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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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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争议处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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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爭議處理陳文全交通部訴願會專門委員兼執行秘書1 壹、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制度概說招標 開標 審標 決標 訂約 履約 驗收招標申訴履約爭議調解停權申訴2  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一)廠商異議之提出事由-§75 §102 對於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認為違反法令,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75〉 對於機關認定廠商在投標或履約之過程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情形時所為之通知〈§102〉3  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二)異議提出之期限-§75§102 對招標文件之規定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 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4  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二)異議提出之期限- §75§102 對招標過程、結果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 對採購法第101條之通知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5  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機關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如何認定 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細則§104〉 6  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逾期提出異議者,如何處理 原則不受理〈細則§105 〉 例外,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 暫行採購程序之進行〈細則§105 之1〉 7  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三)異議提出之法定格式 -細則§ 102  (四)異議之處理則-§ 75 Ⅱ 異議處理期限 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 不受理〈例外〉 異議無理由 8  二、異議之提出與處理  (四)異議之處理則-§ 75 Ⅱ 異議有理由 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 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書面通知異議之廠商9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一)申訴提出之事由-§76Ⅰ 對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 招標機關逾異議處理期限〈15日〉未處理10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二)申訴提出之期限-§76Ⅰ 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 日內 異議處理期限〈15日〉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11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三)提出申訴之法定格式-§77  (四)提出申訴之其他適法要件 公告金額以上〈新台幣100萬元〉 有代理人〈需委任代理人之情形〉,委任狀 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之權限, 須於委任狀特別載明12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四)提出申訴之其他適法要件 繳納審議費用新台幣3萬元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每一申訴事件,新台幣3萬元 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前撤回者,無息退二分之一13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四)提出申訴之適法要件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不受理者,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用。

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日期者,收新台 幣5000元14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五)申訴受理之機關 -§76Ⅰ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可設立申訴會 目前主管機關〈工程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已設申訴會15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五)申訴受理之機關 -§76Ⅰ  其他未設立申訴會之縣〈市〉政 府均已委託主管機關處理  非管轄之申訴會或其他機關收受 申訴書,應於收受之次日起3日內 移送管轄之申訴會〈§76Ⅱ、Ⅲ〉16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六)申訴會組成 -§86 委員7人-25人-應公正行使職權 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 委員會議之決議,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是否同數主席裁決〈準則§6〉17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先程序後實體〈規則§10〉 程序審查事項〈§79、規則§11〉 18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招標機關陳述意見 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0內陳述意見〈§78〉 未依規定陳述意見者,申訴會得函催或逕為審議〈規則8〉19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實體審查 得書面審議〈§80Ⅰ〉 指定預審委員1人-3人進行實體審查〈規則§13〉 得按事件性質,選任諮詢委員1人-3人,以備諮詢〈規則§14〉20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實體審查 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招標機關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80〉 請招標機關、申訴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80〉21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實體審查 囑託具專門知識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80〉 請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80〉22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七)申訴審議程序 實體審查 審議完成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82〉 通知暫停採購程序,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82〉23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八)審議判斷之效力 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有違反法令,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82〉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83〉24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八)審議判斷之效力 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85〉 招標機關不依申訴會之建議辦理,應報上級機關核定〈§85〉25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八)審議判斷之效力 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請求償付備標、異議及申訴之必要費用〈§85〉 廠商不服審議判斷,得於收受審議判斷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規則§22〉26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九)招標機關之處理〈 §84〉 就異議或申訴認為有理由,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書面通知申訴會27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十)申訴審議期限 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40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40日〈§78 〉  (十一)其他情形 廠商得於審議判斷前撤回申訴。

