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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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1992年2月1日,王友民(25岁)与李丽芳(23岁)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2月,王友民的母亲去世,王友民继承了房屋一套。2004年王友民外出打工,很少回家。2006年李丽芳以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理由提出离婚。王有民与李丽芳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李丽芳要解除与王有民的关系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婚姻效力陈星(男)和赵玲(女)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刚满19岁的赵玲怀孕,为顺利生下孩子,赵家父母托人修改了赵玲的出生日期,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2005年1月,陈星以结婚时女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提起婚姻无效之诉。问:陈星的诉请是否能够支持?原告孙某与被告尹某199

2、8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被告行为反常,不注意个人卫生,乱扔东西,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原告于1999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要求离婚。诉讼中经对被告的精神状态、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认定被告患精神分裂症。之后原告撤回诉讼。2001年7月被告病情复发,进入上海市某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理由,要求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经查实,被告精神分裂症系婚后因生活压力诱发。问:原告的诉请是否能够支持?某甲(男)已婚,有一子。2003年4月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在当地结识未婚女青年乙某、甲男隐瞒了自己已婚的身份与乙女交往,半年之后,两人到乙女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6月,

3、某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甲妻得知后赶来办理丧事,乙女才知道甲男原来已结婚多年。甲男留下遗产约50万元,甲妻与乙女因继承这笔遗产而产生纠纷。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男与乙女的婚姻登记无效。乙女认为自己系未婚身份,且不知道甲已婚,属无过错方,应当享有配偶继承权。宣告婚姻无效后,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是否享有配偶权利?甲男与乙女与2002年6月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当时甲23周岁,乙19周岁。因乙未到法定婚龄,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乙生育一子。2006年3月,为给自己的办户口,甲、乙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何时确立?设甲、乙未补办登记,则两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夫妻关系江波与赵

4、洪婚前订立协议,约定婚后互不干涉,各自都有交友的自由。婚后第三年,江波被单位派往外地公司工作,结识女青年孙某,不久即与孙某同居。半年后赵洪得知,提出离婚并要求江波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江波对赵洪的职责并不否认,但提出两人曾有婚前协议,约定互不干涉。现同意赵洪要求离婚的请求,但不愿意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问:江波与赵洪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韩勇与周敏系夫妻,有一子韩小勇13岁。2007年暑假期间,韩勇出差在外,周敏经人介绍为韩小勇报了一个英语口语班,学费5000元。韩勇得知后提出异议,以周敏的报班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退还学费。问:韩勇的主张是否能否支持?甲、乙系夫妻,婚后居住在乙的父母家中。20

5、05年4月,两人用多年积蓄购置一小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后乙将该房出租给丙。2007年5月,乙因父亲生病,急需用钱,瞒着甲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定金5万元。甲得知后,以乙未经自己的同意为由,主张该房买卖行为无效。乙未经甲同意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假设乙已经将该房屋产权变更为丙,则丙能否要求丙返还房屋?2003年年初袁伟父母出资50万元以袁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袁伟名下。同年年底袁伟与王芳登记结婚。2004年两人用积蓄装修了房屋,用去10万元。2008年王芳遇车祸致残,得到伤残补助金25万元。出于对王芳将来生活的考虑,其父母出资30万元,以王芳的名义购置商铺一间,用于出租,

6、以租金补贴生活。现袁伟提出离婚,两人为上诉财产的性质发生争议。袁伟名下的房屋性质如何?王芳取得的伤残补助金性质如何?王芳名下的商铺性质如何?王某系军人,20岁入伍。1995年王某与唐某结婚。2006年王某从部队转业,获得自主择业补助费20万元。同年年底,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20万元的一半。问:唐某的主张能否支持?魏明与赵英婚前就财产归属达成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及其他所得均归个人所有,所负责债务各自承担,每人每月拿出2000元用于共同生活。婚后第二年,赵英因生病失去工作,不仅无法支付每个月的生活费,连治病的费用也物理承担。赵英要求魏明替自己支付医药费,却遭到魏明拒绝,理由是双方结婚前已经有

