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的基本内容绪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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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法的基本内容绪论6档案法档案法的基本内容的基本内容6.1总则总则总总 则则制定档案法的宗旨关于档案范围的规定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事业的地位档案工作的原则6.1.1制定制定档案法档案法的宗旨的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6.1.2关于档案范围的规定关于档案范围的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过去和现在的国家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文字

2、、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6.1.3保护档案的义务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6.1.4档案事业的地位档案事业的地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档案保护、抢救、征购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1998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2006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6.1.5档案工作的原则档案工作的原则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6.2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机构及其职责6.2.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档案事务的行政管理机关。修正案的通过施行,确立了我国中央、省、市、县四级档案局的档案行政执法地位.第六条国家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第

4、七条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

5、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6.2.2档案馆及其职责档案馆及其职责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

6、内的档案。各类档案馆包括综合性的和专门性档案馆,专门性档案馆如城建档案馆,照片档案馆等。第十条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6.2.3档案室及其职责档案室及其职责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7、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6.3档案管理档案管理6.3.1对于档案部门档案业务的规定:对于档案部门档案业务的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

8、得据为己有。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

9、、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6.3.2对于保护国家档案所有权的规定对于保护国家档案所有权的规定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10、。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6.3.3与有关单位的协作管理的规定与有关单位的协作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6.4档案所有权档案所有权6.4.1档案所有权的概念档案所有权的概念物权:物权是

11、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担保法75条: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质权的客体。现代物权观点认为,物权既包括有体物的物权,也包括无体物的物权。电、热、声、光、气、空间、信息、卫星轨道、航空器航线、票据和知识产权等无体物上的物权和权利上的物权都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无论将档案归于有体物还是无体物,档案权利都属于物权的范畴。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指所有人依法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2、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并确认一定的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物质占有关系,并赋予这种占有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之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档案所有权是指档案所有权主体依法享有的对档案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档案所有权体现在以下四个权能方面。131页1、占有权。档案占有权就是对档案实际上或法律意义上的控制权。占有档案是实现档案所有权其他权能的基础。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按照非所有人对档案的占有是否有合法根据,可以将非所有人的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2、使用权。使用权即利用权。按照档案的性能和作用在不消灭档案本身的情况下,加以利用,以

13、满足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权力。3、收益权。档案权利人通过非权利人使用档案而获得经济或者物质上的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决定档案命运和归宿的权力,即对档案进行处置。档案处分权是指对档案的公布、开放、销毁、出卖、转让、赠与等权力.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6.4.2档案所有权的特点档案所有权的特点档案所有权的特点:其一,档案所有权是档案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档案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必须遵守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滥用其权利;其二,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是档案所有人,客体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具有独立特征的、不能以其他物替代

14、的、独一无二的特定物档案;其三,档案所有权的内容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组成的,档案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完整的,并且每一项都有相对独立性,档案所有权人可以将其一项或几项权能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而档案所有人并不丧失对档案的所有权.其四,国有档案属于法律上限制的流通物,这就是档案不能作为商品在流通领域中自由交换的原因所在。6.4.3档案所有权的种类档案所有权的种类(1)国有档案所有权国有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国有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档案部门根据国家授权依法行使档案的行政管理权和档案实体的保管权。根据档案所有权的可分离性特点,国有档案所有权能实现的方式是:档案

15、保管机构对档案的实际占有;利用主体是使用权的最大受益者;国家对档案财产收益权形式上的放弃,决定了国有档案馆的公益性质;国家授权档案部门对不同价值的档案财产采取不同的处分方式,如档案的开放、公布、鉴定、销毁、档案复制件的出售等。国有档案所有权的客体:见见135页页l问题:问题:寄存于国家档案馆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算不算国有档案?(2)非国有档案所有权非国有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是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非国有档案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档案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时依据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16、。公民档案共有权:公民档案共有权: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同一档案财产共同享有的权利。公民档案继承权:公民档案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的档案继承权。l案例一:案例一:随着近年来贵州省“老干妈”品牌市场知名度的逐步提升,全国出现了许多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仿冒“老干妈”产品的不法行为。频频发生的仿冒事件致使贵州“老干妈”注册商标被严重侵权。而因此引发的“老干妈商标侵权案”也成为了今年贵州省最大的一宗民族品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贵州和湖南“老干妈”的侵权官司中,“老干妈”侵权涉及到商标注册、外观设计,虽然未直接侵害企业档案,但是侵害了以企业档案为载体的企业档案的知识产权。并且,“老干妈”的商标注册档案、

