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波动下的HR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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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波动下的经济波动下的HR应对应对以裁员、减薪、轮休等为题以裁员、减薪、轮休等为题郭文龙郭文龙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法律、政府对裁员的管制。二、法律对减薪的管制。三、法律对停工、轮休的管制。四、HR的对策。一、法律、政府对裁员的管制一、法律、政府对裁员的管制1、法律对裁员的管制。2、政府对裁员的管制。1、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管制、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管制(上)(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

2、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管制(中)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管制(中)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

3、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管制(下)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管制(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附: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规定(上)(上)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二级伤残为本人

5、工资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的规定(中)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

6、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此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的规定(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

7、工资,九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政府对裁员的管制(上)、政府对裁员的管制(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等,2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表示要引导大中型国企带头不裁员。人保部号召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技术创新,

8、主动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并根据实际采取在岗培训、轮岗轮休、协商薪酬等措施,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特别是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带头不裁员。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 江苏江苏江苏江苏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保费最长可6个月、本年度不裁员有补贴、加班工资可协商分期支付、部分工种可不定工时。鼓励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做得好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政府对裁员的管制(下)政府对裁员的管制(下)山东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

9、山东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须报批人以上须报批http:/2008年11月16日17:50新华网新华网济南11月16日电(记者 刘宝森)为避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规模失业,山东省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必须报批。针对当前经济大环境对就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山东省在着力增加就业的同时,加大失业调控力度,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执行,以避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的大规模减员。上海: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上海: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 (上)(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将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行政部

10、门报告实施裁减人员(以下简称裁员)方案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一、受理范围(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范围: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2、在沪中央直属企业。(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已经纳入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之外的企业。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员报告的通知 (中)(中)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

11、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2、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3、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以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4、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参见附件一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企业

12、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员报告的通知 (下)(下)三三、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至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应不少于三十日。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附件二)。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四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关注企业实施裁员的基本情况,指导企业妥善实施裁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裁员动态上报制度,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区辖内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况。五五、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

1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附: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企业名称性质现有职工人数隶属系统或所属区县企业电话(联系人)地址邮编拟裁员人数其中男性:人;女性:人其中本市户籍:人;非本市户籍:人占全体职工比例%裁员拟完成日期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企业裁员主要理由:企业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年月日工会或职工方对裁员的主要意见: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名工会盖章年月日二、法律对减薪的管制(上)二、法律对减薪的管制(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14、,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对减薪的管制(中)法律对减薪的管制(中)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

15、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法律对减薪的管制(下)法律对减薪的管制(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

16、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三、法律对停工、轮休的管制三、法律对停工、轮休的管制原劳动部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

17、办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四、HR的对策的对策(一)裁员操作中的问题和对策。(二)减薪操作中的问题和对策。(三)轮休、放假的问题和对策。(一)裁员中的问题和对策(一)裁员中的问题和对策(上)(上)1、什么情况属“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情形?2、如何界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工厂搬迁算不算裁员的法定事由?4、部分业务停止运营算不算裁员的法定事由?5、“二十人以

18、上”和“百分之十以上”是否包括本数?6、裁员决定是否属于“重大事项”的决定?7、“提前三十日”应当以什么时间为参照日?8、应当以何种方式“说明情况”、“听取意见”?9、没有工会的企业如何“说明情况”、“听取意见”?10、裁员时应当向哪一级政府提交报告?裁员中的问题和对策(中)裁员中的问题和对策(中)11、裁员报告应当具备哪些内容?12、裁员报告是否一定要由政府批准?13、裁员时三种优先留用人员之间有没有排列顺序?14、“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如何理解?15、“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应如何理解?16、完全同等情况下确定被裁人员有没有法定规则?17、“同等条件下

19、优先招用”应如何理解?18、那些员工是被禁止裁员的?19、优先留用与禁止裁员是什么关系?裁员中的问题和对策(下)裁员中的问题和对策(下)20、裁员时需要另行向工会说明理由吗?2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属于裁员吗?22、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23、裁员时员工未休年假如何处理?24、综合计算工时在裁员时的处理?25、裁员时员工未到账的销售提成如何处理?26、用工单位、派遣机构如何裁减派遣员工?27、裁员可否分批进行?28、一次性裁员与分批裁员孰优孰劣?29、分批裁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二)减薪中的问题和对策(二)减薪中的问题和对策1、“减薪”减的是什么“薪”?2、哪些“薪”裁减时最容易受法律管制?3、停发或少发年终奖算不算减薪?4、减薪可以选择的实施途径有哪些?5、直接通知减薪的做法行不行?6、协商减薪应当如何操作?7、如何通过集体谈判减薪?8、计件工资制度下如何减薪?(三)放假、轮休问题和对策(三)放假、轮休问题和对策1、放的是什么假?2、放假的时间有多长?3、放假期间应否支付工资?4、放假期间的社保费应否缴纳?5、放假与综合计算工时的关系如何处理?6、怎样放假才是无风险的放假?7、轮休是放假的一种形式吗?8、轮休期间工资如何计算?9、轮休期间社保费如何缴纳?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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