7、财产约定。于是赵英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魏明名下的存款30万元。赵英要求魏明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能否支持?赵英要求分割魏明名下的存款能否支持?假设赵英因治病向朋友借款5万元,该债权人能否要求清偿?甲乙夫妻。一次争吵之后,乙回到娘家,表示不愿意与甲共同生活,并要求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经查,乙有固定工作,收入在当地属于中等水平。甲拥有一私营公司,收入颇丰。问:乙要求甲支付抚养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亲子关系与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王某和吴某婚后生育一子一女。1988年王某和吴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父亲王某生活,女儿随母亲吴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005年,王某的儿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背叛入狱,王某

8、受到刺激住进医院。因无力承担医药费,王某要求已经工作的女儿支付赡养费。但女儿称,自己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父亲从不关心自己,也未尽抚养义务。自己对母亲有赡养义务,但无义务赡养父亲。问:王某的女儿是否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已婚富商丁某与女青年小宁同居三年,生育一子丁小宝。2005年,丁妻知道了丈夫与小宁同居生子的事情,要求丈夫与小宁断绝关系。于是丁某和小宁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丁某一次性支付小宁和儿子200万元,此后小宁及儿子与丁某不再有任何关系。2007年5月,丁某因病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小宁以丁小宝名义要求继承丁某遗产,遭到丁妻子拒绝。丁小宝是否有继承权?丁某与小宁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梁某与江某系

9、夫妻,两人有一女梁静。梁静3岁时父母离婚,梁静和母亲江某生活。两年后,江某与王某结婚,结婚后无子女,梁静一直与母亲和继父生活。2000年江某去世,此时梁静已经工作。母亲死后,梁静与继父少有来往。2008年,王某因病生活陷入困境,要求梁静给予生活费。梁静提出母亲已经去世,自己与继父不再有任何关系,拒绝给付相应费用。梁静对王某是否具有赡养义务?假设梁某离婚后不久与金某结婚,现金某去世,梁静可否主张继承权?收养李某夫妻年逾四十,结婚数年一直未能生育。邻居张某离异,有一女(5岁)随张某生活。离异后不久张某与女青年顾某相识,顾某愿意与张某结婚,但不愿张某继续抚养女儿。张某与前妻协商变更女儿抚养归属未果,

10、为达到与顾某结婚的目的,张某主动提出将女儿送给李某夫妻收养,李某夫妻高兴万分,双方签订了书面收养协议。张某是否可以将女卫送养?该收养协议是否有效?王星的生母系单身,未婚先孕生下王星后,因无力抚养将王星送给王某夫妻收养。王星5岁时,王某夫妻在一次车祸中死亡。为王星的抚养问题,王星的养祖父母与王星的的生母发生了纠纷,王星的养祖父母认为王星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因此也没有抚养义务。如要求他们照顾王星,则王星的生母应支付王星的生活费。问:王星养祖父母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沈某夫妻早年收养一子小沈。小沈成家后很少回去探望养父母,2007年8月沈某患病住院,小沈因忙于工作而疏于探望。沈某夫妻一气之下要与小沈断

11、绝关系。沈某夫妻能否与小沈断绝关系?沈某夫妻须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解除与小沈之间的亲子关系?如沈某夫妻与小沈的收养关系解除,小沈与沈某夫妻之间是否还有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离婚制度甲乙系夫妻关系,长期感情不和。2007年3月6日,两人达成离婚协议,次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甲所有,乙应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个月内协助甲办理产权变更为甲一人所有。但离婚后乙迟迟不愿配合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甲能否根据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假设乙事后主张撤销该协议,理由是:放弃房屋产权的表示是因甲以举报自己违纪行为相威胁而做出。如该事实为法院认可,则乙的诉请能否支持?-假设乙队离婚协议

12、的内容反悔,以房屋归一方所有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撤销该协议,能否支持?陈强和李兰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即将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6年8月,两人因琐事又大吵一架,李兰一气之下搬回娘家。此后,陈强几次去李兰家接她回来,均被拒绝。同年10月,李兰提出离婚,陈强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兰继续居住在娘家。2008年11月,李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问:李兰的诉请是否应该支持?秦虹和李明2000年结婚,2007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中写明:两人共有房屋一套,登记在秦虹名下,离婚后归秦虹所有,秦虹补偿李明房款50万元。半年后,秦虹从朋友处得知李明已准备结婚,正在装修房屋。心存怀疑的秦虹

