、青苗、其他构筑物。青苗、其他构筑物。(九)征地人员安置l1、人员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人员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部门。(九)征地人员安置l2、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办理相关手续。 l转
36、为非农业户口由公安部门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公安部门负责l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l超转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依照超转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依照北京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京政办发政办发【2004】41号)有关规定执行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征地结案l征地补偿到位征地补偿到位五、各部门职责分工l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l 2、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
37、非劳动力就业和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会保险管理l 3、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l 4、公安部门依法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公安部门依法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l 5、农村工作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农村工作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实施管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员会实施管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征地补偿安置等重大事项是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对征地补偿安置等重大事项是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是否依法使用征地补偿费。是否依法使用征地补偿费。五、各部门职责分工l 6、各区、县人民政府
38、依法审核区县国土房管、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核区县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依法进行征地公告。局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使委员会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使用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l 7、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l 依法协助办理征地报批手续。依法协助做好依法协助办理征地报批手续。依法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征织和村民委员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39、和征地补偿费使用。地补偿费使用。五、各部门职责分工l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l依法与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就协议主依法与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l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将形成的书面决议向农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将形成的书面决议向农村村民公示。村民公示。l 依法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依法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l 自征地公告之日起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日内确
40、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l 依法实行非货币补偿的,应当保证转非劳动力和超转依法实行非货币补偿的,应当保证转非劳动力和超转人员安置补偿所需费用。人员安置补偿所需费用。五、各部门职责分工l 9、征地单位:、征地单位:l 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签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l 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
41、附着物的,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的,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偿费。l 依法协助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事宜。依法协助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事宜。l 依法用地。依法用地。六、征地多元化补偿六、征地多元化补偿l征地留用地征地留用地l实物补偿实物补偿l合作分成合作分成l土地补偿费入股土地补偿费入股(一)征地留用地(一)征地留用地l国土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国土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国土资发200652号)中要求:号)中要求: “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
42、”l市政府市政府148号令中规定:号令中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为征地补偿。” 留用地内涵、外延留用地内涵、外延l一种是广义留用地:即在项目用地范围一种是广义留用地:即在项目用地范围外留地外留地l另一种是狭义留用地:即在项目用地范另一种是狭义留用地:即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留地(围内留地(148号令的规定属于这种情况)号令的规定属于这种情况)留用地限制留用地限制:l该留用地限制可用于商业经营性用途,该留用地限制可用
43、于商业经营性用途,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1、在项目用地范围外留地、在项目用地范围外留地(广义)广义) 特点:特点:l首先侧重一定区域的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方面首先侧重一定区域的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方面l以一定区域为范围(如被征地村或乡镇,或某开发区以一定区域为范围(如被征地村或乡镇,或某开发区所涉及范围),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出工商业发所涉及范围),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出工商业发展用地展用地l所留用地在项目本身用地范围外所留用地在项目本身用地范围外l具体用途可能与每次征地的项目不同,也可能相同具体用途可能与每次征地的项目不同,也可能相同 2、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留地(狭义
44、)、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留地(狭义)l 含义含义:某个项目因征地补偿费采取非货币某个项目因征地补偿费采取非货币化补偿途径而产生的用地,所留用地与征地项化补偿途径而产生的用地,所留用地与征地项目用途相同,或是其配套商业等。目用途相同,或是其配套商业等。l 148号令中规定号令中规定: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征地单位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地补偿”,即属于这种情况。,即属于这种情况。 3、相关具体程序、相关具体程序: 征地留用地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
