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法律责任析:包括: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会计法》“法律责任”,(P44二段)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1.行政处罚P44末二段)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2.行政处分P44末段)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P45二段)(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3)承担法律的后果不同:刑事责任包括两类:一是犯罪;二是刑罚P45三段)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P45五段)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刑事责任(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析:包括:(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贵任(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P46三段)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P46四段)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P46末段)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P47二段)(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P46三段)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P46四段)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P46末段)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P48二段)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贵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P48末段)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P49三段)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P49四段)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49五段)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析:包括(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析:具体法律责任,与(一)相同(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析:具体法律责任,大体与(一)相同;析:不同之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具体法律责任:析:各种不同罚款:《会计法》第42条规定:(涉及程序违法行为)对单位:3千元~5万元;对人员:2千元~2万元;《会计法》第43、44条规定:(涉及实体违法行为)对单位:5千元~10万元;对人员:3千元~5万元;《会计法》第45条规定(涉及授意、指使、强令行为)没有单位与人员的区别:5千元~5万元具体法律责任:析:各种不同行政处分:《会计法》第42条规定:(涉及程序违法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析:此处教材内容与《会计法》不同,《会计法》规定:“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具体法律责任:析:《会计法》第43、44条规定(涉及实体违法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法》第45条规定(涉及授意、指使、强令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P50末段)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P56一段)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P51一段末)(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P51二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P51三段)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