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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讲解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农业厅 杨雪山杨雪山2009年年7月月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电话:电话:13882020316,028-85505615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制定示范章程农业部制定示范章程财政部制定财政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银监委、农业部制定金融服务政策银监委、农业部制定金融服务政策商务部、农业部制定农超对接扶持政策商务部、农业部制定农超
2、对接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正在审议过程中正在审议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框架基本框架总则总则设立和登记设立和登记成员成员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扶持政策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附则。附则。2006年年10月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共会议通过,共9章章56条,条,2007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的基本特征的基本特征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定义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定义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专
3、业合作社的成员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和登记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和登记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政府扶持政策政府扶持政策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一、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的基本特征的基本特征 从从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的主体内容看,的主体内容看,合作社法合作社法具具有有4个基本特征个基本特征 1、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是一部市场主体法。是一部市场主体法。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法、合伙企合伙企业法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系列的市场主体法,等一系列的市场主体法,明确了各类法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可以说市场主体
4、法的明确了各类法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可以说市场主体法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从这一系列法律确定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从这一系列法律确定的市场主体看,仍然没有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既不同市场主体看,仍然没有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既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团法人的特殊市场主体。于一般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团法人的特殊市场主体。合作社法合作社法从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从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创设了这部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的立法经验,创设了这部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给合作社正名和保护。度,给合作社正名和保护。 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4条规
5、定,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第3条规定,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是一部保障法。是一部保障法。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6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社及
6、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照该条的规定,国家不仅保护合作社的合犯。依照该条的规定,国家不仅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而且依法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法权益,而且依法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16条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条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其中,企业、事;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第第17条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条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同时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
7、基本表决权;同时规定,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规定,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决权总票数的20%。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不仅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而且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不仅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而且突出了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突出了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除此以外,除此以外,合作社法合作社法还明确规定了合作社、合作社的还明确规定了合作社、合作社的成员对外承担财务清偿的责任大小。法律第成员对外承担财务清偿的责任大小。法律第4条规定,合条规定,合作社的经济责任,作社的经济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
8、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律第法律第5条规定,条规定,“农民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上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综上所述,上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不难说明在合作社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9、不难说明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是一部充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一部充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 3、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是一部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法。 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明确合作社的市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明确合作社的市场主体资格,就是要扶持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场主体资格,就是要扶持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因此,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1条规定,条规定,“为了支持、引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
10、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第8条进一步规定,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服务。”法律明确要求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法律明确要求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更科技、人才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更有效的支持和扶持,积
11、极引导合作社发展农业产有效的支持和扶持,积极引导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自身不断向前发展。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自身不断向前发展。 4、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是一部自治法。是一部自治法。 合作社法合作社法为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为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立及其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立及其职权、收益分配项目及其比例、附加表决权的确职权、收益分配项目及其比例、附加表决权的确定等重大事项,定等重大事项,合作社法合作社法仅仅作出了原则性仅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质性的决定权由合作社的的规定,实质性的决定权由合作社的章程章程进进行明确规
12、定。大家细读行明确规定。大家细读合作社法合作社法后就知道,后就知道,在短短的在短短的4000多字的法律条文中就有多字的法律条文中就有36处提到的处提到的事项由合作社事项由合作社章程章程确定,其中需要由章程作确定,其中需要由章程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的也不少于出具体、明确规定的也不少于20处,这些都无疑处,这些都无疑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自主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自主自治原则。 二、合作社的法律定义二、合作社的法律定义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2条对合作社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定条对合作社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即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基础上,同类农