45、划、征地留用地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有利于被征地村集体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有利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出发,实行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济发展出发,实行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集中,集约使用。集中,集约使用。 3、相关具体程序、相关具体程序: 在项目用地范围外的留用地在项目用地范围外的留用地: 需要单独办需要单独办理立项、规划意见、征占地等手续。理立项、规划意见、征占地等手续。 具体面积及范围由规划部门确定具体面积及范围由规划部门确定. 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留用地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留用地:(1)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留用地原则上是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留用地原则上是征地补偿费中
46、土地补偿费全部或部分的非地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全部或部分的非货币化货币化;(2)应与建设项目实行一次规划选址、统一应与建设项目实行一次规划选址、统一规划方案、统一征地规划方案、统一征地;(3)具体留地面积由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留地面积由征地双方协商确定;用地环节用地环节l(1)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采取留地安置的,双方应当按照项目规划具商采取留地安置的,双方应当按照项目规划具体情况确定留地的具体位置、用途和土地面积,体情况确定留地的具体位置、用途和土地面积,并在征地补偿协议中明确。并在征地补偿协议中明确。l(2)该留用地块应当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征
47、)该留用地块应当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征收报批手续,区县政府应在征地方案及供地方收报批手续,区县政府应在征地方案及供地方案中明确相应内容。案中明确相应内容。l(3)政府批准征地后,该留用地块面积、用)政府批准征地后,该留用地块面积、用途及供地方式均应在政府征地批复中明确。途及供地方式均应在政府征地批复中明确。用地环节用地环节l(4)征地阶段防洪费、耕地复垦费等相关政府费用由项目征地单)征地阶段防洪费、耕地复垦费等相关政府费用由项目征地单位一并缴纳。位一并缴纳。l(5)政府批准征地后,土地部门对货币补偿部分进行补偿监管,)政府批准征地后,土地部门对货币补偿部分进行补偿监管,征地双方应持征地批复、征地
48、协议办理征地结案,并备注非货币征地双方应持征地批复、征地协议办理征地结案,并备注非货币补偿安置事宜。补偿安置事宜。l(6)征地结案后,项目用地和留用地分别办理)征地结案后,项目用地和留用地分别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标明供地方式(定向出让)等有关内容。,并标明供地方式(定向出让)等有关内容。l(7)在办理征地批复,并分别办理)在办理征地批复,并分别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项目后,项目用地和留用地分别办理供地、开工、权属等手续。用地和留用地分别办理供地、开工、权属等手续。3、后期管理上的衔接、后期管理上的衔接l(1)留用地的批后管理:供地后未按要求开发建设,)留用地的批后
49、管理:供地后未按要求开发建设,按照届时相关闲置土地办法进行处置。按照届时相关闲置土地办法进行处置。l(2)留用地的内部管理: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畴。)留用地的内部管理: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畴。因特殊原因留用地确需设定抵押权或转让的,须经所因特殊原因留用地确需设定抵押权或转让的,须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过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其决议作为抵押登记或转让的必备报件。其决议作为抵押登记或转让的必备报件。l(3)留用地的转让:留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因特殊)留用地的转让:留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因
50、特殊原因留用地确需转让的,须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因留用地确需转让的,须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程序办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程序办理转让手续。其决议作为办理转让的必备报件。理转让手续。其决议作为办理转让的必备报件。 转让资金的使用作为集体资产管理。转让资金的使用作为集体资产管理。(二)、关于实物补偿(二)、关于实物补偿 l有关情况有关情况 实物补偿在实际操作中以房产物业为多,实物补偿在实际操作中以房产物业为多,主要分为两种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折算为项目本身用地范围内的实物一种是折算为项目本身用地范围内的实物, 另一种是折算为项目本身用
51、地范围外的实另一种是折算为项目本身用地范围外的实物物,。 对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要求对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要求l实物补偿要求该实物补偿要求该“实物实物”前期权属清晰,确属前期权属清晰,确属征地方所有,后期应能将该征地方所有,后期应能将该“实物实物”顺利办理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给被征地方产权过户手续给被征地方: 1、实行实物补偿方式的,应先协商确定征、实行实物补偿方式的,应先协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及总价,除人员安置费外,土地补地补偿标准及总价,除人员安置费外,土地补偿费可以全部或部分按照实物补偿方式折算。偿费可以全部或部分按照实物补偿方式折算。 2、如果返还实物在项目本身用地范围外,、如果返还实物在项
52、目本身用地范围外,所返还实物应权属清晰,并属于征地单位所有。所返还实物应权属清晰,并属于征地单位所有。在项目征地批准后,按程序将补偿实物过户给在项目征地批准后,按程序将补偿实物过户给被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3、如果所返还实物在项目本身用、如果所返还实物在项目本身用地范围内地范围内l应按项目整体办理立项、规划、征地、批准书等手续,应按项目整体办理立项、规划、征地、批准书等手续,实物补偿有关情况在批准书和征地结案文件中备注实物补偿有关情况在批准书和征地结案文件中备注. (1)建设项目不需要公开入市交易的,在项目建)建设项目不需要公开入市交易的,在项目建设竣工(或部分竣工)后,征地双方持征地补偿协议
53、、设竣工(或部分竣工)后,征地双方持征地补偿协议、征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合同等文件将农村征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合同等文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部分直接办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应得部分直接办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如果建设项目涉及公开入市交易的,应将建)如果建设项目涉及公开入市交易的,应将建设该实物部分作为招标、拍卖、挂牌条件。在项目建设该实物部分作为招标、拍卖、挂牌条件。在项目建设竣工(或部分竣工)后,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竣工(或部分竣工)后,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部分直接办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部分直接办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实物补偿的转让、实物补偿的转让l实物补偿部分取得权属手续后的转让,实物补偿部分取得权属手续后的转让,与现行转让程序接轨与现行转让程序接轨;l但作为集体资产的处置,须经本集体经但作为集体资产的处置,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通过济组织民主程序通过. 谢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