13、前往房产登记机关查询,得知该房产系2006年李明购买,产权也登记在李明名下。于是秦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李明名下的房屋。问:秦虹的诉请能否支持?甲(男)与乙结婚因无房居住,于2001年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后甲外出打工,与丁同居,同居期间丁突发疾病,甲向同在当地的弟弟戊借款3000元。2004年3月,乙得知甲与丁同居的事实,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丙能否向乙主张清偿10万元债务?戊是否可以向乙主张清偿3000元债务?陈刚与何佳系夫妻,结婚五年尚无子女。2007年春节,何佳在下班途中骑车摔伤,行动不便,不得不辞去工作在家养伤。现陈刚提出离婚,何佳表示同意,但要求陈刚给

14、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经查,两人婚后积蓄不多,何佳个人仅有一些基本的生活用品。陈刚在单位中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工资在当地属中上水平。何佳要求陈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能否支持?何佳能否要求长期的经济帮助?如何佳没有住所,能否要求陈刚提供帮助?李冰与胡玲结婚近10年,育有一子。2005年李冰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胡玲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李冰再次提出离婚,胡玲仍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胡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李冰长期在外与情人同居,即使法院判决离婚,也应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经查,李冰确实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并因要与同居者结婚而急于离婚。问:对胡玲的诉请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高山和刘雨2

15、004年协议离婚,一子高小山由刘雨抚养。2005年8月,刘雨准备将高小山名下的房屋一套出售(系祖父遗赠),高山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刘雨的处分行为伤害了儿子的利益。刘雨则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自己享有对孩子财产的管理权。高山不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不再享有监护权。问:刘雨的抗辩是否成立?小军和妻子离婚,约定女儿瑶瑶归妻子抚养,小军每月补贴抚养费1500元,知道瑶瑶成年为止。但离婚后没几个月,小军就后悔了。既觉得女儿不应该给前妻抚养,又觉得自己承担的抚养费太多了,已经超出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于是小军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改判女儿归自己抚养,如女儿仍由前妻抚养,则应将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下调到每月50

16、0元。经查,小军月收入约6000元。已经确定的抚养费可否要求变更?本案中小军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林江和于小梦由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中确定3岁的儿子由林江抚养,于小梦享有每两周一次的探望权。孩子5岁时,于小梦因金融危机失去工作,接连两个月未能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于是林江以于小梦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为由,不再让于小梦探望孩子。林江的行为是否合法?继承制度继承的开始甲、乙系夫妻,有一子,无其他近亲属;丙、丁系夫妻,除丙有一兄弟外。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同车旅游,不幸遇车祸全部死亡,且不知道具体死亡时间。问:甲与乙、丙与丁的死亡时间如何推定?继承法律关系刘男与关女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雨。

17、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自己建起了4间房屋,并拥有3万元存款。1985年1月关女不幸因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刘男。刘雨1986年与孙男结婚,考虑到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1987年,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一家人相处和睦,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顺。?1990年1月3日刘男亲笔立下遗嘱:在自己死后,从自己个人的存款中赠与女婿孙男和外孙女孙亭亭各1万元。1998年2月2日刘男携外孙女孙亭亭外出,中途不幸翻车,两人当场死亡。刘男在老家的弟弟刘建和妹妹刘艳闻讯赶来帮忙料理丧事,处理善后事宜。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男遗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赔

18、偿金)。请问:本案发生了那些继承法律关系?它们各自从何时开始起算?在本案中,先后发生了四起继承法律关系。一是1985年1月因关女去世所引起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在关女死亡后其遗产(房屋和存款)应由其夫刘男和女儿刘雨依法继承。二和三是1998年2月2日刘男死亡后所发生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及遗赠法律关系。刘男留下的遗产,除依1990年1月3日刘男亲笔所立遗嘱遗赠给女婿孙男和外孙女孙亭亭的部分外(其遗赠标的为刘男的个人存款共计2万元),其余的遗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女儿刘雨继承。四是1998年2月2日孙亭亭去世所引起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孙亭亭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她的父母刘雨、孙男共同继承。遗产范围甲