13、产品同类农产品的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主管理的的互助互助性性经济组织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主要服务对象,提服务对象,提供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农产品的销售、加工、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息等服务。等服务。” 需要把握的要点需要把握的要点第一,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第一,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第二,合作社是第二,合作社是“互助互助”“
14、经济组织经济组织”。 第三,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且具有广第三,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且具有广泛性。泛性。 第四,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第四,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 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3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应当遵循的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应当遵循的5条原则:条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盈余
15、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额)比例返还。比例返还。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四、合作社的成员四、合作社的成员1、成员资格、成员资格。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14条和条和合作社登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记管理条例第第13条都明确规定了成员资格,条都明确规定了成员资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
16、专业合作社章程,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成员与非农民成员的比例。、农民成员与非农民成员的比例。 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第15条作出了明确的界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
17、农民的,成员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企业
18、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3、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16条、第条、第18条分别规定了条分别规定了成员享有的成员享有的4项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项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4项项义务,他项权利和他项义务由合作社章程义务,他项权利和他项义务由合作社章程作出具体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1)成员的权利)成员的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
19、余;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和会计账簿;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成员的义务)成员的义务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章
20、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本表决权)基本表决权 对于成员的表决权,对于成员的表决权,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17条作出了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额)较大的成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权总票数的百分
21、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说明两点:说明两点:第一,关于基本表决权。依照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第一,关于基本表决权。依照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也就是说,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也就是说,不管成员职务高低、出资多少、与合作社交易量不管成员职务高低、出资多少、与合作社交易量(额额)大小,每个成大小,每
22、个成员享有的基本表决权只有一票。任何成员不能享有员享有的基本表决权只有一票。任何成员不能享有2票或以上的基票或以上的基本表决权。这是由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决定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本表决权。这是由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决定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体现“成员地位平等成员地位平等”,才能真正实现民主管理。,才能真正实现民主管理。 第二,关于附加表决权。结合国内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和国际合作运第二,关于附加表决权。结合国内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和国际合作运动的发展情况来看,合作不仅仅是劳动的合作、技术的合作、生产动的发展情况来看,合作不仅仅是劳动的合作、技术的合作、生产的合作,还有资本的合作,而且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
23、动中发挥的的合作,还有资本的合作,而且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还越来越明显和重要。因此,在作用还越来越明显和重要。因此,在合作社法合作社法中设立了中设立了“附加附加表决权表决权”。鼓励成员向合作社出资,增强合作社的资本实力,承认。鼓励成员向合作社出资,增强合作社的资本实力,承认资本的收益,承认股份合作制;鼓励成员扩大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资本的收益,承认股份合作制;鼓励成员扩大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提高成员对合作社设施设备、各种服务的利用率,增强合作社的凝提高成员对合作社设施设备、各种服务的利用率,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密切合作社与成员的联系,推动合作事业的发展壮大。但是,聚力,密切合作社与成
24、员的联系,推动合作事业的发展壮大。但是,合作社法合作社法又不允许附加表决权无限制增加,规定附加表决权总又不允许附加表决权无限制增加,规定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章程还可以限制,并且章程还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合作社管理权过分向少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合作社管理权过分向少数出资较多的成员集中,影响民主管理制度的正常实施。数出资较多的成员集中,影响民主管理制度的正常实施。 4、成员资格终止、成员资格终止 资格终止的提出。资格终止的提出。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19条规定,条规定,“农民专业农民专
25、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资格终止后合同的履行。成员资格终止后合同的履行。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20条规定,条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
26、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完成员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完毕,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毕,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可分配盈余的退还。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可分配盈余的退还。成员资格终止时,合作社应当依据章程规定退还成员资格终止时,合作社应当依据章程规定退还记录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记录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分配盈余应当返还该成员。分配盈余应当
27、返还该成员。 合作社亏损和债务分摊。合作社亏损和债务分摊。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21条规条规定,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终止的成员
28、,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终止前合作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终止前合作社的亏损和债务。社的亏损和债务。 五、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五、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关于合作社的成立条件、名称确立、章程关于合作社的成立条件、名称确立、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应当载明的事项、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等等,记应当提交的文件等等,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二章第二章第10条至第条至第1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最近,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近,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社登记管理条例,其规定更加具体详尽,其规定更加具体详尽,登记条件、程序都十分简单,可以
29、不要注登记条件、程序都十分简单,可以不要注册资本金;符合合作社的登记条件的,可册资本金;符合合作社的登记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理注册登记。以当场办理注册登记。 几点说明:几点说明:1、住所(办公地点)。、住所(办公地点)。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条例虽然对虽然对住所提出了要求,但并不要求办公场所是合作社住所提出了要求,但并不要求办公场所是合作社的资产,可以是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的农户的住的资产,可以是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的农户的住房。房。 2、收费。无论是、收费。无论是合作社法合作社法,还是,还是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条例条例都明确规定,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都明确规定,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登记机关不得收