17、合同档案成为案件审理时的有力证据。就在打假活动结束不久,该公司生产经营立即得到了恢复,打假前后产值与税金比较增长了43%。6.5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涉及到档案开放的规定。6.5.1档案开放与利用的法律规定档案开放与利用的法律规定1.档案开放的意义和起始时间档案开放是指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有关法律、档案开放是指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来处于封闭状态、控制在一定范法规的规定将原来处于封闭状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向公众开放,提供社会各方面利围内使用的档案向公众开放,提供社会各方面利用。

18、用。开放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期限是实行定期开放原则、开放的范围是向社会全面开放。l档案法档案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往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分行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19、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对档案的开放起始时间,档案法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

20、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开放起始时间。其范围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上述档案从形成时间上说,自形成之日起均超过30年,所以自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应当向社会开放。(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开放起始时间。指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各级国家机构、组织、团体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全部档案。这些档案,自形成之日期满30年按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的开放起始时间。由于这类档案与经济建设等紧密相关,并且利用率极高,如果满30年再开放,很可能使其中的许多档案

21、失去其应有的使用价值。档案法规定上述档案的开放期限可以少于30年,档案法实施办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这类档案可以随时开放。(4)上述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对有关档案开放的限制性规定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一般说满30年后大量的历史档案已失去了它的秘密性,但是并不能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的存在,对此类档案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1991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

22、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二十种不宜对社会开放的档案。见课本141142页。3.利用开放档案的法定程序为研究或解决问题而使用档案,这是学理意义上的档案利用。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档案利用,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利用,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国家档案馆或档案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国家档案馆或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的行为。室保存的档案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程序此类主体,凡是持有合法证明均可以到各级各类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提供利用。这里的合法证明,一般是指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合法证件。(2)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

23、侨利用国内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此类主体利用国内已开放档案分两种情况,查取本人及其亲属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他档案须持有我国境内的有关国家机关的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并经其前往的档案馆同意才能利用。(3)外国人或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此类主体凡要求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必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和前往的档案馆的同意。讨论:讨论:人事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人事档案的管理与利用1.人事档案应该和本人见面吗?人事档案应该和本人见面吗?2.大学生弃档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大学生弃档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l7月17日新报独家刊发了一条新闻,青年作家汤国基7月1

24、6日以名誉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把母校湖南城市学院(原益阳师专)和宁乡县教育局告上法庭,索赔2100万元,理由是学校在档案上赐给他一句评语该生长期患有头昏失眠等疾病,有时有精神反常现象。汤国基当年分配回原藉宁乡时,没有一个单位肯接纳他,一直没有工作,生活极不稳定。近日他通过某种途径看到了自己当年的档案,才发现那条评语,认为这句评语伤害了自己20年。l其实,汤国基不是打档案官司的第一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曾介诏了这样一个案例:2002年家住北京丰台地区的周先生,5次求职接连受挫,因为原单位在他档案中放了一张莫须有的鉴定“此人曾利用职权骗取养老保险金。”事后周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原单位告上法

25、庭。l在公开化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对公众知情权越来越重视的今天,公民能不能看个人档案?l自己的档案自己不能看的弊端l1弃档现象日渐增加l中国档案2003年第四期策划了一组有关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文章共6篇。其中聚焦人事档案一文指出“全国至少有60万“弃档族”。弃档原因:“有档无档无所谓”、“调档麻烦折腾人”、“存档交费是负担”、“方便省事自己揣”、“档案多头管理”。l2人事档案,千人一面l人事档案中除由自己填写的履历、自传等以外,有不少的内容为别人所填写。除非是较突出的人物,其档案中可能会有“出彩”之处,大部分人的人事档案在内容和形式上惊人的相似。l3缺少透明度,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l青年作家汤国

