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税筹划练习1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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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税筹划 一、选择题(不定项) 1.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 A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B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C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 D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包装物处理的规定有( ) A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 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B

2、 如果包装物(酒类产品除外)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该押金并未逾期且收取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C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D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有( ) A 粮食白酒 B 粮食白酒 C 石脑油 D 卷烟 二、判断题 1.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 ) 2. 用外购已缴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在计算征收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使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 3.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 ) 三、简答题 1. 如何利用消费税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2. 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如何进行筹划? 四、分析题 1根据消费税法相关规定,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除委托方为个人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

4、计税价格) ;而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另据营业税法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上述规定,请针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中,以及在企业间相互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业务中,分别如何进行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提供基本思路。 2、2 月 8 日,宇丰汽车厂以 20 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 16 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 16 万元(不含税) ,宇丰汽

5、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 17 万元(不含税) 。该 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 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3、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0 年 6 月,该厂对外销售 700 套套装酒,单价 100 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 1 瓶,均为 1 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 30 元/瓶, 药酒 70 元/ 瓶) 。 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 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 20%,定额税率为 0.5 元/ 斤;药酒的比例税率

6、为 10%,无定额税率) 4、甲公司 2009 年 7 月销售汽车轮胎 10000 件,每件价值 2000 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200元。 上述价格都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 3) 。对于包装物的处理有如下方案: 方案一: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轮胎的方式。 方案二: 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分押金 12 个月内收回和 12 个月内未收回两种情况。 试分析应采用哪种方案?请说明理由。 补充:案例分析 某外商投资企业专营鞭炮、焰火,其大部分销售业务均以美元结算。在将外汇结算的销售额换算成人民币时,公司长期以来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作为折算率。从2006年底开始

7、人民币一直处于上升通道中。预计2008年,人民币将保持整体上升趋势。2008年第一季度,该公司销售额共50万美元,其销售具体情况如表1: 表1 该企业2008年第一季度销售统计(采用当月1日汇率折合) 时间 销售额 汇率 折 合 人 民币 税率 消费税 1月1日 10万美元 7.2996 72.996 15 10.9494 2月1日 15万美元 7.1903 107.8545 15 16.178 2月1日 10万美元 7.1903 71.903 15 10.7854 3月1日 15万美元 7.1058 106.587 15 15.988 第一季度,该公司共应纳消费税53.9万元。 分析:纳税人

8、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存在节税的可能性,其节税的可能性就在于对人民币折合率的选择。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单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上述条款就给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这种选择的依据就是选择使折算后的人民币销售额尽可能少的汇率,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越大。当人民

9、币汇率上升时,选择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有利于节税;而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则可能更有利于节税。 此例中,当预计到人民币汇率有可能上升时,该公司应在年初及时调整折算率,采用的结算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如果以结算当日的汇率折算,该公司第一季度各月的人民币销售额和交纳消费税为: 表2 该企业2008年第一季度销售统计(采用当日汇率折合) 时间 销售额 汇率 折 合 人 民币 税率 消费税 1月7日 10万美元 7.2695 72.695 15 10.904 2月5日 15万美元 7.1846 107.769 15 16.165 2月20日 10万美元 7.1452 71.452 15 10.7178 3月25日 15万美元 7.0436 105.654 15 15.8481 第一季度,以当月1日汇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后计算的应纳消费税为53.635万元,可节税0.265万元。 对于以外汇结算的公司,汇率始终是一个节税的方法,采用合适的汇率。往往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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