30、取费用。并且从登记机关不得收取费用。并且从合作社登记管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理条例看,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不进行年检。一看,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不进行年检。一句话,不收费,不年检,实行申报备案制。句话,不收费,不年检,实行申报备案制。3、名称。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名称。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也字样,并符合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个合作社的名称的基本格式是:就是说,一个合作社的名称的基本格式是:“ 省省 县县 (字号字号) (产品或者产业产品或者产业)专业合专业合作社作社”。4、注册资本金。合作社进行登记,要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31、金。合作社进行登记,要有注册资本金金(或者出资额或者出资额),但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要求。,但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要求。 5、成员人数。合作社的成员不得少于、成员人数。合作社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农民人,农民成员不得少于成员不得少于80%。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6、出资实物的评估。、出资实物的评估。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第8条规定,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等能够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32、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7、关于前置审批。除了法律规定的外,、关于前置审批。除了法律规定的外, 不设定不设定任何前置审批。任何前置审批。六、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六、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可
33、以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设立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设立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理事长、监事会或执行监事。 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就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集体行使权力。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集体行使权力。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是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行使权式行使权力,而不是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行使权力。力。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成员大会每
34、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当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成员表以上。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决议应当由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如果合作社章程对以上通过。如果合作社章程对某些特别重大的事项的表决有更高表决权数规定的,从其章程某些特别重大的事项的表决有更高表决权数规定的,从其章程规定。规定。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23条规定。条规定。 在成员达到在成员达到500人以上时,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代
35、表人以上时,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力。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力。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25条条规定。规定。 管理机构管理机构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人,也可以设立理事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人,也可以设立理事会。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议聘请经理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议聘请经理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聘请财会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聘请财会人员从事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人员从事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26条和条和28条规定。条规定。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 合作社可
36、以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合作社可以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法律给予了合作社设立组织机构更多的灵法律给予了合作社设立组织机构更多的灵活性。合作社根据成员的多少、生产规模活性。合作社根据成员的多少、生产规模的大小,自主地设置组织机构,法律没有的大小,自主地设置组织机构,法律没有要求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监事会。要求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管理人员的责任管理人员的责任 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理事长、理事、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
37、长、理事、经理。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30条规定。条规定。 执行与合作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执行与合作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历或者财会人员。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历或者财会人员。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31条规定。条规定。 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有第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有第29条规定的条规定的4种行为。种行为。如果违反了规定,其所得收入归合作社所有;造如果违反了规定,其所得收入归合作社所有;造成合作社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成合作社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29条规定,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
38、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二)违反章程规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三)接受他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四)从事损害本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
39、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管对管理人员实行了责权挂钩。理人员实行了责权挂钩。 公务人员的纪律公务人员的纪律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31条规定。条规定。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1、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在其业务活动中具有其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在其业务活动中具有其独有的
40、特点。为准确记载和反映其经济活动,独有的特点。为准确记载和反映其经济活动,合作社法合作社法在许多章节中对其业务往来、盈余分配、公积金量化等在许多章节中对其业务往来、盈余分配、公积金量化等财务活动作出了特有的规定,并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财务活动作出了特有的规定,并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目前,财政部已经下发了合作社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目前,财政部已经下发了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都进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都进行了培训。了培训。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进行会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进行会
41、计核算。核算。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32条规定。也就是说,合作社有了条规定。也就是说,合作社有了适应自身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必然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的适应自身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必然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行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行为。 2、成员帐户、成员帐户 成员帐户就是合作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就是合作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依据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依据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36条规定,条规定,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以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以下3各方面的内容:各方面的内容:成员的出资额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