26、基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母校湖南益阳师专(现名湖南城市学院)等单位一案已闹的沸沸扬扬了。发生这一起官司的原因是当年档案中的一句“考虑到该生长期患有头昏失眠等疾病,有时有精神反常现象”的话,汤认为自己从师专毕业后一直没有单位接纳与此有关。档案不与本人见面,听凭别人随意发挥,人事档案工作不透明,是会制造“冤假错案”的,这正是我国档案工作的一种悲哀。l将来人事档案改革要注意两点:l一是要透明化,人事档案的内容要让当事人知晓,以免其他人利用便利条件改写别人档案。l二是要进行档案电子信息化建设,全国联网,设置不同的查询级别。统一整合户籍资料、社会保险、个人信用和个人档案等信息建设的“国民信息系统”,可以身份

27、证号码为号码。这样不仅有利于人事档案的使用,还有利于人口管理。l据了解,在美国和加拿大,个人档案网络化建设已非常完备。在任何一个学校、组织学习或工作之后,个人基本信息都会保存到这份网络档案中。l美国通过类似于中国身份证号码的“社会保险号码”来建构公民档案,这个小小的“号码”包含着个人的“信用记录”、“驾驶记录”、“司法记录”等方面内容。而且,这种档案具有明显的社会性,有关部门查阅起来非常方便。同时,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特定的密码在网上进行查阅。6.5.2档案公布的法律规定档案公布的法律规定1.公布档案的概念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单位及档案所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单位及档案所有者,依法通过

28、一定的形式可以向社会开放利用有者,依法通过一定的形式可以向社会开放利用的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的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的行为。定内容,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档案公布的主体。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拥有公布档案合法权利的是档案馆或档案形成单位,对于其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公布权属于档案所有者,但档案所有者在公布其档案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的规定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档案的公布,既包括公布档案的全部或档案的公布,既包括公布档案的全部或部分原文,也包括公布档案记载的特定内部分原文,也

29、包括公布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对档案工作的影响,增加了通过声像、电子出版物发表和通过公众通过声像、电子出版物发表和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等公布档案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等公布档案的形式。该条共列举了公布档案的七种形式: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公开出售、散发或

30、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2档案公布的权限(1)国家所有档案的公布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由档案馆事先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如果是已到了开放期限但尚未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由本单位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同意。(2)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公布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它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的所有者公布,但在公布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

31、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3)寄存档案的公布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公布、利用寄存档案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就寄存档案来说,它只是寄存人将该档案的占有权暂时交给档案馆,其所有权并未发生实际上的转移,所有权仍属于寄存者。档案馆在没有征得寄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决定该档案是否可公布。如果认为有必要公布寄存档案,应当与寄存者协商,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3公布档案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作品著作权的保

32、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公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署名权除外)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五十年。l案例一:l自1979年起,被告贾英华历经十年业余艰苦创作,终于在1989年6月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这部文学性的历史人物传记完成,并由群众,解放军两家出版社联袂出版.此书问世后,国内外以及社会各界对此书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书成功地续补了我的前半生,并得到了爱新觉罗家族的首肯,博杰先生亲笔题写书名并作序,该书曾被多家报刊连载;现已印刷再版7次,仍畅销不止,并获全国图

33、书第五届“金钥匙奖”。l1990年11月,原告博仪的遗孀李淑贤和吉林省社会科学院从事专业历史研究的王庆祥联名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状告末代皇帝的后半生的作者贾英华和两出版社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二原告称:贾英华所著的博仪的后半生一书主题思想,章节段落,语言内容,史实排列等存在大量抄袭达70%以上,严重地侵害了我们的著作权.被告虽曾帮助记录了李淑贤回忆资料,采访和整理了一些博仪生平资料,但其行为是劳务性帮忙,而不是参加写作,被告未经李淑贤同意在其所著之书中大量使用博仪日记,手稿和李淑贤回忆资料,侵害了李淑贤所享有的相应的著作权.二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销毁所著之书,不再出版.按其稿