19、、乙系夫妻,有一子丙。甲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涉及甲的财产有:1.甲婚前购置的房屋一套;2.甲、乙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屋一套,价值约100万元;3.甲、乙婚后的积蓄约20万元,存在乙的名下;4.甲承包一企业,承包期限为3年,甲死亡时承包期限还有2年。另外,致甲死亡的肇事者给付死亡赔偿金40万元,甲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问:上诉财产中哪些属于甲的遗产?继承人丧偶妇女李某之子张某,直到三十岁才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此时儿媳杜某已有身孕。在分割张某的遗产时,杜某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出一定的遗产份额,李某对此表示赞同。杜某在为胎儿争取留下一份遗产后,

20、却又私下悄悄地将胎儿做了人工流产,以便再婚。李某对此非常气愤。她提出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杜某则拒不同意重新分割这部分遗产。60多岁的王老太,丈夫早亡,膝下无儿无女,也无兄弟姐妹。她在城里有一幢二层楼房,她将一楼出租给别人做铺面,每月约有二千元的收入,作为她的生活费用之外每月还有结余。多年来王老太有几个堂姐堂妹有时来串串门,与王聊天解闷,但在生活上也没有给予太多的照顾。天有不测风云,今年7月老太突发心脏病去世,其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老太的几个堂姐妹为了继承王老太遗留的这幢房子和3万元存款争执不下,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请问:王老太这幢房子和3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她的几个堂姐堂妹有没

21、有继承权?遗嘱继承甲、乙、丙三人是多年同事,也是好友。甲年轻时生了一场重病,多亏了乙的精心照顾才得以康复。甲妻已故,儿子丁远在国外,甲退休后的生活也多由乙关照。2006年5月,甲患重病,特地请来公证人员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自己死后房屋一套留给好友乙,古董字画若干留给儿子丁,并指定由丙作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甲死后,丁回国料理丧事。后因房屋归属于乙发生纠纷。问: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李某有五个子女,家有祖传老宅一幢。2005年年底李某病重,将生活在当地的三个儿子找来商量,最后决定祖传老宅六间由三个儿子各得2间,家中一些首饰(价值约数千元)由外地生活的两个女儿平分。李某亲笔写下了遗嘱。一个月后

22、,李某去世,两个女儿赶回办理丧事,在得知父亲撰写遗嘱的过程和内容后,两人均提出异议,认为家中财产归属的事情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张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两个女儿提出的主张是否成立?假设李某写下以遗嘱后,因中风丧失行为能力,则该遗嘱的效力如何?假设李某的小女儿因自幼患小儿麻痹症,被送至外地姑妈家照顾,生活费用由李某提供,则该遗嘱的效力如何?甲系一名退休教授,有一子乙在国外。2008年3月甲去世。甲生前曾自述遗嘱一份,写明全部专业书籍归在外地某高校任教的弟子林某,其他财产归儿子乙。甲去世后,其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及时通知了林某和乙,林某考虑自己远在外地,书籍运送不便,但又不好意

23、思直接拒绝老师的好意,于是迟迟没有回复。半年后,乙回国整理父亲遗产,将父亲遗留的专业书籍全部送给学校图书馆。此时,林某提出异议,认为甲的专业书籍应归自己所有。问:林某的主张是否成立?遗赠扶养协议原告姚某系一孤老,体弱多病。被告许某系姚某邻居,因同情老人,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两年后(2002年),姚某因感激许某的照顾,主动提出与许某签订书面抚养协议,内容如下:许某急需照顾姚某日常起居,姚某去世后,一套房屋归许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许某一家搬进姚某住处,与姚某共同生活。2008年9月,姚某与许某发生争吵,姚某在亲戚的帮助下搬到了接到养老院,并提起了诉讼,以许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抚养协议

24、,并要求徐某一家搬出自己的住所。审理中,原告未能提出许某未尽抚养义务的相关证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原告诉请解除协议是否能够支持?如协议解除,被告能否主张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公证遗嘱的效力甲年迈而富有,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甲卧病,乙、丙、丁争相照顾,甲很欣慰,请律师代立遗嘱一份,并由律师事务所出示遗嘱见证书。言明:百年之后,名下公司股权归乙,房产数套归丙,存款及收藏品若干归丁。丁在得知遗嘱内容后,心有不满,认为自己分得财产不如乙、丙,于是不再前往探视照顾。甲很气愤,再立遗嘱,将原遗嘱中指明给丁的遗产改为留给照顾自己的保姆戊,其他内容未做修改。不久,甲病重,丁得知后急忙赶去探望,连续