42、份额 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额) 这些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盈余分配、财产分配、对这些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盈余分配、财产分配、对合作社承担经济责任和经营亏损的重要依据。也是合作社合作社承担经济责任和经营亏损的重要依据。也是合作社实现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的手段。实现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的手段。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34条规定。条规定。 3、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和与非成员交易实行、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和与非成员交易实行分别核算分别核算 第一,这是法律对合作社开展交易活动的原则规第一,这是法律对合作社开展交易活动的原则规定;定;第二,服务对象主要是成员,其交易额
43、(量)也第二,服务对象主要是成员,其交易额(量)也应当主要来自于成员;应当主要来自于成员;第三,如果合作社与非成员的交易额(量)超过第三,如果合作社与非成员的交易额(量)超过了与成员的交易额(量),则视同为一般企业人了与成员的交易额(量),则视同为一般企业人法。法。4、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合作社依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的决议,可以从当年的盈余中提取合作社依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的决议,可以从当年的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保障基金公益金和风险保障基金。公积金主要用于合作社弥补亏损、。公积金主要用于合作社弥补亏损、扩大再生产和转化为成员出资。扩大再生产和转化为成员出资。合作社法合作
44、社法第第35条规定。条规定。合作社应当依据章程提取公积金。有利于扩大合作社再生产,有利增合作社应当依据章程提取公积金。有利于扩大合作社再生产,有利增强合作社的服务实力和凝聚力,也有利于规避市场风险。强合作社的服务实力和凝聚力,也有利于规避市场风险。 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具体的提取比比例由合作社成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具体的提取比比例由合作社成员共同决定。在合作社发展初期,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有力保证出资员共同决定。在合作社发展初期,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有力保证出资者的基本利益,调动其出资积极性。者的基本利益,调动其出资积极性。 公积金应当量化到每个成员。但是,以什么作为量
45、化依据公积金应当量化到每个成员。但是,以什么作为量化依据(比如交易比如交易量、出资额等量、出资额等),法律同样没有作出规定,由合作社章程规定。,法律同样没有作出规定,由合作社章程规定。 国家财政资金给予的扶持资金,必须平均量化到每一个成员。第一,国家财政资金给予的扶持资金,必须平均量化到每一个成员。第一,国家的扶持资金是给予每个成员的,不是给予某一个或几个成员的;国家的扶持资金是给予每个成员的,不是给予某一个或几个成员的;第二,形成的资产是成员的共有资产,明确产权关系,并不是分钱给第二,形成的资产是成员的共有资产,明确产权关系,并不是分钱给成员。第三,分摊的标准就是平均计算。成员。第三,分摊的
46、标准就是平均计算。 5、盈余分配、盈余分配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37条规定,条规定,“合作社当年合作社当年盈余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盈余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照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其配盈余,按照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其中,按成员交易量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中,按成员交易量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成员。其余部分按照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
47、配给成员。员。” 八、政府扶持政策八、政府扶持政策合作社法合作社法设立专章(即设立专章(即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7章第章第49条至第条至第52条共条共4条)从农业、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条)从农业、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安排、财政资金扶持、金融信贷扶持、税收优惠安排、财政资金扶持、金融信贷扶持、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支持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政策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支持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一系列扶持政策的基本原则,这在市场主体立的一系列扶持政策的基本原则,这在市场主体立法中是罕见的。法中是罕见的。 为支持合作社发展,为支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法合作社法设立设立“扶持政扶持政策策”专章制定合作社扶持政策。具体有四
48、个方面专章制定合作社扶持政策。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的内容: (1)第)第49条规定,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施。”也就是说,今后国家确定的涉农建设项目,在一定也就是说,今后国家确定的涉农建设项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委托或者安排合作社去组织实施,不仅条件下,可以直接委托或者安排合作社去组织实施,不仅可以让农民直接得到实惠,而且可以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可以让农民直接得到实惠,而且可以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经济实力,加快合作社的发展。和经济实力,加快
49、合作社的发展。(2)第)第50条规定,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予扶持。”也就是说,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也就是说,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
50、资金,扶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并特别强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并特别强调,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或者生产国家与社会调,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或者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合作社,要给予重点扶持。急需的重要农产品合作社,要给予重点扶持。(3)第)第51条规定,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另
51、行制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持政策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也就是说,也就是说,无论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商业性金融机构,都要为合无论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商业性金融机构,都要为合作社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和服务,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作社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和服务,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合作社为成员更好地开展好各项服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合作社为成员更好地开展好各项服务。目前,金融机构已经制定了具体的金融支持政策。务。目前,金融机构已经制定了具体的金融支持政策。(4)第)第52条
52、规定,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国家规定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税收政策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政策,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也就是说,合作社可以享受也就是说,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已经出台的对涉农企业的所有政策优惠政策,比如,国家已经出台的对涉农企业的所有政策优惠政策,比如,免征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免征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定了具体税收优惠
53、政策。和财政部制定了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九、法律责任九、法律责任合作社法合作社法对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对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都比较简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都比较简单,也很明确。其中也很明确。其中1条是针对指导、服务部门条是针对指导、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及其工作人员的,2条是针对合作社违反法条是针对合作社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律规定的处罚。 以非法形式侵占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非法以非法形式侵占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非法干预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向合作社及干预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向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其成员摊派、
54、强迫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合作社合作社法法第第53条规定。条规定。 合作社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合作社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撤销登记。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54条规定。条规定。合作社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合作社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有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第第55条规定。条规定。后两条是对合作社不依法经营或者采取不合法手后两条是对合作社不依法经营或者采取不合法手段获得注册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合作社段获得注册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合作社依法经营,诚信守信。依法经营,诚信守信。 谢谢大家!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