34、费收人半数赔偿经济损失,并赔偿因诉讼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500元,承担诉讼费用.l被告贾英华辩称:1979年下半年至1980年6月前,我与李淑贤合作写博仪后半生,先后撰写了阳光,春风,博仪和我及海仪在远东军事法庭,合作整理了博仪日记等生平资料,并由我整理,撰写了采访线索,博仪编年,写作提纲和傅仪病历摘抄.后王庆祥将上述材料拿走并拒绝我参加写作.在这种情况下,我立志发愤写了后半生一书,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先后自费采访三百余人,包括博仪特赦回京接触的第一个人到傅仪逝世时守候他身旁的最后一人,查阅收集资料数以千万字,部分地参考利用了长春伪皇宫博物馆向我提供的傅仪日记,文稿.我以上述资料为线索史

35、实依据,独立构思创作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历史文学传记著作.该书资料来源正当,使用合理,对提供资料的有关人员,书中亦已表示鸣谢.我并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l被告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时使用了博仪日记等生平资料是否侵犯了原告李淑贤的著作权?l【参考结论l被告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时使用了博仪日记等生平资料是没有侵犯原告李淑贤的著作权.被告贾英华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l案例二: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l案情:收藏油画开国大典原作的中国革命博物馆未经原作者同意,于1999年7月19日,与上海广元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许可广元公司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中国革命博物馆负责监制

36、和发行工作.开国大典作者,著名油画家董希文先生的遗孀及子女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将上海广元工艺品有限公司及中国革命博物馆告上法庭.l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油画开国大典原作是这幅作品的所有者,仅享有原作的展览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著作权人享有.中国革命博物馆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许可他人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并参与发行,侵害了原告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上海广元公司的行为也侵害了原告著作权.200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广元公司,中国革命博物馆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开国大典,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致歉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2002年12月,

3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l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l(1)革命博物馆作为油画开国大典的收藏者是否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该油画作品l(2)如果构成侵权,如何确定侵权责任l著作权法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l油画开国大典原作已由革命博物馆收藏,革命博物馆作为美术作品的物权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仅亨有该作品的展览权,但该作品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应由著作权人亨有.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革命博物馆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授权他人使用其收藏的作品.革命博物馆在明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广元公司提供油画开

38、国大典的底片用于制作金箔画并参与发行,该行为侵害了著作权继承人的权益.6.6档案法律责任档案法律责任6.6.1档案法律责任的概念档案法律责任的概念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是

39、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

40、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2档案法律责任的概念档案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也就是对其违法行为应付的法律后果。档案工作领域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规,实施伤害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的各种行为。6.6.2档案法律责任的范围档案法律责任的范围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三、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法定档案的行为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给外国人的行为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行为七、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行为八、明知所保

41、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九、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十、私自携带、运输或者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行为。档档案案法法律律责责任任有有关关条条文文(档案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规定)一、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十二种:l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l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l3、涂改、伪造档案的;l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集体所有的档案的;l5、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

42、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l6、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l7、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l8、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l9、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l10、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l11、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l1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二、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43、。”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档案法实施办法对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罚款数额规定为:“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四、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对第一百六十二条作了补充,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6.6.3档案法律责任的种类档案法律责任的

44、种类违法行为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三种。涉档违法行为按档案法规定,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档案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为人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3)违反档案法,犯罪行为轻微,构不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为人行政处分,并处罚金。根据情节,可以处以警告、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罚款等。1

45、、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人和公民违反档案法律造成损失,但尚未构成犯罪所应负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处罚方式:(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责令赔偿损失、强制收购等2、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造成档案损失而应承担的补救性的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处罚方式:(1)确认档案所有权(2)恢复原状(3)排除妨碍(4)返还原物(5)赔偿损失三、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违反刑事法律规范,造成档案损失应负的刑事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处罚方式: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档案违法案例:档案违法