不得再行提出同一申訴〈§81〉 28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十二)不良廠商刊登採購公報之要件 〈 §102Ⅲ 〉 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異議或申訴 申訴審議結果為不受理或無理由29  三、申訴之提出與處理  (十三)不良廠商刊登採購公報之效力 一定期限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03 〉 不良廠商投標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50 〉30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一)申請調解之範圍 【履約】廣義上包括〈驗收、保固〉 採購法第85條之1調解範圍-履約爭議自包括驗收及保固31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二)調解程序之啟動〈 §85之1〉 機關與廠商協議不成 廠商申請,機關不得拒絕調解程序之進行 機關申請,須經廠商同意,否則調解不受理〈規則 §10〉32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三)調解受理機關〈§86、規則§2〉  (四)申請調解之法定程式〈規則§6〉 33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有代理人〈需委任代理人之情形〉,委任狀〈規則§5〉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 人之權限, 須於委任狀特別載明34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繳納調解費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請求或確認金額,調解費按第5條之級距2萬元-100萬元 非金額之請求,調解費3萬元〈§6〉35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請求事項變更或追加,應加收調解費〈§9〉 請求第5條及第6條之調解標的,應分別收費〈§7〉36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請求數項第5條調解標的,應按請求總金額收費〈§7〉 請求數項第6條調解標的,應分別收費後累計〈§7〉37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請求數項調解標的競合或應為選擇,應按金額最高收費〈§7〉 就2個契約以上申請調解,應按每1契約分別計算後累計〈§7〉38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不受理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

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5000元〈§10〉 申請人於第1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10日內撤回,無息退調解費二分之一〈§14〉39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五)申請調解之其他適法要件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機關申請調解,廠商調解期日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無息退調解費二分之一〈§11〉 當事人已繳納未發生之鑑定費等費用,應無息退還〈§14〉40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先程序後實體〈規則§4〉 程序審查事項〈規則§10〉 41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指定調解期日-指定委員1人-3人進行調解,並視案件需要選任諮詢委員若干人備詢〈規則§11〉 調解處所及形式〈規則§12〉 申訴會所在地及其他適當處所 以不公開為原則42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規則§11〉 許可或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調解〈規則§14〉 43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審究事件關係及雙方爭議所在,察看現場或標的物現況;必要時,得調查證據〈規則§15〉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提供資料、調解委員得就現有資料採為出具調解建議之參考 調解建議-調解委員依職權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建議,機關不同意應報上級機關核定〈§85之3〉 44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調解程序,當事人得以書面陳明合意停止〈1次為限〉 ,亦得調解會議言詞向調解委員陳明合意停止〈規則§20之1〉 當事人之一造得申請續行調解程序,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之次日起4個月內未申請續行調解程序,視為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 合意停止期間,申訴會認為維護公益之必要,得於4個月內續行調解程序 45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調解方案 雙方不能合意但已接近,求雙方利益之平衡,不違反雙方主要意思,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85之4〉 46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六)調解程序之審查與進行 調解程序之進行〈實體〉 調解方案 雙方不於調解方案送達之次日10內提出異議,視為依調解方案成立調解 機關提出異議,應經上級機關核定 47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七)調解程序之終結及效力 調解成立及效力〈實體〉 調解程序及其效力,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85之1〉 調解成立之效力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416、380〉 48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七)調解程序之終結及效力 調解成立及效力〈實體〉 一事不再理〈民事訴訟法400條〉 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6條〉 調解成立之情形  § 85之4、規則1849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七)調解程序之終結及效力 調解不成立及效力〈實體〉 不得再申請調解〈規則10〉 調解不成立之情形  § 85之4、規則17、18 當事人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調解建議與否,申訴會再1次酌定期間命其為是否同意表示,逾期未回復,得以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50  四、調解之申請與調解程序  (八)其他情形 調解期限〈規則20〉 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4個月完成調解程序〈自補正文件、 補繳調解費、 補具理由、 陳報資料之次日起算〉 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之 調解之申請經撤回, 視為未申請〈規則21〉51  五、案例  (一)申訴案例 招標爭議 【資本額】之限制 52  五、案例  (一)申訴案例 決標爭議 變更招標文件-制服樣式送審始得參加價格標投標改為決標後補送件確認 53  五、案例  (一)申訴案例 不良廠商爭議 履約進度落後28% 54  五、案例  (二)調解案例 違約金酌減 55  五、案例  (二)調解案例 實做數量爭議 966.15立方公尺-〈806.32立方公尺+80.6立方公尺〉=79.23立方公尺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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