25、数日留在病房悉心照顾。甲感受到丁的真情,觉得自己对丁过于苛刻。病危时甲神志清醒,对抢救的医生和护士说:存款及收藏除了给保姆5万元外,剩余部分仍全部归丁所有。主治医生记下了甲的遗言,在场的护士亦签名见证。不日,甲去世。丁和戊因甲的存款和收藏归属产生了纠纷。甲共立有几分遗嘱,是否都符合有效条件?甲的遗嘱应该如何处理?继承权的放弃甲大学毕业后留在省城工作,家中老父长期由弟弟乙照顾。2005年春节假返家度假,向父亲和弟弟明确表示:因工作原因不能照顾父亲,家中老宅将来由弟弟一个人继承。2006年4月,甲父病逝。同年5月,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畴,预计拆迁补偿费接近百万。甲得知后即主张该房屋拆迁款自己有权继承

26、,但考虑到弟弟照顾父亲较多,要求分得拆迁款的三分之一。乙以甲已经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甲是否放弃了继承权?甲要求分得动迁款的三分之一是否可以支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孙亚云与前妻许明珍1988年8月离婚,两人所生儿子孙辉随许明珍共同生活。自1993年10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孙亚云就与丧偶妇女沈玉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后,孙亚云一直抚养沈玉华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黄丽燕、儿子黄莉峰。孙亚云的父亲孙岳明靠退休金单独生活。孙亚云是上海某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员工。1998年3月该公司为本公司员工投保了人身团体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2000年2月14日,被继承人孙亚云生病死亡

27、,获得保险金10万元,清偿孙亚云生前借款4200元后,实得人民币95800元。法定继承甲早年丧妻,有一子乙、乙女丙。丙远嫁他乡,乙娶妻丁,与甲共同生活。8年前乙因公死亡,丧子之痛使甲病倒在床,丁主动承担了照料老人的责任,持续数年。现甲死亡,女儿丙主张:兄长乙早已去世,自己是甲唯一的亲人,故甲名下的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丙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如丁也享有继承权,则其与丙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假设甲病倒后,一直由侄子戊照顾,持续数年,戊对遗产是否可以主张权利?代位继承王某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子甲、次子乙、女儿丙。长子甲结婚8年,有一子小军。2008年5月,甲陪王某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甲当场死亡,王某重

28、伤住院抢救,3天后不治身亡。王某留有遗产60万元,未留遗嘱。王某的遗产该如何继承?假设甲还收养乙女儿小红,则遗产该如何继承?假设王某曾留有遗嘱,言明60万遗产全部留给长子甲,则遗产该如何处理?转继承被继承人王甲生前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学在他去世前已交付给出版社,但还未被出版及支付稿酬。1999年12月他去世后,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对现有遗产进行了分割。2000年2月王男因病去逝,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2000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被公开出版,出版社寄来了稿费30000元。王女收到稿费后全部归为己有。对此王男之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有异议。他们主张,他们三人应当一起与王女共

29、同继承,四个共同继承人应按人头平分遗产,但又不知法律是否允许。于是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有一兄丙,乙有一妹丁。2008年12月,甲乙因家中煤气泄露双双中毒,被邻居发现时,甲已死亡,乙送到医院后死亡。经查,甲乙有房屋两套,价值相当。甲乙两套房屋该如何处理?假设甲曾留有遗嘱,写明自己名下的财产归乙所有,则应如何处理?债务的偿还林向国与罗美丽于198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育子女。1990年,林向国与吴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8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死前他立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前妻罗美丽;2000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则没有做出处理

30、。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价值10000元的旧房屋、存款6000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此外还有个人债务8000元。罗美丽知道林向国的遗嘱后,表示接受。吴培芝首先依遗嘱交付了遗赠的财产后,才将剩余的遗产与林亚楠分割继承。当林向国的债权人前来要求清偿死者的债务时,吴培芝认为,罗美丽不是死者的继承人而取得了遗产,死者的债务应由罗美丽负责清偿。请问: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死者的债务应如何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按以下顺序清偿遗产债务:(1)应由法定继承人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2)法定继承人用所得的遗产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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