46、案例:案例一:武汉档案损毁案案例一:武汉档案损毁案1993年11月18日凌晨,武汉市新洲区粮食局下属某厂财务室,因用电炉无人管理发生火灾,烧毁存于财务室的1988年至l991年会计档案共l78卷,其中1989年至l991年共l66卷、计260本;l989年、1991年会计帐薄共9卷;l988年至l990年会计报表共3卷。致使该厂近三年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该局根据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事故发生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1、鉴于这次火灾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建议事故单位对直接责任人XXX、XX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财务科长XXX,未能按期向档案

47、室归还和移交档案且管理不严,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并责令作深刻检讨;3、主管财务的厂长,对档案管理制度抓而不力执行不严,随便表态,应在支部会上作检讨,并向区档案局、粮食局、财政局作出书面检查;4、档案管理人员XXX,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借阅制度不严,未能及时收回借出的档案和接收应接收的档案,责令作出深刻检查;5、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财务室人员负责。案例二:南通丢失档案行政处罚案案例二:南通丢失档案行政处罚案1998年7月,南通市港闸区防汛指挥部由于工作查考需要,持介绍信到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调阅“中心港桥闸图纸”档案(永627-1)一卷,并由时任港闸区河道管理所所

48、长的季某等人于当天将该卷档案借走。外借时,季某等人许诺几天内即可归还。然而,直至案发时,该卷档案一直未与归还。这期间,海狮公司数度与港闸区防汛指挥部联系归还档案事宜,并于1999年12月22日正式以发函的形式催要,但一直未果。函发出一星期后,港闸区防汛指挥部派人前往海狮公司,明确说明该卷档案早在档案借出约两个月后(即1998年9月间)就已被季某在归还档案途中弄丢了。南通市档案局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季某行政处罚300元。同月,又向南通市港闸区防汛指挥部发出档案工作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于2000年12月31日前补绘一份中心港桥闸的图纸送中水

49、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并报南通市档案局备案。决定和通知下达后相关当事人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案例三:重庆违反查阅档案管理制度案案例三:重庆违反查阅档案管理制度案重庆某县农业局一位女同志甲到县档案馆利用该局有关土壤普查方面的档案,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乙告诉甲馆藏档案一般不予外借,但甲找到熟人馆内工作人员丙,以丙说只借半天,丙答应其借走。但过了一个月,档案还没归还。档案馆让丙打电话级甲,催了几次甲才将档案还回。归还时,恰好遇到乙值班,乙一检查,发现卷内文件被甲当作起草文件的草稿进行了大量的涂改,档案已经面目全非。乙当即对甲进行了批评,并向馆领导汇报。处理:档案局与农业局联合调查此事,对甲处以行政警

50、告,罚款200元,并在全县通报批评。案例四:为提前退休涂改档案案例四:为提前退休涂改档案多人遭撤职受处分多人遭撤职受处分1999年元月至2000年7月,黄陂区粮食系统在体制改革人员分流期间,发生了一起部分职工搞假身份证、假户口,涂改档案办“假退休”的事件。据查,自1999年元月至2000年7月全区粮食系统在体制改革人员分流期间共办理企业职工退休222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有119人,这些人主要是通过搞假身份证、假户口而办理退休手续的,有23名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涂改了本人的人事档案,涂改的内容分别为:招工表、职工登记表、待业登记表以及转正定级表、工资审批表等表格中的出生年月部分,涂改1处的有l3人,涂改2处的有8人,涂改3处的有2人;涂改方法有直接涂改的,有用橡皮擦、刀片擦掉或刮去原字迹后涂改的。2001年2月,区纪委、区监察局作出决定,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擅自将档案提交给职工本人,导致涂改档案问题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区粮食工贸总公司办公室主任、人事科科长陈XX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对“假退休”事件中,区粮食局、区劳动局所有负有责任的领导和干部都作出了综合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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